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体系建设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法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理论性、创新性很强。《决定》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创新性理念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要努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自觉地把六中全会精神贯穿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
(一)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中,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经济要科学发展,社会要建成和谐社会。要以发展求和谐,以和谐促发展。但归根到底,发展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是第一要务,是硬道理。因此,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反腐倡廉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反腐倡廉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生动实践充分说明,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因此,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必须把促进党内和谐和社会和谐作为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科学论断,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要做到用这种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实现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善于把构建和谐社会所蕴涵的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坚持公平正义、维护安定团结、激发活力和创造力等和谐理念融会到立法工作中。其次,要围绕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为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再次,社会和谐是各种关系和谐的集成,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当然也包括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社会和谐与人的内心的和谐是相辅相成的,人的内心世界不和谐,社会就难以和谐;同时,人的内心和谐又是社会和谐的至高境界。因此,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强调权力和管理,又要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的统一,促进各种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必须进一步拓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域。根据六中全会的部署,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实现社会和谐的四位一体。这要求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传统领域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努力探索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新领域。要抓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根本,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要提高前瞻性和预见性,力求做到未雨绸缪;要跟上反腐倡廉实践的步伐,做到反腐倡廉工作延伸到哪里,制度建设就保障到哪里。当前,法规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反腐倡廉实践的需要。有些问题,由于我们前瞻性、预见性不够,没有及时制订纪律条规,无法定性处理;有些问题,由于法规制度操作性不强或者配套规定不完备,不好追究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不断拓展法规制度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四)必须进一步发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证作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消除党内和社会不和谐因素方面的作用,抓紧制定或修订惩戒性的法规制度,为铲除腐败提供更加锐利、管用的法规武器。修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次,要继续发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促进党内和谐方面的作用,抓紧制定或修订调整党内关系的法规制度,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供依据,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配套规定,都属于这方面的法规。再次,要重视发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直接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廉政法规和规章。
(五)必须实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和谐发展。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最重要的工具,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要实现和谐,首先,要力求使它所调整的党内和社会关系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和谐,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和谐、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和谐、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和谐等。其次,要实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之间以及与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之间的和谐。坚持法制统一,既是立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制度和谐的必然要求。出台新法规必须照顾前后左右的关系。再次,要实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自身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和谐,是保持总体和谐状态下不断产生和化解矛盾的过程。我们必须随之做好法规制度的行废改立工作,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促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和谐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按照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一些实践急需的、对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起支架作用的主要法规逐步健全,重要法规的配套规定日趋完备,地方和部门的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规制度体系结构还不够完整,门类不够齐全,纠风和宣教等方面工作的主干法规没有出台;有的法规制度配套细化工作没跟上,有的法规制度与相关法规的衔接还没有达到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程度,有的法规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下一步,我们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努力工作。
(一)在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制度建设。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活力,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保证。《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后,中央纪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以及“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的配套规定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具体办法正在抓紧起草,即将出台。许多地方和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十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办法。这标志着以党章为核心、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法规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下一步,要抓好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制订完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
(二)在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行为规范。以《廉政准则》这部主干法规为基础,针对一定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充实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到廉洁从政至关重要。近年来,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等。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廉政准则》的修订工作,研究新形势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政要求,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行为规范体系。
(三)在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为惩处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完备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法规依据,对于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公务员队伍,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与人事部共同起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修订建议均已呈报。下一步,要加强《党纪处分条例》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党纪处分条规的惩戒作用。要通过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制定行政处分部门规章的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惩戒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四)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对查办案件实施组织协调的法规制度。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完善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的重要条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通知》等一批重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障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下一步,要修订好《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适时出台配套规定,使这方面的法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通过组织协调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修订刑法、刑诉法,制定反洗钱法、司法协助法等反腐倡廉相关法律的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并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目前这项工作正抓紧进行,反洗钱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要通过抓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加快相关廉政立法的进程。
(五)在制度改革和创新方面,要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法规制度建设。用发展和改革的思路防治腐败,依靠体制机制制度创新,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是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我们与中央组织部共同起草并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与财政部共同起草并由国务院印发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较好地促进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下一步,要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治本抓源头工作的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
(六)在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法规信息和联系点工作。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法规信息和联系点工作。在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加强信息和联系点工作,是推进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是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当紧跟时代步伐,把信息作为重要立法资源开发好利用好,把信息和联系点工作作为了解情况、正确决策、推动工作的基本手段抓紧抓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经常给法规工作部门交任务、压担子,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指导法规工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检查督促、奖励激励等制度和领导责任制,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形成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的法规信息和联系点工作网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着重反映法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馈修订完善法规制度的意见,提出创新法规制度的建议,报告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情况。要在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调研和信息综合等方面下功夫,及时提供高质量、高价值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推动工作服务。
(本文系2006年11月14日作者在中央纪委召开的“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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