“老子书”中的法律思想探析_上德论文

帛书《老子》甲乙本中的法律思想试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帛书论文,甲乙论文,老子论文,思想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七十年代,在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了《老子》的两个抄本,即甲、乙本,甲本抄写年代在乙本之前。甲本是刘邦称帝以前抄写的,乙本是刘邦称帝后抄写的。甲本文字多有残缺,乙本文字比较完整。甲乙本均不分章,且《德经》在前,《道经》在后。甲乙本属于两个不同的传本,在字句上颇有歧异。而甲乙本与今本(王弼注本)中文义上有差异或文义全非的句子有一百多个,这对纠正老子思想研究中的误说具有重要价值。当然,这不是说帛书本比今本处处皆好,事实上帛书本也有不少错误,但是“以全书来说,帛书本多胜于今本。……用帛书本校勘今本,判别今本的正与误,用帛书本研读今本,审定旧注的是与非,从而给《老子》思想做出正确的评价”。(注:高亨、池曦朝:《试谈马王堆汉墓中的帛书〈老子〉》,载《文物》1975年第11期。)

老子以其道论为基础而建构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及伦理思想等等均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子对违逆自然无为之道的法律进行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了预防犯罪的一系列主张,从而在内在逻辑上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其中不乏可资今人借鉴的地方。

在老子思想体系中,“道”不仅是宇宙的本源,而且是宇宙的普遍规律。道的基本属性是“自然无为”。老子认为,人类生活只有合乎自然无为之道才是正常的和健康的。老子正是以自然无为之道为基本价值标准,对不合这一标准的社会现象提出了批评,其中也包括对当时法律的批评。

在老子看来,当时的法律严苛繁密,是不合自然无为之道的,因此它是恶法;而好的法律是宽疏简约的,他说:“天罔(网)(恢)(恢),疏而不失。”(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此处的“天网”即指合乎自然无为之道的法律而言。老子强调“以正之(治)国”(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请(清)靓(静)可以为天下正”(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 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等等,“正”在此指原则而言,即把清静无为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而这一原则是合乎道的。依此原则治国即依道治国。而作为治国手段之一的法律当然也应合乎道。合乎道的法律表现为这样两个特点:一是简约而不繁密,二是轻缓而不严苛。

老子对繁密而严苛的法律进行了抨击,认为这是统治者“乐杀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的表现,而乐以刑杀为威的统治者是“不可以得志于天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的。 因为“若民恒且不畏死,若何以杀矅(惧)之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若想一味通过刑杀手段恐吓百姓,百姓也就不再惧怕死亡,必然铤而走险,拚死反抗,从而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构成重大威胁,即所谓“民之不畏畏(威),则大畏(威)将至矣!”(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

老子进而指出:“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此处的“忌讳”即指法制禁令而言,意思是说,世上法制禁令越多,老百姓就越贫穷。因为,法网过密,老百姓动辄触法,就不敢从事有利于己的行为,结果是越来越贫穷。老子又说:“[法]物兹(滋)章,而盗贼[多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此处的“法物”,甲本缺文,乙本“物”前之“法”字,系马王堆汉墓帛书的整理者据今本而补,以下引文中凡方括号内之字均同此。查河上公本及严遵《老子指归》,均作“法物”,而傅奕本、《淮南子·道应》以及今本均作“法令”,许抗生谓“法物”即指“法令之类的东西”(注:许抗生:《帛书老子注译与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2版,第36页。)颇为有理。老子所言“法物兹章”的意思是说法律繁密严苛。过于严密的法律是不合自然无为之道的,它不仅不能防治盗贼,而且会使盗贼蜂起。

老子的上述言论实际上是一种“慎罚”思想的反映。慎罚思想由来已久,自周初开始即被思想家与政治家重视,并对后来的儒、墨、道诸家产生了很深的影响。老子的慎罚思想一方面表现为对重刑酷法的批判,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合乎道的法律的肯定。他认为,刑罚乃国之利器,最好不轻易动用,即所谓“邦利器不可以视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甲本,乙本则为“国利器不可以视人”, 王弼本“视”作“示”)。按照《韩非子·喻老》中的说法,刑罚乃“邦之利器”,而王弼的《老子道德经注》对此句的解释则是:“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89页。)又云:“示人者,任刑也。”(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90页。)以此观之,老子所谓“邦利器不可以视人”即不可轻易用刑之意,这正是一种慎罚思想的反映。

顺便指出,一些学者认为,老子站在道的立场上,对法律进行了全面否定,他是一个只要道而不要法的人物。这种观点是不能令笔者同意的。应该看到,老子反对的法律是野蛮残酷的法律,不合自然无为之道的法律,而对合乎道的法律则是肯定的。他反对滥刑滥杀,而对必要的刑杀是认可的。

