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的“三性”和“五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美[1](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陈远树[2](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认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姚辰[3](2020)在《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公司控制权的强化机制,通过给予特定股东(创始人)特别表决权的形式,使其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由于投票权与现金流权的非等比例配置,持有特别表决权的控制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存在严重的代理成本问题。一般认为,限权策略与信义义务策略构成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主要路径。目前,关于限权策略的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学者提出“设置增强独立性的独立董事”、“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公司治理策略,实现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而关于信义义务策略的研究,仍然缺乏体系性,或主张法律移植,或对董事信义义务规则的解释适用。本文致力于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问题的研究,采取提出问题、建立分析框架、应用框架并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第一章,主要从信义关系与信义义务的基础理论出发,考察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及其据以建立的假设性前提,进而直面双层股权结构等控制权强化机制所带来的理论冲击。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信义义务以“经营者控制”为基本模型,认为公司董事通过经营权形成公司控制,故要求其以统一标准对利益同质的股东负担信义义务。本文研究发现,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实际结合“公司所有”层面依据特别表决权所取得的控制权与“公司经营”层面的经营权。因此,以经营权为作用范围的信义义务规则,不能评价创始人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面对创始人控制权强化机制的应用,不应当拘泥于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等特定身份,而是聚焦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问题,要求行使公司控制权,享有公司控制利益的主体负担信义义务。第二章,立足公司控制结构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问题,并且建立以公司的控制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为中心的两条分析路径。公司的控制结构指的是以行使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为中心,以公司立法中治理结构的安排为基础,包容各类控制权强化机制,围绕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及其影响范围所展开,同其他公司参与主体所组成的利益格局。一方面,从公司控制主体的角度出发,考察其公司控制权的来源、控制权的影响范围,以及其他的控制权约束机制,从而明确信义义务的受信主体与作用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控制权需要通过对于公司机关的影响得以实现,故需要就上述公司机关的其他参与进行考察,探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情况,从而对信义义务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并且探究公司机关的真实运作情况,厘清公司自治的可能空间,作为司法干预得以实现的前提。第三章,自本章开始具体运用本文所建立的分析路径,从主体、客体、内容与救济层面依次展开,首先建立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本分析框架,并对受信主体与受益主体的范围进行考察。本文认为,公司法中存在第四类代理成本问题,即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等控制权强化机制,行使特别表决权的创始人与投资者所存在的利益冲突。从控制主体的角度来看,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来源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别表决权,其本质上属于创始人特殊形态的人力资源出资的对价。上述公司控制权一方面集合公司经营权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也包含了“一股一权”结构中赋予公司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中的内容,例如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任。从公司机关及其他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创始人所具备的多重角色,使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多个维度居于支配地位,唯有独立董事的选任在其影响范围以外。其中,公司的投资者的治理参与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应当受到信义义务的保护。第四章,主要考察双层股权结构中,作为控制股东的创始人所需要负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从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一,忠实义务指的是控制股东在行使公司控制权时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己任而行为的义务,具体内涵包括不得束缚自由裁量权、公平交易以及竞业禁止的义务。首先,控制股东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并非依据控股事实所取得,而是其特殊形态人力资源出资的对价。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表现,控制股东既不能滥用特别表决权,亦不能随意限制特别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其次,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为投资者所信赖,一定范围内的自我交易应当属于其营运公司的必要条件,不应当为严格的股东同意规则所限制。对于涉及重要事项的自我交易,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中的“安全港规则”,并且结合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利益格局,由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最后,为避免控制股东人力资源的重复投资,其应当负担竞业禁止义务,且不应当局限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同类业务。此外,本文指出,在公司并购等情形下,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并离职后,其应当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负担竞业禁止的义务,除非为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免除。第二,注意义务主要强调作为公司创始人的控制股东对公司经营事项所需具备的注意程度。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予以认定。