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宽容利益的狭隘主义:解决民族兴衰周期规律的新解释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共同宽容利益的狭隘主义:解决民族兴衰周期规律的新解释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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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3-0013-10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任何执政集团及其雄才大略的领袖人物,最终都只不过是历史舞台上的流星,“其兴也浡,其亡也忽”,谁也逃脱不掉荣衰兴亡的历史周期律。历代学者和政治家都试图破解王朝更替的历史周期之谜,但至今也很难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本文以奥尔森狭隘利益、共容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在中外学界同仁研究的基础上,力图为破解王朝更替和国家荣衰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历史周期律、狭隘利益与共容利益

学术界一般认为,历史周期律(率)是我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于1945年夏赴延安与毛泽东“窑洞对”时首次系统提出的:“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对此,毛泽东很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实际上,作为历史上一种司空见惯的政权更迭规律,早就为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注意到了。战国时期的荀子就提出了“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思想②,后被唐太宗发展为“君舟民水”说,以此解释我国古代王朝的治乱兴衰。基于对“君舟民水”的认识,唐太宗与大臣们反复探讨帝制王朝的治乱更替问题。对此,《贞观政要》一书有着多处记载:“太平之后必有大乱”,“古之帝王,有兴有衰,犹朝之有暮……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自古失国之主,皆为居安忘危,处治忘乱,所以不能长久”③。更有战国时期的阴阳家邹衍创立了“五德终始说”,以自然界“金木水火土”之间的“相生相克”来诠释王朝的荣衰兴亡。从历代皇帝诏书的第一句话“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就可见“五德终始说”对帝制社会影响之大。当然,在传统社会里面,人们无法真正认识“历史周期律”发生的根本原因,往往会把周期性的兴衰治乱简单归结于“天意”与“气数”。他们认为新王朝的诞生是“天意”,而把旧王朝的覆灭谓之“气数已尽”。如东汉末年黄巾大起义打出的口号,就是“苍天已死,黄天当立”;杜甫缅怀诸葛亮的诗里,也有“运移汉,终难复,志决身,军务劳”的诗句。

虽然造成政权更迭与王朝兴亡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利益集团对国家政治权力的争夺,但利益集团对政治权力攫取的背后动机却在于利益驱动。由于政治权力是对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因此,通过攫取国家政权并成为执政集团,是利益集团维护并扩大自身利益的基本目标。由于传统君主专制政体无一例外都是以垄断整个社会利益为目标的“家天下”政体,即使是执政集团在统治前期的“让利与民”,也只不过是换取民众对在位执政集团政治合法性认同的手段,从而达到表面上“不自私”而成其“大私”的目的。由此可见,如果执政集团过于看重自身利益,不再愿意同其他利益集团共享社会利益的时候,“城头变换大王旗”式的王朝更替就难免要发生了。这样,搞清“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与“狭隘利益”(narrow interest)观念及其二者关系,就比较容易解释专制政体下王朝兴亡的“历史周期律”了。“狭隘利益”、“共容利益”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理论中的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是他用来解释“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兴衰现象”、“权力与繁荣”的理论基石。为了进一步探讨“狭隘利益”、“共容利益”及二者的关系,我们还必须从“利益”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进行深入探讨。

