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义与政教——以《孝经》“天地之性人为贵”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孝经论文,经义论文,政教论文,为例论文,之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学对汉代政治的意义,在于奠定了汉代政治的价值基础。汉武帝第三策问,董仲舒对之曰:“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①与之相对应者,为罢诸子博士,独尊五经博士,并设立博士弟子生员。自此之后,五经成为汉代政治的大宪章。 但有汉一代,诸子百家可以自由传播,佛学也可西来东土,绝不因儒术独尊,而受任何压迫。盖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者,不是将儒家立为意识形态,政教合一而排斥其他学说,而是从政治上确立经学为治国理念。兹以《孝经·圣治章》“天地之性人为贵”一句为例,看经学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如何影响政治实践。 盖自孔子删削六经,古圣先王之学,集于孔子一人。汉代开国,首开平民政治之局,又从秦制,变封建为郡县,开始了新的文明时代。当是时也,如何在新的时代接续文明大传统,在没有圣王的时代重新塑造政治的合法性,成为汉初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于是有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立五经博士,广设学校。所以尊儒术,崇六经者,以六经既是古圣先王的王官学,又是孔子所立的一王大法。无论是要回归尧舜以来的圣王政治大传统,还是要遵循“为汉制法”的孔子法,都必须回到五经。立五经博士之后,五经成为国家政教的基本价值,经学成为国家政教的大宪章。其基本特征,正如李源澄所云: 经学者,统一吾国思想之学问,未有经学以前,吾国未有统一之思想。经学得汉武帝之表彰,经学与汉武帝之大一统政治,同时而起,吾国既有经学以后,经学遂为吾国人之大宪章。经学可以规定私人与天下国家之理想,圣君贤相经营天下,以经学为模范,私人生活,以经学为楷式,故评论政治得失,衡量人物优劣,皆以经学为权衡,无论国家与私人之设施,皆须于经学上有其根据,经学与时王之律令,有同等效用,而经学可以产生律令,修正律令。在吾国人心目中,国家之法律不过一时之规定,而经学则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万古长存。董生言“天不变,道亦不变”是也。② 李氏所云,是对经学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的集中概括,而最典型则在汉代。两汉经学与其后的朝代都不同,在于两汉通过五经博士制度,确立十四博士今文经学为国家政教的大宪章。因此,要了解两汉经学与政教的关系,就必须理解“今文经学”的独特性质。 两汉从五经博士至十四博士之学,皆为今文,而今文经学的核心,是以经学为“孔子法”。孔子之法,备于五经,而要在《春秋》。五经除《春秋》外,本为历代圣王之法的记载,而经过孔子删削,则其法皆备于孔子,成为孔子法。也就是说,在两汉今文经学之中,经学即孔子之法。但是,由于孔子“有德无位”,所以,“孔子法”就不是一套已经实行或可以直接施行的礼乐制度——就像被认为“周公致太平之书”的《周官》那样,《周官》为代表的“周公法”,表现为一套规范天下的官制。而正因为孔子有德无位,不能直接制作礼乐,其改制立法,只能寄托于六经,即删《诗》、《书》,定《礼》、《乐》,赞《易》,作《春秋》,六经系统,不是表现为礼乐制度,而是表现为对塑造人间秩序的义理价值。 因此,今文经学的特征,是重经中的“义”而不重经中的“制”。最典型的如《春秋》,所谓“三科九旨”,是一套义理解释系统,而不是一套制度规定;像《诗经》齐鲁韩三家说,都重在义理,直到毛诗郑笺的出现,才出现大量以制度解《诗》的现象。也就是说,两汉经学在国家教化上更重视以经义为治国的价值,而不是以礼制为治国的模板。只有到了“刘歆—郑玄”所重新塑造的经学体系,将《周官》从山崖屋壁之遗宪,确立为“礼经”,又以礼为基础,遍解群经,礼才成为“经学”的共同基础。 正因为经学的基础不是礼制,而是经义,汉代政教的方式,事实上便是根据经书中的义理,来面对政治现实,为政治现实的改革提供价值依据。价值抽象而可以灵活运用,而现实则复杂多变,因此,两汉政治中的经教,最突出的特征是,在运用经学重塑政治的过程中,不是将经学视为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而是将经学的义理灵活运用到不同的情境之中。 《孝经·圣治章》“天地之性,人为贵”一语,便是一种义理表述。在看它在汉代的具体运用之前,先来看它的思想内涵。此句之意,字面意思平淡无奇,而思想内涵丰富多样。如果看战国至汉人引用此经之语,有大体相同的结构。首先看《荀子·王制》: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日: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日:分。分何以能行?