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误读--兼评总结辩证法实践基础的观点_世界观论文

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误读--兼评总结辩证法实践基础的观点_世界观论文

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一种误释——评把辩证法的基础归结为实践的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归结为论文,观点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实践唯物主义讨论的展开,实践问题被突现出来了,但对于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作用和地位,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实践能否构成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的问题。许多论者提出并研究了实践过程中的辩证法,应该说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实践辩证法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但是,这些论者并不满足于此,而是进一步认为辩证法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或者说只是实践辩证法,用实践辩证法取代唯物辩证法,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因为这些观点明显地是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相背的。为了正确阐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性质和地位,对这些观点进行一些分析和批评,是非常有必要的。

1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是与唯物论内在联系着的一种世界观,按恩格斯的说法:“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①]。但近年来,这一正确观点遭到了国内学界不少人直接或间接的否定。他们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进展”就是发现“当马克思进一步提出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倒过来’以便拯救其‘合理内核’时,就不是简单地把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倒’在一般唯物主义基础上,使其成为我们过去理解的客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而是革命性地‘倒’在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之上,将黑格尔的……辩证法,转变为或重建为……实践辩证法”[②]。而所谓实践辩证法,则是“主客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创生的本质关系和一般过程”[③]。在此,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他们本人是否就是这样来看待这种“颠倒”。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辩证法时,对其所阐述的劳动辩证法曾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与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然产生看成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④]在这些学者看来,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黑格尔把劳动看成是辩证法的载体,因此,马克思认为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就是劳动辩证法。如有的学者明确肯定的:“这里说的‘合理内核’并不是没有任何载体的、空洞的辩证法,而是劳动辩证法。”[⑤]事实上,马克思只是认为这种“伟大之处”只在于黑格尔把劳动看成一个辩证运动的过程,即主体与客体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创生的过程,并无意把辩证法的载体归于劳动,用实践辩证法来取代一般辩证法,而且深刻指出了黑格尔对实践的唯心主义理解,认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⑥]。

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颠倒”都有较为明确的看法。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并接着指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⑦]。恩格斯则更明确指出了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认为:“所谓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⑧]。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之上,恩格斯批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而在自然界中和历史上所显露出来的辩证的发展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因此,“这种意识形态上的颠倒是应该消除的。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⑨]。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明确论述来看,这种颠倒仅仅是就恢复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而言的,也就是要阐明现实地运动着的东西并不是唯心主义所说的精神、理念,而首先是蜗质,精神、理念的辩证运动只是根源于物质的辩证运动。

在这些论者看来,似乎仅仅承认唯物辩证法并不能使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因为在旧唯物主义那里也存在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因此,只有突出实践辩证法才能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但是,脱离唯物主义基础,实践不能得以科学说明,实践辩证法就更难以说明,更不用说与黑格尔的实践辩证法如何相区别。恩格斯把哲学基本问题规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是要求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基础之上来审视哲学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颠倒,只能是颠倒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这些论者所强调的实践辩证法,如果说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也只能是唯物主义的实践辩证法。

这些论者把辩证法的基础归于实践的另一重要推论是:人们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之上达到对现存世界的辩证运动的理解和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不满足于现存世界,就必须以实践作为现存世界辩证运动的基础,使之朝着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我们看来,这种推论是似是而非的。首先,以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才能认识现存世界的辩证运动为由,推论实践是辩证法的基础,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因为这是把辩证法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与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混同起来了。对辩证法的认识当然不能脱离实践,但辩证法自身存在的基础只能是物质,辩证法所要反映的是物质世界自身矛盾所表现出的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的辩证性质。

