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梁漱溟的地方自治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地方论文,梁漱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早期的梁漱溟曾醉心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等观念,以及英国式的议会制度、政党政治”(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81页。)等中央政体问题。袁世凯的帝制运动,使梁漱溟认识到“广大人民根本没有民主要求,所谓宪政徒托空言是不行的。……必先养成国人的政治能力,而建基则在地方自治”,故而梁漱溟决定去乡村,试着“从小规模的地方自治入手”(注:《梁漱溟全集》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页。),即“从基层的农村入手”(注:《梁漱溟全集》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4页。)。此时他所指的地方自治仍未脱近代西方地方自治的模式。从1921年始,梁漱溟“渐渐对于一向顺受无阻的西洋政府理路怀疑起来”(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到1926年,他完全“否认了一切的西洋把戏”(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这一切的西洋把戏中自然也就包括了西式的地方自治制度。与此同时,他也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乡治”理论。
所谓乡治,“实充分涵有今日所谓地方自治之意义在内。今欲提倡建设一种中国化的地方自治,故特标定此名”(注:《梁漱溟全集》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34页。)。可见,“乡治”乃是一种“中国化的地方自治”。由于“村(乡)治一词不如乡村建设之通俗易晓”(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8页。)。1930年时,对他所从事的乡村运动“不再延用‘村治’或‘乡治’名词而改称‘乡村建设’”(注:《梁漱溟全集》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52页。)。此后,其“乡治”的理论也从此被改称“乡村建设理论”。自然,乡村建设理论也就成为了中国化的地方自治理论。
一、中国的地方自治组织不仅是一个政治组织,同时也还应当是一个合作经济组织
地方自治思想在中国刚刚开始传播之际,急于在中国建立分权式立宪政体的学者们对地方自治的认识几乎都只局限于地方自治制度中的分权政体与民权这一相对浅显的层面上。在政体方面,时人认为地方自治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官治之不足”(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至多能认识到“自治即分权”(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在民权方面,他们认为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练人民之政治能力”(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注:《饮冰室文集之十一》。)。很少有人考虑到地方自治制度的政治设计背后更为深刻的经济背景。即便有少数人如张謇已经认识到“自治之本,在实业、教育”(注:《张謇全集》第4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6页。),但他所说的实业仅仅是指由资本家控制的资本主义城镇工商业,显然不能作为中国更为广泛的农村民主化地方自治的经济基础。
到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注意到了地方自治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一文中,他主张“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他甚至已经认识到“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注:《地方自治法规辑要》,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页。)。但他没有就合作经济对中国地方自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作进一步的论述。相反,在他所著的另一份重要文件《建国大纲》中,他仍将地方自治的重点置于了政治方面,甚至完全没有再提到经济的建设(注:《建国大纲》第八条规定,“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其中没有关于建立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内容。)。
梁漱溟继承了孙中山“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以及发展合作社的思想,而且还将经济问题置于了所有地方自治事务中最首要的地位。
梁漱溟认为,“地方自治之不易推行于中国,其困难即在组织能力。团体生活,为中国社会素所未有”(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1页。);没有地方团体,“亦就无法自治了”;缺乏团体组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应以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为根本,“中国以往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人民日常生活用钱向外购买物品的需要很少,……人与人在生活上不发生连带关系,很可以关门过日子,几与老子所说老死不相往来的神气相仿佛”(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9页。);“各自谋生,没有什么关系,则公共组织便不会成功”(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页。)。正基于此,梁漱溟强烈谴责了南京国民政府不顾中国的经济事实,单纯以行政的方法将农民强行组织起来的做法:
“现在办理地方自治划乡划区,该乡该区的人本无连带关系,你从上头强行加以区划,认此小范围为一自治团体,那是毫无用处的;必在事实发生具体变化,人与人互相关连需要,团体生活自然形成,地方自治自然可讲了。所以经济的连带关系是很要紧的。现在提倡地方自治,完全忽略此点;不在经济事实上促进大家的连带关系,而只从编制上忙碌区划,这是地方自治失败的一大原因。……现在之地方自治,是被动的,从上面强施,划乡划区,……不过是行政上或者较为便利而已。”(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页。)