在客观方面,主要考察公司控制结构下创始人所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范围。在主观方面,创始人并非“一般商业人士”的评价所能包容,创始人所具备的企业家特质应当纳入注意义务的考察范围。另一方面,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提高会对创始人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行使造成限制,从而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需要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从而使得司法对于创始人决策行为的干预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第五章,围绕双层股权结构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与投资者所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程序展开讨论。在责任形式方面,应当在公司控制主体的忠实义务层面,建立统一的利益归入之规则,由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归入权行使与否的决策。在司法救济程序方面,投资者可以诉诸股东派生诉讼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其中,股东派生诉讼属于追究控制主体信义义务的私人执法机制。双层股权结构中,投资者对控制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同样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本文认为,由于独立董事处于控制股东的影响范围以外,故要求起诉的股东向独立董事组成的诉讼委员会提出前置程序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面对股东不具有足够激励来提起派生诉讼的问题,赋予投资者服务机构诉讼权利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然需要在未来的公司法修改中,包容上述公益诉权的特殊情形。因此,公司诉讼委员会与投资者服务机构将组成公司派生诉讼的新战场,从而实现公司控制股东等主体信义义务的司法救济。
周晖[4](2020)在《孙中山监察思想及对当代启示》文中认为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中监察思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孙中山提出政权与治权的角度进行分析,监察权属于政府手中的治权,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具体实施都依托于政府本身,监察机构不仅能够直接对中央以及地方进行监督,还可以对于各级政府机关进行监督衡量。本文的研究可以分为绪论和三个部分,在绪论部分对此次研究的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总结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确定了研究方法,在绪论部分还对监察的概念进行了描述,并对监察和纪检的关系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对以马克思主义角度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总结概括。下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中西来源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最后是孙中山监察思想对当代启示。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了解到孙中山监察思想总体体系是如何构建的,从理论基础、框架、基本主张及监察职能和方式方法对孙中山的监察思想进行了总结。在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中,了解到其历史作用及时代局限性。孙中山的监察思想首次将中西政治思想进行了结合,并吸收其精华开拓出了自己的监察思想,为之后的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如今,我国社会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发展速度也日渐加快,国家的完善依旧需要监察制度的辅助配合,将贪污腐败扼杀在萌芽之中是保障政治清明的基础条件。本篇文章对于孙中山监察思想进行研究分析,吸取其经验为我国政治发展以及权力制约提供相关条件,也对我国政府体系内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覃江[5](2020)在《中国近代唯识学研究的范式与进路》文中认为该文以欧阳竟无、吕澂、韩清净、太虚四位近代唯识学代表人物的唯识思想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类型上把他们的唯识研究分为哲学、历史学、语义学、宗教四种“进路”,通过对四人唯识学研究方法、唯识思想的深度剖析,力图揭示四种研究进路的方法论指向和学术特质,并依据佛教义理研究的“对向性”做出评价,期望引起学界对他们唯识思想的再认识和学术方法的反思,为今后中国佛教义理研究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近代唯识学复兴的背景,对中国近代佛教衰落的原因和表现作了梳理。在近代的重重危机中,佛教界开始寻求革新,各类佛学院的兴办,佛教刊物的发行,刻经处的创立,为近代佛教学术的振兴创造了良好条件。在内外各种因素的刺激下,唯识学成为近代佛教研究的显学。另外,杨文会作为近代佛教复兴之父,他开创的刻经、办学等佛教事业,为近代唯识学的振兴,在组织、文献、人才等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在中国近代学术以西学分科为参照进行的现代学术转化和范式转移的时代语境下,唯识学研究的范式构建过程。指出近代唯识学的复兴实际是中西新旧各类范式通过相互竞争、相互对话,最后形成几种主要学术进路的范式构建过程。本文依据其代表人物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点,将近代唯识研究分为四种进路。第三章研究了以欧阳竟无为代表的唯识学研究哲学进路。重点分析了他的学术精神和研究方法论,对他重要的唯识思想,依《唯识抉择谈》的框架进行了阐述,详细辨析了他的法相、唯识分宗说、体用论、转依论,以及对中国传统佛教的批判。第四章研究了以吕澂为代表的唯识学研究历史学进路。分析了吕澂的学术史、思想史研究方法,重点论述了他的区分唯识今古学、唯识学与大小乘佛法的源流关系、唯识学名相辨析、佛学基本问题、性寂与性觉之争等重要的唯识学研究成果。第五章研究了以太虚为代表的唯识学研究宗教进路。太虚是近代佛教罕见的以内证经验依据,从佛教本位立场融摄现代学术的唯识学者。本章重点分析了他的三系三宗判教说、唯识学思想体系、唯识观行、对欧阳竟无分宗说的批驳等内容。第六章研究了以韩清净为代表的唯识学研究语义学进路。韩清净在治佛学之初,就确立了章句训诂式的佛学研究方法论,他的“唯圣典论”倾向使他成为一位纯粹的唯识学者。本章重点分析了他的三时判教说,以及唯识观、真如观等核心的唯识思想。最后总结,研究了现代性转化的时代要求对近代唯识学研究的影响,指出“袪魅”的现代性诉求使近代唯识学研究在“对向性”上出现了现代转化。从对向性的角度分析了四种进路的得失,指出现代性转化改变了传统佛教义理研究的学术形态。这是今后的佛教义理研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曾忠轩[6](2017)在《抗战前后吉安县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文中认为吉安县商会档案内容丰富,对深化商会史、抗战史以及区域社会史均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本文在整理吉安县商会档案的基础上,考察抗日战争前后吉安县商会的发展与演变,探讨战前商会改组及其内部建设,战时商会改选纠纷与职能变化以及战后商会与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在揭示吉安县商会的时代特征与地域特点,及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政治、经济变迁的同时,试图从“短时段”中对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作进一步分析。国民党统一全国后,开始对各地商会进行整顿。然而,受内战影响,对吉安县商会的整顿工作一直滞后。