日: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③ 再看汉初董仲舒对汉武帝第三次策问引“天地之性人为贵”: 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粲然有文以相接,欢然有恩以相爱,此人之所以贵也。生五谷以食之,桑麻以衣之,六畜以养之,服牛乘马,圈豹槛虎,是其得天之灵,贵于物也。故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④ 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亦云: 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⑤ 所引三段,都明显与“天地之性人为贵”一句有关,只不过不是对经文字面上的训诂,而是对经文义理的解释。荀子、董仲舒、班固之间并无明确的师承,而这三段解释,都有共同的逻辑结构,即人之为类,独异于万物,其一在于人有伦理道德与智慧,即荀子所谓“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董仲舒所谓“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班固所谓“怀五常之性”。其二在于人能够役使万物,即荀子所谓“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董仲舒所谓“生五谷以食之,桑麻以衣之,六畜以养之,服牛乘马,圈豹槛虎”,班固所谓“役物以为养”。也就是说,对“天地之性,人为贵”的理解,至少可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天地与人的关系上,作为群类的人都是天地所生,而且天地所生万物中,只有人有独异的禀赋;二是人不同于其他万物,并且人能役使、食用万物。 “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这两方面基本内涵,在汉代政治中,有五次以奏章、诏书等形式直接引用,以之为价值基础,面对现实政治问题。而其意义,在不同的事件、语境中的具体运用,也随着语境的不同而运转无穷。 二、董仲舒对策:道德的自觉 “天地之性人为贵”在汉代的第一次运用,是董仲舒对汉武帝的第三次策问。汉武帝问有言“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验于今”,董仲舒对以人如何应天而行,其对曰: 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举矣。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粲然有文以相接,欢然有恩以相爱,此人之所以贵也。生五谷以食之,桑麻以衣之,六畜以养之,服牛乘马,圈豹槛虎,是其得天之灵,贵于物也。故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明于天性,知自贵于物;知自贵于物,然后知仁谊;知仁谊,然后重礼节;重礼节,然后安处善;安处善,然后乐循理;乐循理,然后谓之君子。故孔子曰“不知命,亡以为君子”,此之谓也。⑥ 董子之说,既解经义之内涵,又用经义以教世。在引“天地之性人为贵”之前是解释经义,言天地生万物,而人之所以特异者,在于人有父子、兄弟、君臣、长幼之伦,也就是说,人是在伦理关系之中成其为人。而且,人有其智慧,可以食、用天生万物,这种智慧,使人成为万物之灵。引文之后,是用经义,明人既自知贵于天地所生的其他万物,这种一念之“知”,把人从万物中脱离出来,成为人的道德自觉。而有这样的道德自觉,才能知仁义,行礼仪,成为“君子”。 也就是说,董仲舒引“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内容,不但在于解经,而且在于用经。解经是确定经义,从一个时代的知识出发,发明经义,使经义可以为一时代之人所理解、认识。而用经则是在理解经义的基础上,对经义进行具体的运用。董仲舒既解释了天地所生,人何以为贵,旨在说明,人既自知其贵,就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无知的动物,而应该有一定的道德自觉,去追求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德性,修德以成君子。 董仲舒之言,是为了回应汉武帝“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的策问,本来,董子应该讲一番天人感应的道理,但为什么董子从“天地之性,人为贵”讲到“君子”问题上了呢? 必须注意的是,董仲舒的回应,面对着的是汉武帝,所以他在这里不是泛泛而言一般理论,而是面向汉武帝提出他的政治设想。在董仲舒的天人三对中,所强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政治更化,重建汉代政权的合法性。他在批评周秦之际道:“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其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圣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⑦而汉承秦弊,最重要的是“更化”,“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古人有言曰:‘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今临政而愿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善治则灾害日去,福禄日来。”