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双宾句相关的两个问题——兼论“描写”与“解释”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个论文,关系论文,双宾句论文,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现代汉语双宾句(或称“双及物句式”)的讨论日渐深入,而且在描写的基础上,从认知的角度,作了不少解释性的研究工作。笔者对时贤的相关论著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深度十分佩服,并从中获益良多。仔细研读他们的文章,激赏之余,仍多多少少有美中不足之憾。于是,也做了一点儿拾遗补缺的研究。不揣浅陋,草成此文,就教于语法学界同好。
关于“制约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因素”
张国宪先生发表在《中国语文》2001年第6期上的论文《制约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因素》很有启发性,但也有不足之处。我们循着这篇文章的思路继续做了一点研究,觉得应该补充两点意见:
1.张国宪先生的文章中指出,施动者对事件控制力的强弱与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有一种共变关系:
并举出例句如下:
双及物a式
双及物b式
(1)张三抢李四100元钱。 ——*张三向李四抢100元钱。
(2)张三借李四100元钱。 ——张三向李四借100元钱。
(3)*张三征收李四个人所得税。 ——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国宪先生认为,施动者对事件“抢”的控制力最强,所以“抢”只能进入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都位于动词后面的双及物a式;施动者对事件“征收”的控制力最弱,所以“征收”只能进入间接宾语位于动词前 (通过介词)、直接宾语位于动词后的双及物b式;而施动者对事件“借”的控制力介于“抢”和“征收”之间,所以,它既能进入双及物a式,也能进入双及物b式。
施动者对事件“抢”的控制力明显强于“借”和“征收”,这是人们的共识。但对于事件“借”和“征收”来说,施动者的控制力孰强孰弱,则并不是很好判断。说施动者在事件“借”中的控制力强于在事件“征收”中的控制力,似乎还缺乏一定的理据。按我们的理解,施动者的控制力在事件“借”中好像还应该弱于在事件“征收”中。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借钱”一般说是令“借钱人”难堪,甚至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所以,陌生人之间不大会发生“借钱”的活动。即令是熟人,也得有一定的交情,才会彼此借钱。向别人借钱的人在说出他想借钱的话语时,一般都比较委婉,绝不会理直气壮。这足以证明施动者在事件“借”中的控制力相当弱。而施行“征收”(如征收税费、有关款项等)之类的事件,大都是有法令、政策、规章为依据,“征收”的施动者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起“征收”的事来,自然理直气壮。应该说,施动者在事件“征收”中的控制力还应当强于在事件“借”中的控制力。但是,又必须承认,上述张国宪先生文中所举出的例句是正确的。那应该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的现象呢?
我们认为,施事成分和夺事成分都是指人名词,如果说施事成分对事件具有控制力,则夺事成分对事件也应该具有控制力,为了同施事的控制力相区别,我们称之为夺事的反控制力。比如“借钱”,借方想借钱是一回事(控制力),被借方愿不愿意把钱借出去是另一回事(反控制力)。事实上,张国宪先生文中已经指出,“事件的达成也可能取决于夺事,也就是说施事和夺事双方都有自主性”,可惜他没有展开讨论。我们认为,一个事件最后能否顺利实现,不单单取决于施事对事件的控制力。而是既取决于施事的控制力,也取决于夺事的反控制力,即取决于施事控制力和夺事反控制力的合力(简称控制反控制合力)。因此,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取决于控制反控制合力的强弱。二者的共变关系是:
