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几个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几个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粮食流通论文,新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粮食流通新体制而言,新就新在应当以市场经济为主干,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本手段,从而有别于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主干,以计划分配为主要手段配置粮食资源的传统体制。由此可见,新与旧是相对而言的。传统体制通过改革而演变为新体制,新体制脱胎于传统体制,二者既有本质区别,又在客观上具有内在联系。这就决定了粮食流通新体制,同样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样具有一个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从现在到本世纪末,粮食流通新体制还处于形成时期。在这一阶段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会孕育出粮食流通新体制的雏形。由于它既是崭新的,又是初生的,因而也就必然会带有过渡性的特征,从而具有相应的过渡性质。本文拟就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内涵作一初步的探讨,并给出其初始阶段的基本形态和主要内容。

一、持续稳定发展粮食商品生产

理论与实践都反复证明,持续稳定地发展粮食商品生产,乃是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必要前提条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粮食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国内,绝对不能过份依赖国际粮食市场。一是数量有限,以大米贸易为例,每年世界大米贸易量总共不过1300万吨左右,即使统统卖给中国,也只占需求总量的一小部分,其他粮食商品资源也大体如此。二是在国际粮食贸易中,还交织着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上的利益关系。因而过份依赖国际粮食贸易,就难免要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经三,国际粮食贸易是一个充满着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质量风险等)的复杂经济过程。因此,国际粮食贸易在平衡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粮食供需上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决定了立足国内、持续稳定发展粮食商品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必须要持续稳定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要持续地给农民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也即在当今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改革形势下,尽可能保证种粮收益的动态有序增长。当务之急是一定要使粮食生产价格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物价,特别是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保持相适应的增长幅度,从而使粮食商品生产能够获得接近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合理经济收益。实现这一经济目标,问题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一条乃是不能没有国家的支持。具体而言,不能没有国家财政为后盾的合理的粮食支持价格,以此价格对粮农进行支持性收购,达到从根本上保护粮农经济利益的目标。也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其次,一定要切实做好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尤其要痛下决心,有效稳定粮田面积,不折不扣地具体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最后,因地制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全面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要全面推广一系列农业适用科学技术,以“精细”农业或“精确”农业、粮食生产为奋斗目标,不断推动“绿色革命”的蓬勃发展。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政府转变职能

政府从直接控制国有粮食企业,转为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服务功能,乃是政企分开的首要问题,也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条件。粮食部门的政企分开,应当在保留精干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造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在县级粮食部门,应大力组建粮食企业经营集团,以实现系统内各经济单位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综合经济实力。县以上粮食部门也可以组建各类与政府序列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企业集团,但各级粮食企业经营集团之间,都只能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应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培育市场主体

1.强化主渠道功能

(1)巩固发展国有粮食企业

由于粮食商品生产是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殊产业,因而它必须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粮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政府对粮食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日常行政管理一刻也不容忽视。国有粮食企业则是在粮食流通领域中,通过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协助政府有效实现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目标。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无非是要实现粮食安全保障。既要保障粮食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也要保护粮农的经济利益,应当确保种粮经济收益逐年有所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对粮食商品生产实行的保护价制度,价外加价的补偿性措施,都是通过国有粮食商业而实施的。尽管在政企逐步分开的现实状况下,国有粮食企业同样具有逐利行为,但却在本质上区别于“寻租”行为。因为“国有”的本质,决定了它能够较之于私营粮商更多地与政府的宏观调控保持一致。当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运用经济的办法,来调动国有粮食企业实现政府调控目标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使国有粮食企业既能够卓有成效地为政府掌握必不可少的粮源,同时也成为农民值得信赖的经营伙伴。因而培育市场主体的基础一环,即是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粮食企业,强化其主渠道功能。在放开粮食经营的现实条件下,尤其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尽可能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实践证明,搞好本业、综合经营,确实是在现实条件下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现实途径。

