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保守主义的财产观_保守主义论文

西方保守主义的财产观_保守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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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0)02-104-109

当今世界主流意识形态都承认财产作为一个政治概念的重要性,承认财产是决定生活、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状态的最重要的单一因素。当然,不同的意识形态出于各自的人性观和人类状况哲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财产观。①不同意识形态在财产观上的重大差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论者就认为,若要深刻理解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区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检验各自对待财产的态度。[1](P67)社会主义者对待财产的态度无需赘言,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在维护私有财产制度这一点上完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

所有的保守主义者都把财产当作首要的崇拜物,把所有权问题视为保守主义的核心,把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当作保守主义最重要的目标之一。[2](P94)保守主义者往往会把各种公认的价值观与现行的财产所有制联系起来,诸如自由、权利、平等、自治、幸福、秩序等等。在保守主义者看来,财产的重要性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维护私有财产制度的理由在于它是人性、自由、家庭以及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

保守主义者首先把财产视为一种权利,而且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自然的权利”。保守主义的鼻祖伯克认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习惯性权利”(prescriptive rights)之一,这种权利与生命和自由同等重要,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世界上没有任何权力能够触及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财产。”[3](P215)需要指出的是,伯克极力维持的习惯性财产权与欧洲启蒙时代的财产观有着重大的差异,尤其与把财产视为人类堕落之源的卢梭激进哲学尖锐对立。在此,我们有必要将伯克的财产观与作为英语世界自由主义思想源头的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加以比较,以期更全面地把握伯克传统的保守主义财产观的特性。按照麦克弗森的观点,霍布斯以降英国政治思想的主线是所谓的“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这种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洛克的政治哲学,而洛克学说的真正核心是财产权学说。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阐发的财产权理论来源于17世纪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洛克的惊人成就就在于在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基础之上构建起财产权学说,并凭借这种权利清除了所有对自然权利的限制。[4](P63)虽然当今学者对于麦克弗森的观点和洛克的财产观仍有争议,但财产观在洛克学说中的重要地位已经得到学术界广泛的认同。[5](P61-123)洛克与伯克财产观有两点不同值得注意。首先,两人都持一种广义的财产观,但是两人财产概念的范围是不同的。洛克所说的“property”并非单纯物质意义上的财物,而是“所有物”或“占有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内的人的基本权利。伯克所说的“property”也不是狭义的“财产”,而是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演化而来的一种代代相传的权利关系。相比之下,伯克的财产概念涵盖的范围要比洛克的财产概念狭窄,主要是指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关系。其次,虽然两人都强调财产权不可侵犯,但两人为财产权辩护的理由是不同的。洛克财产观是立足于自然权利学说,财产权合法性的源头是自然状态,这种超验的合法性是出于抽象的理论推导;伯克财产观则是立足于历史和惯例,财产权合法性的源头是延续至今的既定事实,财产分布的现状决定了其具备事实上的合法性。可见,洛克眼中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和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其正当性来自劳动,而伯克并不把财产权看作是一种自然的和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其正当性来自于长久以来的占有状况。伯克所说的财产,尤指根据古老的习惯权利而占有的地产,这些地产的所有权在若干个世纪的长久时代之前就已经形成,并成为一种惯例,因而赋予土地所有者种种权利和资格。不仅如此,在伯克看来,私有财产,不论其起源如何,长久使用和享有本身就为其提供了合法性。他在1790年时写道:“有可能你周围的许多资产是凭借武力取得的,那是几乎与迷信一样恶劣的事情,而且不乏无知。然而,那是很古老的暴力,在开始时可能是错误的事情,却会被时间神圣化,成为合法的事情。这或许是我身上的迷信以及无知,但是,我宁愿留在无知和迷信之中,不愿被启蒙和净化,从而离开法律和自然正义的种种首要原则。”[3](P217)可以看出,伯克与洛克在财产权概念上的差异也反映出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区别。实际上,保守主义者如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也是同时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东西,但保守主义者不是把广义的财产上升为抽象的天赋人权,而是视为一种习惯性的生活方式。保守主义者致力维护的正是这样一种由来已久的生活方式,物质意义上的财物不过是体现和传承这种生活方式的媒介。正如一位当代保守主义者所说:“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满足了生活之需,但从一个更宽泛的意义上说,财产同时保护了自由和生活。如果你的财产是安全的,你的自由也就是安全的;如果你的自由得到保障,你的生活也就得到了保障。并不是说狭义的财产比自由和生活更为可贵。更确切地说,财产乃是由于其自身扩展成为一种惯例和方式,因此它本身就是目的。”[6](P57)

