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的共生与紧张——20世纪20-40年代苏南乡村地权关系的经济伦理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南论文,伦理论文,地权论文,乡村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对中国乡村问题的研究中,地权关系始终是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有学者曾指出:“地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即地权蕴涵了乡村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含量”①。20世纪20-40年代,苏南②乡村地权关系中呈现出的土地所有权分散和“一田二主”的特殊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体现了在这一地区特定的经济发展背景中农民所产生的特殊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20-40年代苏南乡村地权关系的基本态势与伦理蕴涵
从历史上看,苏南地区相对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以及长期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这一地区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人口的快速增长。明清时期,这一区域已是“人烟辐辏,市廛兴旺”,成为全国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然而,耕地面积的增长却是极为有限的。尤其是清代以后,土地资源基本已开垦完毕,人口增长、市镇发展对土地的占有更导致耕地面积的缩减。19世纪以后,苏南地区的人口增长更为迅速,人地矛盾也更加突出。可以说,苏南传统乡村耕织结合、耕渔结合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性农业的发展,正是对这种人地矛盾的调适和缓解。与此同时,这种突出的人地矛盾,使苏南乡村在土地占有关系和租佃关系上形成一系列的调适性特征。
与农业生产商品化相伴随的土地商品化,使苏南乡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更为迅速。太平天国运动后到抗日战争爆发的近80年间,苏南农村的土地租佃率增长了3倍多。1908-1945年,日本在我国大连设置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的调查显示,苏南租佃地占总耕地近2/3,大大高于同期华北地区租佃地占总耕地1/3的比例。但是,尽管近代苏南地区土地租佃率很高,土地所有权却并不趋于集中。从农民手中33离出来的地权并不是象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那样完全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而是分散地由许多中小地主所占有。由此,苏南近代社会的土地占有关系呈现出“分散(自耕农)→集中(大地主)→分散(中小地主)”的特殊演变轨迹③。
与此同时,伴随着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的趋势,苏南农村普遍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相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土地有田面业主和田底业主两个所有权人,这一现象被称为“一田二主”。关于这一问题的经典史料,是陶煦在《周庄镇志》中的下列叙述: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作四六也。④
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田面权与田底权一样,可以世代继承,也可以再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在苏南地区,这种土地所有权和租佃关系上的特殊形态一直到解放前依然存在。费孝通在以地处苏南的开弦弓村为背景的研究中有下列论述:
根据当地对土地的占有的理论,土地被划分为两层,即田面及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因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由政府登记。但他可能仅占有田底,不占有田面,也就是说他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种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仅占有田面,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⑤
事实上,对于“一田二主”问题,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田底权和田面权都是所有权,也有学者田认为,田面权等同与永佃权,是一种使用权⑥。在此,笔者无意对这些学术观点进行整理或评判。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苏南乡村地权关系中,何以会出现并长期存在“一田二主”这一现象?为何在全国多数地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集中的情况下,苏南地区却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这种特殊的乡村地权关系,是否隐含着生成于特定地域经济发展背景中的特殊道德判断和选择?
二、“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两种理论资源及其论争
在农民的行为选择中,究竟是首先考虑“安全第一”的生存规则,还是“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追求?俄国组织和生产学派的代表人物恰亚诺夫最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他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是非理性的,农民与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人”毫无共同之处,他们不是冷冰冰的“理性动物”而是代表着“一种新的人类文化,一种新的人类自觉”⑦。他指出,农民在两个主要方面区别于资本家:他依靠自身劳动力而不是雇佣劳动力,难以核算其工资;他的产品主要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而不是在市场上追求最大利润,无法衡量其利润。因此,农民的行为无法用单位生产成本和收益进行衡量,“小农经济”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并遵循自身的逻辑和原则⑧。斯科特是恰亚诺夫理论的继承者,他在考察东南亚地区特有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基础上,论证了“安全第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伦理原则。在他看来,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基于道德而不是理性,他们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农民所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正因为如此,小农总是选择收益虽低但风险更小的生产技术,而放弃那些虽然具有较高收益的期望值但收益不确定的新技术⑨。
