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势力与国家势力的博弈与合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势力论文,中国古代论文,乡村论文,家族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07)04—0011—06
我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文明古国,乡村社会是国家旺盛生命力的来源,它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乡村社会的重要性,使乡村治理成了封建王权统治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秦始皇统一到辛亥革命成功的两千多年里,统治阶级在乡村一直坚持“官民共治”的传统。在“官民共治”的模式下,王权和族权的相互博弈与合流决定了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面貌。
一、古代乡村治理目标: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
自秦朝以后,中国历史分分合合,但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大一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在“大一统”的农业社会,乡村是国家的细胞,是王权巩固的基础。同时,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农耕社会能够创造财富的主要是乡村。为了维系王权的延续,国家必须保持“行政力量”深入到乡村,维护乡村稳定,汲取乡村资源。乡村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而这一模式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实现“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的统一。
1.农耕生活产生家族制度
大约1万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开始淡出被动的采集生活,发展原始农业。定居是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公元前4000年左右,黄土高原上出现了新石器时代的农业共同体。[1](P90) 定居形成村落,村落成为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采集果实,管理氏族内务,成为生产的主人。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婚姻禁忌增加,群婚制逐渐受到排斥,一对男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配偶关系的“对偶婚”不断增多。大约5000年前,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而“对偶婚”转变成一夫一妻制,这是父系氏族公社形成的标志。
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家庭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元。原始公社就是大小不等的村庄。村庄是在生存繁衍的过程中,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宗族社会,它少则几家,多则上百家。这些同一祖先的家庭聚居在一起,成员依据辈分、资历和财产形成身份不一的社会结构。作为宗族内部的长者或精英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由他们组成的治理集团是一种原始的自治组织。进入国家阶段后,这种宗法制度不断得到强化,“自殷周至民国,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抑,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2](P15)
2.家族制度孕育国家体制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它是在黄河中下游一带众多部族组成的联合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夏朝的出现,不但没有清算氏族制度,反而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并将其发展成为宗法制。古希腊、罗马在原始公社末期,铁器的广泛使用提高了个人生产力,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集体协作生产,原始公社逐渐被瓦解。而“我国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未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情况下就进入文明时代的。”[3](P19) 我国在进入奴隶社会时,家庭经济“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长期不能离开“氏族或公社的脐带”,公社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被保存了下来,“文明的发展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4](P53)
宗法制度由原始的“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组织演变而来,但宗法制度和氏族制度是有区别的。氏族社会中的氏族、胞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以共同生活、平等互助原则为前提;而宗法制度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强迫性。宗法制度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周天子利用公社形式,建立了以井田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制度。
3.国家治理面临两难抉择
村庄最早是家族的自然聚集,是原始公社转化而来的宗族组织。随着宗族组织向国家转变,村庄也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在农业时代,只有对乡村进行有序管理,才能获得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要的资源,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状况却使国家面临治理的“两难抉择”。
