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

金思含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 :在当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也需适应当前趋势对解决刑事纠纷的有关程序进行从新规划,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对认罪制度的规定。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程序进行规定,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政策——宽严相济政策,能够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既有相同,又有区别,应该进一步加以研究。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性司法制度;速裁程序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从字面来看,就是指被追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名供认不讳,在承认自己的实害行为构成犯罪后还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司法实践之中,被追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实害行为,但自身不认为是犯罪,经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辩护律师的解释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也应属于“认罪”。

“认罚”是在认罪的基础上,被追诉人对自己实害行为所触犯的法益可能接受的处罚予以认可,应结合实体法及程序法来进行界定,需被追诉人同意检方的量刑意见书同时签署具结书。

“从宽”指被追诉人在认罪之后产生的实体法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认罪后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上做宽缓处理,该制度体现在最终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对于具体的量刑意见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认定为: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承认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我国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不可分裂的联系,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由此项政策演变而来的。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2016年中央在该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任务,进一步明晰了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该制度同该政策互为表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外化,相应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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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刑诉法中规定了三种与该制度相匹配的程序,分别是当事人和解程序、简易程序及最新规定的速裁程序,此外,我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制度主要有: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污点证人免诉、自首、立功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

The authors declare no competing financial interests.

法官审理裁判阶段的自由协商程序是因为德国不存在有罪答辩制度,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询问被追诉人程序在询问证人与调查其他证据之前进行。当被追诉人在询问时做出自白犯罪时,法官仅需要认定有关事实及证据即可定案。

二、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概述

(一)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含义

检察机关正式指控之后法官审理案件准备阶段时的刑事命令程序,这种程序是用来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轻微犯罪案件的,在被追诉人犯罪的证据清楚且经过其同意后检方可向法院提起直接处刑命令,但为保障公正应将案件过程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将案卷一起移送至法官手中。

检察机关正式提起诉讼之前的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是一种最常见的协商形式,是指检察官对于有罪且犯罪证据充分的被追诉人在让其履行一定义务后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例如为慈善机构捐献财物。

协商性司法制度的代表便是德国,德国将该制度分为三种方式,包括检察机关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的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检察机关正式指控之后法官审理案件准备阶段时的刑事命令程序和法官审理裁判阶段的自由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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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发展

关于协商性司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起初适用范围极小,直到80年代末期,据当时有关部门对案件结案率进行调查和评估后,发现20%到40%的刑事诉讼系经过该制度结案的,此后,该制度在德国逐渐发展。最终2009年8月德国政府正式通过了关于司法协商制度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时至今日,据德国司法实务人员统计,每年在该制度下解决的刑事诉讼案件占总结案率的50%-60%。

(三)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德国将实体法进行全面修订,80年代又进行部分修订,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较细的规定,并将经济、环境、税收等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为犯罪,故导致社会生活过分法律化,侧面增加了罪犯数量。其次,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相对稳定,司法资源系公共资源的一种,这也是提示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追求效率。最后,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可能性,减轻罪犯心理压力,辩护人也能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执业压力。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相同点

1.均强调了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来保障被追诉人的相关权利,对律师在协商或者说交易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律师的辩护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此来保证被追诉人的认罪出于自愿、明智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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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保留了被追诉人的上诉权,赋予被追诉人反悔的权利。当案件出现错误时,被追诉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推翻原有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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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点

1.法院判决基础的差异

首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缓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当前我国司法现状是案多人少,因为实体法规定的日趋完善,社会生活法律化,致使当前社会刑事案件数量增多,而司法机关人员数量较为恒定,造成了现今司法实践中出现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所以促使该制度的确立,这样有利于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在该制度的实施督促下,被追诉人能够尽快认罪接受惩罚,能够最大限度的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同时也有助于被害人早日获取经济赔偿,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裁判能够尽最大限度的弥补和修复因被追诉人的实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后,也能尽早减轻被追诉人的心理负担,能够帮助被追诉人早日融入社会,达成维护社会稳定弥补社会缝隙的目的。最后,充分发挥证据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刑事侦查阶段,被追诉人认罪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被追诉人自身的供述作为线索找寻其他证据,有助于尽早解决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也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控方证明负担,司法资源也是公共资源,这样的做法也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