此外梁漱溟还认为,物质生活条件的贫乏也极大地妨碍了人民的参与地方政治的热情与能力,并使地方上的人民无法承担办理地方自治所必需的经费。中国人生活向来低陋,其终日劳作仅足一饱,无余闲余力过问政治与公益。加以因生活困难而导致的知识能力低下,普通人民既无参与政治与公益的热情,亦无此能力。(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2页。)此外,近代中国产业凋残,地方疲敝,政府如强令办理地方自治必将对人民横抽滥捐,致令“人民未得自治之益,而先蒙自治之害”。梁漱溟由此得出结论:“现在要举办地方自治,就是莫大的苛政;除非你有办法,挽回固有经济日就颓崩之势,而开动其生发进步之机,形成一适宜形势,导达于自治无待强迫而后可为。”(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怎样改造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促进经济上连带关系,增进农村社会财富,进而促进农村地方自治?梁漱溟认为“促成地方自治应注意政治与经济天然要合一”(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也就是说自治体的经济形态必须与其政治形态——自治团体事务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相符合。
梁漱溟已经注意到了西方地方自治团体公共事务的社会性与财产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西洋地方自治,是经济进步所促成的,但西洋经济与政治不合一”。“所谓地方自治是某一意义团体的生活,可是在经济上是个人管个人的,穷富甜苦至不均一”,因此“在经济组织之外,又有政治的组织。西洋地方自治,即是属于政治的组织”(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9页。)。经济上的个人本位“使大家只为自己打算,盲目的奔求个人利益”,故而缺乏互助精神,而互助精神又是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之一。有鉴于此,中国乡村地方自治应当实行经济的社会化,而经济社会化只能走合作之路。
“中国社会将因解决生计问题而走‘合作’的路,社会连带关系日趋密切,越往前走,关系越要密切,散漫之病自可随之解决;组织能力在事实上即可受到训练,团体生活不求而得。这样就由经济问题的解决引入政治问题的解决,由经济上的农民合作引入政治上的地方自治,政治与经济自然的合一,地方自治组织,同时亦就是经济组织”(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4页。),“要让中国地方自治成功,形成地方自治团体,除‘合作’外再无旁路”(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
经济上的合作固然易于促进自治体内其他自治事务的合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梁漱溟提倡的农业合作经济无法逾越以下障碍。其一是稚弱的乡村合作经济难以与强大的国际帝国主义经济势力相抗衡。“假若美(国)棉来一个倾销,任你有多少远销合作社,也没法挽救棉农的破产”(注:千家驹、李紫翔主编《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新知书店1936年版,第38页。)。“在此种状况下,一切设施,无论出于愿意与否,都只能顺应外国资本的计划,替外国资本开拓市场”(注:千家驹、李紫翔主编《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新知书店1936年版,第46页。)。其二是乡村内部财富分配极不平衡的事实,必然导致将“绝大多数农民关在合作社大门之外”。因为以股金入社是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有能力缴纳股金的当然只有地主、富农和较为富有的自耕农。1935年,山东邹平的美棉远销合作社社员中,自耕地在20亩以下的仅占30%,而在20亩以上的则占到70%(注:参见《乡村建设》第5卷,第16、17期合刊。)。其三是由于“豪强、恶霸、地痞、流氓之辈占据了农村社会的权力中心”(注:唐贤兴、唐丽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整合的失败与现代化计划的受挫》,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导致“合作社的领导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土豪劣绅手里”(注:参见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511页。)。这一经济合作制度既“对于现存封建势力,特别是对于帝国主义经济的和政治的侵略,毫无抗卫的能力”,因而其“结果不论意识的或非意识的,客观上都不能不作了封建意识的续命汤,帝国主义的保卫队了”(注:千家驹、李紫翔主编《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新知书店1936年版,第216页。)。
二、中国的地方自治组织应当成为一个以道德教化为基本精神的文化组织
梁漱溟毕生都在思考人生最终的意义,他显然不会以经济的合作与发展为地方自治的终极目标。他认为地方自治团体应负有比组织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更为重要的职责,那就是对自治团体成员进行道德的教育与约束,使自治团体成为兼政治、经济与道德教育功能为一体的共同体,实行所谓“政教合一”。在政教合一的地方自治团体中,只能实行贤人统治,由道德高尚和有智慧的贤人对团体成员实行道德的教化,而不能实行西洋式的民主主义与法治主义。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有着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
