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律原则初探_体育论文

我国体育法律原则初探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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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54(2000)03-0033-03

CLC number:G80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 (2000)03—0033—03

1 体育法律原则的基本理论

体育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体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集中体现了体育立法者及其代表的社会群体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与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总体图景。它直接决定了各种体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规范和价值,是体育法律精神最集中体现,构成了各种体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它反映了立法者对体育社会关系中各种利益要求的基本态度,并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本标准。

体育法律原则是体育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体育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明确化低于规则,而覆盖的事实状态广于规则。它里面包含了众多的法律规则要素,涉及纷纭复杂的各种体育事实状态、性质和效力。体育法律原则在防止和消除各种体育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增强法制统一方面有保障作用。

体育法律原则是指导体育法律、法规解释和推理的主要依据。这两方面是体育法律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体育法律、法规含义有多种理解的,体育法律原则就是正确理解的指南。

体育法律原则有基本原则和部门原则之分。体育法律基本原则体现了体育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部门原则更重要,在功能上比部门原则调整的范围更广。体育法律部门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特定部门的法律原则。

作者通过学习理解认为,体育法律基本原则和部门原则有如下内容:

2 体育法律基本原则

2.1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2款,“国家发展体育运动,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 增强人民体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及第2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这一条原则是我国体育的宗旨,也是我国开展体育运动的主要目的,还是衡量体育发展方向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一切无助于或不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都有悖这个原则,都要制止和反对。例如以残害对方身体为目标,或对自己身心健康有危害,如服用兴奋剂、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身心健康,既包含体态匀称、机能正常、素质良好,也包含精神愉快、反应敏捷、情感丰富,还包括文明礼貌、、心理健康等。

2.2 公平竞争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4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的最大特点是有竞赛,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都有竞赛,它是体育活动的基本方式,也是其生命和魅力所在。而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的灵魂,是其最根本的原则。它是体育竞赛要实现的正常秩序,也是人们期望的社会价值目标。公平竞争有丰富的内涵,既有资格合法、主体平等、条件相同、规则统一,也有裁判居中、执法公正、成绩准确、优胜劣汰等。公平竞争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并得到认真实施才能实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团体为此制定的大量体育法规、规章、规则、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具体地贯彻和实现这个基本原则。

2.3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竞赛成绩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4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无论是专业运动员还是业余运动员以及体育爱好者,他们长期、反复、艰苦地进行体育的学习、训练,并不断地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竞赛成绩。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为了同一目的。它是一个目的,也是一项原则,一切不利于正当提高和发展运动技术的,都应当反对和抛弃,反之应该坚持和提倡。这是区分是非曲直的一块试金石。

2.4 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条,“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这项原则就是要处理好体育内部之间的主要关系。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要协调发展,不能只开展社会体育不开展竞技体育,也不能只抓竞技体育,不重视社会体育,二者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又相互制约的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以及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民体育、部队体育、民族体育、老年体育、残疾人体育、康复体育等都要全面发展,百花齐放,相互促进。

2.5 为社会发展服务

这个原则源于我国宪法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 提高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3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首先,我国体育要为我国政治服务。内容有,为国争光,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团结、国家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官兵素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促进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等。其次,体育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不仅通过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适应复杂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来间接的体现。而且要作为一个产业、一个社会经济生产的重要部门,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创造产值。如体育器材和服装的生产和加工,体育场馆的建设,体育休闲娱乐活动,体育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经营等生产和社会服务活动。

2.6 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9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我国发展体育运动一定要开展对外交往,否则只能停止在低水平的、狭隘的民族体育阶段。通过对外交往可以学习世界最先进的体育理论、科学技术、训练方法、管理经验,更快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可以为国争光、为人类体育的发展、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可以给我国人民提供高水平的运动技术竞赛和表演;可以增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加强同世界的联系,为人类的发展和世界的和平、进步作贡献。

2.7 大力发展体育教育和科技

这项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7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科教兴体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根本途径。体育发展需要培养大量训练有素、有雄厚的理论功底、能进行技术创新的专门人才,需要广泛宣传普及体育知识、传授基本运动技能,还需要研究先进的体育理论、正确的训练方法、创新的运动技战术、高科技的设备器材等。这些都离不开体育教育和科技的发展。

3 体育主要部门的法律原则

3.1 社会体育的法律原则 (1)纳入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规划。公民身体状况、城市体育场馆设施、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口数量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列入规划,积极组织和领导实施。(2)业余、自愿。一般不要占用工作时间,影响生产。 不能强迫命令,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身体状况、时间安排、经济收入,自行决定项目、时间、方式、强度等。(3)形式多样,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各地依据不同的风俗习惯、地形地貌、季节气候、文化传统,开展各式各样的活动。既可以开展现代体育项目,又可以发展民族体育项目,特别是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但一定要健康、科学、文明,不要进行落后的、迷信的、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4 )保护公民的各项体育权利。尤其是要注意保护少数民族、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体育权利,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照顾。

3.2 学校体育的法律原则 (1)国家重点扶持。学校体育关系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及我国体育后备人才的早期发现和培养,应作为战略重点予以扶持。(2)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其他教育内容同等重要,相互配合,彼此促进。要列入教学计划,排进课表、记录成绩、作升学考试科目。(3)以课堂教学为基础,课外活动、体育竞赛、业余训练相配合。(4)因材施教、循序渐进。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心理特征不同,作不同要求,不能千篇一律,也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

3.3 竞技体育的法律原则 (1)培养优秀运动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这是竞技体育要达到的社会目的和要求。(2)科学选材、 科学训练、科学管理。这是必须要采取的基本方法和选择的正确途径。(3)争创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民服务。这是竞技体育要承担的社会职责。(4)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管理人员等体育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是人权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3.4 体育对外交往的法律原则 (1)国家统一组织和领导。因为它关系国家利益、主权、尊严和其他国家的关系等重大问题。(2 )执行我国外交政策。体育外交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我国外交政策协调统一,服从服务于外交工作。(3 )遵照国际惯例和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章程。这是我国参与国际体育社会活动,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必须作到的前提条件。(4)维护中外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维护我国公民在国外、境外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的基本原则。

3.5 体育教育的法律原则 (1)亦学亦训,理论技术并重。这是体育教育同专门运动训练及其它专业教育显著不同的地方。(2 )德育放在首位。首先学会做人,努力成为有责任心、有事业心的四有新人。(3)理论联系实际。联系教学、训练、竞赛、科研等实际。(4)一专多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多面手要求。

3.6 体育科研的法律原则 (1)为奥运争光和全民健身计划服务。(2)体育自然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并重, 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并重。(3)有所为,有所不为, 突出重点,赶超世界先进水平。(4)充分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收稿日期:199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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