其次,他们所讲的现存世界并不是指整个世界,而是被限定在历史观的层面上,因为他们都明确把人的实践活动所未涉及的自在世界排除在现存世界之外了。问题在于,能否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限定在历史辩证法之上?再有,能否用实践辩证法取代历史辩证法?我们在此首先分析后一问题。通过对现存世界这一概念的限定,认为实践是现存世界辩证运动的基础并无不妥,因为社会历史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展开的,社会历史的辩证规律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来,但问题的关键是:能否通过分析实践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就能正确阐明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从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历史运动的科学揭示来看,并不是以抽象分析主体与客体辩证关系为起点,而是始于具体分析了劳动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必然要发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并在这一基础之上,揭示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从而把上层建筑归结于经济基础,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最终把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看成是一个可以用精确的自然科学眼光看待的客观过程。历史辩证法的客观性质,就在于实践基础之上形成的物质关系,而并不在于实践主体所体现出的意志。当这些论者说:“对实践辩证法的把握亦即人的自我把握”[⑩]时,这种实践辩证法还算是一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吗?还能正确阐明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吗?事实上,从对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入手,根本不能科学揭示历史过程的客观的和辩证的性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虽然找到了作为社会历史过程基础的生产劳动,但却把生产实践从具体历史环境中抽取出来对其进行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抽象分析,不可避免地要把理想的劳动归到人的本质,导致从主体本质去考察社会历史,从而不能根本摆脱唯心主义的影响。这些论者仍然依靠对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抽象分析来说明社会历史,只能说是倒退到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阶段的水平。

2

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并不能脱离自然物质的辩证运动。要把辩证法的基础归于实践,重要而且必然的一步则是要把自然辩证法也置于实践的基础之上,用实践辩证法来代替自然辩证法。那么,这些论者又是如何达到这一步的呢?这主要是通过用实践观来消解自然观实现的。他们根据是否经过人的实践的改造而把整个自然划分为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认为自在自然及其辩证发展对人类来说没有意义,从而不在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的视野之内,而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只是人化自然,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只能是关于人化自然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只能是人化自然的辩证法,也就是实践辩证法。

把自在自然的客观存在及其辩证发展如此悬置起来,我们很难理解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自在自然及其辩证发展对人类无意义,也就是不起作用,不外是说:只有人类实践结合于其中的人化自然才是真实的存在,而人类实践不能结合于其中的自在自然实际并不存在。这无疑是坚持“存在即被实践”的原则,与贝克莱的“存在即被感知”并无二致。我们在此并不是随意将二者联系起来。如果我们看看美国新实在论对唯心主义的批判,就能清楚地发现他们的推论存在着内在一致。培里(R.B.Perry)认为,唯心主义利用了他称之为“自我中心困境”即在认识活动中客体不能脱离主体这一方法论层面上的特殊困境,上升到本体论层面,断言在人的认识之外不存在任何事物,或者说事物的存在依赖于对它的认识,也就是贝克莱所说的“存在即被感知”。皮特金(W.B.Pitkin)认为:“‘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客体’这个假说纯粹是同语反复。它显然只是对认识的情境的一个叙述,事实上它只是说每一个被经验了的事物是被经验了的。”(11)而国内的这些论者,正是沿用了这一推论逻辑,从实践活动中客体不能脱离主体这一情境,上升到本体论层面,认为存在的意义有赖于实践的赋形:人的实践活动结合于其中的人化自然才是真实的存在,而人的实践活动不能结合于其中的自在自然只是抽象的存在。

尽管这些论者承认自在自然及其辩证发展的客观存在,但这一问题是否就可以经抽象承认以后又弃之不管?人类是否可以在现实的活动中摆脱自在自然的制约作用?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越来越受全球关注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凸现了人类活动与资源、环境、生态等的矛盾。就自然资源而言,人类可资利用的自然资源多是自在自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且多是由特殊的地理条件造成的,这就决定了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也就构成了人类活动的受制性;就环境而言,人类不仅要受自己活动所造成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而且要受人类实践所不能触及的自在自然所构成的自然环境的影响,如自然灾害、宇宙变化等。可见,人类并不能漠视自在自然及其辩证发展。哲学作为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就不能囿于人化自然,而必须把包括自在自然在内的整个世界作为反映的对象。