国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治理成本的问题。我国地缘辽阔,当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国家与乡村的社会距离自然拉大。同时,乡村分布零散,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使中国乡村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它们彼此分离,相距遥远,“虽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乡村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是财政税赋的来源,国家必须加强对它的治理。但是,如果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完全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轨道,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从而加大乡村的治理成本。
第二,国家治理乡村必然要遭到家族势力的挑战。宗族势力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当国家权力下沉时,必然和家族势力产生治理冲突。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以家族(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的不断抵制,使中国历代政权都未能在乡村社会真正建立起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
4.成本思想形成官民共治
为了减少官僚机构,节约治理成本,统治阶级终于寻找到一个最佳的乡村治理模式——官民共治。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保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另一方面,依托乡村内生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拉拢,在村庄内部确立一个国家代理人集团,并通过他们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官民共治”使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地带,“王权”和“族权”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当两股力量比较协调时,乡村稳定,国家可以从乡村获得大量的资源;当两股力量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乡民造反,进而导致王朝更迭。历史上的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基本上就是在两股力量达到平衡时实现的。
二、绵延两千多年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
古代中国乡村“官民共治”制度习惯上被人们称为“乡里制度”。乡里制度是历史上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制度的总称,这种制度借助宗族制度强化了对乡村的管理,用行政手段编织了乡村社会。
1.秦以前的乡村治理:乡里制度的萌芽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不过,“夏、商虽建有国家,但其官制或无考、或不甚清楚,至周代,职官制度才有了较完备的文字记载。”[5](P375) 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由于夏、商、周三朝,“国”的范围狭小,且实行世卿世禄和领地分封制度,因此,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地方的行政机构是“里”,里的长官被称为“里君”或“里吏”,他们都是朝廷命官。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起,诸侯争霸,随着国家规模放大,两级管理越来越力不从心,行政改革迫在眉睫。在历史的关键时期,各诸侯国都想抓住机遇成就霸业,于是,变法运动在各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这些变法都不同程度地牵涉到乡村治理,这些治理模式就是乡里制度的萌芽。
魏国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提倡农民勤谨耕作。楚国吴起主张“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史记·商君列传》),强令贵族迁徙到地广人稀的地区。齐国的管仲在中央政权之下设置了县、乡、率、邑四级行政机构。在乡村,管仲利用宗族势力实施“什伍制度”,要求农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平时耕作,战时出兵。“什伍制度”是一个半军事化的组织,它的管理者是政府选定的地方乡绅,由此国家权力退出了乡村治理。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在基层,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即令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秦国的“什伍连坐”制,“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正是这项制度打击了血缘世族统治,也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提供了国力保证。
2.秦朝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的形成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面对着“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他创立“三公九卿”制度,从结构上牵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保证皇帝一人总揽大权。在土地政策上,秦朝实行“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政策,承认自耕农土地的私有权,稳定了农业生产。
在地方治理上,秦朝实行郡县制,郡县以下实行乡里制度,国家行政机构设到县,乡以下利用民间力量来治理。在“王权”和“族权”的结合下,秦朝形成了以“中央→郡→县→乡→亭→里→什→伍→户”为路径的纵向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自此中国乡里制度基本形成。乡里制度给秦朝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据记载,秦朝当时人口约2000万,但北筑长城使役40万,南戍五岭用兵50万,修建始皇陵墓和阿房宫70万,还有工程浩大的驿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等,乡里制度为秦王朝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民间资源和社会能量。[6](P15)
