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苏林波,刘厚兵[1](202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文中认为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宁威[2](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汤晶[3](2010)在《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文中认为税收法律制度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险业既涉及到金融稳定,又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的保险会计制度,使得保险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并非一件易事。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完善税制来刺激国内保险需求,通过给予保险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壮大发展,以充分发挥保险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保险业税制综合体现了税收的财政目的性、社会目的性和经济目的性,保险行业业务的特点决定保险业税制应税收入来源于“三差率”,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业税制最重要的税前列支项目。基于保险业务的特点以及我国保险业税制立法及征管的现实情况,保险业税制除了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等税法基本原则,还应当遵循与一国政策目标相协调原则、与保险业经营规律相符合原则,以及与开放的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税制主要存在课税主体规定不完善,税制设计粗糙,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对保险业功能的发挥起不到应有的推动作用,保险业税收征管跟不上保险业发展的趋势等。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保险业税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我国保险业税制的完善应当遵循以保险业税制基本原则为指导、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和征管的现实、注重移植发达国家先进制度的根本思路,从所得税、营业税两大主体税种入手,在对保险业实行轻税政策、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力度,使保险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李金华[4](2008)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文中提出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5](1998)在《税务公告》文中认为 1.省国税局于1998年6月8日以鲁国税涉[1998]101号文、省地税局于1998年5月20日以鲁地税五字[1998]第18号文相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地通知》(国税发[1998]51号) 2.省地税局于1998年6月4日以(98)鲁地税五函字9号文、省国税局于1998年6月8日以鲁国税涉[1998]100号文相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葡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6](1997)在《税务公告》文中研究表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7](1997)在《税务公告》文中认为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何振华,王偲[8](2020)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各地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举措,不少企业已经着手准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针对办税人员、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高度关注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本文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就业优先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方面内容,对新政策进行梳理,希望读者特别是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学习、运用好这些"硬核政策",更好地帮助自身以及客户享受到税收红利。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
李信宇[9](2020)在《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立法法》第93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5条是目前我国税收溯及立法和适用的依据,以税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对纳税人有利的溯及为例外。但是税法不仅仅是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它还承担着协调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上述税法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立法中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有无授权的情形下都会制定溯及规定,执法中税务行政机关根据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自由裁量确定溯及征税或征收滞纳金,司法上审判机关尊重税务行政机关的判断,且很少正面回应税收溯及适用的合法与否,且未对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有必要对税法溯及力的具体适用原则和规则做出制度设计,以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有法可依。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税法溯及力的含义及出现税法溯及的原因,指出不仅仅有新旧税法的交替,还有因为税法本身存在期间税和纳税期限的特点。其次从税法溯及力和其他部门法溯及力遵循比较角度分析了税法溯及力应当遵循的逻辑框架。以税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于纳税人的溯及既往为例外,同时在特定环境中符合特定条件下不利于纳税人的溯及既往也为例外。税法溯及力的合理性论证了税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溯及既往具有平等的关注价值。第二章研究了我国税法溯及力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首先根据通认的税法溯及类型,总结在我国税法条文中的体现,分类研究税法溯及与否的法律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未必对纳税人有利,而大量税法溯及的规定存在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缺乏合法性基础、溯及年限缺乏标准、具体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其次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税法溯及力的司法适用思路和基本立场。司法实践中对税法溯及力的问题的理解不一,并且尚无对溯及既往税法适用的判例。第三章阐述了欧盟和美国税法溯及力问题的实践经验。其司法审查中对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因素和测试方法较为完备,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思路和方式。但是也应当看到在欧盟和美国对于税法溯及力并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遵循先例的审查方式引发对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质疑。第四章提出了我国税法溯及力制度的完善进路。首先明确税法溯及力的原则导向和规则标准,应当将税法溯及力的规定作为税收立法的一项原则,将其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并列强调,而不是隶属于某原则之下。具体可以通过税收宪制或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形式确定。其次在原则导向下借鉴欧盟和美国对税法溯及与否的判定标准,在各个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法溯及与否的条件。最后,构建税法溯及力的制度设计,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和监督角度提出具体完善做法。
黄诗睿,李乐[10](2020)在《“区块链+税收”的福建答卷》文中指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离我们有多远?这个答案曾经很遥远,远到"二战"时期便已发明了计算机,2000年前后个人电脑才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如今,这个答案变得很近,以5G、物联网、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进我们的生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论文提纲范文)
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 |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化妆品、医药、饮料30%) |
九、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比例:100%、18%、10%、5% |
十、研发费用支出,扣除比例:75% |
(2)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本文基本结构与主要研究方法 |
0.4 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保险业税制基本理论 |
1.1 保险业与税制的相互关系 |
1.1.1 保险业对税制的影响 |
1.1.2 税制对保险业的作用 |
1.2 保险业税制的基本特点 |
1.2.1 体现税收的财政目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 |