利益对于我们来说,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概念,似乎又是一个模糊、抽象的范畴。利益不仅是经济学者分析经济现象,也是政治学者分析政治现象、总结政治规律的基础。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作为划分政体并区别“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的基本标准。《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利益的解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我国哲学学者王伟光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④。政治学者王浦劬认为,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征的需要”⑤。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利益“是处在生产力和人类需要一定发展阶段上人们生存和社会生活的客观条件;需要是利益自然的基础,而社会资源则是利益的载体和具体内容”⑥。一般而言,利益可以简单分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两种。传统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体一般都会采取集体行为以增进集体利益。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一书中提出,集体利益包括相容性(inclusive)和排他性(exclusive)两种:相容性利益是指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如处于同一行业中的公司在向政府寻求更低的税额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时,其利益就是相容的,即所谓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排他性利益是指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如处于同一行业中的公司通过限制产出而追求更高价格的行为就是排他性的。如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相容利益主体间进行的是正和博弈行为;排他利益主体间进行的是零和博弈行为。以此为基础,奥尔森在《国家兴衰》(1993)一书中进一步提出了“狭隘利益”(narrow interest)和“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的基本概念:“狭隘利益”一般是指,该利益集团认为自身利益与社会繁荣的相关性不大,而存在强烈的以损害社会利益达到增进该利益集团的企图;“共容利益”一般是指,该利益集团认为,其自身利益与社会繁荣密切相关,因而它们在寻求自身利益和社会收入再分配时,比较有节制,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的损害。共容利益集团,也称广泛性利益集团,它们与那些仅仅代表社会上很小一部分的狭隘利益集团不同,共容利益集团愿意作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以从中获得更大的报酬。以“公共性”自居的政府,本质上也是一个有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因而政府常常是法理上的“政治人”和现实中的“经济人”二者的矛盾体。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受托者,政府应是一个“政治人”,它应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从事具有共容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而现实中,政府往往又无法绕开自己的利益,无法避开“经济人”理性的支配,故而经常会选择在更短的时间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现实中的政府一般通过两只“看得见的手”来治理国家:一只是受所谓“狭隘利益”引导的“掠夺之手”;另一只是受“共容利益”引导的“扶助之手”。任何一个人及其由人组成的组织,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不是取决于别的,而是取决于他的最大利益——这个根本的需求动机。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经济人”理性的本质就在于其自利性。因此,即使是在某一时期具有共容利益的组织,最终也无法摆脱“经济人”自利性路径的束缚与羁绊。这样,任何一个组织,即使是更具有共容利益的现代政党和政府,如果长期执政,也很容易导致共容利益的狭隘化,并最终完全成为狭隘利益集团。而完全没有共容利益的狭隘利益集团,也会因此而彻底失去政治合法性,最终为人民群众所抛弃。实际上,历史上王朝的更替、国家的荣衰,都与统治集团逐渐失去其共容利益,最后完全蜕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利益集团密切相关。

二、共容利益狭隘化:绕不开的荣衰兴亡周期律

人的自利性造成了“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⑦。这就造成了由人构成的各种组织或集团在常态下也会更关注自身集团的利益;而就集团内部而言,集团成员又会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但人们一度认为,集团中的个人如果都认识到了他们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对成员自身更加有利的话,该集团的个人就会自发地采取集体行动,以促进集团利益整体的增长。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基于历史和现实逻辑分析的基础上却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⑧。这样,表面上看起来极具逻辑性的集体行动,最终往往会因“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和集团利益的无法实现。

无论是理性人,还是由理性人组成的理性组织,从本质上讲都首先表现其自利性,甚至非政府组织也不例外。非政府组织不是没有利益,如同其他利益集团一样,它们能够长期存在就是其最大的利益。由于“经济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其自利性,因而,社会中狭隘利益集团是常见的,而真正的共容利益集团则是不多见的。有些共容利益集团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企图通过它们外显的共容利益来掩盖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利益集团的本质。狭隘利益集团一般只关心社会产出的分配或再分配,并力图从再分配中获得最大的部分,而并不关心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它们为了获得自己的那份更大的份额,甚至不惜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我们知道,苏共早在赫鲁晓夫时代就宣布已建成了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全民党”;但前苏联瓦解前夕,苏联社科院就“苏共在苏联社会中的作用”一项民意调查却显示:当人们被问及“你认为苏共的政策代表谁的利益”时,回答代表苏共党员的人占调查人数的11%,回答代表全体人民的只占7%,回答代表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的均为2%,而回答代表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还有13%的回答为除此之外的“其他集团”⑨。实际上,这些利益集团由于失去了共容利益而完全成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分利集团”。总之,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某些组织和组织中的典型个人仅代表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和个人必然不会为增强全社会的利益而作自我牺牲;更有可能的是,它将会力图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⑩。一度以“全民党”自居的前苏共的蜕变,则是这些利益集团共容利益狭隘化中的典型。

然而,由于预期获取长期稳定的报酬和支配地位,某些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性的政治组织,如果能够获得特定的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的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它们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了共容利益。共容利益所涉及的人和组织,通常采用激励、诱使、甚至迫使组织成员去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的手段,以获取民众对该组织的支持与认同,进而唤起对该组织的合法性的信仰。对于执政集团而言,它们的最大利益实际上是能够长期执政以获得长期获取国家税收的权力。依据这样的逻辑,不仅民主国家,即使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聪明的统治者一般也会尽可能保护公(臣)民的个人权利,按照最优税率、税则对其公(臣)民进行征税,而不会涸泽而渔,以避免社会过于动荡、政权更迭而损害其收入长期最大化的目标。如在帝制时代,圣明的君主不仅会打着“立君为公”的幌子来欺骗老百姓,而且还总要千方百计地通过限制土地兼并、稳定税收等手段来彰显自己的共容利益。帝制中国王朝中的“初税亩”、“均田制”、“两税法”、“一条鞭法”等财税制度安排即是如此。因此,“一个稳定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程度”;“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意味着他会使用他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去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力”(11)。

