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研究的若干观点分析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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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911(2009)02-0046-06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在西方兴起。进入21世纪,我国学政两界也开始关注协商民主问题。除了译介西方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学者们还对其进行了本土化解读。但是,认真梳理这些成果,我们发现还有不少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择其要者如下。

一、协商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

科恩认为,协商民主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恰当的社团条件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1]。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概括。刘务勇把它概括为合法性、协商性、公共性、平等性和责任性五个方面[2]。陈家刚先生把其归结为协商参与者、偏好及其转换、协商、公共利益、共识[3]。

科恩的话语比较晦涩,刘务勇的归纳更像是特征,陈家刚先生的归纳则比较全面,而且和科恩的概括有一些共同点,如科恩的“社团”与陈家刚的“协商参与者”,“偏好、信念和理想”与“偏好及其转换”等。当然,对于陈先生的归纳,我认为有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其一,协商是否是一个要素。其实,协商是把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过程,而非要素。其二,公共利益和共识是否是两个独立的要素。因为,共识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确切地说,公共利益既是共识的灯塔,又是共识的内容;共识则是公共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4]。由此,我们认为,从逻辑上讲,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协商主体

也就是协商参与者,回答的是由谁来协商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作为公共权威机构的政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个体,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以及治理过程中的机构或团体。就是说,协商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集体,可以是社会精英也可以是普通民众。由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党政治,政治组织的活动由其代表或政治精英来完成,所以,“协商政治的基本主体是政党或政府、利益集团”[5]。

(二)协商客体

指的是协商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协商议题。它往往通过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观点和看法来体现。一般都用理由或偏好等来表达,其中较常用的是偏好。偏好不是既定的,也不是僵化的,而是需要在协商过程中修正和转换的。

(三)协商场域

指的是协商民主在哪里进行的意思。德雷泽克把协商民主“发生的不同地点”归纳为三个层面:国家制度,包括法院、立法议会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等;普通公民或政治鼓吹者发起的特设论坛,包括外行公民协商和派性协商;公共领域,如公民权利运动、环保主义运动、女性主义运动和反全球化等。“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6]

(四)协商原则

这是保证协商健康运行的条件。马克·沃伦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必须遵循八条原则:政治而非制度;在民主国家里,民主协商的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基于地域建立的政治团体限制了参与的范围,基于问题领域的团体则不会;基于权力下放的问题与部门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机会目标;反思性的国家使用法律建构民主进程;民主化的社会使国家民主化;民主的平等是复合的平等;参与型民主也涉及劳动分工[7]。科恩则认为,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平等、理性与合法性的原则[8]。古特曼和汤普森则认为,协商参与者必须信奉互惠、公开和责任三个主要原则[9]。协商结果,是指协商民主要达到的目标,一般用共识来指谓。“共识原本指主体间理解的协调、通约和一致。”[3]协商民主所强调的不是单一共识,而是持续性的多元共识。

二、协商民主是否是中国人的独创

有人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10]。这种观点有待补充。

首先,从理论研究来看,协商民主尽管是1980年后先从西方国家复兴起来的,但是,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协商民主的“这种发展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11]其实,协商民主在西方政治学理论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不仅要维持延续自然生命,而且还要通过参与城邦活动获得政治生命。政治是特殊的生活方式,“是实践(praxis)和说话(lexis)能力在其中共同形成的领域。这是一个真正的公共活动领域,说话和行动的个人在其中看和听,并且彼此认真对待。说话是一种实践的形式。”[12]这种“说服政治学”使政治学关注政治秩序的形成方式,而不仅仅是考虑政治的结果[13]。以政治方式行事,意味着放弃诉诸暴力和强制,一切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早期黑格尔和阿伦特也“强调政治的交往意义,政治本质上是对话、协商、言语和说服的实践。”[14]此外,在“伯克、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协商的先例。”[15]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曾论述了公民协商对政治社会的意义。他把社会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称为公意,认为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而公意是这样产生的:“如果当人们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16]

其次,从历史经验来看,自古以来,协商民主就一直存在于东西方的政治过程中。从中国来看,在宽泛意义上讲,尧舜禹之间的禅让就是一种古老的协商民主[17]。而在郑国子产主政时期,乡校也是一个协商政治的场所。从西方来看,追溯古代雅典民主的起源,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的协商民主形式。雅典为许多关键职能而使用了由民众选举的公民协商微观组织。比如,古希腊的500人大会、陪审团制度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这些制度考虑到公民的微观组织只有保持可管理的规模(500人左右)才具有协商的可能性[18]。在美国建国者那里,“麦迪逊赞扬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的成分,同时调整民主因素”;“建国者相信,当通过协商过程筛选后,公共舆论将更可能适合公共利益,并避免那种威胁多数暴政的暴徒行为。”[18]