3.秦以后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的发展
乡里制度从秦王朝创立到清末衰竭,经历数千年变迁,其称谓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这种制度本身却一直延续。但是,由于封建王权关心的是如何获得乡村资源,而对乡村的具体事务并不关心,再加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朝疆域不断变动,民族交流和融合持续发生,因此,乡里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间断性、跳跃性、地域性的特征。下面我们根据各朝乡里制度的变迁,粗略地展示一下古代乡里制度变更的基本脉络。
乡里制度在传承过程中,因各朝的国情不同,其机构名称、组织形式、管辖范围等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保相当于乡,有的都相当于乡。如清代乡里制度有两级的:乡——里、乡——图、路——村,乡——社,里——都,里——保,里——图,乡——保,社——村;有三级的:乡——保——村、乡——约(号)——村、都——里——村、都——社——村、区——约——村;有四级的:乡——社——屯——村、区——乡——社——村等。[7](P265) 但是,无论乡里制度如何复杂,他们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就是国家权力不轻易下沉到乡村,国家利用民间力量管理乡村。
族权强大和地缘辽阔是“乡绅治理”的两个重要前提。国家设立乡里制度,将乡村精英纳入“管理队伍”,协调了官府与乡村领袖的关系,构建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乡绅治理”。然而,乡绅治理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当“村务清明”时,乡民安心于农耕生产,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淡忘国事。当“恶霸横行”,生活无着时,村民必然要起来造反。吴理财认为,“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里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的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则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8](P54) 当两种力量协调时,国家稳定;两种力量冲突时,社会就出现动荡。而中国社会也因此呈现出周期性震荡,形成了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互为盈缩的发展规律。
三、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征: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
乡里社会是一种差序结构的社会,是一种血缘与地缘关系紧密结合,注重教化的传统礼治社会。制度是塑造政治文化的重要环境,乡里制度作为乡村社会的上层建筑,直接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具体来说,这个特点有以下一些具体内涵。
1.宗族势力强大
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清算氏族制,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家族是介于“国”和“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单位,是传统社会中最具生命力的社会组织。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使中国人的家族概念很强,“每一宗族都以添丁增口为扩大劳动力的直接源泉,并以此作为壮大家族势力的重要的也是可靠的方式。”[4](P44)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家族兴旺曾一度上升到伦理的高度,对中国妇女来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乡村,大的家族人多势众,具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而小的家族单门独户,常常没有什么地位。在家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大家族还设立祠堂,订立族规,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家族势力在乡村的存在,调解了族人争端,维护了社会治安。当外族入侵时,家族势力还能够保护乡土。明清时期福建地区宗族制度在捍卫乡里、解决族人争端等方面表现得更突出。为了促进乡村的发展,家族势力还注重对家族成员进行教育,组织乡民建设公共福利事业。面对强大的宗族势力,皇权统治没有动摇它的根基,而是将其作为专制统治的基础。当然,随着王朝变迁,人口流动,异姓杂居等因素的影响,家族势力盛衰与社会的变迁交相关联。
2.人身自由受限
在农耕社会中,统治阶级重农抑商,认为商人心中只有利益,缺乏必要的道德良知。封建王权视乡里为盗贼渊薮,防民甚于防盗,因此统治阶级配合乡里制度,实施了严格的编户齐民、互相株连等制度,鼓励人人告密,实行特务统治,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防止人口逃亡和隐匿。尤其是后来发展的保甲制度,安民的功能被歪曲,缉盗的功能被强化。清朝在乡里制度基础上,推行门牌清查户口法,户口清查扩大到客栈和寺庙,强迫乡民甘结互保。
3.政权间接渗透
历代王朝县以上各级行政区划,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但封建社会的官僚体系是以县令为终端的,在县以下的乡里通过“有官衔无俸禄”,或“无官衔无俸禄”等方式,在村庄内部寻找代理人,国家权力以间接的形式进入乡村。由于乡里制度已经对乡村进行了有效管理,即使在县衙,官员数量也很少。“官不下县”,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乡村生活,“这正是古代许多县令同时是诗人,并可在任上经常外出游历的重要原因所在。”[9](P102)
政府管理乡村的目的是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管理户籍,督导生产,教化民众。但朝廷官员上收不等于削弱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相反,政府通过培植民间力量,沟通了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将村落社区整合进国家系统,完全控制了对乡村资源的调配,实现了“小政府大管理”的目标。乡里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无论它的执行愿望和执行形式如何,都要保证它的强迫性,而这种强迫性来自国家的授权。在“王权”和“族权”的共同统治下,乡村社会形成了服从政治管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虽然历史上王朝兴衰不断,但民间对公共权力的尊重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
