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人格理论在伦理学中的意义_弗洛伊德论文

弗洛伊德人格理论在伦理学中的意义_弗洛伊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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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包含着两个基本思想:①一个人的行为方式是由他的人格特征所决定的,而人格又是由其童年时期的各种复杂经历决定的,因而一个人在道德情景中的行为选择,并没有多少“自由意志”可言。②在人格的各种因素中,理性的力量十分微弱,起支配作用的力量是非理性的本我和超我。上述思想,对伦理学中崇尚自由意志和理性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伦理学必须接受这一挑战。

关键词:人格 本我 自我 超我 自律 自由意志 理性

在现代心理学中,弗洛伊德是第一个对人格进行系统研究的心理学家,他的这一工作,对于推动有关学科对人性和人类行为的研究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难以估量的作用。虽然弗洛伊德是一个心理学家,但今天许多人都承认,他的思想在许多人文科学中所产生的影响力甚至比在心理学中还要大。

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人格被视为从内部控制行为的一种心理机制,这种内部心理机制决定着一个人在一切给定情境中的行为特征或行为模式。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大系统组成。其中,本我是由人的各种生物本能的能量所构成,是人格中先天遗传因素的力量,它完全处于无意识水平中,其唯一机能就是要求即时满足生理需要以消除紧张状态。本我要求满足生理需要的方式是通过人身体中的原始反射装置和心理上的原发过程,即愿望,如婴儿因饥饿而产生胃的收缩并相应产生要求食物的愿望或想象食物。本我是非理性的,它不受理智和逻辑法则的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因素,而是完全受快乐原则的支配。本我是人的生物本能的中心所在,是人的一切行为动力的源泉。

但是,反射和愿望并不能实际满足人的生理需要,以便有效地消除紧张状态。为能实际满足各种生理需要,因而从本我中就发展出人格中的第二个部分——一种继发心理过程——自我。自我是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交往”中形成的一个新的心理系统,其作用是按照“现实原则”来为本我服务,以满足本我的需要。自我满足需要的方式是推迟本我的能量释放,并通过思想和理性来制定计划,直到真正能满足需要的对象被发现或产生出来为止。由于自我了解本我的需要和外部现实环境,因而它既在意识水平上活动,又在无意识水平上活动。同时,由于自我是为本我服务的,因此,自我设立现实原则并非是要废弃快乐原则,而只是迫于现实暂缓实行快乐原则,它最终还是将行为引向快乐原则的。

人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为超我。超我是人格中的道德成分,是由父母及其他社会权威的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内化而来的,其形成主要是由儿童的奖惩经验决定的。超我由两个不同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良心,它是由儿童接受父母惩罚的经验内化而成的。另一个部分是自我理想,它是由儿童受到奖励的经验内化而成的。弗洛伊德认为,在儿童成长过程中,一旦外部控制行为的奖惩经验演变为内部控制行为的心理机制后,人格中的超我就发展起来了。

超我的作用在于控制和引导本我的本能性冲动,以防止本我的不道德行为。超我同本我的要求是矛盾的,但是超我并不是同本我直接发生关系,而是通过自我来控制本我冲动的。超我和本我一样,都是非理性的,两者都要歪曲和篡改现实,并且两者都要自我满足它们的要求。超我强迫自我按其主观的理想或标准把世界看成它应该是怎样的;本我则强迫自我把世界看成如自己所希望的模样。由于两者的要求是矛盾冲突的,又是非理性的,因而使人的心理情况十分复杂,自我的工作极其难办。自我一方面要设法满足本我对快乐的追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使行为符合超我的要求,因此,在人格的稳定因素中,自我的作用十分重要,自我要“综合”或“整合”人格的三大部分,使三者融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弗洛伊德认为,这种人格中稳定性因素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个体童年时期自我发展过程中各种生物本能获得满足的情况,以及个体与外界交往中的奖惩经验。在这一阶段中,如果自我发展良好,能恰如其分地发挥其综合作用,那么就能建立起人的内心和谐,使之能与外界进行顺利交往。反之,如果自我在这一阶段未能良好发展,不能很好地综合人格的三大系统,则个体不能与外界进行顺利交往。例如,如果一个人人格中本我的力量过分强大,那么他就会是一个极端利己的享乐主义者;若是人格中超我的力量过分强大,则他会是一个生活上极其压抑的、刻板的道德学家。

表面看来,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似乎与伦理学并无多大关系,因为它涉及的是纯粹的心理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或者说,它讨论的问题是关于人的行为“是怎样”,而不是人的行为“应该怎样”。然而,如果我们不是将伦理学仅仅看作是一套关于人的行为的理想框架,而是将它看成是建立在一定推理基础上的理论系统;并且,如果我们承认一切道德学说中关于“人应该怎样”的命题都必须以某些关于“人是怎样”的命题作为基本前提,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认真看待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了。因为,这一理论对伦理学传统理论中的一些基本前提提出了重大的质疑。

我们知道,在绝大多数伦理学体系中,都实际存在着如下两个基本的假设性前提:第一,一个人在道德上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第二,人是受理性支配。这两个假设,是同道德上的自律性原则相关的。在伦理学中,道德的自律性一般被理解为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具有自我立法的能力和权利,并且应当和能够运用这种由自身制定或确认的道德法作为准则来约束或规范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伦理学家们看来,道德与法律不同,它们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法律是一种他律的外部约束机制,它通过社会的强制力来迫使每个人必须遵守它确认的行为准则,而道德则主要是一种个人情操。虽然每个社会都有一个大体一致的道德观念及相应的行为规范,但这些观念和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道德观念和规范更多地是个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因此,伦理学家们一般都强调,人在道德上应当是自由、自主和自控的,他可以根据理性的慎思来为自己确立或选择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并对这种行为选择的结果负责。正如萨特举例所说,一个年轻人在二战期间面临着去英国参加“自由法兰西”还是呆在家里倍伴老母亲这两种选择时,他必须自己为自己制定法则,并应当而且能够自由地作出选择。