1935年6月底红军撤离后,在吉安县党部的组织下,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整委会”)宣告成立,吉安县商会进入了长达4个月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围绕对前商会账目的清算,“整委会”与商人(商户)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导致了商人们的不满。不过,“整委会”很快被新商会取代,吉安县商会进入了“萧宗川时代”。在萧宗川的主导下,吉安县商会得到了不小的发展,不仅组织系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还组建了诸如商业夜校、救火总会、商人自卫队等附属机构。在此过程中,萧宗川的权力不断集中,从而导致了萧宗川两届期满后,新任商会理事长接钤视事时的尴尬局面。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作为战时江西中心城市的吉安先是因战而兴,大量人口、商号、工厂的南迁,给吉安商业带来了短暂的繁荣,后又因“浙赣会战”的失利迅速衰落。在战局变动下的吉安商会,不仅一度形成了本籍与外籍商人在改选中激烈纷争局面,且主要职能亦发生了变化,除维持商业秩序、规范商业活动外,以不同形式支援抗战成为其重要的时代职责。抗战胜利后,吉安县商会进入了一个过渡时期。作为特殊时期商会的变体,“商整会”为吉安县社会秩序的重建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它既举办商业登记、整顿同业公会、筹备商会改选等一系列措施,让商业秩序重回正轨,引导吉安各业走向复苏,又整理义渡、整顿消防,在便民利商的同时,也起到了安定人心的作用。在此期间,围绕税费摊派、参议员名额以及余粮配购等事,“商整会”与吉安县政府进行了多次博弈,从而使二者的关系呈现出复杂而动态的面相。1946年后,吉安县商会重新改组。在1947—1949年这三年的时间中,面对政局动荡、商业失序和军人扰市,吉安县商会却有心无力,几乎毫无作为,从而使其在各同业公会中的威信不断下降。伴随着各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不信任,商会的存在之基不断受到削弱,并最终导致其在吉安解放后走向终结。这一点,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与政府关系密切相关的一种写照。
王传敏[7](2017)在《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文中认为晚清以降,中国饱受内忧外患的冲击,其间,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也在扭曲和变异中,逐渐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众多仁人志士都曾满怀救国济民的热情,就各种制度提出富于创见的设想并开展实践。考试权思想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权”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吸收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科举制度、铨叙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等人类政治文明营养,从构想、创制到尝试和改进,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探索与实践的一个重要结晶。台湾地区政治制度及其行政机关运作模式是该制度在政治实践中的余续。自1928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考试院制度以来,孙中山先生创设的五权分立制度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随后,国民政府任命戴传贤先生为考试院院长,考试院筹备处开始启动运作。伴随着《考试院组织法》、《铨叙部组织法》和《考选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发,直到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实现了从宪法层面就考试院制度进行正式立法规定。1947年国民政府开始宣布行宪,《中华民国宪法》用专章共计7条宪法条文对考试院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台湾地区的“考试院”机构运转及其制度建设并没有随着1949年国民党政权迁台而出现中断,相反,却始终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台湾地区“考试院”在六十余年的运行中,理论界与实务界不乏针对制度体系及其部分内容存废的争论,“考试院”自身也不断在争论中进行着调整和完善,其主体原因即在于“考试院”制度背后一直暗藏着“五权”与“三权”、“总统”与“行政院”权力、“国民大会”与“立法院”职能叠合等种种紧张关系。时至今日,“考试院”在制度形式上比较符合“五权宪法”的表征,但就其内容而言,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权能区分的初衷,渐近地走向了权力分立制衡的三权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台湾地区考试权及“考试院”制度在健全人事法制、树立廉能政治和塑造“法治政府”等方面所取得了不少成绩,其自身制度设计及其深化完善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因此,对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及其运行机制进行认真梳理和详尽分析,对于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政府机关公务员相关制度等制度体系,极具“它山之石”的借鉴意义。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应对来自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和困难,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①,当今中国已经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及其制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正日渐实现,凝聚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东方文明也正在以其不争的事实显示了强大的优越性。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中国,显示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一些制度创新成果、发展理念、发展成果、内外政策等也逐渐为世界各国(地区)所承认、推崇、移植。但是,“山不言自高,海不言自深”,况且,当前距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标准相比,距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如何规范政府运行问题、如何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如何促进社会阶层有序流动、如何“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习近平语)”等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与问题,都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新的执政智慧、执政理念来创造性地加以克服和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永远在路上。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国(地区)先进文化的研究,吸收其优秀、科学的基因,使其融入到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建设中,至为必要。纵观历史长河里考试制度的沉沉浮浮,其存在的合理性总是离不开人才选拔的公正性、政权用人的科学性、社会阶层流动的有序性。考试权及其实现乃一国国民人权中的基本成分,应社会之需求而产生,随社会发展而持续活跃,受历史多次检验而持续焕发生命力。在法治中国的视野下对台湾地区“考试院”制度进行研究,取长避短,采取“拿来主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弘扬考试思想的中公开平等与竞争择优的基因,不断探索当下考试制度于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有效路径,厥功甚伟。
