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形态研究的方法论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马克思论文,社会形态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花费一生的时间,认真研究了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充分占有翔实的历史材料基础上,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他关于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过渡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阐发,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公社的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依次更替的历史发展链条的思想,以及对同一社会形态演变过程类型的分化、演变的内在机制、内外诱发因素的分析等等,处处闪烁着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光辉。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研究对于我们认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把握社会转型问题的理论内涵提供了深刻的方法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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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的过程是连续性和间断性的辩证统一,这本来是社会历史运动固有的辩证法。马克思在研究社会历史过程中,始终注意把它放在高度自觉的思想基础上,他一方面注意把握历史发展的飞跃、破裂、中断,另一方面又特别注意历史发展不同阶段之间的连续、承继、融贯。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一种创造过程,是新关系、新对象、新形式、新观念产生的过程;但同时又是旧关系、旧对象、旧形式、旧观念再生产的过程。他说:“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93—494页)
马克思认为:“地球的太古结构或原生结构是由一系列不同时期的沉积组成的。古代社会形态也是这样,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标志着依次更迭的时代的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4 页)社会历史总是把过去发展的成就,通过筛选、积淀保存在后来的发展阶段之中,历史的发展是不会被割断的,而保存下来的,显然既有形式,又有内容。马克思从不割断历史,他总是立足于人类文明发展的整个过程去考察社会大系统及其各个子系统的演化,考察它们的历史上下文(context)。
马克思从考察原始公社这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原生形态和起点出发,一再强调“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同上,第432页)。在这里,马克思之所以使用原生、次生、再次生的概念来表述社会历史的发展,正是基于历史运动的连续性和间断性对立统一的辩证性。
不容否认,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发轫和成熟,无疑是与古典古代直到欧洲中古文明的连续发展一脉相承的。在这点上可以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对于古典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来说,才完全是“内生性的”。
在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相对来说,人们更注意历史发展的间断性,强调革命作为历史的决定性环节所起的作用,强调破旧立新,与旧传统实行彻底决裂。当然,“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但是,如果切断了与过去的历史联系,历史将不复存在了。显然对历史发展的虚无主义态度,来自于对历史发展辩证法的无知,来自于形而上学地对待历史发展的间断性与连续性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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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当然是一次最伟大的革命运动,是在破坏旧世界中建设新世界,但是,共产主义决不可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这不仅是说共产主义的思想萌芽古已有之,共产主义的理论观念源远流长,而且,共产主义的制度因素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之中。
马克思认为:“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4页), 这种自古有之的共产主义成分,就是“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作生产”和“协作劳动”,即在劳动上的“集体行动方式”和“劳动组合关系”。马克思分析了公社所包含的两种原则——集体原则和私有原则,指出,由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公社未来的发展将取决于二者谁能战胜谁。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俄国公社“恰好又生存在现代的历史环境中,处在文化较高的时代,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如果在公社的“集体原则”基础上注入“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同上),那么,俄国公社“它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同上,第438页)而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表明,他始终是从人类文明整个历史过程上来看待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的。他不是单纯地把共产主义看作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发展的一个结果,他也没有把共产主义看成是西欧社会发展的一个局部的世界历史现象。在他看来,共产主义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包括东方和西方)共同的、必然的历史归宿,是人类文明自身所包含的内在原则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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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的发展及其更迭,包括两个层次的转型,可以概括为异质转换与同质转换两种情形。
马克思在谈到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和再次生形态转型时,首先定义的是异质转换——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而所谓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同上,第450页)。对于这种转换,人们已给予充分的注意和研究,但是,马克思同时还指出,每一种形态一经确立,它便开始了自身的发展历程,而不是凝固不变的。同一社会形态自身的发展也要经历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讨论原初类型的公社时,马克思就把它们区分为原初阶段或“较早的古代类型”中间的过渡类型和“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同上,第433—434页)。在这里,马克思又描述了一条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的发展道路。特别强调了在保持共同本质特征的前提下,一种社会形态演化从原初形态经历过渡形态向最后形态发展的必然历史过程的思想。
