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需求与发展看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_金融论文

从需求与发展看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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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思消除供给抑制为主旨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一)主流经济学中的农村金融理论演化及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影响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凯恩斯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其中货币金融问题又构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领域。主流农村金融理论的变迁,不但处处体现着这种争论,而且还制约和引导着各国政治家们的农村金融政策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前,属于现代经济学发展中典型的凯恩斯主义时代,信贷补贴论(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是这段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农村金融理论。该理论认为,农业的产业特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基本不具备储蓄能力,因此很难成为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那么,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缓解农村贫困,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手段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因此,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自然成为许多国家的农村金融政策选择。但后来一些亚洲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如果存在储蓄的机会和激励机制,即使是农村的贫困农户也同样具有储蓄的需求,并且由于贷款用途的可替换性,使得低息贷款有时并不能保证促进特定的农业活动,甚至发生了贷款受益人不是农村穷人,贷款补贴被集中并转移到使用大笔贷款的较富有的农民身上的现象。针对以上状况,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Rural Financial Market Paradigm)逐渐替代了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是在对信贷补贴论的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其主要理论前提与信贷补贴论完全相反,认为农村居民以及贫困阶层是有储蓄能力的,没有必要由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低息政策妨碍了人们向金融机构存款,抑制了金融发展;运用资金的外部依存度过高是导致贷款回收率降低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资金拥有较多的机会成本,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实施自由竞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十分重要。农村金融市场论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极力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而此阶段恰好是货币主义占据经济学主流地位的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农村发展现实以及不完备的法律制度环境,使得短期内还难以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针对这种情况,进入20世纪90年代,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Imperfect Market Paradigm,Stiglitz/Weiss,1992)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转型国家最为认同的农村金融理论。其基本框架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放款人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因此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仍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要素的支持,并且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核心含义仍在于国家干预①。由于该理论分析很多是建立在转型国家农村实践的基础上,而此间也正是国内经济学与世界主流经济学逐渐接轨的特殊时期,所以,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客观上起到了相当大的启示与引导作用,同时也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农村金融政策的出台,提供了理论支持。

然而,理论终归是理论,对决策者政策选择起主导作用的,很大程度上仍在于改革行为上的偏好及对传统路径的依赖。改革中,有时并不是由于没有较好的理论引导而使改革无从着手,而往往是因为缺少适合决策者行为偏好的理论,而使改革局促不前。这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改革实践中都有充分体现,反映的矛盾则是,由于政策决定是一种政治的过程,因此决不会有一种理论能够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调整,提供完全的解释和指导。但在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供给先行(消除供给抑制为主旨)的主导思想还是在此后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农村金融改革阶段划分及简要描述:农信社的例子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反思中,考虑到如果把现行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分析对象,恐怕会由于涉及面太广而难以使分析集中并走向深入,况且很多问题在理论上仍存在着模糊,如从研究的角度,农业银行改革究竟归属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范畴合理,还是纳入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研究中更为贴切,如此等等。因此考虑再三,确定农信社改革作为我们分析中的参照样本似乎更加妥当,从某种意义上,长期充当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改革实践,无疑为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效率提供了一个最佳案例。以下是笔者为便于分析起见,对农信社改革所做的非规范意义上的阶段划分。鉴于农信社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所以选择区间确定为改革开放以后的这段时期。

1.农信社的恢复和发展阶段(1979—1993)。

组织性质上,沿袭成立之初的合作经济宗旨,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各种名义上的构造样样俱全;管理体制上,农信社虽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接受农业银行的管理,承担的也主要是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业务;经营效果上,与农业银行的业务捆绑(非自主经营),使得经营不善的因素非显性化,计划特点仍然明显,经营规模和人员规模亦增长迅速。商品竞争意识还不十分强烈的外部环境,促成了此阶段的农信社发展仍不失为一种“稳定”的状态。