1.2.2 以责任准备金为最重要的税前列支项 |
1.2.3 应税收入的单纯性 |
1.3 保险业税制的基本原则 |
1.3.1 与税收原则相一致 |
1.3.2 与一国政策目标相协调 |
1.3.3 与保险业经营规律相符合 |
1.3.4 与开放的经济环境相适应 |
1.4 保险业税制基本构成要素分析 |
1.4.1 保险业纳税主体分析 |
1.4.2 保险业税收客体与计税依据分析 |
1.4.3 保险业纳税环节分析 |
1.4.4 保险业税制特别措施分析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业税制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保险业税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2.1.1 课税主体的规定不完善 |
2.1.2 税制设计粗糙 |
2.1.3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
2.1.4 保险业税收征管跟不上保险业发展的形势 |
2.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概况 |
2.2.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主要问题分析 |
2.3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制概况 |
2.3.2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主要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业税制的完善 |
3.1 我国保险业税制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 |
3.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的完善 |
3.2.1 确定合理的保险业所得税税收分享模式 |
3.2.2 完善保险业所得税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 |
3.2.3 坚持和完善总所得法收入确认模式 |
3.2.4 完善保险业所得税制责任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
3.2.5 明确特殊保险主体的税收地位 |
3.2.6 制定合理的保险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3.3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的完善 |
3.3.1 完善营业税税率体系 |
3.3.2 优化营业税计税税基 |
3.3.3 简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4)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 |
1. 税率问题 |
2. 费用扣除问题 |
二、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
1. 我国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种类 |
2. 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法律规定 |
3. 实务中准备金扣除标准的主要问题 |
三、保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
1. 所得税的优惠应考虑到保险支持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作用, 对特定保险经营业务, |
2.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特定项目、对关键险种和政策性险种给予优惠, |
3.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 |
4. 所得税优惠应鼓励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 拓展保险领域, 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
四、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
1. 汇总纳税导致的税源转移问题 |
2. 汇总纳税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核算产生的影响 |
五、结束语 |
(8)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 |
(一)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1. 鼓励金融机构继续用好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
2. 减轻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收负担 |
3. 提高企业发行或投资永续债业务税收处理的确定性 |
(二)助力支持精准脱贫 |
1.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全额扣除 |
2. 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继续享受“三免三减半” |
3. 减轻企业捐赠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负担 |
(三)着力促进污染防治 |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支持“就业优先战略” |
(一)小型微利企业安置就业人数上限提高至300人 |
(二)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加大 |
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税定额标准提高50% |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减免税定额标准提高50% |
(三)社区家庭服务业企业取得的收入减计10% |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一)助力制造业和铁路事业加大投入实现快速发展 |
1. 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全体制造业企业 |
2. 对投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 |
(二)引导对集成电路企业、初创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
1. 继续鼓励企业扩大集成电路和软件项目投资 |
2. 为创投公司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指标松绑 |
3. 鼓励投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 |
(三)激发市场主体对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积极性 |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
2. 鼓励投资主体对横琴新区旅游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
(9)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税法溯及力的内涵及合理性 |
第一节 税法溯及力的涵义 |
第二节 税法溯及力合理性—与其他法律溯及力的比较 |
一、税法溯及力与其他法律溯及力 |
二、税法溯及力的合理性 |
第二章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立法实践 |
一、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及问题 |
二、税法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及问题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司法现状 |
一、我国税法溯及的司法裁判思路 |
二、我国税法溯及的法律适用情形 |
第三章 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实践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制度 |
一、N.K.M.v.Hungary案 |
二、三步测试 |
第二节 美国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制度 |
一、合宪审查标准的演变 |
二、J.W.Carlton案 |
第三节 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的评析 |
一、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的分析 |
二、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理念 |
一、明确税法溯及力的原则导向 |
二、确定税法溯及力的标准导向 |
第二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设计 |
一、完善税法溯及力的立法设计 |
二、严格税法溯及力的执法要求 |
三、建立税法溯及力的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区块链+税收”的福建答卷(论文提纲范文)
“小证明”撬动“大协同” |
“小发票”解决“大难题”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J]. 苏林波,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21(05)
- [2]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3]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D]. 汤晶. 中南大学, 2010(03)
- [4]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 李金华. 当代经济管理, 2008(09)
- [5]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8(07)
- [6]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8)
- [7]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2)
- [8]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J]. 何振华,王偲. 注册税务师, 2020(05)
- [9]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D]. 李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区块链+税收”的福建答卷[J]. 黄诗睿,李乐. 中国税务,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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