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香港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监管体系论文,经验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香港保险业,它拥有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这套监管体系结合香港自身的特点,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为宗旨,为香港保险市场今天的繁荣立下了汗马功劳。
香港的保险监管体系主要由政府一级的保险业监理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香港保险业联会及保险索偿投诉局构筑而成。此外,与保险相关的法定组织还有保险业咨询委员会、香港汽车保险局及雇员补偿援助基金。
保险业监理处成立于1990年6月, 是政府实施保险业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6月30 日实施的《保险公司条例》。保险业监理处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因此,它一贯所奉行的政策是给予保险公司最大的支持、最少的干预。香港保险业联会是香港保险业界的先驱,属下的保险代理委员会专司保险代理的登记和保险代理的投诉事宜。保险索偿投诉局成立于1990年2月, 主要职能是调解人身保单持有人与承保人之间的索偿纠纷。根据保险业监理处规定,所有承保人身保险的注册承保商均须成为投诉局的会员。会员的个案由投诉局属下的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负责,投诉限额在1996年由40万港元改为60万港元。对投诉委员会的裁决,承保公司必须遵守,投诉人则可以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香港汽车保险局负责确保交通意外受害人所提出的有效申索得到偿付。雇员补偿援助基金为因雇主没有投保或而不获赔偿的受伤雇员提供补偿。如果雇主已投保,且已向受伤雇员支付了赔偿,但有关保险人无偿付能力而不能按保单规定收回款项时,该基金也会向雇主发还补偿。
与香港保险市场不同,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大众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体系的确立都相对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距我国保险业恢复经营有20年之久;1998年底我国才设立了统一实施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保监会自成立后就着力整顿我国保险市场,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我国保险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市场秩序、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等各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还很低。在面对加入WTO带来的压力与挑战面前, 尽快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健全保险法制体系是当务之急。借鉴香港经验,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保险索偿委员会
投保人往往对保险了解不多,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现行操作中,都是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一份标准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展业又还没有规范,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展业方式,拉保费的现象严重,以致投保易、理赔难,在出现理赔纠纷时,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障。设立保险索偿委员会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投诉之门,这样也避免由保险公司说了算的局面,有助于树立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改善保险经营的环境。
二、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
早在1995年,香港保险代理的电脑查询系统就已向公众开放;1997年就可以更为方便迅捷地进行网上查询。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保险界学习!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保险中介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但在我国保险发展的环节中,这一环恰恰是不怎么令人放心的。如果让老百姓谈一谈他对保险的认识,他十有八九会从他所接触到的保险代理人说起。早期保险代理人多是上门展业,不胜其烦地向大众宣传保险的作用,不管给人留下的印象怎么样,对这种展业方式,大多数的人最初都会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表示怀疑。如果能建立一条权威的、迅速的查询途径,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并且,这有利于代理人市场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改善人们对整体保险业的形象认识,因为保险代理人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言人。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代表保户利益的经纪人情况的透明度是应市场之需的决择。
三、健全各级保险监管体系
香港面积不大,保险监督与服务机构却远多于大陆。我国保监会目前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保险公司的机构遍布全国,经营范围从城市辐射至乡村。总部设在北京的保监会无法及时监督管理众多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当前,我国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完全有必要加大监管力度。从机构上建立各级保险监管体系是加大监管力度的重要措施。
目前,保监会与各同业公会、保险公司应努力营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制度,因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竞争行为的规范化。在此之后,保险监管体系应向“服务”的方向转变职能,让保险消费者能够透明、放心地购买保险、享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