⑧而更化的措施之一,在董仲舒看来,就是要重新塑造君子,以成为国家政教的核心力量。君子需要在新的学校中塑造,因此他在第二对中便说:“常玉不瑑,不成文章;君子不学,不成其德。”⑨他建议汉武帝,要真正求得贤士,就要先培养贤士,而培养贤士君子,首在兴太学。在天人三对中,董仲舒两次说到立太学、行教化的重要性,第一对中言“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⑩是言立太学,设序庠,才可能真正实现政治教化。在第三对中,董仲舒又言:“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众,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11)此言立太学,才能真正做到求贤。 汉初,经过秦政对先王之道的摧毁,政治全面溃败,习俗完全毁坏,要重建政治习俗,需要重新回到孔子之法中去。而最重要的是需要重建已经被秦政摧毁的学校制度,培养君子。董仲舒从“天地之性,人为贵”中引出来的,是从人的道德自觉到君子的养成。正是因为董仲舒面对的是汉武帝,他特别强调从人贵于万物可以走向君子的道德自觉,而君子的道德自觉,背后仍然需要他在第一对、第二对所说的制度,即学校制度的重建。 三、王莽、光武帝诏令:作为人的奴婢 汉世贵族之家多蓄奴婢,且常可以买卖,乃至残杀奴婢。“天地之性,人为贵”一语,两见于国家政令,都是针对买卖、残杀奴婢。王莽始建国元年诏令,复井田,禁奴婢买卖,其言云: 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12) 在王莽改革中,其变币制、复井田,皆流弊无穷,终至人亡政息。而禁止奴婢买卖,则初衷甚善,且为儒者一向之主张。早在汉武时期,董仲舒就已经有更彻底的建议:“去奴婢,除专杀之威”,(13)但是,随着后来贫富分化的加剧,土地兼并,到了哀帝时期,要限制奴婢数量,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提出一个方案:“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14)最终也无法实行。富贵之家蓄养奴婢众多,便有许多问题,必须由国家政策加以调节,例如是否可以买卖奴婢?主人是否可以残杀奴婢?这些问题,涉及在有汉一代的国家政教之中,应如何理解奴婢的身份。 而王莽的禁买卖奴婢诏,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如果纯粹从“天地之性人为贵”出发,也可以推出每一个人面对天地,都是平等的,奴婢的存在本来就不合理。然而王莽不是从一切人皆平等的角度来批评奴婢制度,而是在承认奴婢制度的前提下,反对把奴婢物化的买卖。在王莽看来,买卖奴婢,导致奴婢“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本来,人之所以为贵,在于人能够役使、使用动物,与动物不同,而奴婢买卖不把人当成人,导致人的地位降低到和牛马相同的境地,这完全违背了“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而且,人之所以贵在于人伦,而在人伦关系中,奴婢也是人之妻、人之子,人之妻、子可以服侍于贵族之家,但是,如果允许买卖,则是买卖人之妻、子,这完全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王莽所述的这两种理由,与“天地之性人为贵”的汉代理解完全一致,因此,他批评奴婢买卖“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 但是,由于币制改革的失败,“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称数。”(15)数年之后,中郎区博谏井田制之不可行,王莽无法,乃下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16) 同样是因为奴婢而起的另一诏令,是东汉光武帝即位不久的建武十一年二月,下诏令云: 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17) 随后,光武帝又在八月、十月连下两诏: 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18) 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19) 在二月诏令中,光武帝几乎是直接将《孝经》视为治理天下的大宪章,以“天地之性人为贵”一句所彰显的价值内涵作为根本依据,对“杀奴婢”的行为进行裁断。所谓“不得减罪”,其实就是与杀人无异,而杀人则必须偿命。事实上,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中,无论田宅,还是奴婢,理论上都是富贵之家的私有物,既是私有物,则如牲畜一样可以任意处理,包括买卖、残杀。而国家政策对此采取什么态度,并不是自然而然的问题,对比后世律典,就可以看出这时的引经决事,绝没有那么简单。