刘昕杰[8](2014)在《王宠惠评传》文中研究表明在香港中西区有一条名为"孙中山史迹径"的步行径,它是为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30周年而设立的。在总共十五个站点中,第十一站是位于荷李活道75号的道济会堂。道济会堂是中国第一间华人自立的教会堂。1881年12月1日,被后世誉为"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的王宠惠诞生于此。
董力[9](2012)在《近现代中国责任内阁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责任内阁制系指享有主权的国民通过行使政治决断权产生出的代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平衡是其突出特征,国民主权、有限政府是责任内阁体制背后的理念。近代中国仿行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了内阁制的实践,经历了皇权体制下的内阁制、三权分立下的内阁制、五权分治下的内阁制三个阶段。其间,围绕着内阁制还是总统制更适合中国国情,中国人进行了多种实践,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凡是规定内阁制的宪法多未得到实施,凡是实施中的宪法均为总统集权制。这即是说,近现代中国内阁制存在严重的文本表达与政治实践的背离。究其原因,中国责任内阁体制建设属于政权主导型,自上而下是其路径选择,这肯定要经历一个分权——集权——分权的过程,但无论是主张内阁制还是总统集权制,制度设计背后展现的理念都不是国民主权、三权分立的有限政府,而是诸权归于一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元集权传统随着近代立宪进程而沉潜入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深层,通过语言、思维方式影响中国人的行为选择。无论是革命党人、立宪派还是后来的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阁制实践呈现出的特色是最高决策权本身独立,不受任何制约,在此以下通过权力单项传递设置各级各类衙门行使具体统治权。这反应了一元文化在近现代责任内阁体制变迁时的承续与传递。本文以法律文化学的分析方法为研究路径,通过考察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的变迁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组织体制建设提供历史经验。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三大部分,五章。第一章为第一部分,主要是比较视野下的基本理论分析,即“责任内阁思想传入的中国语境”。首先,本章考察了西方责任内阁的理念与制度,国民主权、有限政府是英法美德日诸国内阁制度的基本理念,各国因地制宜设计的责任内阁制度反映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深深影响。其次,本章考察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内阁的关系,并就中国历史上的内阁制度进行分析,服从于专制皇权、价值指向的一元主义决定了中国历史上的内阁制不能转化为责任内阁制度。再次,本章考察了西方责任内阁思想传入的历史机缘、传入历程及传入时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整合。第二部分为历史考察视野下的近代内阁制,即按照统治形态的不同对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变迁进行研究。其中,第二章为“皇权体制下的内阁制”。首先,本章考察了清末立宪思潮中关于内阁制的论争与设想。其次,本章对《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体系下的内阁制的表达与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皇权体制下内阁制表达与实践的分离进行原因分析。第三章为“三权分立下的内阁制”。首先,本章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设计的内阁制进行规范分析,指出这种包藏革命党人控制国家大权心思的片面内阁制(或称内阁专权制)具有先天缺陷,且开创了工具主义宪法的恶劣先例。其次,本章围绕着内阁制变迁这条主线,对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总体分析,并以“贿选宪法”下的内阁制为个案分析的样本,冷面分析此一时期风起云涌的制宪风潮。此一时期宪法文件不断出台,但宪法效力极低,宪法虚置乃至废弃是突出特色,军阀们玩弄法统的手段越来越纯熟,刺刀保驾下的统治各有其法统,但此一时期所谓选举、所谓议员、所谓国会、所谓宪法,成为阴谋、伎俩、交易的同义词,整个宪政环境完全被污染,中国人的宪法信仰完全被侵蚀。再次,本章对三权分立形式下的内阁制实践进行评析,指出经由《临时约法》、“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的开创先例,法统已糜烂不可用,责任内阁制离国人的期望越来越远,中国人对宪法的信仰己被政治运行的权力决断侵蚀殆尽,“除军阀、兴民权”的国民革命成为政治运动的主题。第四章为“五权分治下的内阁制”。首先,本章对国民党党治国家权能分治、五权分治体制进行介绍,强调党治国家体制是中国宪法文化的一次更新,实现了从个人集权向集团集权的转变,解决了辛亥革命以来政权合法性基础论证的问题。其次,本章考察了党治国家体制下训政时期的内阁制建设,先阐释作为前置性问题的党政之关系,继而以抗战为界点考察抗战前及抗战期间的内阁制的争论与实践,最后就训政时期内阁制建设进行评析,指出国民党与政府之关系非责任内阁制的中国表达,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也不符合责任内阁制的要求,至于抗战时期的国防最高委员会则将常规科层制下的行政权变为其附庸,内阁制从未成为政治现实。再次,本章考察了四六宪法下的内阁制争论与实践,先就四六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设置的历史渊源进行探析,接着依据经典宪政理论对四六宪法下的内阁制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指出四六宪法下“修正的”总统制(或称结合总统制与内阁制部分特征的混合体制)因个人集权的需要蜕变为个人独裁体制。最后,本章对党治国家体制下的内阁制进行评析,指出改组后的国民党“以俄为师”,厉行党治,较好解决了政权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组织动员,从而取得全国政权;但因内外种种原因本身未能实现从革命型政党向法理型政党的转变,常规科层制也贯彻不彻底,全能政治反倒因为派系林立、军事斗争的失败而崩溃,有限的责任内阁体制终究未能建立。第三部分为本文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本章对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的变迁历程进行总结,指出其变迁历程的权力支配、人治主义和工具主义特征。其次,本章以法律文化学的分析方法探究决定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变迁走向的文化基因——一元集权传统是如何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近代以来一元集权文化沉潜入中国人思想观念的深层,表面上看支配中国人行为模式的是宪法法律,实际上是权力;中国形式上标榜立宪主义、责任内阁,实际上是人治主义与权力支配。一元文化通过语言、思维模式发挥功能,所谓宪法、政府、选举、政府在近代中国成为交易、伎俩、工具的代名词,权力归于一元是中国人设计政权组织形式的出发点,是思维构建的基石。最后,本章根据前文研究,寻求历史的智慧,总结可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孔祥增[10](2011)在《中国国民党党营经济事业研究(1945-1949)》文中认为中国国民党党营经济事业的创办,是其党务经费体制变革的产物。训政时期,国民党实行“以国养党”之制。党费取自国库,是“以党治国、党国一体”训政体制下诸多国民党人的主观期许,也是“党费自给”的目标在巨额经费需求面前流于空言的一种现实选择。战后,国民政府由训政向宪政过渡,“以国养党”失去合法性基础,国民党党费自筹成为一种必然的现实渴求。征收党费与捐款等传统党费自给之途,早为事实证明是无法实现的奢望。故而筹办党营经济事业,以党企盈余作为党务经费的来源,遂成为全党共识。党营经济事业的战后兴办,是国民党党费自筹的历史选择与因应宪政体制下党务经费体制变革的现实需求。1945年,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事业养党”的方针。由国民党主导的敌伪资产的战后大接收,为党营经济事业的兴办提供了绝好的历史机缘。国民党以敌伪产业拨补抗战损失为名,通过转账拨付的形式,价购了一批规模宏大、实力雄厚的敌伪产业,基本确立了党营经济事业的规模。