他说:使民恒且畏死,而为畸(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又(有)司杀者。无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无代大匠斫,则希不伤其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

这段话至少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让民畏死是刑杀的前提。依据现代法律学理分析,刑杀的目的在于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而要发挥刑杀的预防功能须以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心理为前提,若动辄刑杀,人们以此为家常便饭,也就不再惧怕死亡,若不惧怕死亡,死刑还能发挥其一般预防的作用吗?第二,刑杀切不可滥,必须稳准狠,刑杀的对象只能是坏事做绝的极少数人即“为奇者”。第三,刑杀必须由司法部门来执行,司法部门必须对罪犯依法定罪量刑,君主不可越俎代庖,妨碍司法机构公正执法,否则后患无穷。这倒是一种原始的司法独立的思想。由此可见,把“法律虚无主义”的帽子扣到老子头上是不合适的。老子反对的是酷法重刑,不是不要法律,他所要的是合乎自然无为之道、宽疏简约的法律。

老子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见解。老子认为,犯罪现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既有人性的,又有政治的、社会的乃至道德的原因。具体说来,贪欲、诈智、恶政、恶法、战争、贫困以及儒墨所提倡的道德等等,均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下面分而述之:

(一)贪欲与诈智——犯罪的人性原因

老子虽然对人性问题没有进行过系统论述,但不能因此说他对人性缺乏认识。他所认识的人性除了德性的内容外,还包括欲望及智慧等内容,而德性(素朴之性——少私寡欲的心理状态)则是人的本质属性。在老子看来,过分的欲望即贪欲,邪恶的智慧即诈智,二者都对人之德性起负面作用,并且会诱发犯罪。

老子指出: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知足,咎莫憯于欲得。(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 21、27、3、12、12、3、2、19、8页。)“罪莫大于可欲”一语,为王弼本所无,而河上公、严遵及傅奕等本均有,帛书本有此句,足证王弼本夺之。可欲:许抗生《帛书老子注译与研究》谓“即多欲也。”(注:许抗生:《帛书老子注译与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3 月第2版,第19页。)又引马叙伦说:“多,可声同歌类通假。 ”高亨引《韩诗外传》作“罪莫大于多欲。”憯:即甚,古音甚憯同。上引老子之言说明,老子是把人的那种贪得无厌、不知满足的欲望视为犯罪原因的。帛书《老子》乙本又有“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2页。)一语,也是说民多欲则会乱争乱夺,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

老子又说:五色使人目盲,驰骋田腊(猎)使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使人行仿(妨)。五味使人之口爽,五音使人之耳[聋]。是以圣人之治也,为腹而不为目。故去彼而取此。(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4页。)

行妨:任继愈《老子新译》谓“指一切损害在这里特别指的盗窃、掠夺之类的行为”。(注: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5月第2版,第84页。)笔者认为,老子的上述言论实际上是对犯罪原因的揭示。他指出,如果一个人究极耳目之欲,不注意克制自己,一味追求一种奢侈放荡的生活,那么他就会不惜一切手段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并由此导致犯罪。所谓“难得之货令人行妨”就是说人的贪婪的欲望会使人不择手段地去攫取“难得之货”(金银财宝之类),从而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老子强调,统治者多欲是社会犯罪的最大根源。贵族官僚阶层为了满足其奢侈之欲,残酷掠夺民脂民膏,过着“金玉[盈]室”、“贵富而骄”(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4页。)的腐朽生活。老子对腐朽的统治者进行了猛烈抨击。

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采,带利剑,(厌)食而齎(资)财[有余。是谓]盗。(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0页。)

老子这段话是对最高统治者穷奢极欲而不顾人民死活之恶行的揭露和抨击,老子称其住着修茸一新的豪华宫殿,而田野却一片荒芜,仓库也十分空虚,他穿着华责的服装,佩带着利剑,居常醉饱,金玉充盈,这样的君主便是强盗头子。上有好者,下必甚之。君主侈靡、贪婪,百姓自然效法,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杀人越货,成为强盗。但他们与君主这位大盗比,只不过是“小盗”而已。正如《韩非子·解老》所云:“大奸作小盗随,大奸唱则小盗和。”有了君主这位大奸大盗,小奸小盗自然会层出不穷,从而导致天下大乱。因此,贪婪无度的君主正是社会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

老子认为,人的伪诈之智是人的邪恶贪欲的帮凶,同样也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他说:“知(智)慧出,安有[大伪]。”(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6页。)此处所谓“知慧”不是一般的智慧,而是邪恶的智慧,这种智慧便是伪诈之智。老子又说:“夫民之难治也,以其知(智)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3页。)这里的“知”也是指伪诈之智,伪诈之智导致奸民犯罪,故称“难治”。