2.农信社的分散和独立运营阶段(1994—1997)。

组织结构上仍保留着合作经济的性质,但管理体制已转为县联社“一级法人”制度(县——乡结构),业务上不再受农业银行的管理,内部的科层设置越发趋向于商业银行,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开始由当地的中央银行承担。经营效果上的财务亏损开始显性化,并且情况越来越严重。

3.农信社的改革尝试与全面铺开阶段(1998—现在)。

以2003年农信社八省的试点改革为分界点,该阶段又可具体分为两个区间。(1)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针对前期农信社运行所存在的问题,国家开始了农信社多元化发展模式的尝试,即进行省联社管理下的县级法人模式(江苏模式)、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江苏的三个城市)、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浙江鄂州)的尝试以及效果比较,直至基本确立了农信社多元化发展模式的改革方针,并于2003年11月启动了农信社改革的八省试点。(2)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启动了农信社的改革,运行模式基本遵从以上三种。从改革的具体运作形式看,虽然仍提倡合作金融的发展理念,但理念似乎表现出了松动;尽管存在着上述三种模式的选择,绝大多数省区还是选择了省联社模式。如果说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则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地方行政推动下的增资扩股,使各地农信社的财务状况及资本充足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观。

(三)农信社的改革特点及其评析

众所周知,农村金融改革既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同时也构成了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改革存在着多层次性与次序性的要求,使得农村金融改革并没有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同步,并明显滞后于其他领域,但这是由国家大环境所决定的。不可否认,中国经济的转型体现的是由国家为主体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政府权力的稳定性和强大控制力保证了国家在改革中的完全主导地位,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基本特征,农信社改革也不例外。并且,这也构成了我们对前期改革的评析中必须尊重的事实前提。

通过对以上三阶段农信社改革的观察,在能够把握国家改革总体脉络的情况下,似乎不难总结出农信社的改革特点。其主要表现在:(1)坚持“自上而下、行政推动、供给先行”的总体思路,各级政府既是改革的策划者和推动者,同时也是一些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者;(2)改革对象本身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改革的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并表现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理性无知”;(3)改革内容更多局限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很少触及到法人治理结构等敏感层面;(4)无论是经营绩效还是治理结构的改善,乃至国家最想看到的有效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等方面,与预期目标相距甚远。那么,面对如此的改革效果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我们确立的改革目标存在问题,还是与此相配套的改革步骤或措施出现了偏差?无疑这是反思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逻辑上看,目标与步骤不属同一层面,如果说目标定位存在问题,就没有继续探讨步骤合理与否的必要,需要的是必须重新塑造改革思维;如果认为目标无误,只是改革步骤或措施存有偏差,重点考虑的则应该是如何进行改革方式方法上的技术调整,但问题由此可能也就变得简单化了。由此看来,从理论层面对我们一直坚持的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进行审视,已经显得很有必要。

总体而言,国家在农村金融改革中能够遵循的思路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承认既有改革目标合理的前提下②,判断现有存量(正规金融)能否通过改革使其更加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否顺利完成预期的转型。从截止到目前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看,国家一系列改革政策的出台,本身就似乎隐含着决策者承认即使不触及更深层面的体制变革,也可以使现存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达到预期目标的这一理论前提。另外一种思路就是,如果判断上述目标难以实现,即现行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即便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外围改造,也难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目标,那么,重点考虑的则应该是到底遵循怎样的改革思维,才更有利于营造出有效率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的外部环境。从已经过的改革实践看,无疑国家选择了前一种。