在中央财务委员会的积极筹组下,党营经济事业由中央至地方,从工厂实业到商贸金融,逐步建立来。同时,各地方党部亦因利乘便,陆续建立各地党营经济事业。由此,依托组织的力量,国民党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庞大的党营事业体系。在中央财务委员会的经营擘划下,党营经济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各党营事业公司的年度盈余决算及逐月提拨的利润分成,成为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事业养党”得到一定程度地实现。党营经济事业甫经建立,根基未固,其总体规模与实力难以维持浩大的党务经费开支,“事业养党”的真正实现尚需时日。随着国内经济条件的日趋恶化与战局的巨大逆转,党营经济事业逐步陷入经营困境,并伴随国民党政权多次播迁直至宣告在大陆的终结。党营经济事业以一般企业的姿态出现,实施企业化经营。透过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央财务委员会对党营事业公司从组织、人事、财务等诸多层面加以管控,是整个党营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行使对党营经济事业的稽核监察权。党营事业公司既受中央财务委员会的最高控制,又受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督导,由此形成党营经济事业的双重管理体制。中国国民党通过一系列较为周密的制度设计,基本实现了对党营经济事业的控制。党营经济事业融企业经营与政党行为于一体,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实践方式,是介乎于国营与民营之间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党营经济事业在战后初创,尚处于奠基时期,其总体规模和实力尚难以与发展已久的民营与国营企业相比。然而各党营事业公司于所在区域和行业,多为规模宏大、实力雄厚之业界翘楚,加之党营事业本身是一整体完备的事业体系,并具有强势的政治背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党营经济事业利用执政党的优势地位,在贷款申请、原料采购、成品销售等诸多方面得到政府的庇护,表现出“以政利党”的特色;同时又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法令,成为政府以资利用的重要力量,对维系国民党政权有着重要的政治功用,从而展现出“以党利政”的一面。各党营事业公司多注重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希求树立党营事业的良好形象。但作为国民党“化国家之财为一党之私”的产物,党营经济事业依恃特权庇护,自然备受时人的诟病和责难。
二、独立董事的“三性”和“五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独立董事的“三性”和“五权”(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中信义义务的理论困境 |
第一节 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理论及其假设性前提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中信义义务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
一、控制权强化机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冲击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中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义关系 |
三、双层股权结构中信义义务理论的完善方案及其评价 |
第二章 公司控制结构视角下信义义务的分析路径 |
第一节 公司控制结构视角下信义义务理论的重新审视 |
一、信义义务与公司的资本结构 |
二、信义义务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
三、信义义务与公司的控制结构 |
第二节 分析路径之一:信义义务与公司的控制主体 |
一、公司的控制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二、公司控制主体的影响力范围 |
三、信义义务与其他控制权约束机制 |
第三节 分析路径之二:信义义务与公司的其他参与主体 |
一、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其他参与主体 |
二、信义义务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本构造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中的利益格局——以科创板上市的优刻德公司为例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主体:双层股权结构中的控制股东 |
一、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认定 |
二、控制股东特别表决权的解构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客体:双层股权结构中的投资者 |
一、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与公司目的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中信义义务的客体 |
第四章 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忠实义务 |
一、控制股东不得束缚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
二、控制股东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之一:公平交易的义务 |
三、控制股东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之二:竞业禁止的义务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 |
一、控制股东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中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违信责任与救济路径 |
第一节 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司法救济路径 |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以特别表决权形成的公司决议为中心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新战场:公司诉讼委员会与投资者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孙中山监察思想及对当代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核心概念和理论框架 |
1.监察的概念 |
2.监察与纪检关系概述 |
3.马克思主义角度的三权分立思想 |
二、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中西来源及理论基础 |
(一)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中西来源 |
1.对古代监察思想的批判及吸取 |
2.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监察思想的借鉴 |
(二)孙中山监察思想的理论基础 |
1.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本土理论 |
2.孙中山监察思想西方政治依据 |
三、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一)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历史进步性与局限性 |
1.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2.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二)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主要内容 |
1.权能分治 |
2.主权在民 |
3.监察独立 |
(三)孙中山监察思想的主要特点 |
1.监察权的权威性 |
2.监察权的独立性 |
3.监察权的宪政性 |
4.监察权的民主性 |