(二)恶政与恶法——犯罪的政治原因

根据老子的思想看,有为的政治便是恶政,严苛的法律便是恶法,恶政与恶法紧密相联,是导致犯罪的政治原因。

老子说:百生(姓)之不治也,以其上之有以为也,[是]以不治。(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

所谓“不治”,只不过是对犯罪的另外一种表述而已。老子认为,统治者的有为之政恰恰是导致百姓犯罪的原因。这种有为政治的具体表现即“云”(损)不足而奉又(有)余”(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就是说统治者为满足其贪欲而敲骨吸髓地剥削百姓,老子认为这是不合“天之道”的,因为天之道“云(损)有余而益不足”(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恶政则反其道而行之,一味压榨百姓,必然导致官逼民反或群体“犯罪”的结局。

老子又说:其正(政)齎(闵)(闵),其民屯屯。其正(政)察察,其[民缺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

关于老子的这段话,王弼的解释颇有道理:善治政者,无形、无名、无事、无政可举。闷闷然,卒至于大治。故曰“其政闷闷”也。其民无所争竞,宽大淳淳,故曰“其民淳淳”也。立刑名,明赏罚,以检奸伪,故曰“其政察察”也。殊类分析,民怀竞争,故曰“其民缺缺”(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151 —152页。)。

由此可知老子之见乃强调无事无为之政为善政,善政能使民纯朴憨厚,它不用严刑酷法即可使民向善。而恶政则一方面用严密苛重的法律治国,使百姓为避法网而生奸诈之心;另一方面又用赏赐手段使民生竞争之心。奸诈之心与竞争之心交互作用,必然导致人们犯法作乱。这样,老子也就揭示了犯罪与苛法、恶政的内在联系。

(三)贫困与战争——犯罪的社会原因

贫困易致人犯罪,不言自明。战争也会导人犯罪,因为战争的直接后果也是贫困。老子除了指出战争与贫困的因果关系外,还论证了恶政、恶法与民众贫困的因果关系。例如,他提到“云(损)不足而奉又(有)余”的恶政便是人民贫困的重要原因,又指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是说法网严密使民不敢求富,而导致贫困。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想通过严密的法网来限制人民的求利行为,但人民为了生存就不可能不求利,即使身受刑戮也在所不惜。老子对此深有感慨:民之轻死也,以其求生之厚也,是以轻死。(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

这就是说,老百姓之所以不怕杀头,是因为他们求过温饱生活的愿望太强了。顺便指出,今本在“求生”二字前加上一“上”字,变为“以其上求生之厚”,注家一般解为统治者厚养自身。其实,王弼本原无“上”字,“上”字为傅奕本妄加,证诸帛书,知王弼本正确。“生之厚”作何解?《左传·成公十六年》有“民生厚而德正”一语,杨伯峻注曰:“人民生活丰厚,则道德端正。”(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880页。)其实,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所谓的“生活丰厚”只能相当于温饱水平。笔者认为,上引老子之语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要求统治者能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人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切勿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横征暴敛,否则,当人民温饱不保、无法生活时就会不惧死亡(轻死)、铤而走险的。在老子看来,贫困—衣着无着、不得温饱的生活乃是滋生犯罪的社会根源。

战争是人类社会的灾难。故老子说:“夫兵者,不祥之器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61页。)战争会带来灾荒和贫困。老子所谓“[师之]所居,楚(棘)生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注曰:“通行本作‘荆棘生焉’,荆楚义同,棘朸音近。”(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 21、27、3、12、12、3、2、19、8页。)王弼注曰:“言师,凶害之物也。无有所济,必有所伤,贼害人民,残荒田亩,故曰‘荆棘生焉’”(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78页。)战祸连绵,田园荒芜,民众饥寒交迫、无以为生,则会铤而走险。老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故把战争也视为犯罪的社会根源。

(四)儒墨道德——犯罪的道德原因

老子认为,儒家和墨家所提倡的道德是彻头彻尾的虚伪的道德(案《老子》一书成于战国中前期,而非一人一时之作,凡文中所称“老子”并非专指春秋末期的老子,而是指撰写《老子》一书的各位道家学者),是对真正道德(道家所倡之道德)的破坏,因为儒家道德只是教人谋取名利的工具,它启示争心,导致人不择手段地追名逐利,从而引发犯罪。道家道德以顺应自然、少私寡欲为目的,它教人克制自己的欲求,使其行为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在这里应特别指出,学术界流行的那种关于老子是禁欲或绝欲主义者说法是不适当的,老子的“无欲”说并非绝对禁欲,而是指排除过分的欲望即贪欲。至于对人的正常的生理欲望,老子也是肯定的。因此,他讲“少私寡欲”而不讲绝私绝欲。老子认为,以少私寡欲为宗旨的道家道德是不会把人引向犯罪的。

