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金融需求的约束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需求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45-05
当前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于整个金融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满足农户最基本的资金需求,为农户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可以说是新农村建设时期政府农村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也始终是中国新农村建设中富有挑战性的议题。
本文认为,农户作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1],金融需求之所以得不到满足,除了受自身约束外,还面临着市场约束、信息约束、信贷约束和制度性因素的影响。
一、农户金融需求的自身约束
自身约束条件主要取决于农户的收入状况、信誉状况等,收入和信誉的高低决定了农户金融交易成本的大小和信贷风险的高低。
莱文(Levine,1993)认为,投资银行之类的复杂金融机构的出现,就是由于个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收入水平较高的情况下,人们会发现购买金融服务是值得的,而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会发现这样做得不偿失。
从农户的收入与金融需求的关系来看,农户的收入状况构成其预算约束,农户只能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决定其金融需求总体水平。由于现在的借贷需要未来收入偿还,如果预期未来收入不高,就会限制其借款能力,甚至使其不能够借款。由此可知,收入特别是永久性收入,约束着农户的金融需求行为。
收入状况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影响同收入对其他产品需求的影响完全一样,由于金融产品与金融发展有关,如果农户的收入状况普遍较差(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那么农户的购买力极其有限,只会购买简单、低档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如存款、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去投资开发复杂的、高档、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如存款支付结算账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股票、债券、基金等),因为开发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无法收回投资成本,金融服务只能停留在低水平上。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则比较不发达。如果农户的收入状况普遍较好(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那么农户的金融需求欲望强烈,其购买能力也相当强,有能力购买较复杂、价格较为昂贵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动力去投资开发一些适销对路、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农户通过购买这些产品,可以获得增值服务;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推出新产品得到自身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则比较发达。
按照传统观点,低收入者难以从正规信贷市场获得贷款,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但是对于贫困地区来说,贫困农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需求主体层次,其生产和生活资金均较短缺,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收入越低,对生产、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借贷需求越强烈。收入越高,对日常的基本生活、生产等资金需求完全可以支付,需要的是扩大再生产、较高消费和资产增值、规避风险等方面的金融需求。从汪三贵等(2002)对中国6省6个国家级贫困县的446个农户的实证研究发现,贫困地区大部分贫困农户能够获得正规贷款,尽管贷款额度有限,在贫困地区,贫困农户比富裕农户更可能在正规和非正规信贷市场借款。贫困地区的农户能够得到正规金融贷款可能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宽松,并且缺乏企业来竞争贷款,贫困地区的信用社也缺乏渠道将资金拆出到其他地区。通过从金融机构和农村的数据研究中也可以证实,西部地区比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户更容易从银行、信用社得到贷款,因为东部地区的信贷资金大部分贷给了乡镇企业,而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不发达,金融机构有钱能够贷给农户。在此,笔者以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2003年中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对20842个农户的常规调查数据(见表1)为例进行分析。
由表1可以看到,家庭年收入最低的西部地区农户年内累计借入金额、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额、合作基金会借款额都比中部高,其信贷需求随着收入的增长呈U形,通过对农户的贷款用途的进一步分析得到解释应该是,西部农户的生产性信贷需求大于收入比其高的中部地区,而小于收入最高的东部地区。这一结论在褚保金、丁云芬(2003)对江苏农户信贷实证调查结果中进一步得到印证,他们将农户按收入不同等间距分10组,将农户家庭收入、农户1998-2000年平均信贷金额、收入构成及贷款用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农户信贷行为与农户家庭收入基本呈线性相关,即随着农户家庭收入的提高,农户的信贷需求是增加的,但二者并非简单的直线相关,而是在3000元~4000元和7000元~8000元两个收入组形成倒挂,即收入偏低和收入偏高处出现贷款的波动高峰[2]。由于这两个收入组贷款用于农业和工业生产的比重(分别为60%和100%)均高于前后相邻的收入组,而农业(这里是指种植业)和工业生产所需资金数额较其他项目偏高,故在这两个收入组会出现贷款需求峰值。
由以上分析可以推断:农户的收入水平决定其金融需求的大小。农户收入越低,对基本生活、生产、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金融需求越强烈。农户越穷,利用信贷交易平滑化收入的动机越强,这是因为流动性约束更能够对人们起制约作用,使生产和消费无法从储蓄中获得资金融通,而在一个已经相当低水平消费时波动所致的成本(从效用、健康乃至生存机会方面)就相当高[3]。农户收入越高,由于基本生活、生产等资金需求完全可以自己支付,对扩大再生产、较高消费和资产增值、规避风险等方面的金融需求也越大。
针对农户的信誉状况,张维迎(2001)的研究表明,乡村社会相对封闭,反而存在信誉机制。第一,借款人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自己或子孙还会有借贷可能),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名声;第二,信息对称是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受监督的基础,一个干坏事而不能为其他人所知道,他就更容易干坏事,而乡村里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就会被全村人知道;第三,人们会积极惩罚违约者,用“闲言碎语”和断绝与其交往作为惩罚。中国农村还基本上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信用相对较好。