(2)改革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

粮食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无疑要求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其关键性的首要问题,即是要进行产权制度的相应变革。其目标是应当树立起职工群众实实在在的主人翁信念,这是具体的所有权在经济生活上的人格化体现,也即由经济上切实的具体所有权,决定着职工群众头脑中现实的主人翁意识。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客观历史条件与现实情况下,各种类型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国有民营等等,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具体存在形式。当前众所关注的股份制,应当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较为理想的所有制形式,它好就好在能够较好地体现企业职工以及所有持股者对企业资财的具体所有权,由产权关系明晰化而派生出其他一系列积极因素。因而在逐步推行股份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组建综合商社式的企业集团,包括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经营集团,乃是从深层次内涵上进一步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必由之路。

2.重构粮食生产经营微观组织体系

以市场取向为内涵的改革,理所当然地要求重构粮食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体系。这是因为,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作为我国改革排头兵的农民则面临着两难的窘境:计划体制管理职能的收缩,使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某些实惠随之而消失殆尽,而一下子又不能完全摆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某种思维定势和对市场经济的陌生,更兼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系统建立、信息闭塞、市场风云难测,又使大部分农民感到手足无措。有鉴于此,应当鼓励农民探求在自愿组合前提下的各种以互助合作为基点的粮食生产经营联合体及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实践证明,农业生产微观经营体制的创新目标,已经在客观上聚焦于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农业股份合作制。当然,现行农业股份合作制在整个农村股份合作制中只占少量,但其所体现出来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某种经营成分却是值得重视的。因而股份合作制在其完善的基础上,应当可以成为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目标。当然,所谓农业股份合作制也并非只单纯是种植业经营联合体,它应立足于种植业,特别是粮食产业及其产品的加工和转化,也应开展适合自身条件的其他综合经营,这是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大方向的。对于分散的农业股份合作制经营实体,应当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同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横向组合成农业经济协作会一类市场协调组织,负责沟通和维系农协成员与市场渠道的畅通。这种农协无疑应当是为农协成员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还可以和其他各类市场组织相配合,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作用,实现粮食商品生产和整个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农协成员的市场权益和其他各类经济权益,为实现中国的粮食安全和形成粮食流通新体制进一步作出基础性的重大贡献。

三、重塑粮食市场体系

(一)重塑粮食市场体系的现实基础

重塑粮食市场体系的现实基础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下,以国有粮食商业为主体的多维经营市场的形成。粮食部门的改革实践是摸索着迈向市场经济方向的,从单一粮油商品购销,到发展粮油食品经营和饲料经营,是国有粮食商业传统本业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延伸,也即是在高一层次上的本业。粮食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使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营成为势所必然,这是在实际上顺应了市场取向的改革要求。这一要求从根本上决定了粮食市场范畴外延的扩大,内涵的丰富,也即在客观上形成了以国有粮食企业为市场主体,而经营内容却并不局限于粮油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的、规模更为宏大的“粮食市场”。而粮食部门作为经营主体,也必然期望要有一个能够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以形成崭新的流通格局,实现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粮食市场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粮食市场体系,无疑应当是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服务功能齐全完备,运行机制灵活,统一高效的现代化流通网络,使粮食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粮食商品资源配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使粮食再生产过程大体上能够符合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这就要求把主要依赖指令性计划配置粮食资源的流通体制,改革成为在政府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节前提下,主要由市场机制优化粮食资源配置的粮食流通新体制。适应于这一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在粮食市场体系的构建中,不仅要按照粮食商品产需的客观关系,建立各级各类规范化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实现粮食商品在多元化粮食市场体系中的顺畅流通,而且要稳步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当前除巩固和发展、完善郑州、上海二个粮食期货交易所以外,在区域性大中型批发市场上,则应大力发展通过经纪行或经纪公司媒介促成的代理交易与市场组合交易,努力使经纪行、经纪公司成为与批发市场相配套,并进而与期货市场相衔接的中介流通企业。应在大宗批发交易和中、长期合同交易中,有意识地逐步引进期货交易的操作规程与先进的操作手段,使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

四、建立与健全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立与健全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乃是粮食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而宏观调控与粮食流通新体制具有内在的互补性,两者形成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完善专项粮食储备制度

由于中国的粮食问题始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因而在粮食问题上永远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为确保粮食安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当前完善的重点应在于把国家粮食储备库存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化,并努力探索适度参与市场经营的现实途径,以达到尽可能保值、升值,最大限度地实现粮食安全保障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充分发挥财政杠杆的调控作用