保守主义者从各个角度论证了财产权的重要性,有些论证与自由主义者的财产观基本一致,但保守主义者有一点与自由主义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即他们把财产权观念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把财产视为人性的需要。在保守主义者看来,财产权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人性的权利,拥有财产是人性的本能,因此成为一项根本性的权利。“财产的本能乃是人性的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任何废除财产的尝试一旦取得成功,只会造成无尽的痛苦。”[7](P115)财产绝非仅仅是人的身外之物,财产的意义在于它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本质特征,是人有别于动物的一个基本标志。摩尔(Paul Elmer More)写道:“对于文明的人类而言,财产权比生活的权利更重要。所有使我们的生活比野兽更有意义的事物,几乎都是与我们的财产相联的。”[1](P67)不仅如此,保守主义者还把财产视为人格的延伸,人类的核心价值观在于对人格的尊重,每一个人的自我意识都试图以划定属于自己的东西来证明自身的存在。换言之,财产是自我实现的一种形式,是权利自身的一种证明。黑格尔从哲学上论证了财产的本质和价值,强调所有权乃是个性完善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P50)在黑格尔这里,所有权关系成为把人与自然结合起来的基本关系,因此它就成为各种客体社会化的首要阶段,也是所有更高层次制度的前提条件。借助于财产,人类得以把意志赋予人类世界,由此可以发现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自我。如果没有一种财产制度,人们就无法确认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样东西属于自己,因而不能自由地利用任何东西,也不能期望任何企图能把这些东西的使用权赋予给他。只要确立起财产制度,一样东西成为一项财产,就不再是无生命的物件,而是转化为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交汇点。因此,在保守主义者看来,人类根深蒂固地离不开私有财产。[2](P99-100)

在保守主义者看来,财产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不受他人控制乃至独立于国家的全部条件。他们的论点或许可以概括为“财产使人得以自由”。一个人只有无需仰仗他人或机构,尤其是政府,为自己提供食物、庇护所和物质舒适,才能够享有独立和隐私。拥有财产乃是人们能够自立并自由地做出选择的前提。[9](P38)也正因此,美国保守主义者柯克认为:“财产与自由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平等化并非经济进步。把财产与私人占有分离,就抹杀了自由。”[10](P18)哈耶克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财产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哈耶克所主张的消极自由可以回溯到古典的自由观,即以占有私有财产为核心的自由。哈耶克之所以极力攻击、反对积极的自由,原因就在于他认为,这种自由观将使人们把自由与社会权力联系在一起,从而对私有财产的神圣性造成侵害。在《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指出,将权力意义上的自由混同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必然导致将自由等同于财富,某些人因此会打着“自由”的旗号要求重新分配财富,从而使“自由”的魅力为人所利用,最终为鼓吹破坏个人自由的诡辩敞开大门。[11](P35-37)