据此,可以解释为什么施事控制力比“借”更强一些的“征收”反而只能进入b式句。尽管事件“借”里的施事对事件的控制力没有事件“征收”里的施事对事件的控制力强,但是,事件“借”里的夺事对事件的反控制力却要比事件“征收”里的夺事对事件的反控制力弱得多。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被借钱的人和被征收税的人愿意拿出钱的意向是大不一样的。“借钱”的事件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因此,被借钱的人拿出钱的意愿比较强,即事件“借”夺事的反控制力比较弱。而“征收”的事件与此不同,征收走的东西(如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拿不回来的,所以,尽管“征收”的施事(比如税务人员)控制力相当强,但他所遇到的“征收”的夺事(比如纳税人)的反控制力也相当强(暴力抗税事件时常见于报端,即为明证)。两相比较,事件“借”里的控制反控制合力要大于事件“征收”里的控制反控制合力。这样一分析,不仅更合理地解释了“借”与“征收”这两个动词在a、b句式里的不对称,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张国宪先生的论证。
2.因为我们把制约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因素不是仅仅归因于施动者对事件控制力的强弱,而是归因于施事和夺事控制反控制合力的强弱,所以,就得对张国宪先生文章中的另一个看法作一点修正。
张国宪先生说:“以往的研究表明,在‘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一事件中,现代汉语的‘给予’义双及物结构实现双宾式的概率大于‘索取’义,如可以说‘张三给李四一本书’,却不说‘张三要李四一本书’,要表述这种意思只说‘张三向李四要一本书’。产生这种不对称现象的根本内因可能也是源于施事控制力的强度,因为通常情况下‘给予’句中的施动者具有较强的动作支配性。”
说现代汉语的“给予”义双及物结构实现双宾式的概率大于“索取”义,这是对的;但产生这种不对称现象的原因却没有说对。我们认为,仅就施动者对动作的支配性而言,“索取”义的动词不仅不弱于“给予”义动词,甚至还会更强一些。比如,“要(债)”是“索取”义的动词,“还(债)”是“给予”义的动词,但是,社会常识告诉我们,要债很难,要债人想达成动作实现的愿望而付出的努力远远强于还债人,即“要”的施事对事件的控制力肯定大于“还”的施事。不光“要”和“还”是这样,一般来说,“给予”义动词施动者对动作的支配性比“索取”义动词施动者对动作的支配性都要弱一些。这显然跟张国宪先生上面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但是,“给予”义双及物结构实现双宾式的概率又的确大于“索取”义双及物结构。如:
(4)a.*张三要李四钱b.张三向李四要钱
(5)a.张三还李四钱 b.*张三向李四还钱
这还得从控制反控制合力的角度来解释。“给予”义动词的与事对“给予”不产生反控制力。你想,别人给你东西,自然多多益善,又何乐而不为?而索取义动词的“夺事”一般都会对“索取”产生反控制力,当今社会欠债不还的主儿多了去了。对“给予”义动词来说,因与事对动作基本上不产生反控制力,而施事跟与事的控制反控制合力就强,故容易实现双宾结构;对“索取”义动词来说,尽管施事对动作的控制力很强,但夺事对动作的反控制力也很强,二者的合力相对来说比“给予”义动词还要弱,故实现双宾结构的概率小于“给予”义动词。
二 “偷”和“抢”的句法和语义问题
沈家煊(2000)描写了英语的一个句法现象:近义动词steal和rob,一个用介词from引导偷的对象,一个用介词of引导抢的财物,要是反过来就不合语法。如:
(6)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这显示了一条英语的句法规律:steal以所偷物为宾语,不能以被偷人为宾语;rob以被抢人为宾语,不能以所抢物为宾语。而汉语里动词“偷”和“抢”的句法表现似乎不是对立的。这表现在:不仅由“偷”和“抢”构成的双宾句格式是一样的,如:
(7)张三偷了李四50块钱。张三抢了李四50块钱。
而且用“从……那儿”引导偷抢对象,句子的格局也是一样的:
(8)张三从李四那儿偷了50块钱。张三从李四那儿抢了50块钱。
沈先生进一步指出,英语某些地域方言或个人方言跟(6)不同,呈现的是如下的“四缺一”格局:
(9)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这种“四缺一”格局在汉语普通话里也存在:
(10)张三偷了50块钱。张三抢了50块钱。
*张三偷了李四了。张三抢了李四了。
不过,(9)跟(10)显然不是对应的。(9)里有3个论元,(10)里只有两个。跟(10)对应的英语句子反倒不是四缺一”格局,而是:
(11)They've stolen my watch. *They've robbed my watch.
