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启示论文,土地征用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概述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在给予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补偿后,将其所有土地变为国有,这种行政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征用。在美国这一土地私人化程度很高的国度中,土地征用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Police power,通常直译为“警察权”,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以及健康法规(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让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这一前提下,任何财产如果有必要定为公用,就不能免于被征用。然而,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称为Eminent domain或condemnation,译为“有偿征用”或“国家征用权”,它是指政府实体为公共目的征用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将其转为公用,同时支付合理补偿的权力。国家征用权必须受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制约,即必须对土地所有者(Land occupations)做出适当补偿。私人财产权受到国家保护,征用私人财产而不对原主做出适当补偿是违宪的。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用的规定意味着土地征用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正当的法律程序(Proper law procedure)、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和公共使用(Public use)。其中,公平补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另外,必须考虑因征用而受到损失的邻近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此,土地征用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Implementation of supreme land rights)。
2、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地产的附加物(Attachments)(如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和植物等固定物),以及与该地产商誉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 will)。前者获得的是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征用土地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后两部分相当于是土地补偿额,是对因征地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间接损失的补偿,例如搬迁费用、未来赢利机会的丧失以及和地区联系在一起的客户联系与感情等。
3、估价的公平:这是指法律要求补偿的价格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ce)”为依据,即国家必须赔偿给土地所有者公平的市场价格,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构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jury)裁定。
二、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如果个人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或赔偿金额存有异议,个人有权请律师进行上诉并索取合理赔偿。在美国,与交通肇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一样,有关政府征收方面法律案件律师费用的收取大多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如果土地所有者胜诉,律师可以从他们额外期待的政府补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的金额。如果政府一方胜诉,另一方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政府方的诉讼费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政府征收方面的法律案件通常是职业律师们竭力追逐的目标。为了避免大量诉讼费用,政府更愿意在一开始就提出合理补偿,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然而,国家征用私地并不意味着能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政府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土地所有者要求过高的价格并不是一件好事。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如果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因此,公平补偿的意义是充分足够的赔偿,而不是过多或过高(A full and perfect equivalent for the property taken,not excessive exorbitant)。
土地征用时,如果产权方与政府机关之间在补偿费上经双方谈判和陪审团裁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机构可以实施强制征用(Preemption)。强制征用的程序和手续,各个州差异很大。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政府收买土地是用于公益事业,土地所有者必须出卖,绝不可以持价待沽。而事实上,由于征地机构给出的补偿方案一般比较优惠,而且在税金方面,土地被征用比出售土地优惠,因此土地所有者一般也都能够服从。
在土地征用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首先,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多块土地,但仅有一块或少数土地所有者因补偿金低等理由不同意土地被征用,就会影响整个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动用紧急征用程序很快征得土地。即公益事业法人或有关机构在拥有充分征地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占用土地,事后再商定补偿金数额。也可以由法院判定公平的补偿数额,并委托代管于适当时机交给土地所有者。
其次,由于美国征地补偿不仅考虑其现有价值,还考虑其可预见的未来价值,也就可能出现一些土地投机者。为了避免这些现象发生,许多州都通过立法来保护农业用地,避免其不断被侵占而转作他用,如采取农地差别税率办法,根据人口发展对农业用地需要量的规划,拟订需要保留的农业用地数量,然后由政府或社团集资购买这些土地,签订契约,转售给从事耕作的农民。这些土地在一定年限内,土地拥有者不得出售改作他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补偿。即充分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包括土地的现有价值和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并通过立法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而是以被征地若干年的原用途产值为标准,因此,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既然政府可以用很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拿到土地,然后以很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获取了过多的收益,进一步刺激了他们的征地积极性,从而导致耕地流失屡禁不止。要从源头上遏制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必须消除这种不正当的利益驱动,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要求政府为征用土提供公平补偿。
借鉴美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遵循市场原则,确定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
从理论上讲,市场是决定土地产权价值的最佳手段。对于土地征用,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市场为基础,确定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原则。
2、建立中立的农地价格评估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时防止其在土地征购中漫天要价,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农地价格评估机构,给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提供科学的依据。在实际征用中,一方面政府可以以此为根据对征地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农民也可以藉此看征地补偿价格是否合理。
3、赋予农民集体申诉权
为保证征地补偿的公正性,我国应赋予农村集体对于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及收益分配等问题的申诉权,并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交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这一权利的赋予将有利于防止土地征用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因征地而引发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4、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矛盾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争议将越来越多。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由政府当裁判员的做法,不符合国外通常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仲裁征地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裁决征地纠纷,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