四、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1.合理界定权力范围 |
2.加强过程监督 |
3.完善法规制度 |
(二)要突显人民监察主体地位 |
1.以人民作为主人 |
2.官员为人民公仆 |
(三)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制约思想 |
1.主权在于人民 |
2.区分政权与治权 |
(四)孙中山监察思想与当今中国体制改革论述分析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5)中国近代唯识学研究的范式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创新点 |
第一章 近代佛教的衰落与法相唯识学的复兴 |
第一节 近代佛教的衰落的原因及表现 |
第二节 近代佛教的革新 |
第三节 近代唯识学研究的兴起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唯识学研究的范式构建 |
第一节 学术分科背景下近代唯识学研究的范式抉择 |
第二节 三系唯识与四种进路 |
小结 |
第三章“假圣言量为比量”:欧阳竟无唯识研究的哲学进路 |
第一节 生平事略 |
第二节 学术精神与唯识研究的哲学进路 |
第三节 以法相学重构全体佛法的唯识思想 |
小结 |
第四章 在言教变迁中寻找真实:吕澂唯识研究的历史学进路 |
第一节 生平事略 |
第二节 历史学进路的“佛教研究法” |
第三节 唯识学思想史研究 |
第四节 唯识义理研究 |
第五节 性寂与性觉之诤 |
第六节 对中国佛教的批判 |
小结 |
第五章 依内证而总持:太虚唯识研究的宗教进路 |
第一节 生平事略 |
第二节 以内证经验融摄诸学:唯识学研究的宗教进路 |
第三节 对全部佛法的判摄和法相唯识学的定位 |
第四节 教观并举的唯识思想 |
第五节 论法相必宗唯识 |
小结 |
第六章 从语义觉到如实觉:韩清净唯识研究的语义学进路 |
第一节 生平事略 |
第二节 语义学进路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三时判教思想 |
第四节 《十义量》中所见阿毗达磨 |
小结 |
总结:以“对向性”反思四种研究进路 |
第一节 现代性转换中“中国佛教”的失落 |
第二节 四种进路的“对向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抗战前后吉安县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主要资料与基本框架 |
上编 抗战前后吉安县商会档案整理 |
凡例 |
一、吉安县商会民国二十五年全年实录 |
1、吉安县商会民国二十五年度全年实录书目 |
2、吉安县商会民国二十五年度工作报告书序 |
3、商业夜班学校 |
4、吉安市救火总会 |
5、吉安市商人自卫队 |
6、吉安商会执监委员、职员名册 |
7、吉安县商会组织系统表 |
8、吉安县商会会议录 |
9、吉安县各同业公会会员名册 |
10、吉安县各业同业公会执监委员名册 |
二、1940 年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实录 |
1、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实录次序 |
2、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宣言 |
3、吉安县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姓名名单 |
4、吉安县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职员姓名 |
5、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场规则 |
6、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议事日程表 |
7、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各业公会会员代表姓名 |
8、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代表大会非公会会员代表姓名表 |
9、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开幕词 |
10、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主席闭幕词 |
11、吉安县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纪录 |
12、调解案件 |
13、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一日执委第一次会议 |
三、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工作报告(1945-1946 年) |
1、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工作报告目录 |
2、工作报告弁言 |
3、举办商业登记 |
4、调查事务经费 |
5、健全公会组织 |
6、选举职团参议 |
7、办理税务事项 |
8、办理收购余粮 |
9、公益救济事项 |
10、公用公安事项 |
11、向县建议事项 |
12、劳资纠纷事项 |
13、建筑本会新厦 |
14、整理消防事项 |
15、整理义渡事项 |
16、捐派种类金额 |
17、处理调解案件 |
18、筹备改选经过 |
19、垫用经费概数 |
20、摊派余粮差价 |
21、吉安商会整理委员会整理期间历次会议记录 |
22、1946 年吉安县会员代表大会口号、标语 |
四、吉安县商会、同业公会等章程、约规 |
1、江西省吉安县商会章程(1940 年) |
2、吉安县商会章程(1943 年) |
3、吉安县竹木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准则(1947 年7月 11 日) |
4、吉安县茶点、面馆商业食□业同业公、工会联合议协约规 |
5、江西省吉安县行纪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
6、吉安县商会特种委员会简章 |
7、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吉安市救火总会社会商业服务队服务规则 |
8、创办商业补习学校募捐□ |
9、非常时期商会及商业同业公会职员办理目的事业奖惩办法 |
五、吉安县商会往来公函(1941-1949 年) |
1、江西全省商会联合会代电函件 |
2、与各地商会往来函件 |
3、商号入会、退会相关函件与会员证书 |
4、吉安市救火总会相关名册、公函 |
5、1942 年前后与食盐配购情事相关函件 |
6、徐建中、朱志懋任职期间相关函件(1943-1945 年) |
7、邓玉麟任职期间相关函件(1945-1949 年) |
六、吉安县商会同业公会委员(理监事、职员)会员名册 |
1、1940 年吉安县各同业公会委员名册 |
2、1943 年吉安县各同业公会理监事、会员名册 |
3、1946 年吉安县各同业公会职员(理监事)、会员名册 |
4、其它时段吉安县商会与各同业公会职员(理监事)、会员名册 |
下编 抗战前后吉安县商会研究 |
第一章 清末民初吉安县商业发展以及商会创建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交通网络 |
一、行政沿革 |
二、交通网络 |
第二节 商业发展与商会创建 |
一、持续发展的吉安县商业 |
二、从保商局到商会 |
第二章 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的组建与终结 |
第一节 吉安县党部与商会整理委员会的组建 |
一、国家政策与商业环境 |
二、“整委会”的成立及其运作 |
第二节 清算委员会的困境与新商会的成立 |
一、清算委员会的成立 |
二、清算工作面临的困境 |
三、困境根源及其结局 |
四、新商会的成立 |
第三章 1935-1937 年吉安县商会的“救市”与萧宗川的“集权” |
第一节 商业衰败与商会救市 |
一、商业衰败的表现 |
二、商业衰败的原因 |
三、商会的救市举措 |
第二节 萧宗川与吉安县商会的组织建设 |
一、执监委员的构成 |
二、各个科室的设置 |
三、商会组织系统的完善 |
第三节 派生机构的组建 |
一、开设商业夜班学校 |
二、成立吉安救火总会 |
三、组建商人自卫队 |
第四章 战局变动与吉安县商会的权力之争(1937-1945 年) |
第一节 先兴后衰:战局变动下的吉安商业 |
一、“赣北沦陷”与吉安商业的繁荣 |
二、“浙赣会战”与吉安商业的衰落 |
第二节 权力争夺:新势力的进入与商会改选纠纷 |
一、1940 年商会改选的顺利进行 |
二、1943 年商会改选之争 |
三、1944 年徐建中被迫辞职 |
第三节 变与不变:抗战时期吉安县商会的主要职能 |
一、维护工商 |
二、积极抗战 |
第五章 战后吉安县商会整理委员会与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1945-1949 年) |
第一节 商业凋敝与“商整会”的成立 |