虽然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存在信誉机制约束,农户信用相对较好,但是农村金融机构针对零散农户而言,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在中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之前,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一方面增加了农户金融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出现不良贷款时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生存。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的农村金融机构,鉴于农户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并不轻易贷款给农户,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给农户贷款风险是比较大的。
二、农户金融需求的市场约束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软弱性
由于农户经常因土地不能抵押,又没有足够的抵押品而缺乏抵押贷款的能力,加之大多数贷款规模过小而造成的交易成本高,以及人们认为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很高而利润较低,追逐利益的商业银行大都不愿意涉足农村地区的业务。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有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迫使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被动垄断的格局必然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软弱性,从而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称的矛盾很快暴露出来。由于农村信用社巨额的历史包袱、利率管制和部分地区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处于垄断地位的不少信用社仍然经营亏损,无法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市场的低效率
由于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下用以引导市场双方责任关系的激励机制设计得非常差劲或者不存在,机构、客户群与收入转移的实践中存在的腐败和缺乏责任关系,致使金融机构没有能力监管资金的使用,使得市场退出机制失灵,同时监管机构对信贷资金大面积亏损也不承担责任,道德风险严重[4]。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没有破产约束(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竞争,则不可能是有效的市场。即使放开利率也无法形成市场化的利率,相反,金融机构可能将其经营的低效率通过高利率转嫁给农户,而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一般来说是低效率的。
(三)存在分割的趋势
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是分割,银行大多集中在城市,交通条件差以及缺少和其他市场的融合导致市场高度分割,这就产生了信息障碍并限制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广大的农户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农户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外,民间借贷成为农户主要的借贷途径。由于许多信贷关系是个人化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建立起来。通常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放贷人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体,借贷活动通常要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关系范围中进行,重复放贷的情况比较多,也就是说放贷人总是对本村或邻村比较了解的、并在以前借过钱的人放贷[5]。从中国农村借贷的实际来看,农村信用社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过分注重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强化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致使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上也出现了只对关系户、熟人放贷的现象,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分割性。
(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落后
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法律和会计程序、交易机构和清算设施,以及规范金融体系使用者关系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农村经济实体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治理能力不够;农村的法律、信用、市场等各种制度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会计、律师、业绩考核和执法等金融基础设施落后。纵观几个世纪的历史,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演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基础设施与经济体系中的其他领域基础设施一样,政府在推动经济效率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在效率方面的局限性。
三、农户金融需求的信息约束
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未获得完全清楚的信息,即当获得信息的成本超过收益时,信息不可获得;二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当交易双方执行交易的信息不可获得或不可确认时,合约某一方处于信息优势信息充分,另一方处于劣势。
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缺乏竞争,这是因为信息具有公共品的特性:非排他性(一家银行的贷款客户的优劣情况,会被其他银行参考)和消费非敌对性(一个存款人得知一家银行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另一存款人同样也会得知这个信息)。正是由于这两个特性,获取信息就会导致外部性。当一个机构为获取信息而付出成本时,它和其他机构都会从中获益。因为单个机构不能内部化所有的利益,所以对获取信息的投资也不足。获得信息涉及到固定成本的发生(如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建立分支机构的成本),这会导致不完全市场竞争的产生(Stiglitz,1993)。
从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内容出发分析农户信贷市场,中国农户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以下特征:强的信息不可获得性与弱的信息不可确认性。
强的信息不可获得性是指农户以及贷款人对与信贷合同相关的产品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竞争信息的不可获得性。从张亚维(2004)的研究表明,被调查农户对影响其正常还款原因的解释: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首要原因是市场销售与自然灾害;第二是竞争不规范与合作方违约以及经营成本未能预料的上升;第三类是政策变化和信息不灵。据此认为由于自己信息不灵影响经营与还贷的比重并不高,但是从信息角度分析,前面各种因素作用的前提是:与之相关的各市场、政策、自然信息是不确定的或是农户难以获得的。特别是农户受其教育水平、交通与通讯落后的限制,获得国内国际相关市场信息的能力低下、手段原始,在经济上表现为获取信息所要支付的现实搜寻成本、学习成本大大超过预期可获得收益,所以信息有很强的不可获得性;而贷款人对经营具体情况更不了解,所以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双方都不可能获得与交易相关的充分信息[6]。
