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宪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宪法学研究概括
2005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地方宪法学研究会、各法学研究机构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宪法学学术讨论会,探讨了宪法学理论面临的新课题。1.10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泉城济南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人权的宪法保障”,有130多名学者提交了论文。与会者围绕“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立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入宪与依宪执政”、“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2.5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吴家麟教授八十华诞暨宪法学思想研讨会”福州市举行。与会学者系统地探讨了吴家麟宪法思想的特点与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联系,并围绕如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3.11月25日—26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年度主题研讨会“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会议对农村宪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提交论文70余篇。4.12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宪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学术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这是宪法学与刑法学学者之间围绕刑法学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学中的刑法问题进行的首次学术讨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5.1月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中法违宪审查制度学术讨论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与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6.6月1日—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所主办的“国家人权机构建设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国家人权机构的性质、功能、运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我国人权机构的成立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7.6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南昌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部门法中的宪法学”学术讨论会在南昌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代表围绕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进行了学术讨论,提出“宪法部门法化”、“部门法宪法化”的基本理论命题;8.6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宪法文本”学术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者围绕宪法文本的结构、基础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为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宪法文本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此外,各地的宪法学研究会、科研机构也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学术讨论会,扩大了宪法学的社会影响。
2005年宪法学研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出版的宪法学教材、著作主要有: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大出版社;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大出版社;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陈云生著《宪法人类学》,北大出版社;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人大出版社;焦宏昌、姚国建著《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蒋劲松著《责任政府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大出版社;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大出版社;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李卫刚著《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杜承铭、吴家清等著《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北大出版社等。
二、热点与创新观点
2005年宪法学研究中具有创新的观点或重要进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新的理念与价值观研究人权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功能
宪法学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是比较早的,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总体的研究情况看,人权研究的宪法学特色不够突出,缺乏对人权的规范性与实践性功能的分析。2004年第四次修宪的重要内容是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把人权价值融合在国家价值观体系之中,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在人权基本范畴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人权冲突问题,有学者分析了人权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与协调的途径等问题,认为人权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体系本身所固有的,其根据在于:人权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每当有新的人权产生或既有人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时,它们与既有人权就可能发生新的人权冲突;即使新的人权不再产生或者既有人权的保护范围不再扩大或变化,我们也很难消除既有人权之间的冲突。②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是学术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人权一词入宪,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人权与基本权利两个概念,需要协调两者的内涵与具体功能。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这就需要从原理上区分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的界限,发挥其不同的功能。③
(二)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实践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今年的宪法学研究中部分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决,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如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学术讨论会和宪法学年会上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农村的宪政环境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如在2005年宪法学年会上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法定人权和现实人权的享有上存在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不仅表现在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也表现在生存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如劳动环境恶劣和高强度劳动导致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受威胁,农民工的就业权遭歧视和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被侵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缺失等等。④
有关政教分离原则是学术界长期忽略的问题。2005年《法学》第6期发表了郭延军的“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的论文,提出了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童之伟教授的主持下,课题组召开了两次学术讨论会,重点探讨了我国宪法上的政教分离原则的基本问题。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和产权交易的关系实际上是宪法问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政府是否有资格修建具有宗教性质的设施?有学者认为,动用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公共财政资金介入到纯宗教事务和活动中去,应该被看作是超越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府权力行使的底线,违背了国家的政教分离原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原则。⑤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是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有学者从我国宪政的基本框架与特点出发,探讨了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问题,认为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范畴。从两者地位的设计看,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与最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但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协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者的设计与《代表法》、《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之间存在出现矛盾。如《法院组织法》对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工作报告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精神。根据宪法的精神及其制度设计,全国人大的监督应该在遵循分权原则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宪法在全国人大与最高法院关系的设计上也遵循了这样的思路,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既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又是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的需要。⑥对最高法院宪法地位与功能问题的研究中也有学者关注了司法解释权运用的合理限度问题。有学者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批复在开发区设立法院为个案,分析了宪政框架内最高法院活动的合宪性基础问题。认为以批复的形式设立开发区法院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法院的审判权限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违反了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地域审判管理的规定。⑦