在理论研究层面,中国开始研究协商民主是在21世纪初期,比起西方要迟20余年;就政治实践而言,协商民主也不是中国的独创,东西方对协商民主的萌生和发展都作出过探索。即使从政党政治来看,协商民主也不一定就是中国人的专利。因为,在现代民主中,协商是极其广泛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民主就是协商民主。当代西方国家在强调政党竞争的同时,更加关注政党在政策协调过程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努力限制过度的政党竞争[5]。可见,无论是就理论研究而言,还是就政治实践而言,协商民主都不能说是中国人的独造,而只能说中国人对协商民主也有贡献。当然,中国协商民主又有其独创性,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只有在中国才有专门化的协商机构以及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且得到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高度认同。

三、什么是中国形态的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19]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协商的前提是社会的分层和利益的分殊,形成参与协商的多元主体;协商的主体完全平等,不存在一个事先的权威影响或操纵协商各方及协商结果;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利益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协商的类型既包括政党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协商的形式宽松自由开放,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充分表达意见,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以实现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20]。

由于民主具有内生性,所以在研究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了“中国形态协商民主”或“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概念。然而,究竟什么是“中国形态协商民主”或“中国式协商民主”,政学两界都没有清晰的阐释。我们认为,对中国协商民主应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协商民主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也就是说,凡是关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来体现民主,协商是民主的形式,民主是协商的目的,由此形成‘协商民主’的概念或类型,以与其他的民主范式相区别。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类型有多种。比如,有党内民主、社会民主;比如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还有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等等。这些民主当然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协商民主相关,因此,都可以纳入协商民主的范围。从狭义上说,协商民主指的就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人民政协的设置就是这种民主机制的体现,它通过设置各种界别来联系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各种人民团体、政治组织,通过委员代表参与协商来扩展民主和实现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因此,在人民政协的工作层面上,协商民主也就包括多个方面,如阶层协商、民族协商、政党协商等。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具有重要地位。”[21]可见,从广义上看,中国的协商民主不但发生在国家政治领域,而且发生于社会生活领域;从狭义上看,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在人民政协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的协商。梳理有关论述,所谓的“中国形态协商民主”其实就是狭义的协商民主。

四、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协商民主资源

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孕育着不同的民主形式。“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22]“和”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中国人讲和而不同,我们追求‘和’,但和不可能完全同,更不可以强求同,求同存异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和而不同’的理念就是协商的理念。”[23]据此,中国协商民主论者普遍认为,“和合”思想强调政治需要协商,“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对多元共存与发展的强调和对大一统观念的重视是传统政治文明中政治协商的重要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我们以为,除了“和合”思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能够作为协商民主资源的至少还有两点。其一是平等思想。先秦思想家就强调平等,后来的儒家、法家、道家和墨家都提出过自己相应的平等观。二是人权观念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在中国古代思想里,无疑存在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以及人格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思想中都很充沛[24]。从黄宗羲等人的思想中完全可以找到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因素,如人民权利、权力制衡与监督、代议制等[25]。由此出发,我们还要重点挖掘古代政治文化中的平等观和人权观。

有学者提出,“封建君主制时代的政治家子产,主张政治应当协商,允许并鼓励国人讨论和批评朝政之得失,执政者通过协商而后决策。从历史上看,这种治国之道受到孔子和后来儒家的一致推崇。因此,秦汉以后,尽管秦始皇创立的大一统皇帝专制政体成为历代皇朝的定制,但政治需要协商、讨论、辩论和批评的传统,一直为历代皇朝所沿袭。”[26]这个观点有两点值得讨论。(1)后来的儒家是否都“一致推崇”“政治需要协商”的观念;(2)是否“历代皇朝”都沿袭了这个观念。其实,如果认真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的协商资源是逐步减少的。在皇权专制主义没有取得大一统地位之前,“政治需要协商”的理念更多一些;而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制度以来,“朝纲独断”就开始逐步占据上风了。从“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我们已经很难看到宽容、平等的“政治需要协商”的理念了,至少难以看到百家争鸣那样的辩论了。明朝专制制度极盛,政治需要协商的资源几乎荡然无存。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初都没有太大变化。因而,并不是后来的儒家都一致推崇“政治需要协商”理念,也不是历代皇朝都沿袭了这种理念。相反,“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官本位’、‘家长制’、‘一言堂’、‘任人唯亲’等的表现远比‘和合’思想要严重得多,而且,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和合’文化本质上是服从于封建专制统治的。”[27]