德国一直以来均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特点是减少了法庭的对抗性,增加了法官工作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更强调了法官应查明事实在做出判决的义务,但是德国的法律也不反对法官依据被追诉人的自由来判决案件,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会根据协商后的事实进行判决。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理念,也就是说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的工作不能局限于获取被追诉人的认罪供述,而应努力的去寻找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而法官也应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即使被追诉人认罪,法院也不能仅仅根据其认罪做出判决。

2.认罪效果的差异

正如上文所述德国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故法官仍需结合各类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最终裁判,而被追诉人的相关供述仅可成为证据使用,其主要作用是加快案件的审理,不能代替审判程序。在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检察官正式提起指控后法官准备审判案件的刑事命令程序中被追诉人通过履行义务、支付罚金等方式能够获取谅解最后减刑甚至免于起诉,自由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指控罪名的减少和量刑的宽缓。

相比之下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侦查阶段认罪是不立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之一;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是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之一;审判阶段也是可以使被追诉人获得较轻的量刑的条件之一;执行刑罚阶段减刑、假释的适用也是该制度效果的具体体现。但是,我国和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在认罪效果上仍有差异,其中最大的区别便是我国不允许对指控罪名进行降格或减少。

2.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确保被追诉人的认罪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此来防止辩诉交易或者控辩协商超过合法的限度,损害被追诉人权益。

3.案件适用范围的差异

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处罚令制度大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例如毒品、环境、跨国案件及经济类案件则主要适用审判准备阶段和主审程序中的自由协商制度。

改良退化草地需要从改善土壤环境和恢复原有植被两个方面展开。传统的草地改良机械一般大多脱胎于农业机械,依据机械化耕作改变土壤物理化学特性、土壤结构以及土壤中的水肥运移[1-2]基本原理进行草地改良。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草地改良技术与草地改良机械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而国外草地改良技术和相关设备的发达程度一直高于国内。因此,研究这些最新的技术有利于我国草地改良技术的提升。

我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目前没有进行精确的列举,该制度是作为一项原则出现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所以任何案件均可以适用该制度。但是为了保证基本的公正性,将被追诉人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持异议的以及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排除在外。

4.程序保障机制的差异

3)经费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12年以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连续五年占GDP超过4%,其中一半以上用于义务教育,一半以上用于中西部。至2016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336亿元,带动地方投入2500亿元,其中52%用于义务教育。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10年前的10元提高到550元,初中由15元提高到750元。

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整个水文地质单元内有大型水源地或其他用途的大水量抽水井,可以认为单元内地下水仍处于天然状态,人为干扰较小,故可以用承压含水层稳定流来模拟地下水流场(图3)。模型建立时地形高程以2D散点方式输入模型,然后用IDW插值法对其赋值[11-12]。

德国的协商性司法制度中被追诉人可以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律师有权进行阅卷和复印检察官的所有卷宗,这对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实施是及其有利的,律师可以根据案卷全部卷宗综合分析,进而评估自由协商将会带来的好处。同时协商过程是需要在法庭上进行的,以确保协商的透明化。

我国通过设立法律援助站、值班律师制度等使律师为被追诉人充当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每个阶段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向被追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义务,使被追诉人明晰并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结果,保留被追诉人上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我国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本体现,是在总结我国至今为止刑事诉讼发展经验之后,借鉴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司法实践产物。

该制度配合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进行“繁简分流”,从而尽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效率。不仅能从运用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惩罚犯罪,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诉权,该制度是契合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法律传统的,应在发展该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并将其同中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真正根植于中国的司法环境之下。

[ 参 考 文 献 ]

[1]张进德.德国的协商性司法——兼与美国辩诉交易的比较[J].人民检察,2010.9.

[2]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085-02

作者简介 :金思含(1997-),女,满族,辽宁抚顺人,大连财经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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