马克思对社会形态更迭中同一形态的同质转换思想的阐发带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在研究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事实上已经看到了资本主义经历了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再到今天的“后工业社会”(有人称之为资本主义晚期形态)的三个发展阶段。而对今天社会主义社会的研究中,我们也已经发现,社会主义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初级阶段到中等发达阶段的过渡,最终才能走向成熟阶段。这些阶段之间的关联,正是原生——次生——再次生的发展关系,其中作为决定因素的本质特征是不会消失的。但是,它却处于旧的因素的消失、新的因素的产生的不断变化发展之中。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4 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为“原生形态”是十分有意义的,因为原生形态是包含一切基本规定和基本矛盾的真正的历史起点,它对于后来各个发展阶段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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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社会形态更迭的发生机制是结构的重组。他特别提出形态发展起点的“原生结构”,指出公社“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取决于“结构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8页)
马克思首先关注的是公社的内部结构,即内在的矛盾因素。在他看来,公社发展演化的内在动力就是其“固有的二重性”,它是公社“巨大生命力的源泉”,同时,“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马克思这里把握的二重性,就是社会内部公有制因素和私有制因素的内在矛盾。除了这二重性的矛盾以外,马克思还分析了外生变量的影响及其内化的复杂过程。马克思说:“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可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同上,第450—451页)公社的存在,在“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下,是自行变形,维持自身的生存,还是完全遭到破坏,从而在历史上消失,这取决于外来因素的性质和其作用的力度。马克思在分析在日耳曼尼亚本土上从较古类型的公社自生演变而来的农业公社的消失时就指出:“它在连绵不断的战争和迁徙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消灭了;很有可能,它是死于暴力之下的。”(同上,第448页)
正是基于社会结构内外两大要素系统及其相互作用的分析,马克思特别指出,从“原始共同体”,或“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天然的共同体”出发,文明演化的道路出现了历史性的分化。他说:“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第472页)。他在谈到东西方两种不同的历史道路分化的起源时指出:“不管怎样,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同上,第484页)
于是,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历史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对立统一。由于内外结构要素组合的不同,以及具体运行机制的不同,就造成了历史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可以说,各个民族的发展道路没有一个真正统一的“模式”或“规范”。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以《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为题,系统地分析了前资本主义时代从原始公社制度到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过程、各自特点,比较了亚细亚的所有制与古代的所有制,以及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的重大差异,特别分析了亚细亚形式保持最长久、也最顽强的历史原因。
马克思深刻地分析道:“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同上, 第492—493页)。相反,“在古代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 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古代所有制形式,也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同上,第474页)。在这种形式中, 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每一个公社成员是“土地私有者”,公社(作为国家)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和保障,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是同单个人的财产分开的,并为保障单个人的财产这种“共同利益”而存在的。所以,生产劳动的发展,“工业”(为共同体服务的,建筑房屋、修筑道路、兴建庙宇等等)从单纯属于农业的状况中摆脱出来,还由于同外地人交往,由于有奴隶,由于要交换自己的剩余产品等等,使得作为共同体基础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而这一发展的趋势与“东方的那种农业与工业结合”的方式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社会发展的景观。当然,与纯粹的形式存在的国家土地财产及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罗马人的所有制不同,日耳曼人的公有土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整个社会是以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为基础,“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同上,第481页)。 而这正是日耳曼人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建立起来的,成为“整个中世纪内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的所有制形式”。
第二,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决定了它未来历史演化的“可能性区域”,但无法规定哪一种可能性将会变为现实。可能性展示了历史发展的机遇,也提供了人们参与历史活动的历史主动性的活动区域。马克思以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历史眼界,把注意力放在这种对历史机遇的主动选择上,强调作为实践主体的人自觉参与创造历史活动的本质特性,强调人作为实践主体追求历史创造,实现最大化的自由目标,推进历史永恒变迁的意义。马克思关于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思想,极大地突出了人在客观历史必然性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了人的历史主动性、创造性。那种把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理解为人类完全屈从于客观规律,排斥人的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创造性的历史宿命论是完全错误的。应该说,马克思强调人对历史机遇的主动选择,正是他全部历史研究的真正动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