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
——以E市为参考
游支红 许 泽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摘 要: 社区矫正检察业务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模块之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日趋合理化、科学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也愈发凸显。但是,笔者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身发展,也关涉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认同感,更关乎检察机关依法高效监督,提升监督刚性的问题。本文旨在以E 市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寻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改善当前现状。
关键词: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思路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集中体现为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司法人员腐败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及程序合法性问题,刑事判决执行等问题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保证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一、E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状
E市社区矫正工作肇始于2006年12月,目前,市、区两级司法局均设有社区矫正办公室,市司法局编制工作人员5人,三区司法局各编制人员1人,三区检察院专设有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共计14人,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形成了一支27人的社区矫正者队伍。全市辖区内共有25个乡镇司法所,散布于E市1594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上,截止2019年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共计2805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中,缓刑人员2396人,管制205人,假释79人,暂予监外执行65人。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手段主要是采取司法部开发的网上“E”信息平台,该平台包含了手机定位、指纹电子签到、电子请销假、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等部分。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三方都有各自的信息平台,但是与司法局的信息平台无法进行数据共享。目前,笔者所在的区检院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定期巡回监督方式,安排检察人员同司法局同志赴所在辖区14个司法所实地检察,检察周期为3-5天。自2017年至2019年,笔者所在区检院共办理社区矫正检察案件75件,向辖区内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共计6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共计6份,采纳回复率达到100%。
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以及带来的顺周期性已经成为金融运行中的重要问题。怎么来从制度层面进行逆周期调节(如图2),以达到缓释金融监管制度带来的顺周期性,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文中采用0.25 μm GaAs PHEMT工艺,设计了一款工作频段为2~4 GHz的两级级联低噪声放大器,并对其进行Momentum联合仿真。仿真结果表明,在工作频段内,低噪声放大器的噪声系数不大于1 dB,增益则至少为30.6 dB,输入回波损耗小于-8 dBm,输出回波损耗小于-10 dBm且在全频段内保持稳定的工作状态。在S频段的通信系统中,该低噪声放大器优良的低噪声性能和增益性能具有广阔的工程应用前景。
二、E市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E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克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问题,影响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一)社区矫正司法模式、自身定位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发挥
表现在:1.传统的事后监督模式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制约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践中,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靠法院寄送,且实地走访调查、交付执行检察、变更执行等方面,多是书面检察。这种监督所需时间长,但这段时间是检察监督的黄金时段,关乎是否快速发现矫正人员及时入矫、脱管、漏管;2.监督手段单一,缺乏刚性。当前,E市检察机关主要依赖每二个月一次的社区矫正检察活动,对于监督出现的问题,多采取“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矫正机关改正纠错。实际上,这种方式缺乏司法裁决效力,长期下去,严重影响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弱化检察刚性。另外,法律也未赋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的强制力,以及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权利,被通知纠正的单位,更多只是书面答复的方式回复检察机关,实际是否纠正落实到位很难保障。
(二)检察力量不足,社区矫正投入成本不够
2.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社区矫正模式中,社区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投入成本,包含办公成本、政府委托费、政府人工费;二是社会投入成本,包含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捐赠。办公成本与政府人工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保障,目前,E市司法行政机关下设有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重心是社区矫正工作,但主要工作落实在基层司法所,而司法所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财政投入多,人员配置多,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就好。E市全市25个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就参差不齐,多数司法所只有1-2人,个别司法所才有2-3人,且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车辆无法保障,同时他们还承担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街道文化创建等工作,人员抽调情况频繁,很难顾及社区矫正工作。二是社会投入成本,由社会志愿者、社区捐赠来实现,而有学者对社区矫正的问卷调查表明,只有13.7%的人群比较了解,68.3%的人听说,而17.4%的人压根不知道。充分说明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认知,也暴露出传统“重刑思想”的根深蒂固,公众更多是对矫正人员社会危险性的担忧,这不利于矫正人员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有全诉讼阶段监督、动态监督的新思路。刑事诉讼过程是动态的,双主体司法模式、检察机关自身定位的问题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将社区矫正监督的视野扩大到社区矫正五类监管对象前的诉讼阶段。