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学校难辞其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校论文,学校论文,难辞其咎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12月的一天上午,胶南县某中学学生张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手持小木棍和另一同学玩耍,学生赵某无意中踩了一下张的小木棍,压痛了张某的手,双方打起来,被同学拉开后,张某感觉腹痛。当晚,张某被送到胶南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外伤,内脏出血,立即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张某的伤经法院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为此,张某一家花了数千元医疗费、护理费。张某诉至胶南法院,要求判被告赵某、胶南某中学赔偿由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在教室内打架,导致原告脾被切除,造成五级伤残,对此赵某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因原告、被告打架发生在校内上学时间,所以与学校对学生管理监护不善有关,故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首先动手引起纠纷,亦有责任,部分经济损失自负。据此,胶南市法院判决赵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4690.10元,被告胶南某中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76.04元,原告自行负担经济损失8814.06元。
本案中,正确认定学校的责任是关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等几种形式。此案中胶南市某中学不是法律意义的监护人,但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实际上应由学校承担。张某与赵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在教室内打架,以至张某受伤这一事实,与胶南市某中学在管理监护方面没有尽职尽责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胶南市某中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前,学生在校园内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受害学生,这一点很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