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转型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波兰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有企业改革现状
1990年是波兰政府全力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起步之年,在此期间,政府批准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法规和条例,设立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机构——所有制改革部。迄今,波兰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在不断加快,总体上呈如下进展态势。
1.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形成了国有、混合所有和私有三分天下的局面。(1)从所有制改造进展和资产状况看,1990年以前, 波兰公有制资产比重为85%,有些部门达100%。经过几年的改革, 国有资产比重大大下降,私有资产比重迅速增加,据统计,1990年8月, 波兰共有国营企业6800家,从那时到现在,已改造好的国有企业为3500家,占41%。改造成私有企业的是1532家,占其总数16%。目前,私有制企业总数占32%。(2)从所有制部门来看,经过几年的改革, 私有制比重较大的部门是零售商业、服务行业、旅游、建筑、汽车运输和食品加工业,而在重工业、动力、能源、电讯、军工等基础经济部门,私有和混合所有的企业比重较小。(3)从产值状况看,1990年以前, 国有企业创造的产值占总产值的80%左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私有制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6年波兰私有制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1%。就具体部门而言,零售商业占89%,建筑业占86%,运输业为43%,工业是38%。(4 )从企业数量看企业总数大大增加,但国有企业数量则大大减少,据波兰所有制改造部资料表明,1990至1995年,波兰国有企业总数下降了56%。与此相反,私有制企业总数在不断增加。(5)从就业人数来看, 国有企业就业人数大大减少,私有企业就业人数迅速增加,波兰1993年底在私有制企业就业的人数为9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6%,到1995年初占61%。 1990—1995年间,私有经济就业人数增加100万人, 而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减少近350万人。
2.企业经营形式出现了多样化。1990年以前,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上由国家经营和按计划经济方式管理。目前,波兰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造,使国有企业民营化。即转移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形式。几年来,国有企业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表现在,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被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作为法人实体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其次,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或通过签定经营合同,交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从而改变了企业由国家经营的单一形式,出现了国有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
3.开始建立新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和股份制。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多种股份公司形式。目前,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互惠公司集团、合作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个人商业公司、外国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等。第二,随着各种公司形式的出现,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转移和经营形式的改变,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和法人财产权得到了确立。第三,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后,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与公司的关系以股权为纽带,国家作为股东不再对公司行使其它股东所没有的权力。随着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国有企业的经营逐步规范化。
4.吸引了一批外资企业, 加速了所有制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1990—1996年共引进外资101亿美元, 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
在波兰,尽管国有企业的改造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国有企业改造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得到组织和技术方面的改造。为了加速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1995年底,波兰进入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的攻坚阶段。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思路与运作
目前,波兰国有小企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已迈进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的阶段。其基本思路是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为真正的股份公司。这一思路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将国有企业从形式上转变成股份公司。其设想是:作为企业唯一所有者的国家,通过对已评估的、一定数量的净资产折合成股票的方式将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公司,但是国家是企业股票的唯一持有者。他们认为,这种公司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它根本不可能成为法律中所规定的那样一种自主经营和管理的经济主体。首先,它没有一般的股东大会,国家是唯一的股东。其次,公司中资产控制与监督机构或董事会不能通过选举而产生,它的成员将由国家指派,公司的厂长和经理也可能由政府任免。因此,这种单一国家控股公司只是国有企业向真正股份公司转变的一种过渡形式。
第二阶段是国家将自己持有的股票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职工。这一任务由国家控股公司临时监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承担。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家继续持股的比例。一旦一定数量的股票销售完后,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指派股份公司的经理。波兰学者认为,不管国家所持股份的比例如何,在第二阶段没有完成之前,真正的股份公司不可能建立。而第二阶段的实施主要取决于国内外投资者购买国有股份公司股票的兴趣。由于波兰国内的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资本,因此,只好把希望寄托在国外投资者身上,放松对国外资本参与的限制,以迅速建立起真正股份公司。
上述思路十分强调国外资本的充分参与。这是因为:第一,在国内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没有外国资本的参与,国有产权的出售是难以进行的。第二,国外资本的积极参与是一种最好的引进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途经。第三,国外资本的参与有利于建立竞争性市场,防止国家垄断被私人垄断所代替。第四,有利于参与欧洲企业制度一体化过程。总之,国有股票销售给外国投资者不但不意味着资产的损失,而是资产向更有利和更有效使用的途径转变。它的目的是使现有国家资产保值与增值。
根据上述思路,波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的具体运作方法是:
1.组建国民投资基金会及相应的基金监事会。波政府决定,首先组建15个国民投资基金会和相应的监事会,以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国民投资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是国有资产的拥有者,也是国有企业股票的发行者。它没有任何行政领导权,只起协调作用。第一届基金会的法人由政府任命,基金会的监事会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具体管理,对企业股票的发行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基金会向监事会缴纳相当于基金会掌握的股票价值的15%的管理费。