根据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做的总结,“唐、宋律杀死无罪奴婢,处徒刑一年,殴死部曲同罪,若本心故杀,加徒半年。元律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明、清杀死无罪奴婢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为良。”(20)即以唐而论,《唐律疏议》之《名例律》言:“奴婢贱人,律比畜产。”(21)其《户婚律》也说:“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22)正是因为唐律强调了奴婢作为政教秩序中的一面,而忽视了其自然属性是人,在这样的思路之中,唐以后之法典,对主人杀奴婢的处理,比光武帝轻得多。 光武帝之所以可以以经义直接决事,与两汉经学、政治之关系有关。盖汉世以经学为国家政教之大宪章,推行国家教化。自西汉抑制诸侯,推行郡县制之后,天子为天下之共主,虽豪强大族,不能自行其是。汉代政教中,本禁私杀奴婢,《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先生补有云,将陵候史子回之妻名宜君者,“嫉妒,绞杀侍婢四十余人,盗断妇人初产子臂膝以为媚道。为人所上书言,论弃市。”(23)《汉书·赵广汉传》也记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实丞相自以过谴笞傅婢,出至外弟乃死,不如广汉言。”(24)由此也可知,杀奴婢之罪,与杀一般人大抵相同。 光武帝用“天地之性人为贵”,与王莽用此经文禁止奴婢买卖不同。为人奴婢者有两种身份,首先从本质意义上,即便奴婢也是“人”,其次在现实的等级秩序中,这些人才是奴婢。在光武帝的逻辑中,天地生万物,万物之中人最贵,最贵者皆平等,因此,奴婢在贵族之家,其身份是奴婢,但是面对天地,其身份不是与主人有异的奴婢,而是与主人完全一样的“人”。而天子要代表天地施行政教,主人与奴婢在面对天子的时候,也是平等的。光武帝的引经决事,背后是一种国家政教对建立秩序的理解:在这种政教秩序中,既承认奴婢的身份对主人而言是奴婢,又承认其对国家而言,是与主人无异的人。所以,主人杀奴婢,在国家政教系统中,就是一个人杀另一个人,不得减罪。而“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的道理也一样,在国家政教之中,奴婢伤人就以伤人处,而不能因其身份为奴婢而弃市。 四、律法:自然原则的优先性 人如何成其为人?这是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问题。“天地之性人为贵”一语中的“人”,是作为整体的人,在面对天地的时候,人抽象地处于“前伦理”状态,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是天地之气所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处在一定的角色伦理之中,而没有一个抽象的个体人。在政治生活中,如果遵循“自然原则”,也就是将人作为整体面对天地、万物,人与人之间是一致的——都是天地所生,贵于万物。同时,如果遵循“伦理原则”,也就是现实中的人作为父、子、君、臣、夫、妇等角色,在人伦关系中存在,便没有两个身份是平等的。在政治生活中如何看待人,决定了国家政教的大方向,决定了秩序的性质,影响着一系列的具体政策。 汉代人在构建国家律法的时候,曾两次运用“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自然原则,构建其律法体系。 国家律法应该如何看待父亲杀死儿子,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对以人伦为中心建构起政教体系的中华文明而言,这一问题更加关键。东汉时,白虎观会议曾援引《孝经》,为这一问题确立起一个基本原则。《白虎通·诛伐》云: 父煞其子当诛何?以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春秋》日:“晋侯煞其世子申生。”“直称君者,甚之也。”(25) 父杀其子,当如何处?若据经义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裁断。盖以经义而论,父子一伦,本在君臣之先。《仪礼·丧服传》云:“父者,子之天也。”《孝经·圣治章》云:“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义。”前言父子之道天之常也,后言君臣不同于父子,惟义合而已。而且,《孝经·五刑章》明言“大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如果引此数经以为断,也可以推出父子关系是自然关系,且高于政教,因而取消了父子关系的政治性,所以父杀子,君不得干预。事实上,在中国很长一段历史中,也确实实行过这样的思想。中华律典,自唐至清,明确将“不孝”列在“十恶”之中,使父有一定的专杀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概括道:“唐、宋律不问理由如何,杀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违反教令而杀之,而只能较故杀罪免一等。”