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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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保险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高度自律的英国模式

英国实行由贸工部根据议会立法全面监管与保险行业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贸工部是国家授权的保险监管机构,下属的保险局专门负责保险监管的日常工作,其监管实行“公开性自由原则”,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开信息义务下的自由经营模式,使英国保险人的自律性闻名于世,直接表现在大量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协助贸工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运行,其行业规则不仅为保险人所遵守,也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其作用不仅在于规范保险人的市场行为,甚至扩大到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偿发生的纠纷这类应由司法解决的问题上,并且裁决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英国的监管模式对一些保险发达的英联邦国家和地区有影响,比如新加坡和曾被英国统治的中国香港。

(二)双重监管的美国模式

美国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模式。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二者分别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与英国模式明显不同的一个特点还在于,美国的保险立法多如牛毛,各州在向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颁发执照,保险经营方式、保险营业范围以及费率、险种、保险条款、保单种类以及保险企业清算破产等各方面都有非常详尽的立法规定。与美国监管模式最相似的是其邻国加拿大。

(三)行政色彩浓厚的日本模式

日本的保险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大藏省对保险业的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一方面表现在大藏省对保险机构的流动资本比率、自有资产率等规定具体政策;另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机构的设立、经营资格取得、名称变更、资本增加、合并、解散、机构增加与撤并、新险种经营等,均须获得大藏省批准。正因为大藏省对各种行政审查权的控制,使得保险业非常发达的日本市场始终是一个对外开放度并不高的市场。由于地理和文化的相近,我国的保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日本模式的影响。

二、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保险监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必将对世界保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保险监管出现了改革势头,90年代后半期尤其是受东南亚金融的影响,这种改革更是以惊人的步伐在前进,而美、英、日为首的保险发达国家更是首当其冲地走在了改革的前列。英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集中监管,并突出保险在两个方面,一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为一体,成立单一的监管部门,二是集金融监督和金融服务于一体;日本的改革除了增加市场的开放度并鼓励兼并重组外,最主要的改革在于通过1996年4月颁布的《保险业法》, 对保险公司公开经营信息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而诸多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1999年11 月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该法将1929年大萧条后统治美国金融业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关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严格分业经营的规定彻底废除,对美国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督模式作了重大调整,美国将进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二)保险风险的增加,促使各国的监管更加注重保险信息的公开和保险信息网的建设

全球年保费收入在1998年就已超过两万亿美元,美国的保费收入占其国内GDP收入的近1/10, 可以说保险资金规模的膨胀已越来越对金融稳定形成压力。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日本寿险公司的破产,更使相对封闭的保险监管国家大受震动,而改革力度最大的当数日本,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而英美等国的集中监管和混业经营以及正在酝酿的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不在为健全其保险信息网打基础。此外,鼓励保险企业上市,也是一种间接使保险信息公开化的手段。

(三)为改善保险竞争环境而进行的努力,必将推动保险业的新一轮发展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有放松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对保险企业兼并和上市的支持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在欧洲,自欧盟框架指导原则于1994年实行后,保险资金的投资就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可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而在美国,其监管更是着力于为保险公司创造宽松而健康的竞争环境,单就立法而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的保险专章规定,强化了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能,而各州在保险领域各自不同的有碍保险业跨州发展的限制则被相应削弱,有利于保险业竞争范围的扩大。在为保险业争取宽松竞争环境的同时,防范风险的措施也同样在推出。

三、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应当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的研究与合作

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对健全适合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不仅要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手段和现象,更要研究其出现的原因和条件,才能真正学以致用。此外,金融全球化形势下市场变化加快,传统准则可能失灵,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风险在国家和地区间相互转移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日显重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要从国情出发实行监管,更要融入这一合作当中。因为东南亚金融危机告诫我们,金融全球化的倡导者虽然也面临金融资本安全的巨大压力,但最终承担损失的却是开放中的发展中国家。

2.应当推动有利于中资公司提高竞争力的产业政策

我国保费收入仅占世界保费收入的0.6%左右, 国际保险监管的趋势表明,发达国家的政策就是提高本国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开拓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因此,面对加入WTO后严峻的竞争形势, 研究并制定有利于中资公司的产业政策势在必行,除减轻税赋外,迫切需要解决的是:①扩大中资公司的规模;②提高中资公司的投资效益;③提高中资公司的技术能力和信息化程度。

3.应当加强法制化建设

保险监管法制化是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共同特点,包括完善的立法和有力的执法。在我国,一方面现存的法律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开放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具体标准、保险资产评估准则和财务资料公开办法等等。另一方面,要彻底改变目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不规范市场状况,必须建立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可以借鉴国外的双重监管模式和国内央行的行政体制,建立各司其职的保险监管体系,充实人员,引进国外的人才使用和培训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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