多年来中国经济改革所表现出的是,但凡涉及到国家主要行业的国有或准国有的企业改革,其中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国家的一厢情愿及接踵而至的强大行政推动,还有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摩擦。尽管以上我们列举了农信社改革的若干特点,但恐怕最主要的还在于“自上而下”,即行政推动的改革内涵,其他特点应该说都是由此产生出的结果表现。如果把农信社改革与其他行业的国企改革进行一下比较,会发现除了行业属性不同之外,其他表现出的特点与弊病,甚至还可以大胆地预测,如不及时对现有改革思路加以修正,由此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也将会一致。通过目前各省在农信社改革模式选择上的行为偏好及对信用社改革的积极程度,似乎已暴露出日后问题产生的种种端倪,尽管目前改革已经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单方推动,演变成各省市及农信社自身的多层次参与,但实质上不难看出,改革主体(很大程度上是指地方政府)的这种热情基本是来自对以往金融改革结果的判断,表现出对未来区域金融资源获取量增大以及融资便利上的理性预期所致,并非出于对改革迫切性的自觉认识(陆磊,2005)。所以,现阶段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内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脱离了市场约束情况下的市场主体塑造,这样,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农信社官办色彩的治理结构依然延续,其产生经营问题的根源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消除,而且,还容易造成花钱买机制的现象仍会不停地演绎下去。

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走到了今天,确实需要我们冷静下来反思一下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当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时表现出的时期性制约,从中我们也悟出,在改革春风吹满地的大好形势下,为什么发生在温州的改革现象总是能够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缘由了。同时也有充分的理由探究,目前农信社改革的目标重点,到底是要创造出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运行效率的农村金融主体,还是定位在农民最终能够因此而获益,使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民增收中直接发挥作用。尽管理论上两者不存在冲突,但实际上由于改革存在着阶段性目标的确立及措施选择上的次序,使得在改革初期两者容易发生摩擦。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现行改革目标不仅因为过于笼统而容易给人带来把握上的模糊,而且由于多重目标追求中出现的相互矛盾,也带来了人们在措施选择上的无所适从。如果说“自上而下”改革在存量的调整中,由产权引发的责任关联还可以解释为国家的责无旁贷;那么,在如何鼓励有效率金融组织出现的增量推动中,如不对以往的思路加以纠正,恐怕由此就会失去一次有效农村金融体系建立的最佳机会。所以,还没有完成的后续改革,是否有必要使改革思维的重点更多地转向前文所言的第二种,但这必须是在对农村金融需求因素做深入剖析后,才有可能回答。

二、考虑需求约束的农村金融供给调整

(一)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一般性描述

从功能论的角度,因为金融需求的存在才产生了金融供给,所以金融服务是经济发展需求催生的结果。在我国,区域经济的不平衡,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显著地域差异,也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必然是一种多层次的结构。在沿海等发达地区,多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已非农化,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需要;在内陆的中部地区、特别是农业主产区,由于农业生产仍亟待规模扩大与质量提升,金融需求更多体现为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在欠发达地区,农民往往由于缺乏应对大项支出和临时性支出的能力,金融需求则主要表现为消费型生活需求。另外,即使在同一区域的农村内部,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性,企业与农户之间、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生产模式不同的农户之间,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存在差异。如一般种植业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小额信贷,而当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则是用于规模化及专业化的大额贷款,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周立,2004)。因此从研究的角度,可以把我国的农村金融需求概括地分为农村发展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以及农民生活需求这三个层面。

在以上三层次中,农村发展需求是从宏观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的一种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总括,含义上侧重于农村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和社会文明的提高等社会综合层面,很大程度指的是农村社会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主要针对的是农户经营以及小规模农业生产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货币需求,是一般意义上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内容;农民生活需求则属于农民家庭生活对货币的需要。但由于农产属于生产生活的综合体,它使得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生活需求经常性地交织在一起,而表现为农户的金融需求。由此,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核心,也必然体现在以上三者与金融供给之间的连带关系以及运行中表现出的矛盾等方面。其实,以往在描述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时,很多时候我们都是用现有农村金融供给满足不了金融需求这一笼统的表述来概括,而对其内部关系处理中产生的矛盾研究得不够深入;当然,资金作为有效经济资源的化身一般始终都是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更加如此。改革中最需要探讨的是,事实上的某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是不可能同时满足三方面需要的,但要分析一旦经过合理的改造,它最有可能与以上哪方面的需求相对应,而且又能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这才是改革思路(目标)确定与改革措施选择中必须了解清楚的问题。这里我们仍以农信社为例,说明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它最有可能改造成何种模式的金融供给主体,以及应该遵循怎样的改革逻辑。