4.乡绅有限自治
政府在乡村选择的管理者,主要是有德行的长者、有名望的乡绅、有财产的地主及身强力壮者等等,这些人往往都读过书,在知识、智力和财富上占有优势。在文盲为基础的古代乡村社会,乡绅的有限知识能够获得平民敬仰和尊重,从而提升他们的统治权威,因此,乡绅能够比较从容地解释乡规民约,用低成本的道德感召力维持乡村的秩序。由于乡绅的利益主要在农村,因此乡绅的身份是双重的: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而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
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成了“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封建专制集权的维系是以基层社会自治化为代价的。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长,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底线。因此自汉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
但是,“族权”并不是始终服从于“王权”,当社会环境出现动荡时,“族权”可能向“王权”发出挑战,强化自己的自治权。如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战乱使贫苦百姓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大姓,使得宗族势力急剧膨胀,那些宗族豪强荫庇户口,广招部属,包揽词讼,俨然像一个小王国,势力强大得令官府难以控制。福建和广东等边疆地区,由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其进行有力控制,因此家族组织更加强大,自治色彩更浓。清末,朝廷为了挽救垂危的帝国,允许地方办团练。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谕旨:“保卫地方,全在严查保甲,以辅兵力不足。”[7](P265) 团练是在保甲基础上举办的、官督民办的准军事组织,是地方化的军队。清朝政府允许地方办团练,实际上承认了地方绅士参政,形成了豪绅与官方对乡里社会共治局面。
当然,“乡绅自治”不是“乡民自治”,更不是“民族自治”。在家族色彩和血缘意识的作用下,乡村自治逃不脱宗族势力、传统伦理和地痞政治的范畴,乡村的社会控制权和资源配置权实际上掌控在宗族豪强手中,他们制约着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向。而普通农民则处于被控制、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
5.忠孝治理乡村
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结构首要的特征是家国同构,家庭成了国家的缩影,国家成了家庭的放大。而“家”、“国”意识反映在乡村政治文化中,就是“忠孝治村”,“忠”和“孝”作为两个重要的价值观,维系了乡村的政治秩序。“忠”是从政治上衡量村民的品质,要求村民尽一个臣民应尽的义务。即使是苛捐杂税,只要没有超出村民所能承受的范围,村民依然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而“孝”强调的是尊重权威,长幼有序,属于伦理范畴。正是晚辈对长辈恭顺,维系了家族之间的感情,也协调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观是社会整合的精神力量。中国文化没有狂热的宗教热情,却有着强烈的入世精神。中国主流政治哲学——儒学,给民众和乡绅都设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它要求民众俯首听命于宗法制度和统治阶级,毫无怨言地当牛作马,服从家族和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要求乡绅在伦理道德上做出表率,关心家乡建设,成为家乡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6.民主机制匮乏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利用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拼命劳作,毫无怨言地为国家出钱,出人,出力,承担国家的治理成本。在等级森严的制度环境下,农民生活在专制统治的最底层,乡村的自治成了乡绅的独裁,而农民则没有任何民主和自由可言。
压迫过度必然带来反抗,当乡民衣食无着时,他们就会揭竿而起,甚至打破王权的统治。为了尽可能地稳定民心,给生活在最底层的民众一线希望,中国古代统治阶级设置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与乡里制度、政治儒学一道,共同编织了一个疏而不漏的制度网络。科举制度不以世家、门第、年龄、民族和考试次数为限制,而将儒学伦理作为朝廷选拔官员的政治标准。科举制度让生活在乡村的人们有了参与阶层流动的机会,给他们提升社会地位带来了一丝希望。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念支撑下,乡村精英安心读书,专心考试,而放弃了和统治阶层的直接对抗。就这样,科举制度稳定了民心,整合着乡村,使乡村社会在自我运行的同时,实现着皇权对乡村的有效统治,维护并推动着皇权统治的新陈代谢。
7.乡民淡漠国事
相对于游牧民族的骁勇强悍,农耕社会的生活既稳定又有规律,《史记·匈奴传》记载:匈奴人“逐水草迁从,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而农耕人却“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田园牧歌般的生活,再加上治理有序的乡里制度,使乡村社会形成了互相隔绝与孤立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中国农民满足于“上足以事父母,下足以畜妻子”的小生产方式,和官府的政治生活保持着距离,对国事不屑一顾,觉得“帝力与我何有哉”。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乡民们养成了依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习惯。明恩溥在调研中发现,在乡村“任何有关叛乱的传闻都会促使着乡民们开始征收地税,以便修复他们的土制防御工事。按理说,对付那些有组织的入侵者,尤其是叛乱集团,是当局责无旁贷的事情。不过,与其等待当局谨小慎微、拖拖拉拉的行动,乡民们更相信自己的力量。”[10](P20) 正是乡村社会独特的社会环境,使中国农民长期游离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很少关心自己有什么政治权力。
收稿日期: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