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会计的三大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荷兰论文,三大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荷兰的会计职业创始于19世纪90年代,荷兰会计师协会于1895年成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完善,荷兰的会计已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米勒教授在1967年将荷兰会计归入微观经济模式;近年来,米勒、杰农和米克在合著中,将荷兰会计划入英美模式,并将其列为除英、美以外的代表;本文将荷兰会计的特点归纳为微观经济导向、国际化程度高和会计管制宽松三点,并以著名的跨国公司——飞利浦公司为例作以下分析。
一、微观经济导向
荷兰会计所属的微观经济模式奉行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干预和调节为辅的经济政策。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揭示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基本目标,力图反映经济现实。而更具荷兰特色的是其会计对企业经济学理论的重视,例如,对实体资本保全观念的采纳。荷兰会计理论界强烈要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与经济学上的收益概念保持一致,表现为对现行价值会计的偏爱。20世纪20年代,林伯格教授提出重置价值理论,很快在会计实务界得到了运用。如飞利浦公司从1951年开始运用现行价值会计,直至1992年宣布改用历史成本编报财务报表,对现行价值会计运用历经41年。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荷兰的现行价值会计日臻完善。目前荷兰允许但不要求公司采用现行价值会计,如允许用现行价值来计量存货、有形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相应地,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列入以现行价值为基础的销货成本和折旧费。但不允许对无形资产和除存货外的流动资产进行重估价。现行价值可以是重置价值、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在实务中运用最广的是重置价值。现行价值会计的运用要有一贯性,零星的重估价不被允许。重估价的增减值以“重估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列示。如果公司运用历史成本来编制财务报表,那就必须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现行价值信息;如果公司运用的是现行价值会计,那么,附注中就必须披露确定现行价值的方法,并披露相应的历史成本信息。但实际上,历史成本在荷兰公司对外财务报表中的运用比现行价值更为普遍。
二、国际化程度高
荷兰在欧洲处于往来通路要津的优越地理位置,并积极向海外和西欧腹地发展经贸活动。“贸易立国、外向发展”为其主要的经济战略。受英美会计影响,荷兰这样一个成文法系国家在会计上注重“真实与公允”,而非其余成文法系国家重视对法律的遵循。
1973年荷兰的会计团体与英美等八国的会计团体共同组建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于1951年的欧洲会计师联合会(UFA)的12个创始成员中也包括荷兰在内:荷兰会计的国际化程度之高由此可见一斑。IASC与欧盟(EU)极大地影响着荷兰会计。例如:荷兰规定公司可选择欧盟第4号指令“公司的年度决算报告”准许的报表格式(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四种利润表格式);对合并报表的要求与欧盟第7号指令“合并决算报告”基本一致;对外币交易及外币报表折算的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21号(IAS21)“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相一致;IAS7“现金流量表”得到了荷兰的认可: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基本上为荷兰所接受;对会计政策变更等的处理与IAS8“本期净损益、重要的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一致;收入确认的原则与IAS18“收入”一致;对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符合IAS10“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等。
近年来,荷兰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年度报告委员会致力于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选择,将适用于本国的准则定期汇编,直接供荷兰企业采用。作为运用现行价值会计代表的飞利浦公司,于1992年宣布改用历史成本编报财务报表,最重要的原因即是增强国际可比性。当然,荷兰并不是单方面地受这些国际组织的影响,它对这些组织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由于荷兰坚持现行价值会计的运用,欧盟第四号指令在资产计价方面不得不作了折衷的规定。
三、会计管制宽松
因为荷兰的微观经济导向,以企业为经济运行的核心,会计要反映和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图景,这意味着会计规范必须相当灵活。同时,又由于国际化的影响,荷兰企业对建立本国的规范并不重视。也正是由于会计管制宽松,荷兰才得以在微观经济导向和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荷兰会计管制宽松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出:
1.从荷兰的会计规范体系来看,荷兰会计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前,民法涉及会计的只是关于建账的原则性规定和一些简单的信息披露要求,会计处理的灵活性极大。1970年,荷兰通过了《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案》,该法案于1975年并入民法。1971年,荷兰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1984年改组为年度报告委员会)成立,开始发布“指导意见”。依据1970年通过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案》,阿姆斯特丹中级法院设立了企业合议庭,对有关公司年度报告的争议进行裁决。虽然其裁决只适用于某个被告公司,但它所坚持的立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报告惯例。因此荷兰对会计的规范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即民法第9章,年度报告委员会的指南和企业合议庭的裁决。
民法第9章对会计的规范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但在立法过程中,荷兰政府有意识地将有关要求原则化,以便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或创造会计处理方法提供最大的空间。民法规定整套报表的通用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有助于形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可靠意见的信息,以及有关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这里的“通用会计原则”并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
年度报告委员会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方代表组成,其权威性无法与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相比,企业界甚至公然对抗年度报告委员会的指南,而迫使委员会做出妥协。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只不过是一个有影响力的民间团体发布的权威性意见,对公司并无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也无需说明对这些指南偏离与否。
企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大多由致力于改进公司信息披露的压力团体提起,其他利益集团从未积极参与过。其裁决的依据是民法的原则性规定,而非年度报告委员会的指南。近年来企业合议庭案源剧减,这些有限的裁决对会计实务影响不大。
2.从荷兰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来看,灵活性较大,例如:①对独具荷兰特色的现行价值会计的应用,民法的规定是“允许但不要求”;②报表格式可在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四种利润表格式中自由选择;③合并报表编制方面,不重要的子公司、财务数据无法取得或延迟取得的子公司,均可不纳入合并范围;④对合并的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运用,无明确规定;⑤对合并产生的商誉,允许确认为无形资产而系统摊销,或立即从合并股东权益中注销;⑥对研究开发费用,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分5到10年摊销,也可立即注销;⑦允许固定资产折旧额超过固定资产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