(二)农村发展需求、农户需求与农信社改革

在农村发展需求与农信社改革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承认农村发展是从区域角度出发的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问题,那么,在影响农村发展的各种因素中,金融只能是构成其中的一种,其他还存在着诸如自然资源约束、基层行政体制、农村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更为关键的因素。而就农村发展需求的具体内容而言,在很多方面我们认为它已超出了金融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极限,而应直接成为公共经济(财政)的对应领域;即便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对应,很大程度也属于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范围。既然如此,能够说为了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农信社改革就应该朝着政策性金融的方向努力吗?显然,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一条行不通的路子。至于农村发展所需的资金投入应该如何保证,这在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似乎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说法。

转过来,我们再看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交织而成的农户金融需求对农信社改革模式的选择有何影响,但问题分析也由此进入了真实的农贷领域,事实上,只有农贷才是直接作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金融服务手段,并使得它与农村其他领域的信贷服务有了本质上的不同。

前文所述,农户的金融需求是由农业生产需求和生活消费需求构成的。从金融的本质来看,农业生产需求由于存在贷款回收上的某些保证,或许还有可能成为商业性金融的服务对象;而生活消费需求由于不具备产生收益的特点,一般都是在收入水平达到较高的阶段才出现的一种信贷服务,这也是消费信贷目前还不能在我国农村广泛推出的主要原因。关于我国农户金融需求的特征,张杰对此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根据许多农村典型调查的结果,认为一般在用途上,发生在我国农村中的农户借贷,多半并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很多都是用于家庭生活中的大型开支,如住房修缮、疾病治疗,以及婚丧嫁娶等方面。由于近年来我国农户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使得一般农户(非专业养殖户)维持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占家庭总开支的比重不大,让农户感到紧张的往往并不是直接来自农业生产上的资金压力,而是一旦遇到以上大型消费开支所造成的对农业生产资金的挤占,而这种资金缺口仅靠家庭收入又是很难得以保证的。并且可以预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户家庭为主的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国家农村耕地制度(不能实现贷款抵押)以及城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产业发展与市场的限制)似乎没有可能发生迅速的改变,这一切都决定了我国大部分的农户单靠农业根本无法达到与城市居民同质的生活水平,农户经济在很长的时期内仍然会停留在生存经济的层面,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中国的农贷市场仍将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的这种断言。所以,“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也必将长期遵循以下的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张杰,2004)。特别是一些贫困的农业生产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所以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以我国目前这种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的效率水平,还很难支撑起大规模商业金融的运行。