实际上,在王朝早期,统治集团为了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和长期稳定地获取税收,一般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共容利益。这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立君为公”的政治设计理念和以君主专制进行权力配置与资源整合的制度安排;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王朝早期的轻徭薄赋等税收安排。

但帝制中国在借助君主专制政体整合“共容利益”、“狭隘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公、私观念,并由此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与冲突的忠诚观:一种是以对君主的个人意志与利益是否绝对服从为公或忠的标准;另一种是以对“天”、“道”、“民”以及抽象意义上的“天下”、“社稷”、“国”等政治共同体的意志与利益的绝对服从为公(忠)与私(奸)的分野。这两种不同的公、忠观的矛盾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帝制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生成、设计与变迁(12)。帝制中国的王朝兴亡与统治集团共容利益狭隘化密切相关。古今中外的历史,特别是帝制中国王朝的兴亡史,充分证明了王朝兴替、政治合法性的保持与流转,都与统治集团共容利益的丧失并蜕化为狭隘利益集团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相关性。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如果能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它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或者说应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共理性。也就是说,这种具有某些合法性的制度、规则,应是历史上各种社会主体在相互博弈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妥协的产物和约定的意识。在以君主专制为基本特征的“王朝理性”的支配下,统治集团在经历外在彰显共容利益的初期不久,往往又无可避免地回到了追求短期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路径依赖上去,完全违背了国家财政预算制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这无疑又会导致专制国家财政压力与财政危机的出现。在财政压力与财政困境下,统治集团在对历史上解决财政危机措施的承袭中形成了很强的“路径依赖”,他们往往会继续选择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动机出发,一方面千方百计地进行税负转嫁和税收加派,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扩大“法外税”、“税外税”和卖官鬻爵等非法收入,从而造成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而大规模的持续“民变”,迫使统治者不断地扩大财政支出,这又进一步加深了国家财政危机。在国家财政问题与社会问题恶性“互动”、循环中,随着统治阶级共容利益的逐步丧失,旧政权的合法性不断流失,国家制度结构逐渐发生了质变,当统治集团完全丧失了共容利益,成为赤裸裸的狭隘利益集团的时候,旧王朝也逐步为新王朝所取代。

任何一种制度和由制度构成的制度环境都不是永恒的,制度在历史的发展中嬗变,逐渐失去其合法性、合道德性的一面,制度的理性最后仅仅成为了统治者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极端功利性。在财政压力与财政危机下,统治阶级顽固地坚持“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杀性行为,最终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王朝的更迭。在整个社会制度环境业已崩溃的情况下,社会秩序与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就必须通过新的更具有共容利益的统治集团上台来重新界定产权,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他们大体都能接受的制度安排。由于新的制度安排及其由此构成的制度环境具有了利益的共容性与正当性,国家政权及其财政税收也就具有了合法性。因此,在帝制中国,王朝的更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统治集团共容利益狭隘化导致的国家财政问题,并进一步引起国家制度环境崩溃的结果与表现。