2.被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先按照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划分为股份;再把这些股份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给15个国民投资基金会。具体的分配办法是:在每个企业的股份中,33%分配给其中的一个牵头的基金会掌握;27%平均分配给其余14个基金会;15%分配给企业职工;25%留给国库掌握。
为了防止基金会专挑好的而不要经营差的,政府按照机会均等、好坏搭配的原则,规定一种具体的挑选企业的程序和办法。15个基金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一次性选定由自己掌握和管理的企业及其持有的股份,然后通过自己的管理机关发行股票。按照政府的规定,每个公民在1995年10月22日—1996年10月22日的一年期中以20兹罗提(约合7 美元)的印制成本费到有关部门领取1张股权证,然后凭证分别从15 个基金会各换取1张属于自己的股票。国民投资基金会发行的股票, 除公民换取的以外,大部分面向国内外的投资者销售。
3.波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在很大程度上把希望寄托在外国投资者身上。转轨之初,波官方估计,为了振兴经济,加速国有企业的改造,波每年需要外资20亿美元,到2000年共吸收外资200亿美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波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不仅取消各种限制,而且还提供许多优惠。比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制度。据波外国投资信息社资料,外商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可减税25%;出口收入占销售额一半或出口额超过8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可减税50%; 外资项目进口的一切基础设施实行免税;外资在波购置基础设施可抵免收入所得税50%。有关法律还规定,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纳税后的个人收入,可在波外汇银行或外汇兑换处换成外币自由汇往境外。这实际上意味着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已处于比波本国企业更为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购买波兰国有企业的股份。此外,为了在贸易制度上同世界经济,特别是同欧盟经济接轨,波在国有企业改造中还加大关税力度,决定今后几年把平均的进口税率从40%降低到32%,把从欧盟进口的税率从现在的60%每年降低1/3,到1999年将实现全部免税。
4.在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中,被改造的企业必然要进行劳动优化组合。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波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和相应的对策。比如,在债务处理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冲销、减免,以资产或股份抵债等方法。具体地说,企业欠银行的债务最多可减免80%。其余的20%的债务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扭亏为盈的企业用盈利直接偿还;二是将债务变为股票归银行所有。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能抵偿债务而宣布破产,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只有认可而毫无办法。企业的固定资产将属于新的主人。在富余人员和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方面,政府采取的主要办法是:用社会保障基金向破产企业的各种人员分别发放养老金、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的劳动安置费;被改造的国有企业要广开门路,帮助富余人员重新就业。
尽管波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方面,进行了精心设计和周密的安排,但还是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是:
第一,巨额的国有资产与资本短缺的矛盾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造的进展。据报道,波兰有800亿美元的国有资产要出售, 如果完全由本国居民购买,至少需要25年。虽然外国资本是波兰国有企业改造可以利用的资本,但由于波兰的投资环境欠佳,从整体上流入波兰的国际资本仍相当有限。
第二,缺乏发达的资本市场体制,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造的速度,也给国有资产的评估造成困难。在缺乏资本市场条件下,准确的资产评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资产评估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资产定值过高,会使买者望而却步;资产定值过低,则会使国家蒙受损失,波兰采取外部评估方法很难说是完善的,只不过是缺乏发达市场条件下的一种替代。
第三,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陈旧,亏损面大。目前,波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多没有进行组织和技术上的改造。许多企业的设备陈旧,经济效益低,甚至亏损经营。据波有关人士透露,波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比西欧国家低3/4。近几年来,波国有企业的亏损率虽然有所降低,但1995年企业的亏损面仍为30%。对亏损企业的改造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和人员的组织安排。这对于缺少资金和技术的波政府来说,是一件十分复杂和困难的事情。
第四,失业人数剧增以及社会贫困的扩大有可能削弱对国有企业改造的社会支持。早在剧变之前,波兰就存在着贫困问题。根据布兰考·米拉诺维奇对1978—1987年波兰贫困问题的研究,波兰的贫困率从9.2%上升到22.7%。目前波兰的失业及贫困问题比以前更为严重,失业率高达16.7%,贫困率为30%。社会贫困的程度加剧了。社会贫困的扩大很可能会削弱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从而使国有企业改革更为困难。
三、波兰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波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得出如下的经验教训。
1.把改造国有企业的希望寄托在外国投资者身上是行不通的。波兰的实践说明,外国投资者很少想买那些正在经营中的国有企业。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企业技术陈旧,管理落后,债务巨大,并且在未来市场格局中具有不确定性。尽管中国的国企在某种程度上比波兰的企业对外国投资者具有更强的吸引力,但是差别并不大。那些在波兰国企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国企中同样存在。所以,即使政府愿意把国有企业的相当一部分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也是难以行得通的。
2.把改造国有企业的希望寄托在国内投资者身上同样是不现实的。波兰的经验表明,国内投资者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是有限的。当只有少量股票第一次向公众出售时,股民表现出极大热情,因此在二级市场上股票的价格直线上升。但是,这种热情很快就消失了,在二级市场上价格日趋下降,这就是为什么波兰不得不免费发放股权人认购证的原因。在中国进一步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一问题的现实性。
3.对于国有企业实行迅速的公司化是可行的。公司化有助于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硬化,忽视对国有企业的改造和预算约束的硬化,会使经济转轨付出很大的代价。波兰学者认为,那种不惜一切代价摧毁国有企业的做法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应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在中国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在技术上和行政上都是可能的。
4.重要的是形成竞争性的产权结构。波兰以前的经济改革之所以失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形成竞争性的产权结构,对私人部门横加限制,而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则加以保护。目前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变。此外,产权明确并不会万事大吉,产权还需要得到有效保护。一个明确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国家不可能有长远的经济发展。
5.国有企业改造的顺序。波兰倾向于先改造经济效绩好的国有企业,而对经营不好的国营企业置于无人过问的境地,最后留在政府手中。这对政府的财政状况构成了很大压力。我们必须重视这一问题。
6.国有企业的利润导向会减少就业。波兰经验表明,如果将利润最大化立即注入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导致大量失业。到目前为止,波兰失业率高达16.7%。在我国,国有企业迅速转向以追求利润为动力也可能造成就业的实质性下降,这一结论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