那么,我国农户金融需求的这种特征对农信社改革模式又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近十年里,农民增收一直是两届政府致力于三农问题解决的中心任务,因此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判断农信社改革成败的标志。如此推理的原因可能在于,鉴于农信社是农民通过入股方式自发形成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生与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可以通过农民彼此之间的互助,解决大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农信社也就自然地成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支农主力军。表面看来不无道理,但若仔细揣摩,就会发现推理中存在的逻辑错误。首先,如果当今的农信社果真还是由农民自发入股形成的农业合作金融组织的话,那么用自己的资金积累用于自身的发展,何以谈得上“支农主力军”;其次,谁都不会否认,目前在我国农村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与其说农信社是农村领域内的合作金融组织,倒不如说是准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农信社从成立伊始就始终在向国有靠近,合作金融应该具备的特质已荡然无存。就客观现状而言,农信社既能够肩负起国家的支农使命,又能做到效率化的自主经营这种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能有多大?2003年全国农信社改革启动之前的整体经营状况,已表明效果与期望的目标相背离(见下表)。同时,农信社系统在资产结构上呈现出的总体规律是,伴随着农信社改革的深入,农业生产贷款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更有趣的还在于,相同规律作用下不同地域农信社改革所出现的不同结果,即一般农业生产贷款比例最低的地域,往往又是农信社经营状况良好以及农民收入提高最显著的地域。这不仅让人想到党国英最近在有关农民增收问题上的观点③,即到底是什么促使了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的增加?真正以农业为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由于大宗农产品缺乏供给弹性等方面的特点,又能富到哪儿去。如果把近年来我国农民纯收入提高中各种因素的贡献率做一下排序,结果似乎应该是如农户家庭人员的外出务工收入、粮食生产的价格直补、免除农业(特产)税等。由此又引出了新的问题,即农信社的存在与以上哪些因素呈直接的相关,以及从长远看,它在农民增收中发挥作用的合理形式到底应该怎样?世界各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律体现出的是,工业化经济是农业逐步小部门化的结果(孙中才,1995),科技发展导致的产业演化与升级以及与此对比农业生产在许多方面表现出的劣势,促成很多国家的农业一般都带有肩负国家稳定的准公共产业色彩,这在人口众多、耕地稀少、难以形成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国家表现得更加明显。以我们常常作为样板的日本农协金融为例,之所以农协金融对日本农业发展的贡献率很高,并不在于它违反了金融自身的发展规律,阻止农村资金流向获利较高的产业,而是在于日本除了具有常规性的政策性金融以外,还存在着使流出去的资金在其他领域获利后,仍能让农民得到长期分享的利益反馈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组织保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农信社的经营现实,短期内既看不出农信社在支持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中会有突出的作为,也看不出已经具备了重新恢复到真正合作金融组织的内外前提条件2④。因此,在还没有完成的后续改革中,寻求一种充分考虑需求与发展因素的改革路径,已经显得很有意义。

表1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情况(1993-2001)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净收益 -1363.2 -1939.1 -1391.5 -1035.7 -1447.4 -1586.9 -2494

-3032-3427.2

资产3749.6

5053.367918706.6

101221143112392

13931 16108

负债49297.2 5681.1 7172.9

8793.5 10628.9 1220813579

1553217960.1

所有者权益 -547.6 -627.8 -381.9

-86.9

-506.9 -777.1 -1186.5 -1600.9 -1852.1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4—2003,引自潘朝顺《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局部性浅化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5(2)

三、基于分析过程的农信社改革逻辑

立足于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改变农村居民生活的长期视角,农信社的改革将与即将启动的新农村建设是同一过程。本文在以上对农村金融需求、特别是农户金融分析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农信社改革思路是:“以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为基础,抓住机会把农信社的改革继续推向深入,通过引入多种成分投资者的方式,让有条件的农信社首先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革,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逐步扩展,力争通过一定时期的改革努力,把农信社塑造成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繁荣、并能够实现效率化自主经营的商业性金融市场主体”。但这将是一个主要通过市场力量来完成的逐步推进过程,政府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为目标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以及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督者而发挥作用。从前期有关农信社可否选择商业化改革模式的争论看,如此改革至少会让人产生两种担心,一是担心农信社向商业化模式转化,岂不使本已十分窘迫的农村融资状况进一步雪上加霜,而扰乱了国家缩小城乡差距问题解决的有效步骤;并且由此又失去了惟一的一个与农户直接对应的正规金融机构;二是担心即便如此改革存在着它的合理性,但会不会由于过于漫长,而使远水解不了近渴。客观上,这两种担心不无道理,前文对三层次农村金融需求因素的分析,从某种程度上已对第一种忧虑做了基本的解释。事实上多年来的农信社改革,非但没有实现使其成为支农主力军的目标,农信社的经营也并没有通过实质上一直是朝着商业化模式的“努力”而变得更加效率,因为我国的农户金融需求特征以及农信社在法人治理存在的弊端,决定了这种多重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那么与其如此,为什么不因势利导地通过引进多种成分投资者的市场化手段,让农信社改革成为置身于市场约束下的市场主体塑造过程。并且以此为前提,国家可通过诸如社区投资法这样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外部监管的完善等手段,以法律形式要求其资产结构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社区贷款业务甚至农贷业务,建立起一种使本地金融企业的盈利仍然能够让社区内部成员得到分享的制约机制。而一旦农信社真正地转化成为能够实现效率化经营的理性市场主体,为了保住本质上带有政府特许性质的农村金融资源索取权利和自身的发展壮大,它也会充分考虑自己的实力,避免在竞争激烈的领域和有实力的大银行直接竞争,进而更加重视自己身边的那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并承担起作为本地中小型金融企业所应尽的社区责任⑤。从长远来看,通过农信社改造这种存量优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化道路,由于存在资源要素整合、外部监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总体的转换成本可能比重新建立(增量)的要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限制农村中民营性质的中小银行设立⑥,相反,它们的存在会有利于打破改造后的农信社在农村的垄断地位,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对于第二种担心,我们的解释缘自以下考虑,因为侧重需求约束的农村金融改革,必然涉及许多金融领域之外的因素,会导致改革是一个复杂、甚至长期的过程。以简驭繁一般仅适用于问题的观察,如果复杂问题的解决也寄希望用简单的办法并迅速取得成效,想法本身就不科学,更何况农村金融问题的形成是多年来各种问题的累积结果。