五、西方协商民主是否只是流于价值追求

有人认为,至今为止,协商民主在西方还只“流于一种价值追求”[17]。言下之意,西方协商民主还没有见之于政治实践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且不说在古希腊就有比较明显的协商民主实践,就是在今天,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有着比较广泛的协商民主。从政党政治来看,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西方政党政治主要是以选举民主为主要特征的。但在协商民主复兴以后,我们要重新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在大多数民主国家,任何重大政策付诸表决之前,不同政党领袖早已在幕后进行一连串的磋商和协调。民主政治能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不在于那一党派掌握多少选票,而是在多数派与少数派对政治基本结构是否具有共识,彼此之间是否互相信任和互相尊重。”“民主政治就是协议的政治。”[28]可见,西方政党政治不但具有激烈的竞争性,也包含了比较多的协商民主精神。其实,“政党或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中的协商,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制度或惯例。”[5]这在两党制和多党制国家都有体现。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包括执政党和反对党、在野党之间协商,执政党联盟内部不同党派的协商,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协商,执政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协商,政党跨国界对话等。可见,尽管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和专门的运行平台,但也经常体现出协商精神。即是说,政党政治本身也内含着协商,是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性民主的统一。只不过在不同的政党政治模式下,协商程度和方式不同罢了。

协商民主在国际政治过程中也有体现,欧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从国际层面来讲,欧盟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治理实践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充分的经验材料。就具体问题如妇女政策、环境政策、安全政策等鼓励更多公民的参与、促进决策透明度,以及实现共识是欧盟面临的重大问题,协商民主则是其恰当的选择和安排。卡特琳·霍斯金斯认为,正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程序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欧盟当前面临的问题。在既有成员国忠诚于自身民主实践和价值的基础上,协商民主能够解决当前的参与问题,甚至包容差异性观点。”[29]近年来,西方国家一些学者对市镇会议、工厂民主和公民陪审团进行了研究。受凯特林基金的支持,一些研究者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进行了“国家事务论坛”(NIF)大型网络调查。在NIF调查中,数以千计的自我选择参与者拥有背景材料介绍,因而他们的争论能建立在平衡和准确的基础之上并进行真诚地协商。这些参与者在教堂、学校、社区等地聚会,花大量时间来讨论这些选项。加拿大学者马克·沃伦还跟踪研究了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公民大会的政治实践。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也有较广泛的实践,而并非只流于一种价值追求。

六、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理论研究来说,协商民主的复兴主要得益于西方理论界的贡献。把它引入中国,就产生了适用性问题。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回避争论,直接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解读中国民主政治。二是内生论。既然是内生的,那就不存在适用不适用的问题。三是基本适用论。该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公民基于公共利益,经由平等自由的对话、争辩、讨论和协商转变偏见,这可以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提升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协商民主不仅在中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适用性条件,而且因为中共的权威主导、政府对体制改革的积极倡导、地方民主新形式的示范、解决权力运行问题的需求以及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的特点等,因而“在中国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30]四是有限适用论。该观点虽然承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体现了世界政治发展的共性,认同要从中借鉴和汲取有益的东西以丰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又认为,中国协商民主在原则、基础、体制、机制和理念方面“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与国内一些人提出的协商政治,具有重大的不同与区别”,这“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是两股道上跑的车”[31]。

我们认为,尽管民主政治都具有内生性,尽管中西方协商民主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现阶段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具有其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26]即是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基本上适用于中国。这是因为,(1)从政治文明自身逻辑来看,中西方协商民主都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既然是政治文明,两者固然有许多不同,但无疑具有很多的共性。“我们所讲的中国式协商民主虽然不可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模式,但同样作为协商民主,必然会有一些共性,有一些共同的规则,有一些共同的要求,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32]其实,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作为人民权力的民主……应该被看做是政府与社会之间一种持续互动的过程,与这互动过程相伴的是人民在各种层次上最大程度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33]协商民主也不例外。(2)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质是相通的。从价值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34]从手段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35]任何协商民主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实质。因此,中西方协商民主之间的许多差异“有的是实质性的,但更多的是非实质性的,是不影响民主的性质的”[32]。(3)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很多理念和原则也是相通的。这在党和国家历代领导人关于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政党制度的讲话中都有体现。比如,毛泽东指出,对于民主党派“要给事做,尊重他们。当做自己的干部一样,手掌手背都是肉,不能有厚薄。对他们要平等,不能莲花出水有高低。”[36]刘少奇指出:中共要“以一个政党的资格参加”[37]政协会议,这就体现了平等性;而中国各政党之间“有意见就说,说错了也不要紧,只要方向对”[38]的理念也体现了宽容合作的精神。即使是我们所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不一定就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排斥的。这是因为,“只要人类不肯青睐无政府主义,民主制的管理形式就会与人类同在,而只要有民主制,就会有间接民主制,而只要有间接民主制,就会有民主集中制。这是客观规律,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39]西方协商民主尽管不强调这个原则,但既然是真正的协商必然要求发扬民主;而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在协商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求集中。这其实是通过协商进行决策的必然逻辑。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东西方社会,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成果。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包括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原则和协商结果。中国形态协商民主主要是指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平台运作的民主形式,这种协商民主具有比较深厚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协商民主在西方有着比较广泛的政治实践,其理论也基本上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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