例如,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提早发现问题,以防止违法假释等情况出现;提前介入缓刑审前调查环节,预防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建立科学的检察监督制度,我们需加强与执行机关沟通,以形成合法性、可操作性的一致意见,同时,明确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其中包括:1.日常法律文书衔接制度,要与社区矫正机关、法院等机关及时衔接,第一时间掌握社区矫正动态信息;2.日常检察制度,制定定期和不定期检察的日常检察制度,比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巡回监督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出现滞后性、惯性检察监督现象;3.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虽然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并非文案工作,但是完善的社区矫正检察档案对于具体检察监督的开展及未来的调研具有前瞻性作用;4.检察公开制,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获得社会力量认可,还可以提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司法力;5.社区矫正司法人员职务线索移交制度,目前,检察机关仍保留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通过对社区矫正司法人员的线索移交、立案侦查,对于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权威性具有积极作用。
1.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原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业务也划入刑事执行业务内,目前,笔者所在E市a区刑事执行部新设为第三检察部,承担业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超期羁押审查业务、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一系列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员配置5人,其中包含分管领导,而整个E市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总计14人,这其中还有人承担着监所检察室的工作,面对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明显“力不从心”,很难做到实时跟踪、定点定期监督,同时辖区司法所覆盖面大,被监督对象涉及各基层,矫正人员又分散居住,这也客观上带来监管难度。
(三)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影响监督刚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双主体社区矫正模式使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在E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局实际承担了日常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于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主体是司法局的局面,而公安机关与司法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而造成执法混乱,经常出现司法局与公安机关沟通不畅,检察机关居中协调的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2.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目前,E市检察机关更多是将自身定位为“社区矫正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立行使法律监督的监督者”,工作中就成了检察机关在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之间参与配合,在社区矫正监督活动过程中,参与检察等情形,未凸显检察机关独立的法律监督地位。
三、完善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路
当前E市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渡期,有问题很正常,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我们要根据客观实际,预见性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步入新台阶。
(一)转变工作思路,建立科学的检察监督工作制度
但是过地磅得当心,因为地磅很容易被遥控器控制。在粮车停在地磅上时,地磅会显示当前的重量。但是有不法分子发明了一种遥控器设备,可以控制地磅上的显示数字,把数字加大或者减小,损害农民的利益。
(二)加快数据采集和共享,整合构建信息平台,推进新监管技术的运用
首先,E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都有各自的数据平台,这些平台都各自进行社区人员数据的收集,需要我们确定交换数据的标准,进行点对点数据精确采集,整合大数据,构建包含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检察、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项应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远程视频帮教、法院判处刑罚人员情况等模块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其次,笔者了解到,电子监控设备在美国等国家已经成熟并普及,在国内部分城市也正在试点运用,现有技术下,电子监控设备主要有民用设备,如手机定位;穿戴式设备,如智能手环;植入式设备,如植入性导航仪。而我国主要采用民用设备(手机定位)模式进行监管,很容易出现人机分离的脱管、漏管情形,在实际运用中也受到通信运营商技术的影响,经常无法获取定位、定位模式关闭,迫切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新技术的运用,经调研,我们发现电子手铐和智能手机APP两者结合的方式,能有效避免单一手机监管的盲区。
(三)加大成本投入,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力量
成本投入,一是确保政府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保障,这方面可参照监狱体制改革的做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由国家保障经费。二是加大社会成本投入,加强社区建设,借助第三方机构,如学者、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提升宣传力度和推进心理辅导建设,比如建设社区矫正基地,与高校建立社区矫正心理辅导工作站,联合群众基层组织参与等。配置一支包含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改善现阶段类似于E市社区矫正力量单薄,人员不足,人员配置不合理的局面。
四、结语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一些思考,供各位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僚参阅,如有不当之处,感谢各位指正。
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既关系社会文明程度,又关系群众幸福指数。推动乡村振兴,必须努力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连春亮.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5.
[2]高贞.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7.
[3]武玉红,刘强.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与矫正摘要[M].中国法制出版,2016.
中图分类号: D9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5-0166-03
作者简介: 游支红(1967- ),女,汉族,湖北鄂州人,法学本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业务主任,一级检察官;许泽(1992- ),男,汉族,湖北鄂州人,法学本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书记员。
标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论文; 问题论文; 思路论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