老子指出:“故大道废,案有仁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6页。)“大道”是指道家的无为道德,而“仁义”则是儒家和墨家的有为道德,尽管儒家的仁义与墨家的仁义(墨子也讲仁义,其内容为“兼相爱,交相利”)存在着爱有差等和爱无差等的区别,但在破坏道家的“大道”方面所起的作用则是相同的。

在老子看来,儒墨道德学说教人行善的目的是做贤人君子即德行高尚的人,并要求社会给这些德高尚者以优厚的报偿,如舆论的表彰和利禄的奖赏等等。儒家要求官府“举贤才”,墨家要求官府“上贤”,均是要求官府对所谓德行高尚者加官进爵、委以重任。如此一来,德高高尚者也就名利双收了。老子认为,儒墨的这种道德说教在社会上带来了很坏的影响,它使人们把道德当成了争名逐利的工具,道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变成了手段。故老子大声疾呼:“不上贤,使民不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 月第1版,第52页。)儒墨的重贤主张带来的是普遍的虚伪、 欺诈的勾心斗角的争夺,甚至会引发犯罪。老子相信,真正的善行出自人内在的精神需求(一种本能式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行善者行善甚至并未觉察其在行善,只是内在善心的自然流露,因其行善既不为名,也不为利,故可说此种行为只是为行善而行善,即把善当成了目的。

老子又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也。上德(义)为之而有以为也。上礼为之而莫之应也,则攘臂而乃(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句(后)仁,失仁而句(后)义,失义而句(后)礼。夫礼者,忠信之泊(薄)也,而乱之首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6页。)

所谓“上德”指具备道家的无为之德的人,“下德”指具备儒墨的有为之德的人。这里,有无功利目的乃是区分有为与无为的标准。有上德者不去追求那种有功利目的的德,所以才不会失去上德。有下德者只追求那种有功利目的的德,所以才不会具备上德。无为,即不抱功利目的。《韩非子·解老》曾以“无思”释“无为”。以是观之,“无为”实是不想有意为善的意思。有意为善则抱了功利目的,故时时处处表现其行善,若纯凭自己的本能冲动为善(此乃顺其自然而为善),则虽行善也不自知,此种行善的目的仅是满足情感愉悦或摆脱情感痛苦而已。无以为:指无意为善而为了善。有“上德”者不抱功利目的为善而无意为了善,有“上仁”者虽抱功利目的但也能偶尔无意为善,有“上义”者抱功利目的而有意为善,有“上礼”者抱功利目的的为善,若得不到回报(即未达到功利目的),则会以暴力对其报复。老子认为,儒墨两家所提倡的德、仁、义都属于功利主义道德,对道家的超功利道德起一种破坏的作用(“失道而后德”之“德”指“下德”即儒墨道德),尤其是儒家所提倡的“礼”更是虚伪,是导致天下纷争并引发犯罪的根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老子全盘否定了儒墨道德的导人向善的功能。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老子从各个方面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考察,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从法律学理上讲,犯罪原因论是犯罪预防论的理论前提,只有认清犯罪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提出预防犯罪的良策。老子也提出了其预防犯罪的策略,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贪欲去诈智

老子以其“罪莫大于可欲(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页。)的犯罪原因论为根据,提出了以“无欲”为手段的预防犯罪的主张。当然,此处的“无欲”是指无贪欲,老子并不否定人的正常的生理欲望,故其书中也有肯定“有欲”的言论。老子认为,贪欲是导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想预防犯罪,必须教人克除贪欲。

那么,怎样才能克除人的贪欲呢?老子提出了“损”的方法。所谓“损”是减损的意思,即由内心的意志力努力抑制自己的各种不正当欲念。

老子有言:为学者日益,闻道者日云(损),云(损)之有(又)云(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以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9页。)。

河上公注曰:“学”谓政教、礼乐之学也;“日益”者,情欲文饰日以益多。“道”谓自然之道也;“日损”者,情欲文饰日以消损。(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 、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

实际上,老子所谓“闻道”系指求道或得道而言,求道之人与“为学”之人不一样,为学之人学习儒家道德会使功利欲日增,而求道之人则需要不断减损贪欲以至于没有贪欲,这是两种不同的人生路向。老子认为,一个人只有彻底消除各种贪欲,才能成为一个真正道德高的人,这样的人当然也不会犯罪。由此可知,老子乃是把禁贪欲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正如老子所言:“(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憯于欲得。”(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 11、11、21、27、3、12、12、3、2、19、8页。)贪欲使人不知满足,贪得无厌,因而很容易引发犯罪,对己对人均带来祸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子才语重心长地教人“知足常乐”的。

