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税理士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税务代理作为一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研究,并借鉴它国经验显然是必要的。而日本的税理士制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和完善的税务代理制,不仅在日本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为日本的税收征管工作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的税理士制概况
为了使税理士制运行规范、有序,日本颁布了《税理士法》。《税理士法》对税理士制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内容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使命、业务、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规定。《税理士法》是日本整个税理士制的核心和生命。
日本现行的《税理士法》共有8章63条及附则部分,对税理士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1.明确的业务范围。日本《税理士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作为税务专家的税理士,必须独立站在公正的立场,遵循申报纳税制度的宗旨,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尽力正确实现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使命。税理士办理纳税主要有三个方面:执行税务代理;进行税务磋商;制作税务报表。除了上述主要业务外,制理士还可以应他人之托,附带从事财务报表制作,代记会计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事项,但受到其他法律限制的事项不在此列。
2.严格的资格限定。日本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才有资格成为税理士。但对符合第1项或第2项者,需按政令规定从事有关税收或会计业务总计在两年以上。(1)税理士考试合格者;(2)符合有关规定可免试者;(3)律师;(4)公证会计师。其中,税理士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应试者是否具有做税理士的必要学识及应用能力。经过严格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不等于可以从事税理士业务,只有在税理士名册上办理了规定登记手续的,才能成为真正的科理士。另外,对于尽管符合上述规定,但不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无资格成为税理士:(1)未成年者;(2)禁治产者及准禁治产者;(3)无法恢复权利的破产者;(4)根据有关国税或地税法令、税理士法,处以监禁以上刑律者,从其刑满之日起不足5年时间的等等。
3.明晰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税理士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在依法进行代理时,制成有关纳税的申报书提交给税务官公署,并在该申请书等资料上署名盖章;在税务文书上签署意见和签名盖章;当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时,要在通知纳税人的同时通知税理士;担任国税不服审判所审判官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在对税务不服申诉案件进行调查时,凡案件涉及的税理士,要给该税理士申 述有关案件意见的机会;不允许税理士有帮助策划偷漏税的行为及有损害税理士信誉和品格的行为;没有正当的理由,税理士不准泄露已知的有关税理士业务及纳税企业的财务秘密,更不能盗用;税理士要遵守所属税理士会及日本税理士联合会的会则。
4.统一的机构和组织。为了统一实施《税理士法》,加强税理士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日本成立了指导税理士业务的机构和组织——税理士会和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日本规定,在每一国税局的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税理士会,税理士会为法人,税理士会必须制定经大藏大臣认可的会则,并且必须在每个税务署的管理区域内设立分部,全国各税理士会均是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会员,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为法人,以对税理士会及其会员进行有关指导、联络及监督和进行有关税理士登记事务作为主要工作。如果税理士会、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大会决议或高级职员的行为有违反法令或其税理士会、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会则,从而损害了其他公益时,大藏大臣可下令取消总会决议,免除高级职员的职务。
二、日本的税理士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世界税收大国,其年度税收收入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税务人员却只有13万人,另有税理士5万人,雇员22万人,其大量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均由税务代理人去承担。可见,税务代理人在日本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和日本健全而完善的税理士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在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过程中,可以据此获得一些宝贵的经验和重要的启示。
1.立法问题
加强税务代理制的立法工作,以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人的作用,不仅是日本,而且是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许多国家均有成文的税务代理法。与之相比,我国对税务代理制的立法工作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试行税务代理制的唯一立法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则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因此还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完整性的法规;同时,以自愿委托为原则,法定业务也不明确,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本国国情,颁布税务代理法,建立一整套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制度,内容应该包括有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等规定。唯有如此,应运而生的税务代理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2.规范问题
我国在加快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的同时,应当努力使其行为规范化。税务代理人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办事,这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纵观日本的税理士制,我们会发现:一方面,日本的税理士除了接受有关税务机构的监督指导以外,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干预,从而独立行使委托人所授权的各种代理权;另一方面,日本税理士的代理行为客观而公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地进行代理行为。而反观我国情况,少数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形成“官办”,代理人员是税务干部兼职,人称“第二税务所”,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机构的形象,难以取得纳税人的信任,从而延缓了税务代理制度规范化的进程。因此,只有切实贯彻“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方能使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步入国际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人员问题
税务代理是一种权威性的高智能服务项目,它不仅要求税务代理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代理人通晓并熟练运用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等专业知识。但从税务代理的试点情况来看,税务代理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针对这一现状,加强税务代理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需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代理队伍;另一方面,大力依靠社会力量,对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成为合格的税务师,以适应我国税务代理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