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护是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经济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一个重要论文,经济运行论文,经济规律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客观存在着一个经济规律体系,各个经济规律在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发挥着功能,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舞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这些经济规律。本文试图对农业保护规律从理论上作一分析说明。明确提出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是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经济规律,从根本上说,是由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一、充分认识农业产业的弱质性特征
(一)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织,决定了农业的天生弱质性
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物质的再生产,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较,有其固有的特点。马克思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资本论》第二卷,第398—399页)所谓经济再生产,是指人们借助于劳动资料,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劳动去改造劳动对象,生产出适合人类需要的各种农产品,并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有机结合,使农业生产周而复始地进行下去。所谓自然再生产,是指植物有机体和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的转化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植物把各种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有机物之中。植物成熟后,又以秸杆或落叶回归土地,或者植物被动物采食后,以粪便或动物残体归还于土地,经过微生物的分解,以各种营养元素的形态返回自然界,从而完成物质、能量转化循环的整个过程。农业的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在社会生产“四环节”中的“生产”这一环节上,是交织在一起,同时进行的。
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织,决定了各种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甚大。如果“老天爷”大发慈悲,风调雨顺,农业会五谷丰登;如果“老天爷”大发雷霆,农业则会产量锐减,甚至颗粒无收。农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靠天成长的状况,使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种情形,即使在生产力比较发达的美国仍然存在。
我国幅员辽阔,但基本上处于季风气候,自然灾害种类很多,发生频繁,其中干旱和洪涝约占80%,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最为严重。据记载,1949年前的2000多年中,我国发生过1300多次赤地千里的大旱灾和1600多次一泻千里的大水灾。建国以来我国已发生6次大旱灾,7次大水灾。我国平均每年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农田面积达4亿多亩,成灾面积达1.7—1.8亿亩,而且成灾率呈逐年上升之势。各种自然灾害给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相对而言,二、三产业受自然灾害的直接影响较小,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比较强。
(二)面对市场经济,农业在竞争中处于软弱地位
随着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确立,农业生产不仅面临自然风险,而且还常常遭受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即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
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调整慢,惯性大,产品品种规格单一,更新换代比较困难。一个新品种的培育到推广往往需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根本无法与日新月异、色彩纷呈的工业产品相匹敌。农业的生产周期长也决定了农业机械利用效率低。农业机械易受自然腐蚀和损坏,常年的损耗增大了农产品成本,使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其次,农业经营比较分散,市场信息反馈“灵敏度”低。农产品一般体积大,储存损耗大,不易运输。一旦不适销对路,容易造成损失。
第三,土地有限,耕地资源稀缺,而且利用层面低。同样一块土地,经营二、三产业可以多层利用,而用于经营农业一般只能利用地面一层。在技术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向同一块耕地过量追加投资,又会因为新增加的生产要素只能与相对越来越少的土地相结合,导致生产效率下降,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递减。
第四,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个别生产者、甚至个别地区所无力承担的。这些条件越不具备,生产者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农业生产成本就越高,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却很不稳定。高投入和高风险使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明显低于其他产业,等量投入不能获得等量利润,农业自我积累能力小,发展后劲不足。
二、保护农业是政府调控行为的必然选择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弱质产业,但又是一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效益大、生态效益大的基础性产业,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农业实行强力保护和扶持。
(一)全面理解农业是基础性产业的内涵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一个重要原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是人类生存的先决条件和一切生产的历史起点。第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赖以独立化的基础。第三,其他部门的发展程度受到农业发展程度的制约。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应当视农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状况而定。这也意味着,社会其他部门越发展,在农业这个基础上建立的产业越多,农业的负荷就越重。第四,从政治意义上看,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国际间有力的斗争武器。第五,从生态效益看,农业是地球上最大的人工生态系统,是最大的社会公益部门。农业的发展能够增强大气的自然净化能力,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环境,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二)保护农业——世界各国政府行为的共同轨迹
人类从事农耕畜牧的历史已有万年。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保持社会的稳定,都曾采取了不同的手段来保护和扶持农业。例如在我国,封建王朝就建立过“常平仓”和平准基金制度。当今世界已进入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时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如果单纯依靠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必然会消弱微观经济效益低的农业这个基础。因此当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急于实现本国工业化,一度在政策上从农业部门转出资源和利益,但实践的结果却欲速不达,还是要回过头来加强农业这个基础。
在国际上,农业保护的一般涵义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农业补贴、优惠贷款等手段,对农业生产和经营者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以保持农产品供需平衡,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提高本国或本地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具体做法上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美国是一个农业生产过剩的国家。历届政府农业部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在调整农业生产、收购农产品、支持农产品价格、补贴差额、发放农贷、出口农产品等方面,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了鼓励对农业增加投入,政府以较低的利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长期贷款,利率差额由政府补贴。欧共体国家从本世纪60年代起开始推行共同的农业政策。欧共体内建立了统一的农产品市场,统一农产品价格,农产品收购实行季节差价,并对进口到共同体的农产品规定“门槛价格”。日本是一个粮食短缺型国家。政府通过高价收购来支持粮农生产,再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居民,中间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日本政府还通过制定进口限额,严格规定进口农产品品种来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韩国在50年代初期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度曾因颁布和实行损害农民利益的《粮食收购法》使农业生产走了弯路。从60年代起,政府开始对主要粮食实行“高价政策”,并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高价收购,低价出售,中间的差价由财政补贴。仅1986年政府用于化肥补贴累计高达8620亿南朝鲜元。此外,政府还通过增加投资,兴修水利,加强滩涂荒地综合开发,举办旨在帮助农民提高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培训班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从而支撑了韩国国民经济较长时期的快速增长。