老子又讲“见素抱朴,少私而寡欲”(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6页。),可见他并非完全否定“私”和“欲”,对正当或正常的“私”和“欲”,他也做了有限的肯定。当然,应该看到,他所理解的“正当”标准,在今天看来或许并不那么正当,因此,在今人看来属于正当的“私”和“欲”,在老子那里也许就成了否定的对象。这就是老子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老子特别强调,统治者禁绝贪欲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统治者的特殊地位具有示范和表率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社会风气的转变。老子认为,统治者应以“不欲”(消除贪欲)为“欲”,他说:“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3页。)圣人意欲“不欲”,自然不会贪求金银财宝了。不贪求金银财宝,就能引导社会风气不尚奢华,进而“使民不为盗”即杜绝了百姓的为盗之心。老子另外又言:“我欲不欲而民自朴。”(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这就进一步揭示了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欲不欲”)与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民自朴”)之间的必然联系,真可谓慧眼独具。如王弼在其《老子道德经注》中所指出的:“上之所欲,民从之速也。我之所欲唯无欲,而民亦无欲而自朴也。”(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150页。 )而严遵《道德真经指归》对此也论述道:“人主诚能欲不欲之欲,则天下心虚志平,大身细物,动而反正,静而归足,不拘不制,万民自朴。”(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108页。 )二者的发挥均切合老子原旨且更加透彻,这说明道家人物对统治者的行为与社会风气之间的互动影响有着深刻的体会。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老子实际上是把统治者禁除贪欲的行为和预防百姓犯罪作为一种因果关系进行了探讨,这种探讨对我们今天的犯罪预防策略或许有某种借鉴价值。

关于去诈智的问题,老子也有不少言论。在他看来,诈智也是人们犯罪的人性原因之一,故去诈智的问题即是一个预防犯罪的问题。老子的下面一段话很有代表性:

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智)也。故以知(智)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智)知邦,[邦]之德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古之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夫民之难治也,以其知(智)也。故以知(智)知国,国之贼也;以不知(知)知国,国之德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3—44页。)

案高明先生《帛书老子校注》所列甲本“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一语的补文为“治也,以其”四字(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 、 212—213页。),即说明此四字在帛书中已残毁。而《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则仅补一“治”字。两者必有一误,但因笔者看不到原件或其影印件,故无法断定,权以后者为是。此段经文,甲乙本均有残毁,同时列出,可以互参。乙本改“邦”为“国”,乃避刘邦讳所致。“知国”之“知”同“治”。甲本“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有人据此断定老子主张实行愚民政策,其实大谬不然。老子讲“愚民”,乃是使民纯朴敦厚,并非要民什么都不知。老子反对的是诈智,民众有了诈智,就很难治理,诈智与贪欲结合起来,即会引发犯罪。质言之,老子并不反对使民众具有正当或合理的知识,而是希望民众清除诈智。作为统治者,应留意此点,不能以诈智治国,而应以正当之智(“不智”)治国。以诈智治国,老百姓也就多狡诈之心,犯罪现象即由此滋生,国家也就难以治理了,不以诈智治国,老百姓就会纯朴敦厚,奉公守法,国家自然就可大治了。

老子又云: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是以圣人之不[病]也,以其病病也,是以不病。(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

“知不知”之“不知”,与上引“以不知治国”之“不知”义同,即指清除诈智后而具有的正当之智,“不知知”意谓不知道何为诈智(自然不会清除之),次“知”字指诈智,而此句之“不知”是不知道的意思。上述引文大意谓知道何为正当之智并清除不正当之智,这是一种病。圣人之所以不病,是因为他把这种病当成病(即知道诈智所在且加以清除),所以才不病。

诈智是贪欲的帮凶,而贪欲导致人违法犯罪。因此,清除诈智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有鉴于此,老子提出了“无知”(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3页。)的主张,无知即无诈智。另外,老子又主张“绝圣弃知(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6页。)、“绝学无忧”(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6页。)等等,都是要人清除伪诈之智,用正当的智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有人曾把老子奉为反智主义的鼻祖,认为老子反对一切人类智慧及反对整个人类文明,此见是没有根据的。这是仅就字面孤立地理解老子而不是从其整个思想体系加以把握所造成的结果。因此,从整体上把握老子并努力探索老子的禁贪欲去诈智的观点,对我们今天从事犯罪预防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二)除恶政废恶法

在老子看来,恶政就是有为之政,善政是无为之政。有为之政是统治者有贪欲而妄为之政,无为之政是统治者无贪欲而不妄为之政。有为之政常行严苛之恶法,以恶法统治、压榨人民。恶政恶法相互为用,是导致犯罪的政治根源。

