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审计应注意的几个常见问题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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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材料估价入账问题

企业的产品成本由材料成本、人工工资及制造费用构成,其中,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一般来说是很大的。因此真实、准确地结转原材料成本对产品成本的核算极为重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月购进的原材料,票据未到,原材料已耗用,月末应估价入账。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规定,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如果未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其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后,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这部分原材料的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我们在对产品销售成本的审计时,应关注已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是否存在估价入账问题。如果有,应查问企业,估价入账原材料票据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否则,对于非合法票据入账原材料,以及票据未到原材料的耗用,已结转销售成本的部分,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问题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劳动资料。它的价值随着实物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这种转移价值的形式,就是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审计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往往未能正确划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将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记入低值易耗品,譬如,高档相机、手机、运动器材、老板桌椅等,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转入管理费用,人为调减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们在对“管理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进行审计时,应审查低值易耗品的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金额是否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如果存在划分不正确的情况,应将已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调作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同时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办费的摊销问题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开办费可以在实际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因此,我们在对开办费摊销审计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做到:该恰当地记入当期费用的支出不递延到将来期间,该递延将来期间的费用不记入当期费用。费用列入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追查原始凭证,看其费用报销单是否合法、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核减不符合入账范围的费用,计算企业开办当年应摊销费用,对多摊销金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建立备查簿,便于以后年度审核时注意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年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特殊行业除外)。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存在票据不合理、不合法和乱记乱支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列支非经营性费用,如私人用物品;支付现金无正式发票;在“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办公费、差旅费、其他费用明细中列支招待费、旅游观光费等。因此,在审查业务招待费时,首先,应计算“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累计发生额,抽查原始凭证,看票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理。其次,检查“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办公费、差旅费、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摘要,查阅原始凭证,看有无列支招待费或旅游观光费,如有,将其金额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累计发生额合并,作为当期实际列支金额。再次,根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计算出企业当年税前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最后,比较税前允许列支限额和实际列支金额,对超出限额的部分,调增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差旅费支出中出差补助标准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一些企业对出差人员采用费用包干的办法,包于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其中,个别企业出差人员的补助标准每天高达数百元,大大超出了财务制度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对于差旅费中出差补助的审查,既要检查列支报销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无自制“白条”报销差旅费的问题,同时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出差补助标准的证明材料。对于出差补助标准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参照同类行业或企业的合理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是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得出的粗略见解,不当之处,请各专业人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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