*They've stolen the boy. They've robbed the boy.
沈先生运用认知上的“概念凸显”对上述语言现象作出统一的解释。具体说就是:
“偷”〔偷窃者 遭偷者 失窃物〕
“抢”〔抢劫者 遭抢者 被劫物〕
“偷”和“抢”都联系三个概念上的角色,但它们凸显的情况不一样,黑体代表凸显的角色。对偷窃事件来说,失窃物是凸显概念,对抢劫事件而言,遭抢者是凸显概念。人们的认知规律表现为一个单向蕴涵式:
凸显角色非凸显角色
这个单向蕴涵式有两个含义:
含义一: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凸显角色可以做远宾语,那么非凸显角色也可以做远宾语,反之则不然。(或者,如果非凸显角色可以做近宾语,那么凸显角色也可以做近宾语,反之则不然。)认知上的理据是:近的东西比远的东西显著;两样东西挨得越近,关系就越密切。
英语的(6)、(9),汉语的(7)、(8)都没有违反这个蕴涵式,因为“反之则不然”排除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凸显角色做了远宾语,而非凸显角色反而做了近宾语;一是凸显角色做了近宾语,而非凸显角色反而做了远宾语。这两种情况恰好就是(6)、(9)里打星号的句子。
含义二: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凸显角色可以隐去,那么非凸显角色也可以隐去,反之则不然。(或者,如果非凸显角色必须显现,那么凸显角色也必须显现,反之则不然。)认知上的理据是:看得见的东西比看不见的显著。
英语的(11)和汉语的(10)都没有违反这个蕴涵式,因为“反之则不然”排除的只是凸显角色隐去了,而非凸显角色反而没有隐去,或者,非凸显角色显现了,而凸显角色反而没有显现这两种情况。这样的句子在(10)和(11)里是打了星号的。
以上是我们转述沈先生的分析论证。我们觉得,有一点疑惑的是,“张三偷了李四了”这个句子是否真的不能说?根据我们的语感,觉得这个句子是能说的。汉语里以“偷”为谓语动词的句子,应该可以只出现遭偷者,而不出现失窃物。我们自拟了如下两个句子请方家鉴别:
(12)别的小偷是“兔子不吃窝边草”,这个小偷倒好,专偷邻居!
(13)小偷偷东西也有选择,比如张三,他只偷当官的,不偷老百姓的。
如果认为这两个句子是成立的,就等于承认“张三偷了李四了”是能说的。不过,“语感”这个东西常常是靠不住的,于是就向实际语料寻求支持。我们检索了北京大学中文系语料库,结果发现,以“偷”和“抢”为谓语动词的句子,其宾语的分布呈现如下规律:
第一,绝大多数的句子是单宾句,并且,宾语是失窃物和被劫物。如:
(14)他穿着开裆裤的时候,就在场里到处乱钻。使劲砸杏儿、摘果子、偷萝卜、刨甜菜,都有他。(汪曾祺《羊舍一夕》)
(15)李三不是很要脸面的人,但是一个地保偷东西,而且叫人当场抓住,总不大好看。(汪曾祺《故里杂记》)
(16)源源不断的人群挤到桌边,无数只手伸出去抢酒瓶、抢杯子,把几十张长桌上的酒水一扫而光。 (王朔《顽主》)
(17)有一次,邻居家失火,他什么也没拿,只抢了这三块图章往外走。(汪曾祺《岁寒三友》)
第二,对双宾句而言,其语序排列并无区别,都是遭偷者和遭抢者为近宾语,失窃物和被劫物为远宾语。如:
(18)“你们看看你们看看。”老刘对两位女同胞牛大姐和戈玲喊冤:“把我当什么人了——我这么大岁数会偷你东西?”(王朔《谁比谁傻多少》)
(19)他由迷戏进而迷人,由迷人更加迷戏,迷来迷去,他果真走火入魔,难以自拔了。后来干脆偷了八舅爷一大笔款子随那女戏子云游他乡去……(张胜利《八舅》)
(20)土匪抢百姓钱财,分出些贿赂官府。(龙凤伟《石门夜话》)
(21)只听夏青在一旁尖叫:“你们干吗抢人家书包!”(王朔《我是你爸爸》)
第三,不仅以“抢”为谓语动词的句子,其单宾语可以是遭抢者;而且,以“偷”为谓语动词的句子,其单宾语也可以是遭偷者。如:
(22)您知道那些农村人奸着呢,城里有个亲戚,就变着法的组织代表团来登门拜访,明着来抢你。(王朔《人莫予毒》)