老子说:人之饥也,以其取食说(税)之多也,是以饥。百姓之不治也,以其上有以为[也],是以不治。(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高明云:“‘食税’指粮食之税,经文犹言因国君榨取粮食之税过多,是以造成饥荒。”(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又云:“君行则民随,上行必下效。君有为,民多欲;君行暴敛,民多盗贼,乃历史之必然。”(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这种理解颇有道理。统治者的有为之政必然带来天下混乱、百姓不治的恶果。他们穷奢极欲,疯狂榨取民财,不顾人民死活。人民在死亡线上挣扎、饥寒交迫,忍无可忍,终会铤而走险,天下由此而乱,犯罪由此而生。正如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所云“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184页。 )亦如河上公《老子道德经章句》所云:“民之不可治者,以其君上多欲好有为也。”(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以上两位所论,可谓一举中的,揭示了有为之政与百姓犯罪的因果关系。

老子又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则为官长。夫大制无割。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9页。)河上公《老子道德经章句》云:“欲为天下主也,欲以有为治民,我见其不得天道人心已明矣。天道恶烦浊,人心恶多欲。器,物也。人乃天下之神物也,神物好安静,不可以有为治。以有为治之,则败其质性;强执教之,人则失其倩实,生于诈伪也。”(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由此可见,老子极力推崇无为之政,贬低有为之政,认为以有为之政治理天下民众,易使民众滋生贪婪与诈伪之心,从而引发犯罪,导致天下大乱,即老子所谓“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之义。

有为之政是一种恶政,它使天下后患无穷。要使天下太平,须行无为之善政。怎样才能行善政呢?老子的主张:“少私寡欲。”他说: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雞(溪)。为天下雞(溪),恒德不离。恒德不离,复[归于婴儿。知]其白,守其辱,为天下浴(谷)。为天下浴(谷),恒德乃足。恒德乃足,复归于朴。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恒德不贷(忒)。恒德不贷(忒),复归于无极。(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 3月第1版,第59页。)

“知其日”之“日”,《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释文为“白”,误。此从高明《帛书老子校注》改正。高明认为:“‘日’字乃‘荣’之假借字,‘日’,、‘荣’二字同在日纽,双声。‘日’质部字,‘荣’耕部字,‘质’、‘耕’通转、叠韵。”(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 377、389、212—213页。)我认为, 此段经文是老子对统治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希望统治者具备“恒德”,即能谦虚自守、宽宏大度、无为不争,而要做到这些,则需少私寡欲。少私寡欲之人执政,才能行无为之政,才能引导民众“复归于朴”、“复归于无极”,使民风纯朴、社会安宁,这样犯罪现象也就难以滋生了。

在老子看来,无为之政使民众无知无欲,而无知无欲是天下大治的前提。请看他的如下话语:

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3页。)

《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以“不敢弗为”连续,不确。今从朱谦之说,以“不敢”断句。朱氏说:“老子原意谓常使一般人民无知、无欲,常使少数知者不敢、不为,如是则清静自化,而无不治。”(注:朱谦之:《老子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11月第1版,第16页。)

笔者认为,所谓“虚其心”、“弱其志”即是消除民众的贪欲与争心,“实其腹”、“强其骨”即是解决民众的温饱问题,如此即可使民众“无知无欲”。“无知”指无诈智;“无欲”指无贪欲。这样,民众皆无知无欲,而少数有诈智的人也就不敢妄为了,天下由此而治。

总之,老子主张废除有为之恶政,倡行无为之善政,因为善政可以使民“自正”、“自化”,可以使民少私寡欲、质朴无邪并不触法网,由此而使天下大治。用现代法学的观点看,这种思想显然也是一种犯罪预防论。

另外,老子在其犯罪预防论中也主张废恶法,在他看来,恶政与恶法互为因果,故欲除恶政必须废恶法。恶法乃镇压民众之苛法,法网严密、用刑残酷是其特点,老子有时用“天下多忌讳”(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法物兹章”(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之类语言来说明恶法的特点,并认为这种恶法是导致“盗贼多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即引发犯罪的根源。因此,他主张法律宜疏不宜严、宜轻不宜重,认为这样做既能惩治罪犯,又能减少犯罪。他那句名言“天罔(网),疏而不失”(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即是说的这个道理。“”,《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注曰:“通行本作‘恢恢’,治上公注‘甚大’。按《说文》(guài ),大也’,与恢音义皆近。,盖读为。”(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1页。)老子认为,善法应是一种宽疏之法,但宽疏之法并不是对犯罪放任自流,所谓“为畸(奇)者[吾]得而杀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6页。)一语正反映了一种首恶必办的思想,但对一般的人或一般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应从轻论处,这样反而容易树立法律的权威。这说明,老子对人的犯罪心理和守法心理有着独特深刻的体会,而这正是老子犯罪预防论的特色所在。