(26)这已经将父子关系纳入到法律中来考虑,凸显父之尊,因此在量刑上比“父煞子当诛”轻了很多。而到了后来,“元、明、清的法律较唐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不得杀子孙,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即是非理杀死也得无罪。”(27)此三朝之律法,更与《白虎通》之说完全不同。 《白虎通》在裁断父杀子为什么当诛的时候,并不是诉诸人伦——即父子与君臣关系的先后,而是诉诸自然——即前伦理状态的自然人。“天地之性人为贵”的本义,是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秉承天地,是天地所赋予的,凡人不管其为父、子、君、臣、夫、妇,皆是如此。在“前伦理”状态,人的出现是天地化育的结果,所以说“人皆天所生也”。但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天地不会生出一个人,而是要托诸父母之气而生。《白虎通》论人有“性情”云:“性者阳之施,情者阴之化也。人禀阴阳气而生,故内怀五性六情。”五性,即仁、义、礼、智、信,六情,是喜、怒、哀、乐、爱、恶。(28)阴阳之气,根本上是天地之气,人之所生,天地之气是根本,父母之气只是表现。每一个人都有五性六情,但很明显,五性六情都是天地赋予,而不是父母赋予的。正因如此,才会出现瞽叟大恶,而生舜为圣人这样的极端例子。 而且,人之成其为人,不但需要父母给予其躯体,更需要“王者以养长而教之”。也就是说,人不但是“子”,而且是“臣民”。把人塑造成有仁义道德的真正的人,不止需要家庭教育,而更是政治教化塑造的结果,所以尧舜之民,比屋可封,桀纣之民,比屋可诛。在《白虎通》这种理论背后,是从政教的角度来理解人。人首先是天地所生,凸显人的自然性,其次是父母所生,凸显人的伦理性,而后是王者所教,凸显人的政治性。而天子代表天安排人间秩序,同样要遵从“天地—父母—君臣”的秩序,先天地而后父母,先父母而后君臣。 也就是说,在《白虎通》的理论中,从“天地之性人为贵”可以看出,人是天地所生,在天地面前,没有父子、君臣、夫妇的区别,人不但有伦理性,更有自然性;而且,人是王者所养所教,不但是家庭生活中的人,而且是国家政教中的人。所以,父对子没有专杀权,父亲杀死儿子,与杀死他人没有根本区别,因此父杀子当诛。《白虎通》的这种理论,与后世律典完全不同。大体上言,越是强调国家教化,便越是扩大国家裁断而削弱家长的权力,反之,越是削弱国家教化,便越是强调家族自治。汉世以经学治国,故极重国家凭借经义,推行政教,从“父杀子当诛”之义,即可见一斑。而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官吏对杀子者皆不宽恕,如《后汉书·党锢传》载,贾彪“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29) “天地之性人为贵”一语,在东汉还被用于反对轻侮法。据《后汉书·张敏传》载,汉章帝时,曾有人侮辱人父,其子愤而杀之。章帝以其孝,免其死刑且降宥之,此后成为惯例。和帝时,要据此而制定《轻侮法》,尚书张敏极力反对,上疏云: 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日:“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30) 最后,和帝从张敏之议。张敏上疏,以“天地之性人为贵”来证明“杀人者死”,而事实上,倘若用其他经义,也可以有不同的结论。《礼记·曲礼》所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言父母之仇,“寝占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曹,不反兵而斗”,昆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这些都是非常激烈的行为。而且,张敏在上疏中也说道:“《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31)也就是说,如果援引《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传文“子不复仇,非子也”,同样可以宽宥杀人者,《轻侮法》在这一意义上,是符合《春秋》复仇之义的。但是,在汉章帝定此案例之前,皆不许复仇,正因为考虑到子复父仇若得宽宥,仇人之子再复仇,又可以不死,则仇家相杀无已,所以,不许民间复仇,是因为“相杀之路不可开”。 而张敏援引“天地之性人为贵”来证明“杀人者死”,同样涉及国家政教中怎样看待人的问题。如果人只是父、子、君、臣、夫、妇的伦理角色,那么从父、子的伦理角色上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子不复仇非子也,国家政教如果单纯遵循这种伦理法则,则轻侮之法,完全合乎《春秋》之义。但是,有时候伦理法则与自然法则恰恰是对立的。如果按照“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地所生,在这种自然法则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因此,国家政教不但要遵循伦理法则,更要遵循天地的自然法则。