梁漱溟认为西洋文化以满足个人物质欲望为出发点,因而极力主张个人的权利。由于“各自争求个人本性权利而不肯放松,以成之均势及互为不侵犯之承认”(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因而在其制度中必须以生硬而冰冷的法律将权利强授于己,义务强加于人,以保障其私权。为保持各自利益的平衡,其法律中“到处是一种彼此牵制,彼此抵对、互相监督,互相制裁,相防相范”(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因极端强调个人权利,故法律对个人的义务要求只能到保障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为止。凡属个人道德问题,政府与法律则概不干涉。但在中国,由于孔子的开发,很早就形成了以“伦理为本位”的文化物质。这种文化物质决定了中国人并不满足于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而是向往着更高尚的“义理”,即对至善道德的追求,因而较之于西洋的个人主义文化要高远得多。每个人对其他人首先以义务自律与谦让,“隐然以对方为重”(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页。)。由于对其他人的义务皆是基于情义,出于自愿,而无须外部强加,因而“旧日中国社会之维持,……不是靠国家的法律;——或者只可说是靠道德习惯”(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如果以法律硬性规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则显然是文化上的倒退,在实践中则必然导致原来充满乡谊的乡村社会走向生硬的对抗。再者,西式成文法通常为国家所制定,其标准全国一致,因而与乡村地方民情或多或少有所不符,纵然可以以强力保证其实施,但与人情心理不一定相洽,而不能达到信服的效果。他指责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各项地方自治法令对农村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今日之地方自治法令,乡长与乡民之权各有规定:乡民如不服从乡议会之议决,乡公所之命令,或触犯刑法,乡长即可检举,甚至逮捕送官;乡长如有渎职情事,亦可由乡监察委员会,乡民大会,检举罢免之。凡此皆是抵制对抗的安排,彼此对待手段粗而且硬,并非领导乡民彼此爱惜团结,而是领导乡民打架捣乱。……此种法令,全从无情义处着眼想办法,使彼此制裁抵抗,而无爱惜尊重之意;乡村社会将沦于纷扰捣乱之局,而永无宁日。”(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6页。)因此,中国乡村社会只能重建以传统道德为中心的礼治秩序。相应地,中国的乡村自治组织应负有对其成员进行道德教化与约束的责任,并成为以道德教化为基本精神的文化组织。政教必须合一。
梁漱溟设想以社会学校的形式来构建这种政教合一的乡村自治组织,即所谓“乡农学校”(1933年以后改为“乡学”和“村学”)。乡学与村学中的道德权威为学长。学长由作为自治行政机关的乡学、村学学董会推举德孚众望之人出任。学长的职责在于沟通乡村自治行政机关与乡民村民之间的情感,调解自治行政机关与乡民村民之间以及乡民村民相互之间的纠纷,并对乡民进行道德训诫与教育,对行政机关以忠告建议的方法实行监督。学长寄托了梁漱溟对政教合一这种贤人政治理想的向往与追求。它是儒家道德的化身。它虽不是一个有权机关,也不负责具体行政事务,但却超然于有权机关及乡村民众之上,以其道德上的威望而受人尊敬,从而在乡村中拥有最高权威,成为农村社会秩序的主宰。
这一政体形态的政教合一,以及规范形态的伦理习惯化的思想显然是建立在先验的基础上的。在梁漱溟的理论中,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最终不是决定于经济基础,而是决定于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文化”,而中国的伦理文化又当然地优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这一先验的理论,使他在面对中国近代西化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之间发生错位的事实时,错误地选择了废弃前者以适应后者(五四新文化运动则刚好相反),而不是在两者之间寻找适当的结合点以促进两者的互动。
道德的特点在于其自律性。道德不仅要求人们的行为合符规范,而且还要求人们行为的内在动机的善良。而法律则是基于对人类合理性功利要求设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而,强调道德至上最终必然要排斥法律,尤其是成文的法律。排斥法律的结果将使社会准则失去必要的确定性与强制性而陷于无法运作或运作混乱。事实上,除了宗教国家外,在世俗的历史上几乎没有能将这种完全的道德教化政体付诸实施者。从中国古代的尧舜、三王、周公到孔子所传之道,到西方古代柏拉图的“理想国”,皆“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注:《朱文公文集》卷36。)。即如梁漱溟本人在山东邹平进行乡村建设实施时也不完全保其初衷。在对村民教育无效的无奈下,仍不得不使用了较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如游街、打手心、罚劳役等(注:参见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312页。)。这些制裁手段又往往由于在方法上以及制定、适用的程序上缺乏成文的法定规范而严重地损害了人权,因而到后来他还是不由自主地走上了制定成文法的老路,颁布了诸如《取缔婚姻陋俗办法》等成文规章(注:参见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311页。)。
但上述批判并不意味着对梁漱溟政教合一思想的完全否定。梁漱溟对近代中国简单模仿西方建立起来的地方自治制度的批判虽然过于片面与极端,但对中国近代以来模仿西方实行的完全法制化的地方自治运动,乃至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运动是一次必要而深刻的反思。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对德、日式地方自治制度的简单抄袭,以及中国法治历史背景的严重缺乏,使得近代中国在实施地方自治制度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如梁漱溟所指责的自治机关之间因对抗而“打架”,以及法律在地方社会改良方面无能为力的现象。法律不是万能的,它甚至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好的规则,它只是解决社会矛盾不可缺少的最后的规则。在以法律规范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保障的前提下,道德规范以其更符合人性,更符合效益原则的要求可能更为人们所乐于接受与遵守(注:道德不仅以其自律性可以避免很多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且还可以为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提供成本较之于法律解决更为低廉的机制,如调解等。在以法治作为社会最后保障的前提下,无讼的观念对当今的中国社会仍然有着现实的价值。)。这大概就是为什么即使是在西方这样有着悠久法治历史的社会,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寻求基督教伦理文化支持的原因(注:参见[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1-82页。)。中国近代既不具备西方的基督教伦理文化,而传统的儒学道德体系又在新文化运动中被大张挞伐,尚在襁褓中的近代法制之难于实施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梁漱溟对中国传统儒学道德的弘扬,为中国重建近代法制的价值基础——道德的基础寻找到了理想的历史资源。从这一意义上说,其地方自治思想的历史贡献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地方自治的范围,势必将对整个中国现代法制的建设发生重要影响。
