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下的保险中介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对称论文,中介论文,制度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和不对称的存在,使交易双方无法观测到对方的某些行为,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使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保险交易中亦是如此,如何改善这种状况,一种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引入保险中介制度。
一、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在假设完全信息条件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切行为均为对方知晓,所有的活动均是透明的,一些欺诈活动就不可能出现。然而在现实中,完全信息是不可能存在的。更常见的是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情形。由于私有信息和隐蔽行为的存在,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很多行为都不能被保户所知,如经营状况、资金运用状况、保险保障程度等,这有可能导致在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保户交了保险费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者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骗保户等现象,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投保人的状况,这就给机会主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所谓逆向选择,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例如,某保险公司承办医疗保险或人寿保险,最有可能来投保的恰恰是那些抵抗能力弱、易得病、有家族病史或较喜欢冒险的人,而这些人都是高风险的人群。那些身体健康、年轻力壮的低风险人群却不愿参加保险(因为其遭遇风险的概率较小)。这种选择的结果使保险公司赔给保户的钱将远远高于他们按照平均得病率计收的保费,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平常人们所说的选择都是往好的方面选,保险市场活动带来的上述选择与正常的选择恰好相反,故称为逆向选择。而道德风险是合同后的机会主义,以财产保险为例,人们一旦办理了保险,他们往往会因此故意地或不自觉地忽视日常的保管工作,而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风险。一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后,将不再像以前那样仔细地看管家中的财物了。当出门的时候,他可能不再像没买保险时那样仔细地检查煤气是否关好。因为现在如果屋子着火了,他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有人甚至自己故意造成火灾来骗保。在这里,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观察到人们在投保后防灾行为的变化,从而产生了“隐蔽行为”。保险公司面临着投保人松懈责任甚至可能采取的“不道德”行为而引致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也许就不再关心自己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而是更关心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这两种行为的存在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损失。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隐蔽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隐蔽行为的存在既增加了风险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一)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效率。由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理论可知,保险市场的信息分布同其他市场一样具有不完全、不对称的特点,它使得保险市场的决策者不能进行最优决策,保险资源无法进行优化配置。由于保险的特殊性,在大多数的保险交易中,无论是承保的条款、费率,还是保险损失的估价以及理赔方式、赔偿金额的确定,差不多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这种单边性的市场行为不仅使市场本身缺乏透明度、有失公平之嫌,而且使保险市场买卖双方交易费用增加。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对投保方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去收集、整理或分析有关信息,以防范道德风险,这无疑会使保险交易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投保方在对保险险种信息掌握不充分时,可能做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支付的保险费无法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如果有了保险中介人,情况则大不一样。因为保险中介可以利用自己专业优势及掌握的信息为双方提供服务,增大保险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信息成本,促使交易成功。
(二)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是导致保险市场机制失灵、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的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被保险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使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也增强了大众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另一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则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还有一种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可见,保险中介制度的存在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因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保障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主体决策和管理的高效率。
(三)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保险中介人只从事有限范围内的业务,这种专业化分工将提高有关环节的运作效率,有利于保险业整体效率的提高。我国很多的保险公司常常将展业、承保、核保、理赔等一系列业务集于一身,会产生很多弊端,如人员繁冗、负担重、无力进行产品创新等,而借助于中介制度,保险企业则可以把展业、核赔等部分业务交由中介人承担,把主要的精力集中于险种开发、投资管理等事关企业发展大计的领域,实现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同时,中介公司的发展,有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有效防范中介寻租,降低营运成本。信息经济学寻租形成理论告诉我们,寻租现象是竞争机制不健全的表现,加强制度建设,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保险中介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的状况,防止保险中介寻租的形成和蔓延,同时还能加大保险中介寻租的成本,抑制和防范保险中介寻租现象。
(四)有利于保险公司信誉的建立。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竞争能力的强弱。虽然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多种,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保险代理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的代理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代理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保险公估人的加盟,使得理赔既客观又及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可信度。尤其是保险经纪人,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佳的选择,通过这种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由此,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商誉。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一)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设保险公司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获得的收益为P,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费用的减少为F,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这个损失包括赔款以及核赔、理赔发生的费用,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收入下降为Y,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W,保险公司改善经营合同制、改进效率的因素为e,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
由公式可知P的大小取决于F、、e与Y、W的对比。若前三个数值越大、后两个数值越小,则P越大。保险中介的成立有利于保险公司人员分流,降低经营成本。据统计,目前国有保险公司每人每年的管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截止到1998年我国内资保险公司员工17.2万人,全国保费收入为1247亿元,同期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共有员工8.79万人,保费收入为787.3亿美元。且不论人均产出如何,仅就人数来说,如果国内保险公司人数减致9万人,则保险公司每年就可节省10万×8.2万=8.2亿元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中介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过程中,P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e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二)从被保险人来看,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即公式中的Y。上海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该厂经过经纪人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被保险人获益匪浅。另外,由于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设为)。
(三)从整个社会来看,如果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W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的降低F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被保险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为0。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F+。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此外,被保险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e,这是潜在的效用。
从前文分析中可知,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就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制度而言,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较为完善,但保险经纪人与公估人却相对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保险中介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也说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尚不规范与完善。欲使保险中介制度真正发挥其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保险中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