然而,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无疑是对上述伦理学的观点提出了挑战。首先,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包括道德上的行为方式)是由他的人格特征所决定的,而一个人的人格又是由他的童年时期的各种复杂的经历所决定的。并且弗洛伊德还认为,一个人在其童年阶段形成的人格特征,在他以后的一生中殊难改变。因此,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在一定环境中的行为实际上是“被决定的”,而不是“自由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在道德情景中的行为选择,并没有多少“自由意志”可言,而是基本上受他的人格力量所决定的。如果说他是自主的、自控的,那么我们只能说,他是受着他自身的人格力量的决定和控制,而不是受他人的人格力量的决定和控制。因此,如果要想改变一个人在一定道德情景中的选择,那么除非改变他的人格。但由于人格是极难改变的,因此,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选择也是极难改变的。弗洛伊德的这一理论,对于怀着理想主义致力于道德设计的伦理学家们来说,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弗洛伊德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摆在致力于规范建设的伦理学家们面前的任务和道路就将是极其艰难和漫长的,它意味着道德建设必须从儿童教育着手,否则一个社会在道德上是没有多少希望的。然而,儿童良好道德的形成又必须以成年人具有良好的道德作为前提,如果承担着教育儿童的成年人其自身的人格因素中尚不具备良好的道德,那么,这一社会的道德前景将是不容乐观的。

其次,弗洛伊德人格理论对伦理学的另一重大挑战是对理性提出的质疑。我们知道,20世纪以前,绝大多数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乃至科学家们都崇尚理性的作用,并对之怀着坚定的信念。他们相信人的行为主要是由理性所支配的,相信人们只要充分运用其理性,就能够造就理想的人和创造理想的社会。然而,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揭示出人类行为中大量的非理性因素,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理性的迷信。弗洛伊德指出,人类精神的原动力是存在于由先天遗传因素决定的生物本能之中,因而人类行为主要是由这种无意识的本能冲动所推动的。在人格的三大系统中,作为各种生物本能中心的本我完全是非理性的,只按照快乐原则而行动。而作为奖惩经验固化于人格之中的超我同样具有非理性的性质,它要求自我只按其主观上的理想原则行动,而并不考虑人的实际需要和客观现实。自我虽然是立足于现实,具有理性能力,但自我是在本我和超我双重要求的压力下工作。一方面,自我的主要功能是从实际出发来满足本我对快乐的追求;另一方面,自我又不得不考虑超我的要求而限制本我的本能冲动,以协调本我和超我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既是受现实原则支配,又是受利益原则支配的。自我必须设法满足本我的要求以消除生理上的紧张状态,同时也必须满足超我的要求以免受良心的惩罚和产生道德性焦虑。因此,在人格的三大系统中,自我实际上处于被动状态,起支配作用的力量是非理性的本我和超我,而不是具有理性的自我。总之,在弗洛伊德看来,在人格的各中因素中,理性的力量是十分微弱的,决定人类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本能需求及其满足情况,以及外界环境中的奖惩机制。这些因素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也决定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因此,要想改变人的行为和道德观念,就必须从这些因素着手,而不能依靠诉诸于人的理性。这一观点,也许是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给伦理学的传统观念带来的最大的和最有力的冲击。

如同其他许多理论体系一样,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也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的证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弗洛伊德的理论是没有根据的,也不意味着他的理论不重要或不值得重视。诚如美国心理学家霍尔和林德兹所说,“也许弗洛伊德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家和第一流的理论家,但他是一个有耐心的、细致的、精力集中的观察家和顽强的、训练有素的、勇敢的、创造性的思想家”(赫根汉:《现代人格心理学历史导引》,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自20世纪初以来,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已经在哲学和一切与人的问题相关的社会科学中引起了剧烈的震荡,而且至今我们仍然能感受到这种震荡的回声。其原因在于,弗洛伊德人格理论所讨论的主题涉及到人学研究中的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如“人格是由哪些因素构成?”“它是怎样形成的?”“人的行为究竟是由什么力量推动的?”等等。在这些问题上,弗洛伊德所提出的观点既重要又富有挑战性,因而它迫使一切与人学相关的学科都不能不重视他的理论。对于伦理学来说,如果这门学科力图将它关于“人的行为应该怎样”的理论建立在“人的行为是怎样”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必须高度重视弗洛伊德的理论。当然,弗洛伊德的理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科学性受到过很多人的怀疑。例如,它在人格发展问题上主张因果论,即严格按照早期经验来解释成人时的人格,这种观点,是许多理论家所不能接受的。又如,它把人格中的道德成分完全看成是非理性的,否认行为个体对道德具有反思和重建的能力,这也很难解释人类道德观念的变化发展。但是,即便弗洛伊德的理论只具有部分正确性,也足以引起伦理学对它的许多重要概念,如自由意志、理性、自律甚至道德等概念的重新思考和认识。伦理学必须接受弗洛伊德人格理论的挑战。或者是把弗洛伊德的理论驳倒,或者是接受或部分接受弗洛伊德的观点以修改自身原有的理论。如果伦理学回避弗洛伊德的理论,或者无视来自人格心理学的各种挑战,那么,在当今有关人性研究的实证科学蓬勃发展的时代,伦理学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说服力而失去它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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