保守主义者维护私有财产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它提供了社会延续性的基础。家庭是私有财产的基本占有单位,维护私有财产也就意味着维护作为首要社会构成单位的家庭,从而确保了社会的延续性。伯克对此评论道:“在我们家庭中延续我们财产的这种权力……是最倾向于延续社会自身的那种东西。它使得我们的弱点服从于我们的德行;它甚至于把仁爱移植到贪财上面来。家庭财富的、以及伴随着世袭占有而来的(与之最为有关的)显赫名望的享有者,就是这种传递过程的天然保安人员。”②一位当代学者认为,保守主义的财产理论带有很强的罗马色彩。在罗马法中,尤其是铜表法和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家庭”(familia)的本意就是指财产,尤指不动产。土地、森林,所有的财产都是作为“家长”(patria potestas)的世袭财产。在整个罗马共和国时期,财产始终与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的财产权始终是受到否定的,以至于完全无从知晓和不可想象。只是到帝国时期,家庭对财产的控制才开始削弱,个人继承家庭财产的情况不断增加。[1](P68)保守主义财产观的本质及其所蕴含的明显的罗马封建因素,在西方的习俗和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现代保守主义者认为,罗马民法和英国习惯法都是坚持私有财产制度的。关于财产的法律先于现代经济体系的形成,先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因此,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就必须追溯到西方的道德传统,追溯到数百年来不断演变和延续的正义原则。财产观念起源于把家庭作为首要的社会组成单位,财产的功能是联系不同的家庭集团。如果人们相信基督教关于家庭的原则,就会明白财产乃是家庭的道德功能的自然伴生物。[12](P22)总之,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在公民社会中有其道德的和现实的起源,因此,关于财产的习俗和习惯法也同样具有独立的合法性。家庭是财产占有的基本社会单位,它具有自主和独立的性质,其稳定性也就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础。

考虑到保守主义的人性观,我们就不难理解保守主义者为什么会把私有财产视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原动力,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努力,进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繁荣。显而易见的现实是,人性的本质决定了人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政府的义务就是适应人性的这种永恒事实。它们的目标(人们势必认为是它们之所以创立的最初目的)仅仅是避免自私的个人追逐给个人目标所带来的不便……人们的野心乃是一种自然权利,因为它的目标不是为了消除他们服从于政府的竞争精神,而是为了控制竞争精神,防止竞争精神以狂暴的、欺骗性的或反社会的面目出现。”[13](P100-101)伯克十分明确地肯定个人私利对于国家的作用:“除了公益事务,还必须有某种刺激,使私利与公益的事务共同运作起来。富人应该被允许珍视他们的钱财,如果他们不珍视,就不可能有富人了。聚财的愿望是一条原则,没有这一原则,他们服务于国家的方法就不能存在了。对于赚钱的爱好,尽管有时遭到讥笑,有时被推至邪恶的极端,却是所有国家繁荣的主要原因。”[3](P217)伯克的这段话,不由使人想起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著名命题。确实,作为18世纪的同时代人,斯密与伯克一个是经济自由主义者,一个是政治保守主义者,一个被公认为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学的奠基人,一个则是公认的保守主义政治教义的鼻祖,两人思想的联系与差异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14](P490-514)拉斯基(Harold Laski)认为,两人观点的起点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说他们有着相同的世界观,两人都提倡经济自由主义,也都致力于把财产所有者解放出来。[15](P188)麦克弗森着重考察了伯克思想中两个表面上看似矛盾的层面,即一方面伯克捍卫旧有的社会等级制度,同时又是一个市场自由主义者。麦克弗森认为,伯克注意到了当时英国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社会,这个社会对内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对外则是自由贸易,两者都需要像传统社会一样确立起内部秩序。伯克认识到资本主义已经融入到传统的等级社会秩序之中,因而从意识形态上捍卫这种秩序,用资本主义的新瓶来装自然法的旧酒。[16]尽管伯克表示不信任“诡辩家、经济学家和谋略家”,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之间有着意义重大的一致性。[17](P330-346)