三、农业保护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
(一)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比任何国家都重要
早在5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就指出:“我国有五亿多农业人口,农民的情况如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是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9亿人口在农村,这是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国情。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没有农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没有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农业的稳定,也就没有农村的稳定,国家的稳定。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
(二)我国农业人均土地资源少,劳动生产力低下
土地是人类不能创造、无法代替的资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劳动资料。近些年来,无土栽培学有了一定发展,但只限于小规模的蔬菜、花卉试验,不可能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八五”期间我国粮食产量徘徊在4500亿公斤左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耕地减少。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占有量已由解放初的2.7亩减少到1.19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我国现有农户2.2亿以上,农业生产以户为基本单位。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好形式,但也同时分娩出世界上最小的生产单位,还被分割成若干小地块。由于生产规模狭小,生产技术落后,劳动生产力低下,农业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听任市场自发调节配置社会资源,随着农业资源要素的外流,终将导致我国农业的萎缩。
(三)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农民还不具备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资格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应当拥有资源配置权、经营决策权、生产组织权、市场竞争权、等价交换权、收益分配权、摊派拒绝权等基本权利。回顾我国4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农民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问题还不能说已经解决。前30年的经济建设,在传统体制束缚下,无视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压抑农民的利益要求。农民的劳动产品被低价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贡献型”的农业生产只能在低水平上依靠政治发动和革命激情来勉强维持。改革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国家曾几次提高了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这些都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自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工业品价格不断上涨。“粮食价格爬着升,农资价格飞着涨”。使本来已经缩小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又呈扩大。在农产品合同定购中,作为合同一方的农民的权益也并未真正体现。当农产品一时出现供过于求,往往强调要“自我消化”;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时,又把农民拉回“统”的框架中来,“催粮要棉”,否则农民只能按集市贸易价进行“抵补”。此外,一些地方收购农产品“打白条”的现象时有发生,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三乱”之风屡禁不止,二者从“给”和“取”两个方面形成一个合力,使农民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受到严重侵害。
(四)农民整体素质弱,驾驭市场的能力差
环顾世界,大凡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民本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水平、生产实践经验和技能都比较高,一旦新技术出现,就千方百计地去争取吸收、消化,将新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整体素质较弱。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较低。从文化素质看,全国有2亿多文盲,农民占90%以上。从技术素质看,农村各业普遍缺乏有技术专长的劳动者。一方面是农民整体素质弱,另一方面从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又多是农民中素质较高的部分,“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与“1007”部队(扁担、水桶、锄头)的低水平“组合”,仍是我国一些地区农业发展的严重制约。第二,思想比较保守。我国农民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乏商品意识,市场观念淡簿。农民分散经营,千家万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沟通,缺乏掌握信息、预测市场的科学技术手段和外部环境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们完全推向市场,必然会感到无所适从,出现盲目随大流,一哄而起,一哄而下,造成市场波动,农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农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体,也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力。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增强我国农业发展的原动力,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普及市场经济知识,完善包括市场信息和农业保险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的基础性、弱质性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相关性。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经济依据,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是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直接原因。我们说农业保护是一个经济规律,是因为它反映了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与基础性弱质农业产业之间内在的联系,它是隐藏在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农民负担以及其他农业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背后的一种无声的自然必然性。人们在这一规律面前,也和对待其他经济规律一样,只能尊重和利用它,按照它的要求办事。否则,必然防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危及社会的稳定,受到它的惩罚。农业保护规律是一切国家的政府在规划经济发展、制定农业政策时必须遵循的一个经济规律,充分认识和尊重这一规律在我国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类企业要着力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来谋求自身的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再也不能继续采用对农业多“取”少“予”、价值转移的办法来支撑工业的高速发展。反哺农业,固本强农,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全国上下,各行各业,要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张大对农业的“保护伞”。要把对“得道多助”的农业产业的支持落到实处,变“口号农业”为“行动农业”,为实现“九五”计划规定的农业增长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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