如果放任民间私相复仇,则相杀无已,结果不是弘扬孝德,而是制造仇杀。就像张敏所说的:“《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32)也就是说,援引汉章帝的案例而产生的轻侮律比,多至四五百种,民间相杀而可以宽宥的不断增多,此绝非教民趋善之道也。因此,针对当时的现实,必须用“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自然法则,不能用“子不报仇非子也”作为价值依据,禁止私相仇杀。 复仇为中华法系之一重大问题,经典中正面肯定复仇的意义,与现实中复仇导致的相杀不已,形成了巨大的张力。而其背后,是国家政教的限度问题,即国家政教是要顺天地之自然法则,引导人民日迁于善,还是要顺人伦之道德法则,允许人自行其道德。南北朝时,南齐另有一案例,与吴祐之案相似,《南齐书·朱谦之传》记载,朱谦之小时候母亲去世,葬在族人朱幼方的田地旁边,朱幼方放火烧掉坟墓。朱谦之长大之后,杀了朱幼方,当时别驾孔稚圭、兼记室刘璡、司徒左西掾张融笺与刺史豫章王曰:“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谦之挥刃斩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今仍杀之,则成当世罪人;宥而活之,即为盛朝孝子。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最后,武帝赦免了朱谦之,并让他离开故乡。但还没启程,朱幼方之子朱恽为父报仇,杀了朱谦之,而朱谦之的兄长朱选之又为弟报仇,刺杀了朱恽。最后,武帝云:“此皆是义事,不可问。”(33)赦免了所有的人。当时的为政者为了弘扬孝德,赦免朱谦之,让他避仇逃跑,但仍不免其后的二场相杀。而无论是大臣还是皇帝,以“孝”的名义,让民间私相仇杀,无疑是放弃了国家教化的责任。 五、经教的技艺 上述五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孝经》视为国家政教的价值来源,而这也是汉代经学的基本特征。当经学成为政治的大宪章,对经义的运用,便是一门极其精深的政治技艺。汉代的经学,是以《春秋》为核心的五经,为什么以《春秋》为核心呢?因为汉人认为《春秋》寄寓了孔子的“一王大法”,而孔子是“为汉制法”。而且,解释《春秋》的,是《公羊传》。同时,两汉所立的十四博士之学,都是今人所定义的“今文经学”,其中,既没有严密的制度模板(《周官》),也不是具体的历史叙事(《左传》),最丰富的是义理原则。也就是说,经学所提供的,不是一套可以模仿的制度设计,也不是一套已成过去的历史经验,而是具体的义理价值。而义理价值不可能直接面对政治现实,需要深知义理的经师作为中介,由经师根据现实,解释经典,来面对现实政治。在汉代政治中,勾连经义与现实政治的最主要的制度,是五经博士制度,西汉成帝下过一道诏令,表达了对“博士”的基本认识: 儒林之官,四海渊源,宜皆明于古今,温故知新,通达国体,故谓之博士。(34) 其中,“明于古今,温故知新,通达国体”,是博士的基本特征,这种特征所强调的,是“古”与“今”的勾连,“故”与“新”的结合。也就是说,博士决不止是经由师法、家法的经义传承者,不止是掌握经文的“知识”,而且更应该在学古中知今,在温故中知新,要通达国体,理解现实,才能懂得如何运用经义。事实上,一切运用经义面对现实的人,不管是皇帝诏令,还是大臣奏章,都必须如此。这是因为,经义作为人世间生活的基本价值,寄寓着“百王不易之道”,但是,他们面对的是转瞬即逝的具体问题。要运用经书中永恒不变的真理,来面对现实中转瞬即逝的问题,需要的便不止是对经义的精深理解,而且是对现实的深刻洞察,也就是需要高超的政治技艺,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才能制定好相关的制度与政策,使国家政教既能针对现实问题,又能使人民日迁于善而不自知。 正因如此,同样的经文,可以运用到完全不同的问题,解决不同的困境。而同一个问题,如果由不同的人运用不同的经义,则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 就“天地之性人为贵”这句经文而言,文字简易,意义确定,在上述五处引经中,经义理解并无二致,而经义运用则变化无穷。具体而言: 董仲舒引经,重在说明人之为人,贵于万物,其所贵者不在生物性,而在道德性,因此,国家政教应使人自知其所以贵于万物,并发明其所贵者,从而修德以成为君子。 王莽引经,突出人之异于牛马,并且人要重其人伦,但奴婢买卖既视人如牛马,又使人妻离子散不得全其人伦,故必须禁止奴婢买卖。 光武引经,要旨在天地生人,人在天地面前皆平等,故杀奴婢等同于杀人,不得减罪。 《白虎通》引经,言人是天地所生,王者所教,故父母虽生子,但有了天地的维度,子便非止父母所有,故父杀子,等同于杀人,当诛。 张敏引经,重在说明人杀他人,同样是杀天地所生者,即便他人辱己之亲,也不能因之获得赦免,应以杀人者死的自然法则处理,因此反对轻侮之法。 此用经五例,都是在经义的基础上,引出政治理论或国家政策。而且,这种引用并非以经义文饰政治,而是将经义视为政治的价值源头,用以塑造政教。通过此五例可以看出,同样的经文,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其意义可以运转无穷。也就是说,一种义理、价值,在不同的现实问题中可以引出无穷的义理,直接针对现实,为现实问题提供解答。 而在经义的运用过程中,作为政治家的经师,其政治技艺就显得极其重要。