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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基本范畴
1.就业的条件
就业条件即雇主在雇用劳动力时必须遵守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在1987年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就业条件,它包括:
①就业保障,即不被雇主无理解雇。规定雇主因雇员能力或行为不当、或因单位的经营运作需求,为主动解雇的正当理由。因雇员的工会
②保证最低工资和雇员对于工资的自由使用权。
③逐步缩短正规工时,达到40小时工作周奔,并不减少工资。
④保证雇员的每周休息时间,每7日内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在可能范围内应当享有36小时休息时间。
⑤有工资的假期。保证除海员等几种特殊工作外的雇员的年休假,保证公共假日和风俗习惯假日休假,雇员享有带工资离职学习的权利。
⑥对于“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就业予以帮助和保护。
上述就业条件在我国国有、集体经济单位中是基本能够得到保证的,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则差距较大,有待加强管理,规范雇主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是关于社会就业的途径、程序、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令、管理规定的总称。就业制度是劳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体制的性质与运行的体现,它由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需要所决定,反过来又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实行契约式就业制度,雇主与雇员之间要订立劳动合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就业制度,从总体上看,是政府制定标准、自由选择、合同管理、法律调节、高流动性、手续简便。东方国家的就业制度则重视感情与家族因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中的家族主义和一些企业实行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起到了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神器”作用。
我国正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现行就业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为:
①失业与求职登记制度。中国1984年颁布了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城镇居民,到政府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领取求职证。1995年颁发了《就业登记规定》,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②就业培训制度。1985年颁布的就业训练规定,对求职登记的人员要由劳动部门或社会其他方面开办的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训练,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对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持培训结业证和技术合格证上岗。政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中心担负城镇失业人员与富余职工的定向培训。
③职业介绍制度。1990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由劳动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招工服务。政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介绍所是职业介绍的主要渠道。1995年发布了《职业介绍规定》,规范了职业介绍行为,促进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
④人员招收制度。1986年颁布的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要求国营企业招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制度。90年代劳动管理体制给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完全的用工权,招收工人后需到劳动部门备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由政府计划与人事部门批准。国家公务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招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报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批准。
⑤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颁布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企业从社会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保证双方合法权益。90年代初开始推行全员合同制。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⑥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通过建立以企业缴纳为主、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实行劳动合同到期等待业职工获得一定经济补助,保证其基本生活。以后,实行失业保险的范围有了一定扩大,面向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并在对生活困难的富余职工给予一定的救济。
⑦就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1986年颁布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每年在预算中拨付一笔资金,作为扶持地方集体企业安置就业,组织就业训练和开展就业工作的补贴,其中扶持集体企业生产的资金属无息贷款性质。
⑧劳动预备制度。我国目前开始在全国推广劳动预备制,即对未接受专业、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实行1-3年的劳动技能教育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
二、就业的作用与性质
就业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又对经济社会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就业是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过程,关系着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状况,也关系着微观经济单位的效率,成为与通货膨胀并列的两个最大的经济问题之一。从社会的角度看,就业问题关系着广大社会成员的生计,关系着社会公平与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影响社会秩序以至政局的稳定。就业问题解决得不好,会导致重大的不良经济后果与社会政治后果。
因此,各国政府高度关注就业问题,把解决好就业问题作为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把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经济效率、扩大对外贸易并列为最重要的经济目标,充分就业还往往成为各项政策目标之首。各国政府采取各种社会经济政策,以及通过就业服务部门的工作,扩大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力就业,以减少失业率和由此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1929-1933年世界范围的特大经济危机期间,各国失业问题严重,美国失业率最高达到24.9%,对于普遍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罗斯福实行新政,主要措施之一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举办公共工程,直接创造就业机会。英国政府1944年发表的《就业政策白皮书》,美国国会通过的《1946年就业法案》,表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繁荣已成为政府的职责。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进入长期经济滞胀时期,失业增加。80年代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缓解失业压力有一定作用。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经济持续不景气,普遍出现高失业率,不少国家失业率超过10%。美国克林顿总统的新经济政策,使得经济回升,失业问题下降到5%以下。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公开失业现象普遍迅速增加,东欧国家失业率1993年达到最高点,失业率普遍在12%以上,最高的保加利亚达到17%。1994年以后东欧国家失业率开始下降。
国际劳工组织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在其成立之初的1919年,所制定的第2号公约就是以防止失业为目的的。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和第122号《就业政策建议书》,旨在保证劳动者免遭失业和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此后还在1984年发布了《就业政策补充建议书》以及多项有关公约和建议书。