在保守主义者看来,私有财产绝非社会主义者所抨击的那样是一种毫无约束、为所欲为的恶,而是公共幸福所必需的一种制度,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意味着一种责任。正如伯克所说:“这种以所有者的优点为根据的财产权,反过来以其鹄的给了最高贵的家族以新生和支持,也给了最卑贱者以尊严和提高的手段。这种财产权的取得是以履行某些责任为前提的(不管你们可以选择何种价值加之于那种责任)。……”[18](P212)这就是所谓“高贵者的义务”(noblesse oblige),在历史上,这种“义务”不仅指有产者必须行为得体,而且指大量占有财富的社会上层必须对社会下层的疾苦有所体察,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缓解下层疾苦。要言之,财产的权利并非是一种不受限制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一种服从于社会共同体的有限权利,按照一位当代保守主义者的话说,这些义务包括“为了上帝的荣耀把财产发展成美好和有益的事物的义务,与他人分享财产并以之作为赢得他人爱戴和理解的义务,以不会侵害他人的人权和尊严的方式使用财产的义务”。[12](P90)

按照保守主义者的看法,维护私有财产权即意味着对政治秩序的整体上的维护,财产的分布体现了既定的生活方式,保守主义者维护这种生活方式所蕴含的财产和财富的不平等,因此保守主义者主张的自由是“维持现有的不平等或者恢复业已失去的不平等的自由”。[19](P9)有论者认为,如果要把保守主义的诸多信条高度概括成一个核心,那就是保守主义者承认并且致力于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秩序。[20](P62-83)这种不平等首先表现在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在黑格尔看来,既然所有权是人类个性表现的工具,那么所有权就必然是不平等的,“正义要求个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个人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地之出,在这里,平等反倒是不法了”。[8](P58)

历代保守主义者总是不厌其烦地重申,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是一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起因于人类自身的多样性。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著名的第十篇中写到:“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取财产的各种不同才能,立刻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和各种各样的财产占有情况。”[21](P46)当代英国保守党领袖麦克米伦进一步强调了抹杀人类在才能、性格、天赋和野心上的差异性所带来的危害。他认为,强行推行经济和社会平等就将扼杀最强有力和创造力的人类欲望,这种做法将导致三重的危害。在道德上否定了勇敢者、强者、明智人和聪明人运用自身才能获取酬劳和特权,就会使羡慕、嫉妒和怨恨等最恶劣、最低级的人类品性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实践中,使得强者和有才干者无法自由行动,从而不能为弱者和老人提供真正的保护。在政治上则会导致东欧那样极端的暴政。[22](P73-74)更有甚者,在极端的保守主义者看来,不平等乃是一种社会必需,科洪(Patrick Colquhoun)写道:“没有大比例的贫穷,就不会有富足;因为财富是劳动的成果,而劳动只能产生于贫穷的状态。贫穷其实是社会中的一种状态和条件,……贫穷是社会中最必须和不可或缺的成分;没有了它,国家和共同体就无法以文明的状态存在下去。”[15](P207)在保守主义者看来,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显然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规范产权规则似乎成为一切道德的关键所在。所以,休谟指出,人类社会应当建立在三个“基本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之上,即所有权的稳定性、财产通过协商的转移以及对诺言的信守。如果人类实行的法律不是规定了所有权和财产交换的一般规则,而是“规定让最普遍的美德拥有最大财富……而突然的模糊性和每个人的自负,使德行极不确定,因此从这种法律中产生不出任何明确的规则,这必然立刻导致社会的全面解体”。[23](P34)

鉴于保守主义者如此看重私有财产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国家的责任自然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管辖。伯克告诫人民大众“必须尊重那些他们不能分享的财产……必须被教导在永恒正义的最终的平衡中得到慰藉”。[18](P314)他在下院发表演说明确指出,政府的首要原则“必须是确保财产的安全,因为,所有的政府之所以组成,正是为了保护财产……政府完全是建立在财产之上的。如果政府的构成交付给没有财产的人们,他们会做的第一件事显然就是掠夺有财产的那些人……自由的目标是财产,而当无产者获得了权力,他们就会马上开始抢劫和谋杀”。[24](P20)