不少学者不同意对农民经济行为的非理性阐释,其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在他看来,认为传统农业中小农经济行为缺乏理性的观点是一种“幼稚的文化差别论”⑩,农民在考虑成本、利润及各种风险时,与资本主义企业主具有同样的“理性”。无论是种植的谷物数量与种类,耕种的次数和深度,还是播种、灌溉和收割的时间,手工工具、灌溉渠道、役畜与简单设备的配合等等,都是考虑边际成本的收益后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因此,农民是理性的经济人。波普金支持舒尔茨的观点,认为农民与商人一样,都会在权衡长短期利益及风险因素之后,为追求最大生产利益而作出合理的选择。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别。正是基于这一分析,他做出了“理性的小农”这一论断(11)。
关于农民“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的争论仍在继续,国内学界在中国农民经济行为是否理性问题上亦存纷争(12)。事实上,斯科特在论及“安全第一”准则的约束力问题时,十分明确地提出:“越是接近生存边缘线——只要处于生存线之上——的家庭,对风险的耐受性越小,‘安全第一’的准则的合理性和约束力就越大。”(13)或者说,这一原则更加“适用于贫困的农民和佃户,而不适用于那些经常雇人劳动又有充裕的土地和存款的富裕农民”(14)。在根据生存保障原则考察东南亚农民在殖民地统治下面临的安全困境问题时,斯科特已经认识到“殖民地的国家政治和农业商品化的发展”所带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及阶级关系恶化。在他看来,“从前为农业的部分风险承担责任的地主们,现在不仅能从农民那儿收取更多的地租,而且对佃户收取固定费用,从而使农民面对更大的农作物和市场的风险。”(15)他认为,东南亚地区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结合,导致地主、佃农和雇佣工人的关系出现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关系的保护性的、家长性的许多内容不见了,而变成了不受情感影响的契约性关系。”(16)正是这一变化,导致“土地制度失去了对佃户的灵活性,因而失去了道义基础”(17),农民也因为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安全保障而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反抗。
三、共生与紧张:苏南乡村地权关系特征之解释路径
尽管学者们对农民理性意识与生存伦理问题的研究并非以苏南乡村为背景。但是,他们所提出的原则和论证,尤其是斯科特“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原则及其适用性判断,对于理解苏南地区自20世纪20-40年代的乡村地权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苏南乡村这一时期土地所有权分散的主要原因,是苏南地区工商业迅速发展对乡村大地主投资方向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从曹幸穗整理的“满铁”调查数据(见表1(18))中,可以十分清楚地对抗战以前苏南农村各种投资的利润率进行比较: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购买土地的利润率远远低于其他工业投资项目。这表明,在当时苏南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投资土地已并非最佳的生财之道。正是这一原因,导致大地主和富商们放弃对土地的投资而转向其他利润率更高的新兴工商业。这种投资方向的转移,体现了大地主、大商人为代表的最富有阶级作为“理性经济人”对更高投资回报的追求。而与此同时,富农、小地主和小商人在无力进行大规模工商投资的情况下,将其通过经营性农业或家庭手工业等渠道积聚的少量剩余财富投向土地。对于他们来说,土地仍然是一种最让人有“安全感”的固定资产,“地就在那时摆着。你可以天天见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19)正是与这种安全感直接联系的占有土地的动机,以及一定的投资回报,使小地主们选择了这种风险较低而又有所回报的投资方向。他们的行为选择,是“生存伦理”下的“安全第一”与“经济理性”支配下的利益追求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还可以看到,一批已经离村进城谋生的农民并没有出卖自己的小块土地,而是采用出租的方式,“这种出租的动机当然首先不是为了收取地租(二三亩地的地租是很有限的),主要是为了在村中留下一处安身之所,以便在外面遇到挫折时有一条后退的生路”(20)。也就是说,在这些农民看来,土地具备了一种特殊的价值,“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21)。可以说,这些农民的选择,更多体现的是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原则支配下长期形成并已成为思维定势的一种“恋土情结”。上述分析,验证了斯科特关于“安全第一”准则的约束力和适用性的论断。
其次,与“一田二主”现象相伴随的,是苏南乡村这一时期租佃关系的相对固定化。从表2(2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20世纪30年代,苏南地区90%的租佃契约都是永佃及不定期租佃,租期1—10年的定期租佃只有2.5%。而同一时期的华北农村,租佃契约主要还是10年以下的定期租佃。(23)
“一田二主”现象及其所带来的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化,符合主佃双方的意愿。对地主来说,这一惯例能够为其收取预期的土地投资回报提供保障。伴随着苏南这一时期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大量地主迁居城市,他们最关心的只是是否能够按期收取地租,土地的耕种者和经营状况与自身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也就显得无关紧要。易而言之,在地主看来,田底权已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投资选择,一旦有更好的投资机会,他就会将田底权出售。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苏南地区的田底权交易十分频繁,“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24)。由此可以看出,地主对“一田二主”的认可,是基于一个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计算而做出的选择。而对佃农来说,这一制度免除了他一旦失去土地便断绝生存之路的忧虑,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同时,田面权可以作为一种家产分割和传递(25)。正因为如此,佃农逐渐将田面权当作自己的财产并对其产生生存上的依赖和情感上的依恋。甚至于,在这当中包含一种体现在土地占有延续上的道德共识,“继续保持土地拥有是子女孝心的表现。相反的行动就会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认为是不道德的。”(26)“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好儿子不做这种事”,“这样做就是不孝”(27)。事实上,尽管佃农拥有的田面权可以出卖,但一般来说,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决不肯轻易放弃的。“人们有时急需用钱,经济紧张迫使人们把土地当作商品对待”,但是,“即使在那时,出卖土地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28)。可见,田面权对佃农来说,更多是一种基于生存伦理意识的安全保障。这一分析,也基本符合斯科特对“安全第一”原则所做出的适用性判断。