(三)脱贫困永不战

老子认为,贫困是诱发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而贫困的直接原因是统治者的剥削无度。他指出:“人之饥也,以其取食(税)之多也,是以饥。”(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 11、21、27、3、12、12、3、2、19、8页。)老百姓的贫穷与统治者的过度征税有直接的关系。统治者为了满足其“货财有余”(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页。)、 “金玉盈室”(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21页。)、“贵富而矣”(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 月第1版,第21页。)的生活需求, 竭力“云(损)不足而奉又(有)余”(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 北京, 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给老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老百姓忍无可忍,就会“轻死”犯上,铤而走险,造成社会秩序大坏,给统治阶级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害。老子认为,统治者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一味压榨百姓,不惜杀鸡取卵,到头来自食其果。因此,他告诫统治者应明白“金玉盈室,莫之守也。贵富而(骄),自遗咎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21页。)以及“多藏必厚亡”(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页。)的道理,效法天道“云(损)有余而益不足”(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的精神,能使老百姓有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这样才能使百姓不至于因生活所迫违法犯罪。

老子又说:是以声(圣人之治也,为腹不[为目]。(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曰:“为腹者以物养己,为目者以物役己,故圣人不为目也。”(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月第1版,第28页。)案“为腹”与“实其腹”义同,均指解决温饱问题而言。就是说圣人(明君)治理天下,首先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并进而使人民富裕起来,人民生活富足了才不会走犯罪。要想使人民富足,统治者就应推行无为之政,“无为”即“无事”,亦即对民众生活不妄加干预。这样,“我无事而民自富”(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1页。),统治者不妄生事端以扰民,人民就自然富足。由此可见,老子是把人民能摆脱贫困并过上富裕生活与预防犯罪联系了起来,这与《管子·牧民》中提出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主张颇为相似。

老子把战争也看成是犯罪的社会根源。战国时期,兵连祸结,大批民众或死于战火,或死于饥寒。战争给民众带来普遍的贫困,而普遍的贫困又使盗贼猖獗,犯罪严重。可以说,战争、贫困、犯罪是三位一体的。为此,老子提出了反战的主张,从这种反战主张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其有关犯罪预防的良苦用心。

老子曰:夫兵者,不祥之器[也]。物或恶之,故有欲者弗居。(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有欲者弗居”,今本作“有道者弗居”。“有欲”与“有道”大相径庭,何者为是?高明先生认为:“‘欲’字在此而假借为‘裕’,《广雅·释诂》四:‘裕,道也。’‘裕’、‘道’二字义同。……古音亦通,‘裕’字为喻纽四等字,‘道’字为定纽,‘喻四归定’,古为双声;‘裕’字属屋部,‘道’字在幽部,‘屋’、‘幽’音之转也。从而可证,帛书甲、乙本‘有欲者弗居’,均当读作‘有裕者弗居’,犹今本‘有道者不居’。”(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此说当从。这段经文表达了老子反战的心声。

老子又曰: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任继愈先生《老子新译》谓“粪”指种田而言,“戎马生于郊”是说“连年作战,征用的马匹太多,战场上公马不够用,连怀胎的母马也被征用,以致母马在战场上产仔。”(注: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5月第2版,第159页。 )本章经文是说天下有道,则不会出现战争,良马用来种地;天下无道,战乱频仍,以至于母马都被用于战场。战争的结果是破坏了生产,带来严重的贫困,并滋生犯罪。因此,老子特别向往一个“有甲兵无所陈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4页。)的理想社会,希望统治者收敛通过战争而拓土开疆、掠夺财富的政治野心,还人民一个和平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倡新德弃旧德

成书于战国时期的《老子》,对儒、墨道德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儒家、墨家提倡的道德是一种有为之德,是一种求名求利之德。针对儒墨旧道德,老子提供一种新道德,新道德是自然无为之德,是少私寡欲之德。在老子看来,旧德不仅使人远离了真正的德,而且由于启人争心而导致犯罪;新德却能使人“为而不争”并预防犯罪。

新道德具体表现为这样几个原则:柔弱、寡欲、不争。下面分而述之:

1.柔弱

老子说:“弱也者,道之用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意谓柔弱是道的作用。老子认为,人应以道为法,柔弱处世。他进一步阐述道: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仞贤(坚)强。万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曰:“坚强者,死之徒也;柔弱微细,生之徒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也,以其无[以]易[之也。故柔胜刚,弱]胜强,天下[下莫不知,而莫能]行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在两段经文中,老子以形象的比喻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柔弱能使事物生存发展,而坚强则会使事物走向衰亡。人们应明白这个道理,做人贵柔,处世贵弱,这样的人生才是合理的人生。若处世刚强,则不会有好结果,即老子所谓“强良(梁)者不得死”(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欲柔弱处世,首先要谦虚自守。老子说:天下之所恶,唯孤寡不(gǔ榖),而王公以自名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海所以能为百浴(谷)[王者,以]其[善]下之也,是以能为百浴(谷)王。是以圣人之欲上民也,必以其言下之;其欲先民也,必以其身后之。故居而而民弗重也,居前而民弗害。天下皆乐谁(推)而弗(厌)也,不[以]其无争与?故天下莫能与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4页。)