所有的保守主义者都坚持伯克的基本观点,认为国家不可能公正地把一种财产与另一种财产区别开来,不论是根据财产的来源,还是根据拥有者是否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原则。伯克反对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大革命将人们对财产的妒火引入到政府原则之中,从而导致了根本意义上的自由与正义的丧失。所有的财产都有要求国家尊重的平等权利,如果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强行区分,势必会像大革命时期的法国那样,最终导致正义的终结:“正是对财产权的蔑视,以某些妄想的国家利益来反对财产权原则(顺便说一下,国家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财产的保存),引发了已经毁灭了法国并把欧洲带入最急迫的危险之中的所有的其他罪恶。这一切灾难的开端是一个错误的观念,该观念认为财产权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要视依法拥有财产的人的身份而定”。[25](P123)

我们不难看出,保守主义者认为,财产与正义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正义是一种财政持有的正义,这种正义观的一个最好概括就是当代保守主义者斯克拉顿所主张的“自然的正义”,即法治之下的一种标明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换言之,正义意味着人们追求数量不等的财富的自由以及享受财富的安全,任何在法律之外对这种自由与安全的侵犯都是非正义的。显而易见,这种正义观不仅与社会主义者关于财产与正义的观念完全背道而驰,也与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自由主义正义观有着重大区别。斯克拉顿的正义概念不涉及任何物品或利益的分配,而只是存在于一种特定的行为者之间,以及行为者与社会之间的交往之中。维护一项自由达成的协议就是正义的,单方面打破协议就是非正义的。强迫他人工作或是不经其同意就获得他的产品就是非正义的。由于在个人的交往中,所有权以及各种优势所产生的利益是自然地分布的,那么只要维护了这些不同的权利就是正义的,正是产生和获得权利的过程导致了它们分布的不平等。正如塞西尔所说:“保守主义不应成为富人的事业,事实上最好的情况下也不是如此,但它应该致力于维护财产,使其不受不公正的对待。它应该如此,不仅因为财产是公共幸福所必需的制度,而且因为产权人像其他的人一样有权得到保护,不受不应有的损害。公正之道和最适当的办法总是并行不悖的,那种认为改良社会的措施可以明智地以不公正的所有制为基础的想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不道德的。”[26](P121)

这种“自然的”正义的敌人,就是试图消除财产之间的差别,以实现平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正义”。这种正义观念从社会交往领域中消除了个人的责任感与义务感,破坏了人们相互依赖的一致性。如果我的一切都由国家或社会来重新分配,那么我就既无权接受也无权给予任何东西。如果消除一切自然的特权,那么我就既不能与他人分享我的好处,也不能自豪地拥有它。这当然是“不道德的”。社会正义作为自然正义的敌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十分危险的。原因在于,人们“促进社会正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一种特殊的错觉,即认为实际上所有的财富都属于一个单一的所有者(国家),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莫名其妙地)有义务来保证分配”。[2](P86-87)追求分配的平等这一外部目标,就将使国家从秩序和公民社会历史性不平等的维护者,转变为追逐某一普遍原则的工具,从而导致国家干预的无限发展,从而违背了保守主义者所强调的政治活动有限性的要求。不仅如此,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还将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专制。“由于平等主义者一定要受到人类物质条件性质的限制,他们必须获得具有强制性质的政权。而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类存在是靠强制决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自由的社会。他们必须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做出抉择,最终往往不可避免地侵犯了自由。”[13]使富人变穷并不能使穷人变富,但是这却使国家变得更强,使官僚和政治家的权力增加并且更具威胁性、更持久。

注释:

①有关财产观念的历史分析,见Wolfgang G.Fridemann,Property,in The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ed.by Philip P.Wiener,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73-1974,vol.3,pp.651-657。

②(英)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7页。译文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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