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是在社会历史观的层面上才有意义,因为自然界本身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和永恒发展的过程。不少学者过于强调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对立,却忽视了两者的统一,虽然也坚持认为人化自然是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由自在自然转化而来,但更重要的在于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运动变化是否具有同样的一般规律。而多数论者对此避而不谈。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贯坚持认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只能加以认识和利用,而丝毫不能加以改变和创灭。经过实践中介的人化自然,虽然其存的形态发生了改变,但其运动规律并不因此发生改变,也就是说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的运动变化具有一致的辩证性质。再有,自在自然不仅是人类活动的先在前提,而且也是人类活动的指向对象。每一时代的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当然应解决属于人世界的问题。但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伸向自在自然,使其不断向人化自然转变。而人们去面对自在自然时,并不是盲目的,而是以一定理论为指导的。如果说,我们的理论不能把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统一起来加以理解,理论指导就只是一纸空谈而已。而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能被统一起来加以理解的基础,正在于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的运动变化有着同样的一般规律。过分对立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用历史观层面上的问题置换自然观层面上的问题,只能产生这样的逻辑矛盾:一方面,承认自在自然及其辩证发展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对这无垠的世界说三道四”(12)。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只能是把自然作为统一整体来理解的科学观点,而把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统一起来理解的方法,正是辩证思维。恩格斯曾对杜林把辩证法作为单纯的证明工具提出了批评,认为“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13)。正是由于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我们的思维才能对其加以辩证理解,辩证法才能作为一种“世界观”,指导人们由已知进到未知。把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仅仅归结为人化自然的辩证法,事实上就否定了透过有限认识无限的可能,从而阉割了辩证法的功能。

3

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归结为实践辩证法,实际上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世界观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有些学者明确坚持的。他们认为:“马克思所看重的黑格尔辩证法并不是作为‘宇宙一般法则’存在的辩证法,尽管黑格尔辩证法的主体和承担者——‘绝对精神’具有无所不在的宇宙性,但马克思认为,应当剥去的恰恰是这种无所不在的宇宙性。”(14)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明确论述来看,他们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倒转”,并不是要把辩证法由世界观倒转到实践观的层面,而恰恰是对黑格尔把辩证法作为世界观给予了高度评价。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块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15)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伟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16)因此,恩格斯才这样评价马克思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重大意义:这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17),也就是把辩证法放在了与唯物论同等重要的世界观的高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对形而上学唯物论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扬弃,使唯物论与辩证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这一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之所以是完整的、科学的,乃是因为它所反映的对象即整个世界既是物质的又是辩证的。只有坚持这一世界观,才能揭示自然过程、历史过程、实践过程以及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与唯物辩证法之间,只能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以实践辩证法代替唯物辩证法,也就是个别代替一般,本身就是反辩证法的。

这些论者之所以突出实践辩证法,贬低唯物辩证法,乃是因为他们认为强调唯物辩证法并不能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因为旧唯物主义也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因此,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旧唯物主义尤其是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主要是针对他们因缺乏实践观所导致的直观性,而不是因缺乏辩证法所导致的形而上学性。在此,这些论者混淆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旧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思想之间的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正在于旧唯物主义并没有使辩证法思想发展为科学的理论体系,使之上升为世界观的高度。旧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只是在个别领域如自然观上有所表现,还不能把辩证法思想作为世界观层面上的普遍规定,从而也就表现为他们不能认识在认识和实践领域之内所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正是根源于其形而上学的性质。

我们注意到,尽管这些论者立意要否定辩证法的“无所不在的宇宙性”,但当他们说自在世界也存在着辩证法时,却并没有摆脱掉辩证法的“无所不在的宇宙性”。看来,这些论者要使自己的理论彻底,就必须根本否定自在世界及其辩证发展的客观实在性。这些论者的内在逻辑矛盾从另一侧面表明,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否认辩证法的世界观地位和作用。

注释:

[①](13)(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三卷,第484、477、362页。

[②][③][⑩](14)肖前等主编:《实践唯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9、471、471、467页。

[④][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

[⑤]俞吾金:《重新认识马克思哲学和黑格尔哲学的关系》,《哲学研究》1995年第3期。

[⑦](15)(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二卷,第111—112、112、43页。

[⑧][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四卷,第317、243页。

(11)霍尔特等著《六位实在论的方案与初步纲领》,《现代西方哲学原著选读》(陈启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8页。

(12)肖前:《实践唯物主义和“自我中心论”》,《哲学动态》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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