就业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政策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这是世界性的认识。继1995年3月联合国世界首脑大会之后,国际劳工组织1995年举办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作了题为《促进就业》的报告,国际劳工局长指出,“就业作为经济问题、政策问题已经为人们所重视,但是就业作为社会问题则普遍重视不够。”该报告还指出,“在世界各地,所有国家,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都将创造足够的新的就业机会的任务,列为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首要挑战,以便解决失业、就业不足和低报酬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做,其理由一目了然。高失业率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不平等和社会排斥的扩大;以往的产出和未能利用的人力资源的浪费;经济不安定的加剧;以及失业者的人身痛苦。与此相反,高速与稳步地创造生产性就业,是公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力。”把就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而且把搞好就业问题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力,这一思想是非常深刻的,也是我们在研究和处理就业问题时值得思考和遵循的。
由此就给我们提出了下列问题:第一,就业问题应当放在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决策与日常工作的什么位置?第二,在就业政策的制定中经济目标是什么?政治目标是什么?要不要考虑社会目标?应当考虑哪些立足于人、落实于人的社会目标?这是亟需人们进行研究、迅速作出回答和迅速解决与弥补的问题。
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众多,就业问题一直成为困扰着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抉择和政策选择的巨大障碍因素。可以说,我们的发展战略、我们的许多经济社会政策以至就业政策本身,都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50年代初,中国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60年代70年代的“上山下乡”运动、80年代初实行的“三结合就业方针”、80年代中后期对企业富余人员“先挖渠后放水”、90年代以来对于城镇劳动力“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工程”等,都不无适应社会就业压力巨大、适时采取变通性措施的味道。
1996年3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人口和就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七大目标之一,提出2000年“城镇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左右”,由此,就业问题在中国已经开始被提到国家宏观、长期政策的高度,成为各级政府关心的大事之一,它的社会地位已经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近年我国在解困与再就业问题上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也是为了解决就业这一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
目前人们谈及中国的就业问题时,通常是“为了搞好改革、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过剩”而主张将潜在失业公开化。但是,出于社会安定的政治考虑又主张企业、部门承担一定的过剩劳动力。这两种主张似乎是冲突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决策者、政策制定者不能不同时考虑的和不得不在“两难”境地中作出选择的。中国就业政策的选择,不能从单纯追求总产量和单纯追求资本利润率等微观效益出发,更不能从单纯追求高效率而无顾忌地排除富余人员的思路出发,而必须把促进就业与减少公开失业、减少经济单位内部的不充分就业以及与社会的安定问题通盘考虑,把解决好社会就业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社会的角度看,从“人”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存在1000多万下岗职工,不是他们不想去适应迅速变化的劳动力市场,更不是由于他们懒惰或失职而下岗,而是在劳动力巨量供过于求基本格局下经济转轨速度加快所造成。这是一种历史原因,或者说是历史进步的代价。下岗职工则是这种历史进步的最大代价付出者。而且,下岗职工自身的年龄大、女性多、技能低、所在地区落后、产业衰退、分布集中等特点,说明他们是一种准困难群体。由此,我们才在公开失业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机制又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行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扶助或者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劳动力最多的国家,社会劳动力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解决好社会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从劳动力供求的前景看,中国还将面临二三十年以至更长的就业压力。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的情况下,解决好就业问题尤为重要。众所周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是目前最为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为爆炸性的问题。朱镕基日前在视察天津时讲话指出,解决好再就业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
三、就业的政策
就业政策,是各个国家依据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从劳动力供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国情出发。针对社会劳动力市场上的失业状况具体作出的。国际劳工组织在就业政策方面提出了“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基本要求,这是国际性的就业准则。中国的就业政策的基本准则可以概括为“促进就业”、“市场就业”和“双重效益”。
1.充分就业政策
充分就业政策是最重要的就业政策,也是各国社会经济政策的中心内容之一,甚至成为经济政策之首。充分就业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M.Keynes)1936年提出,这导致了经济学的革命,并成为现代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石。美国《1946年就业法案》把达到充分就业作为政府的职责。日本50年代后期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政策的重点。欧洲国家普遍重视充分就业的政策地位。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在就业政策公约与建议书中提出“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三项就业目标,充分就业占居首位。美国1978年根据《充分就业与均衡增长法案》修正了就业法案,对要工作的人保证给予工作,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第一目标。
2.与就业相关的政策
与直接就业政策相关的政策主要有:
①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需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出口、鼓励消费、项目投资和引进外资,并致力于通过改革提高经济效益。
②促进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③实行政府负责的就业责任制,使政府对社会就业问题承担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社会就业。
3.发展中国家的就业政策
就业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要点为:
①促进国内储蓄与投资,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②促进工业部门的就业,通过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生产能力和发展手工业和小型企业扩大就业;
③促进农村就业,注意在农业、畜牧业中增加生产性就业机会,改善土地占有制度和信贷、销售等条件;
④研究影响人口、劳动力增长的各种因素,采取经济与社会政策,达到就业机会增长与劳动力增长之间的平衡。
4.我国的就业政策
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促进求职者获得工作岗位的各种具体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中国现行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①拓宽就业渠道,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类型经济;
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吸纳劳动力多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经济,目前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重点在发展社区服务业方面;
③采取灵活的用工形式,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
④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并组织各种生产自救劳动;
⑤公平就业、帮助弱者,通过法律、经济政策和行政措施促进残疾人、妇女和中老年失业人员就业,如实行按比例负担残疾人就业;
⑥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强就业前培训和下岗人员的培训;
⑦对失业者进行市场经济就业观的教育,鼓励劳动者自行就业与创业,失业救济与就业培训相结合,促进积极就业;
⑧努力解决长期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上海首创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办法,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措施;
⑨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速度,严格实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制度,达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
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农副业生产和农村第三产业,解决好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出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