弱的信息不可确认性表现为交易双方(农户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并不严重,信息的不可确认性较弱。由于农户居住地与信用机构经营区域较为稳定,存在明显的地域固着性、低流动性、相对封闭性和长期性,所以信用机构人员对所在区域农户主体存量信息的了解比较充分。虽然由于信息渠道传统,贷款金融机构对借款主体经营变化信息有较大的不对称,但真要想确认有关农户信息还是可能的,即信息不可确认性相对较弱(张亚维,2003)[7]。
由于这种强的信息不可获得性与弱的信息不可确认性,导致了农村金融交易在信息成本和监督实施成本方面都要高一些。首先,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交通、信息设施落后,加上农业生产复杂的技术性和生产的长期性,使得农村金融交易双方在搜集、整理、分析对方的有关信息方面付出更多的成本;其次,由于受时空限制,以及农村资金用途广泛等特点也使信用贷方对借方的监督成本,保证信用合同实施的成本比城市高。
四、农户金融需求的信贷约束
农户的信贷约束实质就是农户信贷获取能力受到限制,农户不能获取所希望得到的贷款数额,信贷需求不能满足。实际上,农户信贷约束程度取决于农户信贷需求和信贷获取能力,农户可获取的信贷额度与信贷需求差距越大,信贷约束程度越强。而信贷获取能力与农户资信及相关特征(收入、可抵押财产等)、当地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能力及供给行为有关。
农户进入信贷市场的程度取决于农户所拥有的可以做贷款抵押的资产,以及别人认为你相对于现在而言对未来的估计。由于收入的不平等,缺少必要的抵押品,或者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低效率,农户经常面临严重的信贷约束,对于贫困农户而言,由于其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小,自我生存能力比较低,不可能说服银行去相信他们是不会赖账的,因此信贷市场可能是关闭的。
有关印度、印尼和科特迪瓦等国家的研究表明,这些国家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约束,农户不能根据其需要从信贷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沈明高(2004)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10省4237户农户5年(1995-1999)的面板数据后发现,农户普遍面临信贷约束[8]。为了检验农户的信贷约束,将农户按财富—收入比分成5组,并比较财富—收入比最高组与最低组农户的信贷约束的差异。研究发现,无论是财富—收入比的最高组还是最低组,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约束。不过,最高组的信贷约束小于最低组。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贷约束只存在于财富—收入比较低组的个人。分组检验的主要结论是:根据不同分组计算的弹性系数均显示,所有级别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信贷约束;相对而言,收入越不平等的地区,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就越大;从正规金融机构或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本身就是信贷约束的一个信号;非正规金融越发达的地方,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就越少。
由于农户金融需求额度小、信息透明度低、缺乏抵押品等因素,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商业性银行往往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从理论上讲,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的金融机构,越是不愿意向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的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大型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是因为这些贷款需要金融机构花费很大成本对农户进行密切的关注和了解。大型金融机构在应付信息不对称和对小额借款农户有效监督方面缺乏优势,因而提供农户信贷服务就会出现威廉姆森(1988)所称的组织不经济现象。但对于农村信用社这类小型金融机构而言,由于本身规模小、组织复杂程度相对简单,出于分散风险方面的考虑,难以向大型企业发放贷款,只能向农户或中小型企业放贷。
五、农户金融需求的制度因素
农户的金融需求还受农村经济体制、教育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户成为了独立的经营主体,由此改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结构。在农村经济改革以前,农户与金融机构的直接联系实际上只是充当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农户的借贷非常有限,生产和投资方面的金融需求是由人民公社控制的。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价格体制的系列改革,农户成为了金融需求的主体,需要流动资金应付季节性生产和消费,需要长期借贷购置固定资产和项目投资,需要消费贷款以满足较高的生活需求。农户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教育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变迁出现了多元化需求。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户的金融需求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由满足生活需要向满足经营性资金需要转变;规模化种养业、专业化技能型生产以及发展工商业的贷款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农户贷款需求的额度越来越大,资金需求的目的已经主要不是为了满足养老、就医、子女教育、购买种籽、化肥、农药等,而是为了寻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营转向、发展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调整和完善经济结构的需要。在金融服务需求的种类上,也由过去简单的存款、贷款需求逐渐转变为对于结算、汇兑、金融咨询、租赁、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代理买卖等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事实上,由于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繁的国家,农业本身具有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农业弱质性的特征,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因此,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农户的金融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受不可完全控制和预测的自然因素影响。
六、结论
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市场约束、信息不对称约束、信贷约束和制度性因素,上述特征使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通常使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新农村建设要满足农户最基本的资金需求,为农户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农户金融需求的约束性因素,进而帮助农户从约束中解脱出来。因此,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应起到支持、补充的作用,通过政府有选择的干预,来提高农户获得正规信贷的可能性和致力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性,使农户获得有助于使他们摆脱贫困和持续发展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农户而言,其信贷需求的发展轨迹首先是“安全第一”的原则与生存取向,当农户具备了自我生存能力,变成真正的具有和企业一样的目标函数的生产单位,商业性农贷才有可能发展,其信贷需求才能很快变成真正的商业性信贷需求。
收稿日期:200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