一、商业凋敝的表现 |
三、“整委会”的成立及其人员构成 |
第二节“商整会”重建地方社会秩序的努力 |
一、重建吉安县商业秩序 |
二、资助地方公共事务 |
第三节“商整会”与吉安县地方政府 |
一、税费摊派案 |
二、参议员名额案 |
三、配购余粮案 |
第四节 劳资纠纷、军人扰市与吉安县商会的终结 |
一、劳资纠纷不断 |
二、军人扰乱市场 |
三、“志业商店”会员纠纷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硕士期间相关科研情况 |
致谢 |
(7)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目标及论文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分权理论视角下的考试权 |
一、西方权力分立理论概述 |
(一) 西方古代分权思想概述 |
(二) 洛克的二权分立理论 |
(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
二、中国传统分权思想萌芽 |
(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权力分立思想 |
(二) 秦汉、三国时期的君主权力制约思想 |
(三) 唐宋时期的权力制约思想概述 |
(四) 明清时期的权力制约思想概述 |
三、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
(一) 孙中山对西方分权理论的批判与吸收 |
(二) 五权宪法的提出 |
(三) 孙中山的宪政路线 |
四、考试权概念及其内涵、功能 |
(一) “考试权”源起及其应用 |
(二) 考试权的概念 |
(三) 考试权所体现的自然价值原则 |
(四) 考试权的功能 |
(五) 考试院在实践中承载的寄托 |
第二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历史溯源 |
一、民国时期考试院的发展概况 |
(一) 创设时期 |
(二) 起步发展时期 |
(三) 曲折发展时期 |
(四) 行宪后的调整变轨发展时期 |
二、民国时期考试院的组织体制 |
(一) 考试院及其分支机构职权的立法规定 |
(二) 考试院的组织机构体系 |
三、考试院的运行状况 |
(一) 健全法规体系 |
(二) 履行考选职能 |
(三) 履行铨叙职能 |
四、民国考试院制度的现实及理论困境 |
(一) 考试院与其他机关的利益博弈 |
(二) 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存废之争 |
(三) 考试制度的复古与创新之间的纠结 |
(四) 考试院制度的顶层设计与现实国情的脱节 |
第三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的文本分析 |
一、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宪法”渊源 |
(一)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的考试院制度 |
(二)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考试院制度 |
(三) 历次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中的“考试院”制度 |
二、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律渊源 |
(一)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律目录 |
(二) 台湾地区“考试院”部分现行法律 |
三、台湾地区“考试院”其他法律渊源 |
(一)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规命令渊源 |
(二)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行政规则渊源 |
四、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的立法现状 |
(一) 立法规模相对庞大,分类比较精细 |
(二) 立法过程相对连续,修订相对频繁 |
(三) 立法质量相对较高,法治意识较强 |
第四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治实践 |
一、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治实践背景 |
(一) 历次“宪改”的立法目标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历次“宪改”中的“考试院” |
(三) 台湾地区民主政治宏观背景对“考试院”的影响 |
二、台湾地区“考试院”的组织改革 |
(一) 法定基本架构 |
(二) “考试院会议” |
(三) 典试委员会 |
(四) “人事制度与兴革规划小组” |
(五) “考试院”管辖对象 |
三、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机制变革 |
(一) 革新人事管理制度 |
(二) 恢复公职候选人考试 |
(三) 调整铨叙履职方式 |
(四) 改进丰富考试技术 |
第五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困境与出路 |
一、“考试权”备受争议的诸种原因 |
(一) “权能分治”的法理界分不够清晰 |
(二) 铨叙职能的叠合问题比较突出 |
(三) 考试权独立的生存空间备受挤压 |
二、“修宪界限”论争及其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一) “修宪界限论”的主要观点 |
(二) 台湾地区“修宪”产生的情境变化 |
(三) 台湾地区采行的“修宪边界”立场态度 |
(四) “修宪边界”立场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三、台湾地区政党轮替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一) 民进党执政理念对“考试院”的影响 |
(二) 政党轮替催生现代文官制度 |
(三) “考试院”与“行政中立法”的创制 |
四、“考试院”现行运作制度有待补全、调整的若干方面 |
(一) “考试独立”有待规范 |
(二) 训练业务范围有待厘清 |
(三) 考绩职能发挥有待改进 |
(四) 弹性用人政策有待完善 |
第六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资鉴 |
一、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打破社会阶层固化,激发社会活力 |
(二) 整合统一培训资源,提升治理能力 |
(三) 加强政绩督考课责,提升政府效率 |
二、在深化考试文化建设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创新考试文化思想 |
(二) 丰富考试内容方法 |
(三) 完善考试监督机制 |
(四) 营造理性文化环境 |
三、在提升国家公务员专业化建设水平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 |
(二) 推进分类考试,完善公务员分级考试制度 |
(三) 健全考试法规体系,提升公务员管理法治化水平 |
(四) 增强公务员考试资源的“效益理念” |
四、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建立国家公职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
(二) 优化选贤任能机制 |
(三) 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活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王宠惠评传(论文提纲范文)
一、早年成名 (1881~1910) |
(一) 革命之家 |
(二) 钦字第一 |
(三) 在日游学 |
(四) 赴美留学 |
(五) 旅欧成名 |
二、初入政坛 (1911~1916) |
(一) 外交总长 |
(二) 泗水事件 |
(三) 赋闲上海 |
(四) 宪法刍议 |
(五) 王氏宪草 |
(六) 拥护共和 |
三、折冲樽俎 (1917~1921) |
(一) 修法倡宪 |
(二) 华府会议 |
(三) 力争国权 |
(四) 弱国外交 |
四、好人谋国 (1922~1926) |
(一) 好人政治 |
(二) 好人政府 |
(三) 折冲南北 |
(四) 国际法官 |
(五) 法权会议 |
(六) 法权报告 |
五、参订法统 (1927~1934) |
(一) 司法院长 |
(二) 刑民法典 |
(三) 司法改良 |
(四) 初收法权 |
(五) 约法训政 |
六、抗战外交 (1935~1945) |
(一) 赴日斡旋 |
(二) 再掌外交 |
(三) 抗战宣传 |
(四) 大国外交 |
(五) 开罗会议 |
(六) 战后秩序 |
七、落日余晖 (1946~1958) |
(一) 战后行宪 |
(二) 首届院士 |
(三) 赴台释法 |