利益集团,尤其是统治集团共容利益的狭隘化,不仅是专制王朝更替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即使在以政党政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里面,政党和其他代表性利益集团共容利益的狭隘化,同样是转型国家、现代政府更迭和国家荣衰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例如,以孙中山“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国民党,一度具有很强的共容利益,曾经是中国和中国人民的代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利益一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中国通过现代化实现富国强兵的最重要的工具载体。然而,中国国民党在取得国家政权后不久,事实上却在不断地抛弃“三民主义”要求的共容利益,而日益成为代表大地主、大资本家的狭隘利益集团,从而最终为有着充分共容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所取代。中国共产党虽然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扫荡了国民党政权残留的顽固“分利集团”,并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国家经济长期的高增长,保障了人民利益的实现;但中国共产党政权的60年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高速发展,也逐渐滋生了一些强大的“分利集团”。每次改革事实上都催生出了一批利益集团,而这一批批“分利集团”的日益膨胀,却成为进一步改革的绊脚石,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任何组织的广泛性增加后,其垄断性也随之增加”(13),包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本身,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逐渐蜕化变质,成为我党中的腐败分子。但是,“如果政党加强纪律性,而且每一政党都对它所选取的政策及其后果更加负责,则国家的政治状况将得到改善”(14)。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重视以高度的代表性来充分彰显党的共容利益。而腐败是执政集团丧失共容利益,进而导致整个政治合法性丧失的最重要因素。早在我党作为执政党进入北京前夕,为有效预防骄傲自负、脱离群众的现象发生,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政治领袖,毛泽东就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谆谆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5)。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腐败问题,把预防和反对腐败上升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近年来我党反复强调、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一系列先进性教育,旨在不断增强执政党的共容利益,增强党的拒腐防变的能力,促使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我党更有共容利益,从而让各级党组织“倾向于促使所在社会更加繁盛”(16)。

包括现代执政党在内的各种古今中外的执政集团,其一开始之所以能够获得国家政权,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容利益,那种很快蜕化为完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成为彻底排他性的狭隘利益集团是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认同的,其执政地位也不会长久。秦、隋二世而亡,国民党执政不过22年,一度强大的苏联几乎在一夜之间垮台,个中原因不过如此。然而,一旦一个执政集团统治一段时间后,它们几乎不无例外地最终都在其共容利益狭隘化的过程中,失去了政治合法性,为那些新的更具有共容利益的统治集团所代替。从目前来看,还没有哪一个执政集团能够永远保持充足的共容利益,并在老百姓的认同和服从中能够保持永久的长治久安,实现其永远稳定获得以税收为基础的报酬的目的。这已成为摆在我党面前的严峻挑战。

三、有效预防执政集团共容利益狭隘化的理性路径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两种利益,他关心的利益和他不关心的利益。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利益和不自私的利益,而自私的人培养起来的习惯是关心前者,而不是关心后者”;“每一个人都有眼前的和长远的利益,而没有远见的人就是热衷于眼前利益而不关心长远利益的人”,“宁要一个人的自私的利益而不要他和其他人分享的利益和宁要眼前的利益与直接的利益而不要间接的和长远的利益的倾向——是权力的占有特别容易引起和助长的特点”(17)。实际上,由人组成的各种组织也是如此。“任何组织在原则上都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社会成员按原有份额获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18)如果社会中的典型代表性组织,如政党,只代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一般不肯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更为可能的是,它将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为了预防各种组织集团,尤其是政党等代表性利益集团因共容利益的过多流失而成为完全自利的狭隘利益集团,具有广泛性集团的领袖们一般都高度关注任何“分利”政策所招致的全社会损失。即使是从本集团利益出发,他们也会力求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主导与整合力量,现代执政党集团就是借助各种政治设计与制度安排,在有效预防本集团共容利益狭隘化的基础上,限制并整合各种社会“分利集团”,力图在长治久安中稳固地获取税收报酬。因此,预防以执政党为代表的现代执政集团共容利益的狭隘化,就成为现代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第一,有效预防执政集团利益狭隘化,就必须充分实现政治集团利益共容化。老子云:“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19)。以执政党为代表的典型代表性集团越是“不自生”、越是与国家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把自己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工具,它们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从而就可以成为“长且久者”。而能够永远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当好人民群众的工具,则是代表性利益集团在增进共容利益过程中不断公共理性化的重要体现。现代公共理性是各种社会主体以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下,就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能力(20)。卢梭认为,政府只不过是国家与人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国家应该“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21)。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实际上也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工具。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党的历代领导核心始终把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承认党作为工具理性的有限性,并与时俱进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永葆党的先进性、生命力、凝聚力和合法性,这是我党长期保持充分的共容利益,无限接近公共理性的重要表现。近年来,我党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党为有效预防自身共容利益弱化,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而从意识形态领域开展的一系列增强我党共容利益的活动。