上引两段经文,系针对统治者而言。要求统治者谦虚自守,甘居人后,自然会得到天下人的拥戴。他主观上不与任何人争,但客观上却无任何人能争得过他。正如其另外所言:“是以圣人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不以其无私舆(与)?故能成其私。”(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 月第1版,第53页。)这不是什么以退为进, 而是谦下自守的道德人格力量感化他人,从而获得众人爱戴并成为众人之首领。从动机上讲是“无私”的,但客观上却成就了“私”。

其次,还要敢于承受屈辱。能否忍辱,是衡量一个人德行高低的标准之一。特别是最高统治者,更应学会忍辱负重,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被万众拥戴的领导。

老子指出: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莫之能先],以其无以易之也。水之朕(胜)刚也,弱之朕(胜)强也。天下莫费知也,而[莫之能行]也。是故圣之言云,曰:受国之訽(诟),是胃(谓)社会稷之主。受国之不祥,是胃(谓)天下之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7页。)

本段经文,前半部分乃以水为喻谈柔弱问题,后半部分所谓“受国之诟”、“受国之不祥”等均是谈承受屈辱的问题。把柔弱与受辱结合起来,说明敢于受辱本来就是柔弱的题中应有之义。蒋锡昌《老子校诂》云:“凡《老子》书中所言曲、枉、窪、敝、少、雌、柔、弱、贱、损、啬、慈、俭、后、下、孤、寡、不穀之类,皆此所谓‘垢’与‘不祥’也。此言人君唯处谦下,守俭啬,甘损少,能受天下之所恶者,而后方能清静无为,以道化民。如此,乃可真谓之‘社稷主’,或谓之‘天下王’也。”(注: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第54、140、193、194、194、377、389、212—213页。)老子此论虽是针对统治者而言,但其中的道理当然也应成为一般人立身处世的原则。

2.寡欲

寡欲即通过排除贪欲而使欲望减少到适当的程度。在老子看来,不适当的欲望往往驱动意志薄弱者犯罪,因此,通过“虚静”或“啬”的方法排除贪欲也是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他说:

至虚极也,守静督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5页。)

治人事天,莫若啬。夫唯啬,是以蚤(早)服,蚤(早)服是胃(谓)重积[德](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2页。)“虚”、“静”是指排除贪欲之后的一种相对清静的心理状态。“啬”指减少欲望。服,即复、返的意思。重:多。句意谓治理国家,保养天赋,应注意减少欲望,减少欲望才可复返于道,才能有一种高层次的道德境界。

老子又说:我恒有三(宝),市(持)而(宝)之,一曰兹(慈),二曰检(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5页。)

俭:义同“啬”,指减少欲望。人若以俭为上,克己自守,当然也就不敢与他人争利。老子还指出,道德高尚的人不仅不与人争利,甚至还会真诚地帮助别人。如其所云:“是以圣人恒善(救)人,而无弃人,物无弃财。”(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9页。)

3.不争

不争的前提是寡欲,欲望盛必争,而过分的争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则会引发犯罪。故老子大力提倡不争之德,希望人们能“居无为之事”(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 、11、21、27、3、12、12、3、2、19、8页。),能“为无为,事无味,味无未(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38、60、60、29、3、27、34、3、9、11、11、21、27、3、12、12、3、2、19、8页。 )等等。所谓“无为”,指少私寡欲,与世无争而言。老子认为:“夫唯不争,故无尤。”(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3页。)“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57页。)以“不争”为德,将深受其惠。

要不争,还应学会“知足”。老子所谓“知足不辱”、“知足者富也”(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60页。)等等,均强调了“知足”这种心理状态的重要性。的确,一个人若具备了知足常乐的情怀,怎么还会无休止地与别人争利呢?老子又有“为而不争”(注:《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第44页。)一语,证明其并非完全否定有为,不过他所肯定的有为是一种正当的有为,而不是损人利己的有为。

由上述可知,老子对道有道德的提倡,正反映了一种预防犯罪的思想。他认为,只要人人遵循自然无为的道德法则,柔弱处世,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天下自然就太平了,犯罪现象也就杜绝了。

总括全文,在对帛书《老子》甲乙本的研究中,指出老子并非如一些论著所言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他虽然以自然无为的“道”为坐标标准对当时那种野蛮残酷的法律进行了批判,但他并未否定合乎“道”的法律。他认为合道之法律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简约而不繁密,二是轻缓而不严苛。另外,笔者还用大量篇幅对老子有关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思想进行了详尽的发掘,指出老子对犯罪的人性原因、政治原因、社会原因及道德原因等均进行了独特的考察,并以其“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的防患于未然的眼光,提出了综合预防犯罪的主张,其中的许多观念与主张至今仍不无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我们应珍视这份历史遗产,并加以批判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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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书”中的法律思想探析_上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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