(三)宪法文本、宪法正当性与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中国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什么?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宪法学本体论的建立,对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研究宪法学理论过程中,部分学者提出了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宪法判例与宪法实践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有学者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他三要素是宪法规范派生的现象。主张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⑧在研究宪法正当性基础时,有学者认为,“人类生活为什么需要宪法”、“人类生活需要什么宪法”、“如何通过宪法达到目的”构成了人类对宪法这一人为构建的元追问,并成为宪法学的元问题。⑨在宪法文本研究方面,部分学者关注了从宪法文本出发发现和建立宪法规范体系的实践价值,强调了文本对于宪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特殊价值。有学者分析了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的涵义,认为宪法文本是理解宪法的一个实证基础,考察“法律”的各种语境,可以发现法律在文本中的特殊价值与表现形式。通过文本研究“法律”,有助于理解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最高立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可以为解决宪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必要的基础。⑩
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的另一个学术热点是宪法解释问题。近年来,宪法解释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但还没有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主张。要实现依宪治国的目标,有必要把宪政所蕴涵的真理性价值转换成制度性的选择与建构,学术界的理论贡献则主要是为国家宪政机制提供一套得以运行的方法,这套方法就是宪法解释。走向宪法文本的解释,成为关乎宪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大问题,它是确立宪法解释学的核心与关键问题。(11)有学者在揭示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相互关系时,提出了宪法解释的目标,即立宪者原意、文本意图与解释者意图三位一体的相对真理,突出宪法解释的辩证法视角。(12)也有学者在说明宪法解释可能性时提出中国的宪法解释对于中国立宪政治中发挥的作用。认为,有助于理解中国立宪政治的作用,要理解中国立宪主义的民情和社会条件、推动中国公民认真地对待宪法,消解宪法虚无主义、推动中国宪政的程序性建设。(13)有学者认为,如果宪法解释学是一种可欲价值,则中国宪法解释学须实现宪法解释的规范转向,由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证明转化为发现宪法规范的命题陈述,这需要辨析“法”上之理,增强宪法解释的说理性与论辩性,故宪法解释学的中国使命表现为确立宪法解释的“法”上之力的学术努力过程。(14)围绕如何启动宪法解释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看,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宪法需要不需要、应不应该司法解释,而是如何立足于当下国情规范进行。只有将存在的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合宪性),才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其价值趋向而言,宪法司法解释无疑真正符合宪政的逻辑进路,即范例到惯例的过程。(15)有关公共利益概念能否具体化的问题上,学术界的分歧是比较大的。有学者从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出发,探讨了美国法院对类似问题的处理经验,提出“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在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6)
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中有学者对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是最活跃的主体;宪法性法律关系不是宪法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性”的法律关系,调整国家的政治权力。由此出发提出宪政的新概念,即宪政是宪法关系的实现过程(转化为宪法性法律关系)以及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在现实中实施这些法律关系)。(17)针对宪法学研究方法不成熟的现状,有学者在回顾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什么是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要注意区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学研究方法以及宪法解释学方法的差异与联系,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中立”的立场,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识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18)
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有:建立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借鉴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与理论时需要确立文化多元主义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宪政理论,不宜只关注特定宪法文化或制度;扩大宪法学者参与国家决策的方式,提高宪法学的社会影响力;从宪法的工具主义观念向宪法价值目标的转变,从价值体系和目标上理解宪法功能,克服工具主义、实用主义观念,树立开放的、科学的宪法观;合理地调整宪法与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关系,把执政行为纳入到宪法统治之下,实现“依宪执政”的基本目标;以综合的学术思维推动宪法学,建立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建立宪法学理论的政策转换机制,保持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宪法理论价值的现实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注释:
① 文正邦:《论人权和公民权》,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论文集》(A)263页。
② 徐小冰:《人权冲突及人权的协调实现》,载《法学》2005年11期。
③ 马岭:《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论文集》(A)565页。
④ 相关的学术论文,请见郭殊:《论中国的农会与农民结社自由》、韩大元:《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性质探讨》、王广辉:《论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以上论文见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5年)。
⑤ 童之伟:《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5年11期。
⑥ 左卫民、冯军:《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4期。
⑦ 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载《法学》2005年5期。
⑧ 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载《浙江学刊》2005年4期。
⑨ 李奇: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载《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⑩ 韩大元、王贵松:《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载《法学》2005年2期。
(11) 范进学:《宪法解释及其方法专题研究编者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6期。
(12) 夏泽祥等:《何谓宪法解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6期。
(13) 范亚峰:《宪法解释的可能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3期。
(14) 郑贤君:《确立‘法’上之力:宪法解释学的中国使命》,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6期。
(15) 王伟:《宪法实践与实践宪法——我国宪法司法解释的现实基础》,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2期。
(16)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05年5期。
(17) 刘作祥、马岭:《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载《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4期。
(18) 胡锦光、陈雄:《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载《浙江学刊》200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