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交易合法化对中国市场的影响--访中国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尔康_欧洲旅游论文

国际旅游交易法制化对中国市场的影响——访中国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尔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中国市场论文,副会长论文,中国论文,国际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月,日本两家最大的旅行社——交通公社和近畿旅行社分别派人来华,邀请其中国客户开会。两社通报了于今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的《日本旅行业法》。该法强调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加重了组织日本人出境的旅行社的责任,并据此制定了对违约旅行社的严格而具体的处罚规定。

根据这一新的情况,两社提出,如违约责任出在作为接待方的中方,则应由中方旅行社承担罚款。两社按照上述原则修改了与我有关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以提高和保证接待服务质量。

此事的出现标志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思潮高涨的情况下,国际旅游交易正向法制化迈进。可以预料,更多的客源国旅行商会被要求以合同形式对他们组织的旅客、包括来华旅客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旅行商也会相应地提高对我国的旅行社的要求。

日本两社来华一事已引起我国业内人士的关注。他们认为这将使中国的旅行社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将促使中国旅游业向法制化的道路迈进。

为此,中国旅游报国际部主任刘晨星(文中简称“刘”)就“国际旅游交易法制化对中国的影响”这一问题专访中国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尔康先生(文中简称“王”)

刘:请您介绍一下国际旅游交易法制化产生的背景。

王:近几年来,在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出现了一个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潮流,它对世界旅游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此事发端于1990年6月13 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颁布的《关于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的前言指出,制定这一法规的目的有二:一是作为欧共体完善市场一体化的一项措施,统一各成员国关于旅游业的法律以促进各成员国间的旅游交往;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欧共体各国的旅游者得到好处,同时也是为提高欧共体各国出售的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吸引更多的非欧共体国家的旅客前去旅游。

刘:这个《指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该《指令》主要是规定购买包价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即旅客)与出售产品的旅游组织者(即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批发商/ 零售商)之间的关系。《指令》的倾向性是明显的,即给消费者以更多的权益,给旅行商以更多的责任。这可以从它的几条主要规定中看得很清楚:

一、鉴于包价旅游是一种先预购后消费的无形产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指令》非常重视旅行商在成交前对游客作出的承诺。它规定旅行商在促销时应就该产品的价格、日程及其包含的各项服务的内容、规格、档次等提供详细准确的书面材料(即促销“小册子”)。如消费者愿意购买,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中除载明上述内容外,还须包含应事先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的事项。《指令》强调,“小册子”及合同的内容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否则被视为有罪。如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旅行商应予赔偿。

二、合同一旦签订后不许随意更改;

(一)除合同中早有规定外,产品的价格不得更改。所谓“早有规定”,仅限于交通费、机场费、税收及汇率变化等少数几项;而且,在旅客动身以前的20天内,旅行商不得以(包括上述各项在内的)任何理由涨价。

(二)如出发前旅行商发现合同中规定的某些重要内容无法实现,应立即征求旅客的意见,或者取消合同并退款,或者旅客同意接受旅行商提出的另一种相应的安排。双方为此须签订一补充合同。

(三)在签订合同后,如由于旅行商的原因而不能出团(除非合同规定在组团入数不足时可以取消旅行),旅行商须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类似产品来代替,并在需要时退回差价;如消费者不接受替代产品,则应允许退订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三、在旅客动身之前,旅行商应将他在目的地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等告知旅客,以便旅客在途中发生问题或困难时向他们寻求帮助或救援。如果旅客在途中对服务感到不满,应尽快向代理人投诉,旅行商及当地代理应采取补救或改正措施。

四、在旅客动身之后,如旅行商发现合同规定的某些服务不能提供时,他应立即作出替代性安排。如旅客不接受这种安排,则他应负责将旅客送回并给予必要的赔偿。

五、旅行商应该提供在其一旦破产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赔偿的经济保证,特别是接回正在途中的旅客的保证。

六、欧共体各国政府应保证该国的旅行商及旅游服务供应者(指饭店、餐馆、交通等服务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如因旅行商未正确执行合同而使旅客受到损失,应按合同的违约罚款规定给旅客以赔偿;如造成人身伤亡,则按有关(如航空、海事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七、欧共体各国政府应制定贯彻执行这一《指令》的法规;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各国的法规可以比欧共体的《指令》更为严格。

刘:《指令》的颁布对欧共体成员国有哪些影响?

王:自从《指令》颁布之后,英、法、德、荷、丹、葡等欧共体成员国纷纷制订了执行该《指令》的具体法规,这里举英国政府于1992年10月22日颁布的规定略加说明。这一规定在其标题中就冠以“消费者保护”的字样,并在这方面作了许多严格的规定。举两个例子,一是规定英国旅行商必须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不少于其年营业额25%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一旦破产,行业协会即可动用其保证金,用以补偿已购买其包价产品而尚未(或尚未完全)消费的旅游者。二是规定英国旅行商在收到旅客购买其产品的预付款后,应将该款交给一个作为第三方的委托人代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旅行商才能动用这笔款项:在旅客旅行完毕之后或在旅行商对旅客退清应退款项和付清应付罚款之后,由旅行商正式通知受托者并经其审核无误。如果旅行商对委托者的报告与实情不符,他将被视为有罪。