此外,还应看到,苏南乡村田面、田底分离的地权结构,也使得地主和佃农的关系以及收租交租方式出现了一些自身的地域特征。田底权的自由交易,使田底权人与土地及田面权人之间的关系缩减到最低程度,甚至于出现,“不在地主对于土地的位置、土地上种的庄稼、甚至对于交租的人都一无所知”(29)。佃户对地主的依附程度也逐渐削弱,主佃关系开始向一种经济契约关系转变。只是,这种契约关系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常常夹杂一些道德与情感的因素。一般来说,在佃农遇到天灾人祸无力交租时,地主通常会给予一定的减免。这不仅出于一种道义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地主看来,如果佃户确实无力交租,即便将他送入监狱也于事无补,反而导致土地无人耕种而荒芜(30)。而在佃户的传统意识中,交租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责任。“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你为什么要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31)也就是说,佃户的交租行为并不是仅仅出自对监禁等惩罚措施的恐惧,更多是出自将这一行为视为应当履行的道义责任。
不过,也应看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伴随着苏南乡村经济的日渐萧条,地租越来越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生存的巨大压力,加之“三民主义”、“耕者有其田”等一些新思想的传播,逐渐削弱乃至消解着佃农这种交租的“道义责任感”。“交不起租的贫农现在感到不交租是正当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则先观望是否要强迫他们交租”[32]。与此同时,地主面对大量的地租流失,开始采取各种强硬措施保障自己的收益获得。由此,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甚至产生激烈的冲突。这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民“生存伦理”原则与地主“经济理性”意识之间的紧张。在1922-1931年间,由《申报》和《新闻报》所记载的江浙两省较大规模的佃业冲突事件就有197起,并且冲突的数量在这10年间呈明显上升趋势:1922-1924年间每年9-10起,1925-1927年间每年17-19起,1928年以后每年超过20起。苏南地区这一时期最为严重的冲突发生在1935年的吴县。由于虫灾导致当年严重歉收,佃户欠租情况严重。地主勾结官府逮捕了许多欠租佃户,从而导致发生了大规模的抗租风潮。从当年12月29日到次年6月26日,唯亭、金沙、斜塘、车坊等近二十个乡的农民发动了十数次抗租运动,其中参加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有八次之多(33)。此外,1926-1933年,相当数量的江浙农民参加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暴动,他们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34)。斯科特曾将东南亚农民铤而走险、奋起反抗的反叛和起义归因于土地制度使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安全保障,从而侵犯了农民生存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尽管斯科特的研究是以东南亚的缅甸和越南为个案的,但是,这一思路逻辑,亦有助于解释这一时期我国苏南乡村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
①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②本文中的“苏南”,意指江苏南部的苏州、无锡、常州及其所辖县市。
③参见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226页。
④〔清〕陶煦:《周庄镇志》卷四,风俗。续修《四库全书》717,史部,地理类。
⑤(19)(21)(26)(27)(28)(29)(30)(3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7页,第160页,第160页,第80页,第161页,第161页,第164页,第164-165页,第167页。
⑥关于这一问题的多种观点,可参见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287页。
⑦〔俄〕恰亚诺夫:“社会农学的基本思想与工作方法”,载《恰亚诺夫选集》第4卷,海牙1967年,第21页,转引自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8页。
⑧参见〔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⑨参见〔美〕J·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⑩〔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页。
(11)S.Popkin.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12)关于这一问题,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林毅夫:“小农与经济理性”,载《农村经济与社会》杂志,1988年第3期;秦晖:“市场信号与‘农民理性’”,载《改革》杂志,1996第6期;释然:“文化与乡村社会变迁”,载《读书》杂志,1996年第10期。
(13)(14)(15)(16)(17)〔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第32页,第57页,第84页,第115页。
(18) 参见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20)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页。
(22)该表数据系曹幸穗根据“满铁”调查资料整理。参见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23)“满铁”1936年对冀东三个村庄的调查资料显示,所有租约中2/3只维持了5年以下。参见(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20页。
(24)〔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0页。
(25)林惠海等在对吴县枫桥镇孙家乡的调查中发现了两份分家书,分别记录了居阿根兄弟三人分产、周留福与姐姐金娥分产的情形,其中,所列租田均作为家产分割。参见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31)转引自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6页。
(33)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4-135页。
(34)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