三、地方自治的推动不能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而应当由知识分子组成社会团体通过教育方法进行
梁漱溟认为政府在地方自治运动中不仅没有任何积极的作用,相反只会对地方自治造成破坏。这首先是因为相对于广大的乡村,政府的力量非常有限(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97页。);其次,“官府本为行法之地”,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与精神的鼓舞,只迷信“以法相督,以法相绳”(注:《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其方法粗暴生硬,易于与民众发生冲突;再者,官府与地方利益相隔商,且基于政务的考绩,往往只重形式而不重实效。因而他主张乡村自治“非乡村自身生出一个力量来,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97页。)。
但在封闭落后的乡村对现代社会生活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乡村的自治显然需要外来力量的推动。梁漱溟认为中国近代城市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城市知识分子的相对过剩为乡村准备了这一力量(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80-481页。)。受19世纪中期以来丹麦民众教育运动的影响,他号召知识分子们到农村去,通过教育的方法,将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组织方法、生活方式,尤其是人生的积极进取与奋斗精神输入乡村,并在乡村与外部世界之间建立起长久联系的媒介,以培养乡村内在的自治动力。基于这一设想,梁漱溟在其乡学与村学组织中设立了另一个重要机构——教员。教员主要是乡村本地有一定知识的人才,经乡村建设研究院进行一定时期的培训后,再回到乡村从事乡村建设教育。
近代地方自治运动的失败历史证明了梁漱溟的这一论点的合理性。清末民初的宪法学者们在忽视地方自治经济背景的同时,也忽视了对推进地方自治方法的思考。虽然在清政府颁布地方自治章程以前,部分资产阶级的地方立宪派如张謇等人曾在各地城镇自发地举办过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大都由绅商包办,没有广泛的民主基础,人数更多的农民则更被排除在自治以外,而且即使是这种范围极其有限的地方自治也很快就受到了政府的扼制(注:参见丁光旭著《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57-68、89-106页。)。政府的行政推动对其他各项近代化事业也许不失为最快捷的途径,但独于以分取政府权力为宗旨的地方自治则是例外。其原因除梁漱溟前述的以外,更主要地在于地方官由于担心自身的权力被削弱而不可能对地方自治抱有太大的热情。此外,政府权力过多地介入地方自治必然会导致地方自治的国家行政化倾向。事实上,清末大多数地方官员对筹办地方自治或者是故意拖延,或者是包办代替,将自治机关变成政府的行政工具(注:参见丁光旭著《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101页;陆建洪著《清末地方自治剖析》,载《探索与争鸣》1991年第6期。)。此后地方自治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始终未能摆脱官僚政治的影响,甚至孙中山也认为民众不具备地方自治的能力,地方自治只能由有能的政府以训政的方式自上而下地推行。这一训政理论在实践上的严重后果,就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运动由于缺乏内在的动力,以及最终被政府纳入行政轨道而陷于失败(注:参见武乾《南京国民政府的保甲制度与地方自治》,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传统赋予了真正的中国知识分子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国家多难时节,自愿投入到乡村建设的知识分子们大都富于献身精神与艰苦工作的热情(注:参见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8-548页。)。由知识分子群体取代政府推动乡村自治,不仅可以避免官办自治的弊端,如作风官僚、成本昂贵、地方自治的国家行政化等,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乡村自治教育人才资源的流失,使乡村本地的优秀分子留足本地,担负起推动本地自治的责任。近代教育取代科举以来,乡村人才不断地输入城市导致了乡村人才的贫乏(注:唐贤兴、唐丽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整合的失败与现代化计划的受挫》,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乡村自治的进程。乡村建设运动的兴起,既为兴村准备了自治教育人才,同时也为有志于乡村建设的本地知识分子开辟一条新的出路。
梁漱溟的地方自治思想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缺陷,按照这一思想体系进行的乡村自治实践也以失败告终,但它对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思想的反省、批判与创新奠定了其在近代地方自治思想史乃至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独特地位。如果说梁漱溟在近代中国哲学史上是“新儒学的开山鼻祖”(注:熊吕茂著《梁漱溟的文化思想与中国现代化》(谭双泉序),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序”第2页。),那么他在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思想发展史上也是实现地方自治理论本土化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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