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列宁: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以俄国土地制度变迁和经济体制转型为中心的分析

解读列宁: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以俄国土地制度变迁和经济体制转型为中心的分析

张清[1]2002年在《解读列宁:法律与经济的互动》文中研究指明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发展与法律形态演进的理论,在分析生产资料的谋取方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过程中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发展观。本文从俄国的社会史传统(村社土地公有和人身依附)和小农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法律文化入手,解读了列宁关于土地所有制演进和经济体制转型的思想以及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当代意义。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了农奴制及其土地制度。1905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要求,在不付赎金的条件下获得土地并进行“土地平分”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1917年后农民要求废除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禁止土地买卖,代之以农民土地占有制。新经济政策则赋予了广大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土地制度的演进反映了农民身份的变化和权利的变迁。法律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连接,不仅能够说明和分析现实中的法律,而且能推动和促进土地制度的合理变迁。列宁时代俄国实现了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经济体制转型,这种重大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制度的相应变化,而且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体系的重新架构。商品交换、自由市场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等经济制度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法律发展意义。要使租让合同、粮食税和贸易自由促进经济进步,制度的法律化就是必要的。作者认为法律为何有作用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为何产生不同的结果,既取决于政府和经济人的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也受制于文化、历史等诸因素。在全球化语境中,列宁的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思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易磬培[2]2018年在《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自1978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一直存在叁点问题与不足。一是,中国住房体制存在“重购轻租”的问题,住房租赁制度在住房体制中长期处于从属性、辅助性地位。“重购轻租”的住房体制对于新增加国有土地供应的依赖性极大,不断推高城市房价,造成城市经济动荡,并带来贫富剧烈分化的严重问题。二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保持着“二元制”的市场结构。住房租赁市场被划分为“商品型”和“保障型”两种类型,长期相互隔离、独立运行、并行发展。这种“二元制”的市场结构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彼此拆分,导致“商品型”市场过快过热,“保障型”市场缺乏活力等问题,并且致使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投入不堪重负。叁是,在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重房东-轻房客”制度倾向,私有住房出租人利用所有权的绝对力、支配力、强大力,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性地位。这种“重房东-轻房客”制度体系,阻碍着房屋资源使用性功能的发挥,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新增居民的住房需求,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叁五”规划纲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强化住房租赁立法,培育多渠道、多类型、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等具体改革任务。本文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着重论述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未来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住房租赁制度摆在与住房所有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具体而言,一是,提升住房市场的比重、层级和地位,将住房租赁市场提升至与住房交易市场相同层次的水平。二是,改变“二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打通保障型市场与商品型市场之间的制度隔阂,引导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投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社会市场模式。叁是,改变出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承租人优位的制度体系;确定承租权为一项准物权,赋予承租人对抗性的法律能力;推动住房资源实用性功能的发挥,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着重分析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与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利弊得失。通过对比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存在“重购轻租”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迅速,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低下,“市场失灵”情况频繁发生。而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重视租赁”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平稳、稳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良好,但市场活力有所不足。中国当前改革要充分借鉴两种模式的发展经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确立租购并举的改革目标,公平分配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寻找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建设与住房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第叁部分为第叁、四、五章,是对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内容的具体展开。叁章分别探讨如何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叁章指出,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充分结合起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住房保障。一是,打破商品型、保障型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降低保障型住房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将商品型市场与保障型市场合二为一,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二是,扩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来源,丰富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鼓励房地开发企业的库存房源、城镇家庭的私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形式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叁是,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鼓励资本市场开发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第四章指出,构建承租人优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得以对抗出租人、第叁人的权利能力,强化租赁占有关系,确立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具体制度设计分为叁步:首先,在合同法体系内,建立起区分“居住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立法思想,将“居住租赁”从合同法(债权)一般理论中别除出来,特殊立法。其次,在“居住租赁”中进一步区分“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确认“家计居住”中的承租人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各类其他类型的居住租赁方式以“家计居住”为核心,环绕“家计居住”依次排开,进行分层次、有梯度地立法安排。再次,赋予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其准物权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经登记的承租权享有追及力、排他力、优先力,可以独立对抗第叁人。复次,建立特殊债权规则,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等内容进行限缩。最后,增设出租人的容忍义务,公平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房屋日常管理使用事宜上的利益冲突。第五章指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制度。一是,建立社会管控制度。建立针对特殊时期住房租金的市场管控制度和针对“二房东”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保障市场有序、理性地配置住房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统一。二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制度。将住房租赁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住房租赁征信体系,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叁是,改革与住房租赁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启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以及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等等,允许租房落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鼓励租房消费。

郑姝莉, 张文义, 王健[3]2014年在《当代海外中国人类学研究述评》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研究成为一股当代海外人类学的研究热潮。在海外人类学对中国的研究中,历史、民族—国家、现代性与全球化成为绕不开的视角。西方学者既讨论中国历史进程的问题,也探讨历史本体论问题。他们在借鉴西方分析框架的同时,不断引入国家建构、个体实践、市民社会等维度修正民族—国家视角在中国的适用性。然而,西方学者不仅关注中国现代性中的宏观结构与微观体验,也关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新社会秩序。在全球化领域,西方学者既探讨中国追寻全球化的过程,又批判全球化过程中蕴含的不平等现象,尝试用“融合”的视角突破等级视角中的虚假二元对立。然而,这四个视角本身就是相互交织与纠缠的。与国内中国研究者相比,海外人类学者具有局外视角、个案研究、西方理论等优势,但在经验收集与理论对话中仍然存在局限。

张瑄[4]2014年在《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政府绩效管理模式的变迁》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对政治学领域存在的五种代表性绩效观的分析,借鉴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四个阶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作了梳理,指出新中国政府绩效制度变迁的叁个发展趋势,概括出新中国绩效管理制度变迁的独特模式,即诱发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统一、通过渐进式改革维持断续性平衡、“问题—政治—政策”之多元汇流,剖析绩效管理制度变迁的六种动力学说和四种路径依赖,并对路径依赖之所以产生的叁种效应,即成本担忧效应、制度协调效应与集体博弈效应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政府绩效管理改革的理论共识和操作建议。

参考文献:

[1]. 解读列宁:法律与经济的互动[D]. 张清. 南京师范大学. 2002

[2].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 华南理工大学. 2018

[3]. 当代海外中国人类学研究述评[J]. 郑姝莉, 张文义, 王健. 中国研究. 2014

[4]. 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政府绩效管理模式的变迁[J]. 张瑄. 比较政治学研究. 2014

标签:;  ;  ;  ;  ;  ;  

解读列宁: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以俄国土地制度变迁和经济体制转型为中心的分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