(四) 硕学丰功 |
(9)近现代中国责任内阁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对象、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0.1.1 研究对象及选题缘由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0.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1 责任内阁思想传入的中国语境 |
1.1 西方责任内阁的理念与制度 |
1.1.1 殊途同归的责任内阁理念 |
1.1.2 因地制宜的责任内阁制度 |
1.1.3 责任内阁制度的文化底蕴 |
1.2 内阁制度的本土资源 |
1.2.1 传统政治文化与内阁 |
1.2.2 中国历史上的内阁制度 |
1.2.3 中国历史上内阁制度之局限 |
1.3 西方责任内阁思想的传入 |
1.3.1 西方责任内阁思想传入的历史机缘 |
1.3.2 西方责任内阁思想在中国的传入 |
1.3.3 责任内阁思想传入的特点 |
2 皇权体制下的内阁制 |
2.1 清末立宪思潮中关于内阁制的论争与设计 |
2.1.1 清末立宪思潮中关于内阁制的论争 |
2.1.2 官制改革中对内阁制的设计 |
2.2 皇权体制下内阁制的表达与实践 |
2.2.1 《钦定宪法大纲》下的内阁制 |
2.2.2 《重大信条十九条》下的内阁制 |
2.2.3 皇权体制下内阁制的评析 |
3 三权分立下的内阁制 |
3.1 《临时约法》与内阁制 |
3.1.1 《临时约法》关于内阁制的设计 |
3.1.2 《临时约法》下内阁制的实行与破坏 |
3.1.3 《临时约法》下内阁制失败之分析:谁在破坏责任内阁制的精神 |
3.2 军阀统治时期的内阁制 |
3.2.1 军阀统治时期内阁体制的变迁:总体描述 |
3.2.2 “贿选宪法”下的责任内阁制:个案分析 |
3.2.3 两个需要交代的问题:南方政权与省宪运动下的政权 |
3.3 三权分立下内阁制的评析 |
4 五权分治下的内阁制 |
4.1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
4.2 训政时期的内阁制 |
4.2.1 前置性问题:训政时期的党政关系 |
4.2.2 训政时期的内阁制(一):1928-1937 |
4.2.3 训政时期的内阁制(二):1938-1946 |
4.2.4 训政时期内阁制的评析 |
4.3 四六宪法下的内阁制 |
4.3.1 四六宪法下内阁制的历史渊源 |
4.3.2 四六宪法下内阁制的设计与实践 |
4.3.3 国宪体制下内阁制实践的评析 |
5 结论 |
5.1 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的变迁特点 |
5.2 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变迁的文化基因 |
5.2.1 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文化 |
5.2.2 影响近代中国内阁制实践的一元文化 |
5.2.3 一元文化的作用机制 |
5.3 近现代中国内阁体制变迁的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国民党党营经济事业研究(1945-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分析 |
三、国民党党营事业概说 |
四、研究主题的界定与解析 |
五、研究的基础与创新点 |
六、论文的基本架构 |
第一章 党营经济事业的缘起 |
第一节 从国民党党务经费问题谈起 |
一、政党经费概说 |
二、国民党党务经费的基本范畴及支用原则 |
三、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来源 |
第二节 “以国养党” |
一、“以国养党”的政治基础——以党治国的训政体制 |
二、“以国养党”的心理写照 |
三、“以国养党”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从“党员养党”到“事业养党” |
一、“党员养党”的提出与具体实践方式 |
二、对重塑革命精神的期许与党外批评的因应 |
三、理想与现实的冲撞 |
四、宪政实施与党务财政体制变革 |
五、宪政实施前景下“事业养党”方针的逐步确立 |
第二章 党营经济事业的筹组兴办 |
第一节 党营经济事业的萌生 |
一、革命党人利用党营经济事业的最初设想与实践 |
二、“大家都成资本家”——鼓励党员个体经营经济事业 |
三、各级党部经营党营经济事业的实践 |
第二节 组织调整与基金筹募 |
一、党营事业的组织管理者 |
二、党费基金的筹募 |
第三节 党营经济事业的兴办(一)——国民党的审慎投资与党营经济事业的创办 |
一、移花接木——巧夺民营银行为党的金融机构 |
二、国民党的贸易公司——树华公司的建立 |
三、由地方党营事业而来的安徽农产公司 |
四、中统局的党营事业 |
第四节 党营经济事业的兴办(二)——价购敌伪资产与中央党营经济事业的大规模兴办 |
一、战后接收与资金瓶颈的突破 |
二、齐鲁公司暨兴济公司的成立 |
三、恒大公司的筹组成立 |
四、益华公司及兴台公司的成立 |
第三章 党营经济事业的发展与落幕 |
第一节 党营事业体系的有机协调 |
一、党营事业体系的建立 |
二、党营事业间的协作配合 |
第二节 党营事业的经营境况 |
一、经营的艰难困境与应对 |
二、一定时期内的发展 |
三、经营绩效的分析 |
第三节 党营事业的经营模式与市场营销——以齐鲁公司与恒大公司为主体的探讨 |
一、产销结合的经营模式 |
二、业务推展与市场分析 |
三、营销方式的探析 |
第四节 党营经济事业的衰败与落幕 |
一、金圆券改革的失败与党营经济事业走向衰落 |
二、战局的根本逆转与党营事业公司的应变 |
三、大陆时期党营经济事业的终结 |
第四章 党营公司的内部管理 |
第一节 股权与经营决策权的探析 |
一、股东与股东会 |
二、董事与董事会 |
第二节 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 |
一、公司的组织体系 |
二、党营企业的当家人——董事长 |
三、专门人才的支撑——党营企业的经理人 |
第三节 党营企业职工管理探析 |
一、党营企业的职员管理 |
二、党营企业对工人的控制与管理 |
第五章 党营公司的“党有、党治与党享” |
第一节 党营事业公司的所有权 |
一、党营事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
二、中央所有与地方所有间的冲突 |
三、团营经济 |
第二节 党营经济事业与国民党派系关系的探讨 |
一、党营经济事业与CC豪门资本的交织 |
二、党营事业与国民党的派系纷争 |
第三节、国民党对党营事业的控制体系 |
一、组织人事与经营决策权的控制 |
二、财务的控制与监督 |
三、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党营事业的监察权 |
第四节 党企盈余与党务经费供给 |
一、党营事业对党务经费的有限反哺 |
二、变相的党库通国库 |
结语:党营经济事业的综合评价 |
第一节 “事业养党”的探析 |
第二节 介乎于国营与民营之间——企业形态与经济地位的考察 |
一、民生主义的实践方式 |
二、以民营企业的姿态出现,又具国营企业同样的官方色彩 |
三、党企经营及其地位评析 |
第三节 以政利党与以党利政——党企与党、政府、社会关系的探讨 |
一、党营事业的特权庇护 |
二、对国民党政权的维系功能 |
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期许与社会舆论对“党僚资本”的批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独立董事的“三性”和“五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D]. 王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双层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研究[D]. 姚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孙中山监察思想及对当代启示[D]. 周晖. 长江大学, 2020(02)
- [5]中国近代唯识学研究的范式与进路[D]. 覃江. 南京大学, 2020(04)
- [6]抗战前后吉安县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D]. 曾忠轩. 江西师范大学, 2017(03)
- [7]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D]. 王传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8]王宠惠评传[J]. 刘昕杰. 政治法学研究, 2014(01)
- [9]近现代中国责任内阁体制研究[D]. 董力. 武汉大学, 2012(06)
- [10]中国国民党党营经济事业研究(1945-1949)[D]. 孔祥增. 南京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