第二,执政集团的共容利益化,必须要以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与完善为互动条件。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承认,“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22)。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也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法治的根本特征,人民的参与必然愈益受到重视,最终变成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说人民的参与在政治上成为法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反之则可以说……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这样,法治就意味着人民的参与或人民的最终统治。”(23)现代国家的法律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不是“意志”而是“公共理性”。“虽然立法被设想为一种‘权力’,但它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24)也就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应该是各种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在基本对等条件下有序博弈的结果,或者说是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循公平、公正的秩序与原则的情况下,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主导下制定的国家法律具有充分的共容利益,而不是仅体现某个阶级、政党、利益集团狭隘利益的法律。当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政具有相当程度的共容利益的时候,才能保障该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三,执政集团的共容利益化,必须以公共舆论的现代化为前提。广义的舆论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习俗,它们对于社会的间接控制要比政治权力通过威胁、制裁所进行的正式约束要有效得多。舆论来源于个人的信仰和世俗的道德,通过公众精神,舆论发展成为公众舆论。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已经不仅仅是舆论了,因为其来源不是个人的偏好,而是私人领域对共容利益的关注和公开讨论。在有着批判传统的公共领域里面,“每一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25)。公共舆论是公民表达利益与愿望,实现公正、民主,并以此推动执政集团共容利益化的最重要路径之一。现代公共舆论之所以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政府,体现民意,从而使执政集团具有更充分的共容利益。

在通过打造现代公共领域,提高执政集团共容利益的过程中,应大力提倡“话语民主”。提倡“话语民主”,就是借助公共领域,鼓励和提倡通过平等公民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反对那些没有经过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而是通过意识形态或强权所作出的措施与决定。没有监督、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精神,各种代表性利益集团就很难具有共容利益。只有借助于现代公共舆论的监督和批判,代表性利益集团才能在个体理性公共化的过程中日益增强其共容利益,走向公共理性。

第四,有效预防代表性利益集团,尤其是执政集团共容利益的狭隘化,必须强化制度理性,即加强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与现代国家制度环境的营造。针对斯大林严重破坏苏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行为,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就不可能发生。这是因为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已完成了政治现代化,自由、平等、民主、共和等观念已通过制度深入人心,个人的专制与独裁已不能为现代国家的制度环境所容。对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制度体系崩溃与制度环境恶化的后果,邓小平有着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6)。由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与长期性”,所以加强执政集团的共容利益化,就要首先强化国家宪政制度建设。“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在利益冲突与矛盾尖锐的转轨时期,执政党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要在宪法与宪政的框架下,为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活动提供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制度环境。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执政集团在以自己的理性主导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时,必须要在适度满足绝大多数个体理性的前提下,在追求共容利益中获得合法性。现代社会是权利理性的社会,是治理的社会,而不是权力与统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的“治理”是公域与私域、公民、公民组织与公共权力机关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系列方式、方法的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政集团必须为各种利益主体提供合法、有序、高效的制度环境与博弈规则,引导它们在追求共容利益与公共精神的过程中走向现代公共理性。

第五,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等手段,严格限制和整合各种利益集团,预防“分利集团”过于狭隘化,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增强利益集团的利益共容化水平。在托克维尔看来,由于美国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教育,美国公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经常想到的是,为同胞效力不仅是自己的义务,而且对自身也有好处;即使是最富裕的公民也会对穷人友好,而不会脱离群众,这就使个人主义盛行的美国,私人利益并不能支配人的全部活动,久而久之,为同胞服务和为社会奉献就成为了美国公民的习惯与爱好(27)。作为社会典型代表性集团,现代执政集团不仅要通过自身建设而不断增强其共容利益水平,而且必须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手段,对各种利益集团进行规制与整合。一个国家的发展观与利益观是紧密联系的。我国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利益观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狭隘利益观,以一己之私代表人民之利,搞小集体、小圈子、小特权,具体表现在:有的把集团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千方百计为自己捞好处;有的一切以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为重,政策面前搞变通,规定面前讲“灵活”;有的只看眼前、不顾长远,搞掠夺式的开发,等等。由此不难看出,我党主张的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一种共容利益观,一种包容利益观。就中国当前而言,共容利益观与狭隘利益观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追求国家、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值。第二,两者的本质不同:前者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后者把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前者是在承认并保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二者兼顾;后者则单纯追求个人利益而无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推动科学发展观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必须破除利益集团的狭隘利益观。

