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经营_资产经营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经营_资产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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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紧迫性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的统称,包括典型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等几种表现形式。为什么在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的攻坚阶段,要把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提了出来?我感到,应该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认识:

一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四句话、十六个字”:第一句话——产权清晰,就是要明确企业产权的归属,这里有一个谁代表国家去持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的问题;第二句话——权责明确,就是依法界定出资者和经营者的权责,这里有一个谁是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的问题;第三句话——政企分开,就是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这里有一个谁去承担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问题;第四句话——管理科学,就是逐步实现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这里有一个谁是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问题。上述四个问题归结到一点,都是要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问题。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恰恰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说,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这个环节不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企业制度就失去了主体。

二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全国各地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是,应该承认探索的结果不尽人意,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些职工生活困难。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有传统体制的影响,有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的影响,也有多年来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资人代表长期缺位。

从企业外部看,由于没有一个机构真正代表政府去行使出资人的职权,所以各级政府长期以来集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于一身。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各个部门谁都有权以出资人的身份去干预企业的事情,但谁也不会对干预的结果承担责任。所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纽带长期无法切断,政企分开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成不了现实。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从企业内部看,由于“老板”长期缺位,企业甚至连谁是“老板”和“老板”在哪里都没法搞清楚,所以既缺乏来自出资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强大压力,也缺乏来自出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约束。干好了,“老板”没有“表示”;干坏了,“老板”也顾不得“生气”。因此,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致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有少数企业经营者,则利用出资人缺位和政府部门各管一段、谁也难以了解企业全部情况,谁也不对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的空子,架空了国家所有权,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一切的局面,许多重大的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由于这个“内部人”控制而产生。以上情况表明,出资人缺位的问题不解决,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将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确实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思路

《监管条例》颁布后,广东省政府于1996年下发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全省各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这样的基础上,如何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和省委全会的《意见》组建好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我认为应把握住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整体搞活的原则。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要从有利于结构调整、有利于资产重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发,打破企业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对现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的重组,重新构造新的企业群体。为了培育新的产业优势,在重组过程中,应该树立产业关联度的观念,防止和克服“造导弹的去卖鸡蛋”之类的盲目多元化倾向,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采取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促使国有资产逐步向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的“小、同、散、全”问题。尤其对属于省的9个重要行业的企业, 应把产业关联度作为划拨重组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是适度规模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应保持适度规模,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资产过大,由于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漏洞,管理的风险系数高;资产过小,资本运作的实力和空间小,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省属企业的情况,我认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的总资产应在200亿到500亿之间,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总资产应在50亿到100 亿之间为好。至于市、县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可以相应小一点,但也应有一定的资产量。

三是平稳过渡的原则。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该在前几年探索的基础上来进行,不是一切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调整和完善,以保持整个体制的平稳过渡。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基本原则:(1 )凡是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而又有发展前景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 )凡是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原则上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无需在它头上人为地加一个“老板”。(3)把余下的企业, 按照产业关联的原则,成建制地划归1个或若干个控股公司管理。 等到新的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架构形成并正常运作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培育产业新优势的需要,通过企业并购或企业之间互换股权,逐步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产业优势的专业化子公司。国有资产总量较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以组建一个控股公司来持有并营运本地区的国有资产。

四是依法组建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工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范进行组建。首要一条,就是真正合法地拥有可进行营运的国有资产;第二、有经同级政府国资委批准的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第四、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根据以上五点要求,按程序办好一切法定手续。这当中有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可以将国资委授权其持有的投资企业中的国有权益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要政府另行注入一笔资金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这里涉及一个对资本的所谓“二次注册”的看法问题。我认为,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一种以资产营运为中心的公司制企业,完全可以以实物形态的资本而无需以货币形态的资本作为其注册资本。这是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当中回避不了的问题,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并提出妥善解决的办法。

3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它必须遵循《监管条例》的规范;作为一个公司制企业,它又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范。因此,要保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突出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明确职能”。就是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这是确保其规范运作的首要前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国资委代表同级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代表政府持有授权范围内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投资企业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问题决策和投资收益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必须从这个主要职能出发。

(二)完善一个结构。就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确保其规范运作的组织保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立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的权力。要完善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几个关键的问题要解决好:(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选配备上要有突破, 选择的范围不应局限在企业内部,而要拓展到企业外部,做董事的要真“懂事”,当监事的要敢“监视”,真正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人才来掌管营运国有资产的大权,决不能把这两个会变成“安置所”;(2 )既要依据《公司法》充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和总经理的生产指挥权,又要按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工会、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3 )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4 )积极探索改革公司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的有效途径。

(三)“介定一个关系”。就是科学介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投资企业的关系,这是确保其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投资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企业行为政府化、“老板”变“婆婆”的倾向出现,切实把握住以下几点:

第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出资比例在投资企业中享有相应的出资者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权管理。以“老板”的身份确定并考核投资企业的资产营运情况,并根据结构调整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必要的产权运作。

二是人事管理。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结构的原则,向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按同级党委、政府的规定,并依据《公司法》,管理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三是重大决策管理。主要是对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限额以上的投资(含贷款和贷款担保)项目进行审批。

四是投资收益管理。主要是审定独资、控股企业的分配方案,按股权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并决定投资收益的使用方案,包括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再投资。

第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建立产权代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于投资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限额以上的投资、贷款及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及个人的意见,并按公司的意见在投资企业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

二是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让其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对于限额以上的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双签制”。

三是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公司对其独资、控股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以法人代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其中包括相应的奖惩制度和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第四、资产经营公司在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是法人财产权。资产经营公司有权依据法律和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对其所持有的产权进行处置(包括转让、互换等),但无权对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处置;二是经营自主权。资产经营公司有权通过其委派的董事按其出资行使出资者的权利,但无权以“老板”的身份越过投资企业董事会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资产经营公司与原来的行政主管部门相比较,在与同档次企业的关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身份不同,前者是出资人代表的单一身份,后者是社会经营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二是联结的纽带不同,前者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后者是以行政关系为纽带;三是职能不同,前者是产权管理为主,后者是以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为主;四是行使职能的途径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其委派的产权代表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后者主要是通过行政机构在企业外部行使职权;五是承担的责任不同,前者是直接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是不承担直接的经济法律责任。

4 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

在党委和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方面,省委的《意见》确定了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

第二,政府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由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政府其他部门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

以上五条,构成了广东省国有资产新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个新体系的基本点是:党和政府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国资委去实现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省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同时,还明确了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的9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为了使这一新的体系能正常的有效的运行,对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下一步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1、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要尽快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的轨道。要围绕着“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各项监管都有章可循。在制定规范中,既要充分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又要防止把国资委变成“审批委”,成为资产经营公司新的“婆婆”,要依法保障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2、要合理界定国资委办事机构的职能。必须明确, 国资委是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总代表,是行使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办事机构在监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防止办事机构代替决策机构行使所有者职权的错位倾向。

3、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上的职能。 这是由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没有不涉及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的企业改革,也没有不涉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资产监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内容是相通的。比如,公司制改造,既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国有资产重组和产权变动的一个具体过程;又比如,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大措施,又是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实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应该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针对财政部门与经贸主管部门在国资监管方面职能交叉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两者的职能。只有真正建立起“分工监督”的联合工作体系,才能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地、创造性地实施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意见》,就一定能建立起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为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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