在上述五例中,《白虎通》的理论和张敏的反《轻侮法》,都非常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尤其是张敏不用《春秋》复仇之义,而用《孝经》“天地之性人为贵”来证明“杀人者死”,是建立在对当时现实的洞察之上。如果不依经义,无法建立起一种有价值的政治,而如果简单依据《春秋》之义允许复仇,又会带来无穷的弊端。因此,对政治的设计者而言,如果照顾人情,同时又防止其弊,便是对政治家(经师)的考验。以经义论政,不但要明于古而且要知于今,不但要温故而且要知新。对张敏来说,如果没有《轻侮法》,汉代的政治传统中,律典规定杀人者死,以用来惩治复仇者,避免相杀无已。而《轻侮法》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情况。如果继续以经典中的复仇之说来支持《轻侮法》,结果不是弘扬经义,而是滋生仇杀。而且,当时的问题已经表现出来,“《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因此,只有遵从“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自然法则,放弃“子不复仇非子也”的伦理法则,才能更好地解决当时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有时候,反经合权,因时立法更能真正地符合经义。经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中可以有不同的运用,针对不同的问题可以运用不同的经义解决,而到底以何种经义面对、解决问题,则取决于经师的智慧。 ①班固:《汉书·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523页。 ②李源澄:《经学通论》,林庆彰、蒋秋华编《李源澄著作集》(一),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2008年,第6、7页。 ③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64页。 ④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15页。 ⑤班固:《汉书·刑法志》,第1079页。 ⑥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15、2516页。 ⑦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04页。 ⑧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05页。 ⑨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10页。 ⑩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03、2504页。 (11)班固:《汉书·董仲舒传》,第2512页。 (12)班固:《汉书·王莽传》,第4110、4111页。 (13)班固:《汉书·食货志》,第1137页。 (14)班固:《汉书·食货志》第1143页。 (15)班固:《汉书·王莽传》,第4112页。 (16)班固:《汉书·王莽传》,第4130页。 (17)范晔:《后汉书·光武纪》,第57页。 (18)范晔:《后汉书·光武纪》,第58页。 (19)范晔:《后汉书·光武纪》,第58页。 (2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9页。 (2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2页。 (2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第270页。 (23)司马迁:《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65页。 (24)班固:《汉书·赵广汉传》,第3205页。 (25)班固撰,陈立注:《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16页。 (2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17页。 (2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18页。 (28)班固撰,陈立注:《白虎通疏证》,第381、382页。 (29)范晔:《后汉书·党锢传》,第2216页。 (30)范晔:《后汉书·张敏传》,第1503页。 (31)范晔:《后汉书·张敏传》,第1503页。 (32)范晔:《后汉书·张敏传》,第1503页。 (33)萧子显:《南齐书·孝义·朱谦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63页。 (34)班固:《汉书·成帝纪》,第313页。标签:董仲舒论文; 儒家论文; 孝经论文; 天下父母论文; 汉朝论文; 春秋论文; 父母关系论文; 白虎通论文; 汉武帝论文; 经学论文; 国学论文; 周官论文; 西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