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来看,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在现阶段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挑战和主要讨论话题。所以,就必须要加强建立相关责任制度,以便于能够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有一个更好的管理和约束。但是,通过对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调查研究发现,有很多制度体系等法律法规凸显得比较分散。虽然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有关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责任制度,但是对于这些制度和法律法规在理解上缺少足够认识,所以在实际落实当中就会严重缺少系统性。由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缺少完善,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就会导致在责任分配方面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针对于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思考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者有所帮助和指导,仅供参考。
关键词:完善;土壤污染处理;责任制度;思考
引言:
在“毒地开发”和“镉大米”等一些不良事件的出现,使得土壤污染问题逐渐被国家和社会提高了重视,并且这一问题也成为了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问题还算比较严重,而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大量废气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到大气环境当中,进而导致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不仅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和农产品食品安全,同时对生态平衡也有着一定的不利影响。对于土壤方面的污染来说,与其他方面的污染相比较,其特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累计性。所以,加强治理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控制土壤污染问题的出现
一、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标分析
(一)有效治理土壤污染问题
对于土壤污染问题来说,不可能无法做到自己解决和消除,必须要在土壤修复的支持下才可以被消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土壤污染有一个高效的治理质量和效果,那么首先就必须要加强土壤污染相关治理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明确治理污染的主要目标在于能够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土壤污染对动物、植物以及人类的不利影响,而不是为了达到土壤中所有污
染物都能被彻底的清除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污染土壤被治理以后,其作用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治理效果以及治理所需的费用以及成本等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所以,对于土壤污染治理来说,被治理后的土壤的自身作用价值也往往有所不同。
(二)明确污染制造者所应负责的责任,并贯彻落实到实际当中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另一个目标在于要明确污染制造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针对于这一责任制度目标,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指的是如果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导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那么就必须要让污染制造者受到一定的处罚,严重一点要给于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有
一些与土壤污染没有关系的一些主体,在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方面有所逃避。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一些很久以前存留的一些土壤污染问题,其原有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以及污染制造者对土壤很有可能已经无法造成破坏和污染。所以,这对于现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在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承担方面来说有很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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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构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策略方法
(一)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对象和标准
结合土壤污染和行为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把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制造者,另一种是非制造者。“制造者”,简单来说就是直接造成土壤污染者的总称。其中包括:污染生产者、处理者以及运输者等等。而直接造成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主要在于污染物制造、排放、运输等等一些行为的出现。要想使土壤污染有一个理想的治理效果,只要造成土地污染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情况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可以使《土壤环境保护法》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其作用和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而针对于很久以前所存留的一些有关土壤污染问题来说,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可以明确规定要对原有造成土壤的污染者进行责任追究,体现出《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果不这样做的话,那么就会使污染者负责原则凸显的比较不真实,并且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所花费的大量费用找不到“报销”者,最后只能由社会来承担,增加了社会负担。而对于非制造者,简单来说就是指除了制造者的一切土地所有权、行使权以及土地管理者,统称为非制造者。在土地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法律制裁。同时,如果非制造者在看到制造者在进行污染行为时,没有给予及时的阻止和监督管理,允许制造者继续进行或一同进行。而对于这种情况,非制造者也要承担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责任。
(二)在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中,注重减责、免责条款的制定
在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时,适当的加入一些免责、减责条款和相关规定。由于土壤污染治理能够对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对造成土壤污染者对以严厉惩罚。但是,在注重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要确保承担者的信赖利益得以被重视和保护。这样做,不仅可以有一个理想的实行效果,同时也还可以使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得以充分体现。而对于免责和减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人可以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并且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用在农业生产和经营方面、以及住宅建设方面。对于一些分散土地的使用,或其地位处在低落状态时,可以免除前期土壤污染治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但是,如果承包者隐瞒土地污染或者一些相关重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制裁和处置。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此可以看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在土壤污染防治和处理过程中是如此的重要。不仅可以对土地污染相关制造者、管理者以及运输者等人员有一个更好的管理和约束,同时还可以有效减少土壤污染问题的出现,提高污染治理质量和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有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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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首次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7(1):56.
论文作者:章林琼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30
标签:土壤论文; 污染治理论文; 责任论文; 制造者论文; 土壤污染论文; 制度论文; 土地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