以上论述我们仅是证明了该逻辑存在合理性,还没有阐明现实中它是否可行。对此,我们认为近年来农村金融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及前期农信社改革取得的成效,为论文提出的改革思路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和机会。主要表现在:(1)随着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从农村的撤离,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信社在负债业务上的竞争压力,而形成了对农村存款市场的相对垄断(目前只有邮政储蓄),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国家赋予农信社的一种获取农村金融资源上的权力特许;(2)2003年以后的农信社改革,本身就是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与地方政府行政推动下的增资扩股手段,为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所做出的实质性努力,即为其能够实施有效的治理结构改善创造了物质准备,这与国家购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作用异曲同工;(3)即将实施的新农村建设,将导致国家公共财政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各项事业的支持力度,从而有可能缓解农信社来自地方政府的某些干预;(4)能够进入金融事业领域一直是我国大型民营资本多年来的夙愿,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既为非公有投资者进军金融领域提供了机会;境外战略投资者近来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领域的有效资本运作,对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造也提供了外资进入上的可能性。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向多元化的方向转化提供了多种可能。(5)事实证明,某个单一领域内的金融改革是很难取得成功的,而如今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恰好也为实施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配套环境。

总之,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为农信社实施市场化的改造提供了良好条件,而且我们认为一旦错过,不仅会使国家未来在农信社经营问题处理上的负担加重,而且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约。试想,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中,国家尚能推出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来促进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这样的重大举措,而在宏观性及历史包袱等问题上都无法与国有银行相比的农信社改革中,为何显得如此的局促不前,这是理论研究者及决策层都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注释:

①引自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多元化》,原出于张晓山、何安耐主编的《农村金融转型与创新——关于合作基金会的思考》(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②国家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目标笼统地确定为“使农信社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③最近党国英给农民收入算了一笔账,以一个经营六七亩粮食生产的标准农产家庭为例,按这几年的成本和收益状况计算,全年下来平均一个工作日的报酬可达50~70元,这基本是城市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了。这样说来,农民收入问题的本质在于就业,即如何提高农民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利用问题(详见2006年2月16日的中国新闻周刊)。

④理论上根本不存在农信社可以重新恢复到真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可能,资本金现状也决定了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即便以后中国农村出现了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也没有可能通过存量的改革实现,只能寄希望于增量的培育。

⑤最近在有关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讨论中,社区银行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但对如何建立农村社区银行及运行模式如何,还没有较为系统的论证。笔者认为,通过存量的改造,如把农信社或农村邮政储蓄改造成商业性的社区银行,可能会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路径选择。由于目前存在的各种限制,如果没有国家十分明确的政策允许,诱发性的民营社区银行出现,可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⑥参与原有农信社的股权改革,对于民营资本来说可能比重新建立的成本要低,并且还可以延袭农信社从前的各种资源优势,况且如果国家能够实施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革,必然会对新设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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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需求与发展看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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