1.预算调节

国家财政通过合理安排预算收支,对粮食再生产全过程予以必要的涵养,对粮食市场实施保护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例如大型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治沙治碱、大面积垦荒、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定购粮食的价外补贴、由财政承担的粮食预购定金利息以及粮食生产保险和风险基金的筹措等,都离不开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特别是财政补贴,更是政府对粮食再生产、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这个问题在世界上具有普遍性,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对粮食生产这一特殊产业实施补贴政策,区别不过在于补贴的方法与数额有所不同罢了。世界各国对粮食再生产过程的补贴大体上可分为二大类:一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代表,主要补贴于生产领域;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以补贴消费者为重点。中国则是生产、消费两头均补,而尤以补贴消费者为主。从补贴生产者一头而言,补贴太少,而且往往难以补到粮农头上。因而中国的粮食补贴问题,主要也就呈现于政府与农民、财政与粮食部门之间的财政支持和拨补关系上。由此可见,对粮食经济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部门,国家财政支持是不可少的,也不能简单地把所谓财政“断奶”等同于粮食流通新体制的目标。因为粮食经济是最需要投入的产业,其无与伦比的巨大社会政治、经济效益,从根本上决定了粮食经济产业乃是国家财政值得加大投入的基础产业。当然,在探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实施方案时,无疑应当考虑到尽可能缩减和稳定财政补贴额,但这毕竟不是粮改的主要目标,更不是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唯一目标。

2.税收调节

现行农业税这一田赋性税种的传统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已越来越不适应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发生与发展。因而当前主要应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税制,以充分发挥税收对粮食商品生产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考虑改现行按地亩计征的农业税为按农业收入计征的农产品税,并且对农业比较效益最低的粮田免征农产品税。当然,也应由粮食部门与粮农签订购粮合约,以保证掌握必不可少的粮源。与此同时,为了有效筹集粮食生产发展基金,还应不失时机地对农村工副业生产、经济作物生产纯收益中超过一定水准以上的高收益开征农村收益调节税。这是因为,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商品经济的较大发展,使相当一部分粮田和农业劳动力脱离了粮食商品生产。因而对粮食定购价中低于粮食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部分,除了国家予以必要的补贴外,还应由农村全体劳动者共同负担,合理分摊。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农村收益调节税,在性质上不同于现行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本应把课税品种限于为数不多的几类特殊重要或具有特殊用途的农林产品上。但在实践中却失之于征收面过宽,挫伤了从事养殖业这类风险性较大、劳动条件较差、劳动强度较重、与粮食生产关系比较密切的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在粮食流通领域,也需要通过税收优惠,涵养粮食商品流通主渠道。这是由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商品往往要承担相当社会责任,代行某些政府职能这一特点所决定的。在粮食消费领域,税收调节对厉行节约、禁止浪费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三)金融调控

由于粮食生产周期长、资金回笼缓慢、比较效益低、生产经营风险大,故银行信贷服务应向粮食经济部门倾斜,以有效实施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在银根较紧的状况下,中央银行应及时发行金融债券和粮食风险基金债券,募集资金保证粮食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粮食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于旨在保障农业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农业发展银行而言,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建立和健全对粮食再生产的社会保险制度,把政策性融资与保险功能揉合在一起,发挥强有力的综合效应。

(四)进出口调控

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导致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潮流。这就要求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政府与粮食部门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亦须从两个方面齐头并进:一是尽快促使粮食市场经营活动逐步转上核算国际化、服务规范化、质量标准化与投入产出效益化的运行轨道,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二是通过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粮食进出口贸易,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粮食资源,对国内粮食市场的数量与品种进行必要的宏观调节,以保证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健康发展。

(五)法律调控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因而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粮食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过渡中,必须要相应加强经济立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市场经济法规的神圣不可侵犯。粮食市场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原则和规范化的行为准则,政府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以及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粮食进出口贸易准则,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权益保障以及粮食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粮食市场法规是确保有序竞争的粮食市场行为准绳,是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前提条件,当然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

标签:;  ;  ;  ;  ;  ;  ;  ;  ;  ;  

关于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的几个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