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公众参与的有效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众参与论文,NG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参与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1.代议制参与。所谓代议制参与是指普通公众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举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通过利益代言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参与方式。在我国,利益代言人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议制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最为有效的参与方式,但在实际中代议制参与在我国显现出了以下弊端:第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能充分地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首先,虽然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社会性,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完全表达每个地区每个阶层的利益。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为2985人,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人数为2238人,而2002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2.8453亿,也就是说每43万人才能选举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每57万人选举产生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计数据是全国每96万的农村居民才能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而城镇居民是每24万人选举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其次,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很大一部分是政府官员和行业精英,他们有着专职的工作,并且工作任务艰巨。由于受工作的客观约束,使得他们不能频繁接触社会的最底层,不能充分听取群众的呼声。最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能完全代表选举他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他们所代表的利益往往局限于小群体的范围之内。第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缺乏相关知识背景,他们对政府的影响是有限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更多的是基于在各自行业的突出贡献而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优于别人而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的知识一般都局限于自己的工作领域,而对政府专业领域的了解相对较少。由于受专业能力的限制,在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只能趋同于政府。
2.个体参与。个体参与是公众常用的参与方式,它具有参与手段的灵活性,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传递信息。在实际情况中,个体参与暴露出了许多缺陷。第一,个体一般都是从自己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出发,而没有考虑到全局的、长远的利益。普通公众对问题的认识往往是非科学性的,如果政府完全听从个人意见做出决策,则有可能使决策非科学化;如果政府对个人意见置之不理,则可能导致个人和政府的紧张关系。第二,个人向政府提供的信息一般都是原始信息,而且有可能是无效的信息。政府在接受这些信息以后,还要进行加工整理,这样就会加大政府的工作量。第三,个体参与只是反映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政府即使依据所提供的信息做出相应决策,也只能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局的问题。
3.群体参与。群体参与是社会矛盾尖锐的结果,当社会公众对政府有着共同的要求并且这种要求很强烈时,就有可能结合在一起共同对政府施压。近年来群体参与越来越成为公众的选择,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手段之一,群体参与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群体参与主要是采取向政府施压的方式迫使政府做出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群体成员处于非理性状态,从而容易造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二,群体为了向政府施压,必然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比如集体上访、罢工、游行、静坐等。这些方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4.新闻媒体参与。媒体参与的实质其实也是通过向政府直接或间接施压迫使政府作为,由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特殊影响力,所以新闻媒体参与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但是作为一种参与方式它也有着自身的缺陷。其一,新闻媒体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且参与政治不是媒体的主要职责,因此它不可能把所有的信息传递给政府和公众,只能选择一部分影响广泛、具有特殊性的信息,所以媒体参与面是比较有限的。其二,在我国媒体更多的是作为政府的喉舌而存在,在信息知情和信息传播方面,媒体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政府面前,媒体的相对弱势,限制了媒体参与的力度。
5.专家参与。专家参与决策是科学决策的有力保障。专家参与是政府做出重大决策的有效选择,但是专家参与并不是万能的。第一,专家意志不一定与公众意志相一致。首先,专家提议时更多考虑的是决策质量,而不是公众的诉求。其次,专家与公众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使得专家不能很好地理解公众的利益诉求。第二,在参与过程中,部分专家慑于来自政府的真实或不真实的压力而附和政府的主张,专家更多地成为政府的辩护人,更少地成为决策的建议者。
从理论上说,NGO在公众参与领域有着独到的优势。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有不少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政府政策过程,以期通过影响政府行为来实现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但从总体来看,NGO参与的程度与效用都是比较低的。 一方面,政府在政策过程中很少考虑到NGO,忽视了NGO在政策参与中的优势;另一方面,NGO也没有认识到自己有能力而且有责任参与到政策过程中来。要充分发挥NGO参与的优势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政府的援助。NGO是社会性组织,它自身获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无论哪方面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第一,政府应该转变观念,坚持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政府应该从传统的无所不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集中资源解决一些只有政府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要从根本上认识到NGO可以作为其施政的有效的助手而存在。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种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某些社会事务的处理上,政府和NGO应该开展广泛的合作和交流。政府要利用NGO的中介作用,充分利用NGO 提供的信息,提高政策质量。第二,政府要在财政上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的NGO组织虽然很多,但是大部分NGO组织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处于休眠状态,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NGO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当前, 我国的社会财富积累不多,第三次分配机制尚未成型,NGO直接从社会获取的资源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应该在财力、人力、物力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帮助。第三,政府还应该创造一个有利于NGO发展的社会环境。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NGO也莫不如此。政府要倡导一种有利于NGO发展的社会风气,通过政府宣传扩大NGO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动员社会成员加入NGO组织,并通过一些实际措施为NGO的成长提供优惠政策,比如给为NGO捐款的企业或个人减免赋税等。
2.NGO的自身完善。第一,完善NGO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NGO的优势之一就是在于弹性灵活的组织结构和非官僚化的管理制度。NGO 要根据自己的使命去设置组织结构,需要有民主的管理,以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和获取成员的信任。第二,优化NGO的领导和人员构成。在我国,NGO的领导层多是由知识分子、前政府官员或者社会中上层人士担任,这些人不仅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而且还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些对于NGO的生存和发展来说都至关重要。但是, 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NGO的使命,在NGO领导层的配备上应该适当考虑NGO 的服务对象和了解其服务对象的专业人员。NGO要有一定数量具有特定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 他们有着乐于奉献的精神,有着专业知识和特定技能,最重要的是有着对组织使命的认同,NGO要通过成员对NGO使命的认同来吸引、留住人才。第三,NGO要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NGO作为联系政府与公众的桥梁, 应该密切联系自己所联系的社会群体,随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及时表达他们的呼声。NGO 要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把自己的影子延伸到每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保证每个地区每个群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表达。第四,NGO要提高自己的参政能力。一方面,NGO应当加强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以克服政策过程中的种种障碍,更好地为政策参与做好知识积累和技术准备;另一方面,NGO 要利用自己广泛联系社会公众的优势,倾听他们的呼声,广泛搜集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加工整理成科学依据,并最终形成政策建议或意见。
3.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化参与。第一,加快与NGO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NGO的专门、完备的法律,在现实中可以参考的只有1998 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NGO的管理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 有的领域甚至出现了依据空白。正是由于法律上的残缺才造成了NGO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有关NGO的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完善NGO的专项管理法规,以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以法律或者制度的方式确定NGO参与的地位、方式、途径,形成一种制度化参与。NGO不仅有能力而且有责任参与政府政策过程,因此,要用法律或者制度将NGO参与固定下来,以使NGO参与有别于其他参与,做到有章可循,提高参与质量。
4.社会的支持。社会是NGO生存的土壤,也是NGO参与的源泉。第一,社会公众要信任NGO。虽然我国的NGO力量还比较弱小,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NGO作为一个新事物才刚刚开始,特别是NGO参与更没有被正确认识。因此,我们应该相信,经过发展,NGO一定能很好地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有效地改进政府的政策过程。第二,社会公众要依靠NGO。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直接接触是非常有效的。NGO作为联系政府和公众的纽带,社会公众应有效利用这一纽带,改变过去单兵作战的方式,与密切联系自己的NGO 保持联系,向NGO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通过NGO向政府有效地传递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