(23)我这辈子,你看,抢过别人,也被别人抢过。(张炜《海边的雪》)
(24)“爸爸等着吃药呢!”他瞧明白了,扯他的是个巡警。“我又没偷谁!”(老舍《抓药》)
(25)你这个人太不像话啦!我要偷你吗?(毕淑敏《预约死亡》)
不过,当“偷”表示“偷情”,“抢”表示以抢人为目的的行为时,“偷”的宾语并非遭偷者,而是偷(情)的对象;“抢”的宾语并非遭抢者,而是抢的对象。在我们检查的语料中,这类单宾语比“遭偷者”和“遭抢者”多。如:
(26)那岗警也气起来回骂:“我老婆倒不会偷人,你自己才养孤老哩!”(苏青《搬家》)
(27)你还怕这个?按你这性格,别说冤你偷了药,就是说你偷了人,你也应该满不在乎。(王朔《永失我爱》)
(28)在前清的时候,打过群架,抢过良家妇女,跪过铁索。(老舍《骆驼祥子》)
(29)我闭着眼睛随口应答:“又上哪个垃圾堆后面抢妞儿去了?”(王朔《橡皮人》)这类“偷”和“抢”带单宾语的情况不在我们考察的范围之内。
应当说明的是,不仅“偷”的单宾语是遭偷者要比失窃物少得多,而且,“抢”的单宾语也是遭抢者要比被劫物少得多。在我们考察的语料中,单宾语是遭偷者的例子仅4个,单宾语是遭抢者的例子仅10个,而单宾语是失窃物和被劫物的例子是大量的。如果立足于实际语料,并且用认知上的“概念凸显”来解释这一现象,只能说对动词“偷”来说,失窃物是凸显概念;对动词“抢”来说,被劫物(而非遭抢者)是凸显概念。我们这一结论也可以获得句法结构形式上的支持:在由“偷”和“抢”构成的双宾句里,处于句末位置的远宾语只能是失窃物和被劫物。众所周知,句末是信息焦点的常规位置,而焦点和凸显概念都是注意的中心。
接下来要解释的是,为什么以“偷”和“抢”为谓语动词的句子里,单宾语是遭抢者的例子比单宾语是遭偷者的例子多。让我们先看看“偷”和“抢”这两个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释义:
偷: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
抢:抢夺,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
这两个词相同的意思都是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据为己有。所不同者仅仅是行为的方式,一个是“私下里”,一个是“用强力”。因此,遭抢者比遭偷者更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把“偷”和“抢”整合为一个事件“偷抢”,在这个事件里,遭抢者因比遭偷者更易受到人身伤害而成为凸显概念是顺理成章的。这或许是单宾语遭抢者比单宾语遭偷者例子多的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原因是,对动词“抢”来说,被劫物常常可以是人 (如京剧《杜鹃山》中,雷刚抢了共产党员柯湘当政委),所以“抢+指人名词”的句法结构在语言事实中当不乏见。由于语言的类化作用,当表述一个“抢劫”事件而又无须说出被劫物时,“抢+遭抢者”的结构就自然出现了。而对动词“偷”来说,失窃物一般不会是人(“偷人”是偷情,不在此列。除非是拐卖人口者“偷小孩”),所以,“偷+遭偷者”的结构较难出现。“难”不等于“无”,例(12)、(13)、(24)、(25)再一次证明了语言研究“说‘有’易,说‘无’难”这句至理名言。
语言事实告诉我们,只是在“偷”、“抢”合一的“偷抢”事件里,遭抢者跟遭偷者相比才是凸显概念。在分开说的偷窃和抢劫事件里,二者均非凸显概念,凸显概念是失窃物和被劫物。当由于表达的需要,无须说出失窃物和被劫物的时候,遭偷者和遭抢者都可以成为“偷”和“抢”的宾语。如:
(30)正在穿过人群的杨翠,又用她那清脆响亮的嗓门向人们说:“看看这麦垛,好好看看,这可是镢头叔一家用血汗浇出来的呀!不是偷谁的,不是抢谁的。”(张一弓《赵镢头的遗嘱》)
三 结语:再说说“描写”和“解释”的关系