第六,加强利益集团的共容利益化程度,必须加强对公民意识的培养与现代公民能力的提升,加快以公共精神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文化建设。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由利益集团组成的社会,而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无不是由单个公民组成的,而公民与公民组成的利益集团一般首先都是作为自利性的“经济人”而存在的。公民素质、公民能力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由公民组成的利益集团的素质与能力。“一个民族,如果它的成员丧失了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大事的能力,而且又没养成共同去做大事业的习惯,则它不久就会回到野蛮的状态。”(28)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密尔认为,一个好政府的首要问题不在于它管多少具体的事情,而应该把提倡公民的公共精神看成其最重要的任务,而且在公共精神的教育与提升方面,公共权力机关应起着表率的作用(29)。因此,代表性执政集团公共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教育事业、营造公民文化,通过打造共同信仰来整合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与价值。“没有共同的思想,就没有共同的行动”,“为了使整个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30)。现代公共领域的形塑、发展与公民关注国家政治的公共精神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哪里有关于‘国家事务’的交流,哪里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成为了市民的公众。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就成了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在法治国家的范围内,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自律的领域得以确认。”(31)“在民主国家,公众的意见不仅仅是个体理性的唯一向导,而且拥有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无限权力。”(32)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培养与公民文化的营造,必然也进一步加快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共容利益化。

第七,有效预防执政集团利益狭隘化,必须大力培育以各种经济社会组织为主要载体的公民组织,加快公民社会的成长。

公民组织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纽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执政党、政府一般不与单个公民打交道,而是与由公民构成的公民组织打交道。“如果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到处都代替社团,那么,这个国家在道德和知识方面出现的危险将不会低于它在工商业方面发生的危险。”(33)公民社会的力量取决于公民组织的力量。“政府的改革之道,就是运用它的力量去培育创造出更多的第三部门……顺应这些改革也就建立了所要求的组织结构。剩下的问题就是指导这些组织使之符合公民社会的价值要求,并且有能力去解决社会问题。”(34)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35)。同时,在城市社区加大对社会组织孵化与培育的力度,逐步实现“党政部门引导公民组织,公民组织管理公民大众”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广大村(居)民,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政府所提供的引导和服务,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有效载体,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是践行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有效路径。各种城乡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城乡居民增收、利益维护、愿望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一旦公民以各种方式组成了形形色色的公民组织(社团),“他们就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一个远处的人也可以知道和行动将被人们效仿的力量,这个力量能够发表意见,人们也会倾听它的意见”(35)。因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大力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合作组织,使之成为城乡居民以经济民主推动政治民主的有效中介组织。它们不仅加快了城乡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实现了城乡社会的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在城乡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加快了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步伐。

结语

在奥尔森看来,具有集体利益的成员,不但一般不会自发地为组织目标而采取增加集团利益的集体行动,他们甚至为了自身的狭隘利益不惜牺牲集团乃至社会的总体利益。一般而言,执政集团在位初期更具有共容利益,但其共容利益往往会随着执政日久而流失;当执政利益集团排除了共容利益,完全蜕化为自利的狭隘利益集团时,其政治合法性就完全失去了,政权往往会被新的更具有共容利益的代表性集团所取代。古今中外的王朝更替和国家荣衰,都可以从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在现代社会,理性的执政集团往往会通过意识形态教育、现代国家制度建设、限制分利集团、打造公共领域、增强公民能力等路径,以有效预防代表性利益集团的狭隘利益化。执政集团就是要在引导并整合各种利益集团和谐博弈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不断彰显其共容利益,走向公共理性。

收稿日期:2011-12-06

注释:

①参见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45-746页。

②《荀子·王制》,中华书局1954年版。

③参见吴兢《贞观政要·政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④参见王伟光、郭宝平《社会利益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⑤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⑥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⑦[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⑨参见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⑩[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涨与社会僵化》,吕应中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页。

(11)[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译,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2)参见张星久《帝制中国的两种基本“公”“私”观及其制度表现》,《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13)[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涨与社会僵化》,吕应中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4页。

(14)(16)(18)[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涨与社会僵化》,吕应中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5、57、57页。

(15)《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8-1439页。

(17)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5-96页。

(19)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7页。

(20)参见史云贵《现代社会中的理性与公共理性》,《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2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22)《杰佛逊文选》,王华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58页。

(23)(2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2页。

(25)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引自Burke's Politcs,Hoffmann and Levack,New York,1949,S.119。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27)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32-634页。

(28)(30)(32)(33)(3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37、524、526、638、639页。

(29)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27页。

(3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34)[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3页。

(3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汇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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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宽容利益的狭隘主义:解决民族兴衰周期规律的新解释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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