刘:欧共体国家旅游交易的法制化对世界其他地区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旅游客源产生地,又是传统的最大的旅游目的地,欧洲旅游业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预计,欧共体的旅游交易法制化必将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情况下,出国旅游业发达的各国政府很自然将会以欧共体为榜样,加强保护其出境旅游者的权益。例如今年4 月1日生效的新的日本旅行业法,就在提高旅行社保证金、 特别对发生旅游纠纷的旅行商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比以前更严格的规定。其特点是,对预定日程、节目、服务设施等的变更都按旅客所付的总包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其次,在客源产生地的旅行商对旅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之后,他们就一定会对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及各种服务供应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证目的地提供的服务符合他们在合同中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而目的地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源,使自己在国际旅游业的竞争中不至于被击败,将不得不谋求对策,特别是努力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在这方面可以举澳大利亚为例来说明。澳入境旅游业组织(ITOA)十分重视欧共体的《指令》,于1994年委托旅游法专家进行研究,制定了一份名为《执行欧共体对包价旅游的指令的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报告,该文在介绍、分析《指令》之后提出了许多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澳洲旅行商应将他提供给欧洲旅行商的产品,包括旅客在澳期间的旅游日程,各项服务的内容、档次、价格等情况全面准确地告诉后者,与之签订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此同时,澳旅行商应同向他提供各种服务的饭店、餐馆、交通等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欧共体《指令》规定,出售包价产品的欧洲旅行社应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负全部责任。在旅客利益受到损害时,即使问题发生在澳洲,旅客只需找欧洲旅行商而不是找澳洲的旅行社或有关服务供应商。然后由欧洲旅行社按照合同追究澳方应负的责任。

三、如旅客在澳旅游期间对服务提出投诉,澳旅行商应作为欧洲旅行商的代表出面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给欧洲旅行商,如旅客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处于困境或受到伤害时,即使澳旅行商及有关服务单位无任何过错,他们也应立即对旅客提供帮助和救援。

四、根据上述看法,《纲要》用下图表示旅游消费者、旅游组织者以及旅游接待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纲要》认为,澳洲旅行社与欧洲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除包含上述第1条所说的内容外,还应对赔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收到旅客对澳方的不良服务提出索赔时,欧洲的旅行社应立即通知澳旅行社,后者应在21天之内作出承诺或申辩;在得到澳方同意的情况下,欧洲旅行社可以与旅客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时,澳方所付的数额不应超过欧洲旅行社付给旅客的数额;如达不成协议,澳旅行社有权向澳有关的权威机构提出申诉,直至由澳旅行社所在的州法院根据澳法律作出判决。

刘:请您着重谈谈旅游交易法制化对我国旅游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从我刚才的介绍可以看出,旅游交易法制化的潮流将对各个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年轻的旅游业自然会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能正确地对待这一压力,使之转化成促使我们奋进向上的动力,则有助于我国旅游业更快的发展。例如,这种压力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我国旅行社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过度的价格竞争。

刘:请您具体谈一下这个问题。

王:从1985年我国政府决定放开经营旅行社之后,旅行社之间就展开了越来越激烈的相互竞争。但竞争的焦点始终是价格的高低,而诸如旅游产品的质量、品种、促销等正当的、应大力提倡的非价格竞争却没能很好地开展起来。旅行社的数量很多,但出售的产品却大同小异。这种单一的产品结构自然不利于把市场这块“蛋糕”做大。结果是,大家只能在现有的市场范围内以更低的价格抢饭吃,而竞相压价又使旅行社的效益越来越差,这又反过来更增加了开展非价格竞争的难度。因为要走提高质量和开发新市场、新产品的道路是要有相当投入的,这对许多经营效益不好的旅行社来说可能是力不从心。即使能够这样做,其产品的成本和售价也势必要提高。而这样做的结果是更加难以在已经形成的低价市场上使自己的产品打开销路,至少这些旅行社在树立起自己的品牌信誉以前是要赔本的,因而他们难下决心进行开发新产品的投入。这就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面临的两难局面。

随着国际旅游交易法制化的推进,如果客源国的旅行商必须以合同形式对来华旅客承担更多的责任,他们就会要求和我国的旅行社及服务供应者也签订相应的合同,要求我们在服务质量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日本新旅行业法生效后,日本两家最大的旅行社——交通公社和近畿旅行社,就立即派人来华,召集他们的中国客户通报新旅行业法的规定,与我国旅行社修改合同,以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在此情况下,客源地旅行商在我国旅行社中选择合作伙伴时,将会更多地考虑后者的信誉而不象原来那样谁的价格低就和谁做。客源地和我国的旅行商建立起合同制度将促使双方的合作关系趋向稳定和紧密,而不会象现在那样用“一团一招标”的方式来找卖方,在现在“露水夫妻”式的合作之间,谈不上建立相互依存的关系:买方得不到可靠的质量保证,卖方在被迫接受预付款的条件下,得不到可靠的付款保证,当然更谈不上双方共同投资联合开发产品和促销等互利的合作了。

刘:您认为中国实行旅游交易法制化有哪些工作要做?

王:走旅游交易合同制的道路能有利于制止旅行社之间的过度价格竞争,有利于提高我国旅游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从而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当然,要使我国旅游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主要还得依靠改革我国旅游企业体制及行业管理体制等自身的努力,但有利的外部条件也是应该加以利用的。要在我国实行旅游交易合同制,首先要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签订合同的规定,要制定旅游交易合同的基本框架,还要建立合同纠纷的裁决机构等等。旅游交易法制化要有一个逐步推进和完善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及地方旅游局在实施旅游服务标准化、征收旅行社保证金及建立旅游质监机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进而为实行旅游交易合同制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努力推进旅游法制化,以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更快发展。

标签:;  ;  ;  ;  ;  ;  

国际旅游交易合法化对中国市场的影响--访中国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尔康_欧洲旅游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