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一个打星号例句的可疑引发的,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老调重弹”,再说一说“描写”和“解释”的关系。
沈家煊(1999:6)指出,进行语法研究,既可以以解释为目的,也可以以描写为目的,虽然解释语言现象应该是语言研究的最终目的。并且认为,描写和解释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泾渭分明。解释必须以描写为基础自不待言,而描写之前常常有某种理论作为先导,这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一些解释的成分。一项研究对一种语言现象作出了成功的解释,当然是令人羡慕和值得称道的;但是,对一种语言现象所作的全面而又正确的描写,同样功不可没。当前,在许多中青年语法研究者(包括笔者本人)中,“解释”正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强调一下“描写”似乎可以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不要以为,汉语语法现象的“矿山”经过百余年几代语言学家的开掘,“富矿”已经日见其少,因此,致力于语言事实的描写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记得有好几位德高望重的语言学家都曾不止一次地说过,汉语的语法现象是挖掘不完的’,我们已经了解的语言事实还只是冰山的一角。面对当前语言研究中重解释、轻描写的状况,应当给那些矢志不渝、勤于开掘、依然在仔细认真地描写语言现象的研究者们鼓励和喝彩。
解释工作必须在描写充分和正确的基础上进行,关键是怎么样作到充分和正确。首先,我们并不赞成百分之百的依赖于书面语料。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你能从书面语料里找出正确的例句,说明你的观点;但你很难从书面语料里找到不能说的例句,因为不能说的句子在书面语料里一般是不存在的(如果有,那就是一个病句)。但是,又不能完全置书面语料于不顾。语言研究发展到今天,大都不排斥在语法研究中用内省法造句。可是,当我们凭借语感,用内省的方法,自造出一些能说或不能说的句子,用以证明我们的观点,或对某种语言现象进行解释的时候,最好的办法还是能回到书面语料里去求证一下。碰到你说有,而书面语料里没有的情况还好办,你可以用“有限语料的不充分性”作为遁词。可是,碰到你说无,而书面语料里却明明有的情况时,你就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有了书面语料的证明,便可以左右逢源,进退裕如。
对语言现象的解释可以多个渠道、多种角度。这正应了苏东坡的那句诗:横看成岭侧成峰。当前对语言现象的解释性研究,有形式和功能两大学派。对已经发现的语言现象,熟悉形式语言理论的学者,可以运用形式语言理论进行解释;熟悉功能语言理论的学者,可以运用功能语言理论进行解释。既不必画地为牢,也不必厚此薄彼。我们特别想指出的是,有些语言研究者,对形式和功能两大学派都不甚了了,是不是他们就不能问津语言现象的解释了呢?否。他们只要对解释工作有兴趣,同样可以一展身手。撇开已经成型的语言学理论,运用一些常识、常理对语言现象作解释,也不失为一种途径。我们知道,许多社会现象的动因,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道理和常识。而对语言现象的解释,要做到合情合理,必须不悖于人们的常识。今天的常识,未必不能成为明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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