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部汉字与华夏女性观的文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字论文,华夏论文,女性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语言文字研究已步入广袤的文化领域,逐渐深入到社会生活各层面。与社会文化的多边缘结合,使语言文字研究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获得了丰硕成果。本文拟从女部汉字入手,结合文献典籍,对其中三个颇引人关注的问题作一文化思考,以就教于方家。
一
有学者认为:凭汉字字形去证明女性文化中男女地位差异的做法是很不科学的;至于现代汉字,它已基本丧失了象形的功能,其字形根本不能用于探讨女性文化(注:吴世雄:《关于汉语女部字的思考》,载〔香港〕《语文建设》,7页,1997(3)。)。是否真如是说,我们还得对汉字的性质、历史及现状作一番深入的分析。
首先,我们应弄清汉字的属性。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符号可分为有理性和无理性两种。人类用字母记录词语读音的拼音文字是无理性符号,它除了书写语言,表达概念外,符号本身毫无意义可言。而历史悠久的方块汉字,它除了具有书写语言,表达概念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表达复杂文化意蕴的本质特征。刘又辛先生曾指出:“汉字是一种有理性的符号……从符号本身可以理解其用意。”(注:刘又辛:《现行汉字形音关系研究·序》,2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 )从汉字的形体构造上,我们可以窥见先民造字的理据。如:女部汉字“好”,除具有把概念“优点多的,使人满意”(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502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的物质外壳〔hau〕转换成书写符号外,在其象征性方块结构的一笔一划中,还凝聚着华夏先民的聪明睿智,蕴含着华夏先民的复杂意念,动态地显现着华夏先民的女性生殖崇拜文化心理。“好”字无论甲金篆楷,其结构皆从女从子会意,即表示妇女应以多生善哺子女为好。在甲金文中,“好”的字形结构酷似双手搂抱婴儿哺乳的母亲形象。通观“好”的形意结合理据,不难看出,它极其生动形象地袒呈着华夏先民对女性在“人的生产”“种的繁衍”这一巨大功能上无限崇拜的文化心态。而作为无理性符号的拼音文字,则不具备这种功能。例如,英文的“good”,它只不过把语义“好的、优良的”物质外壳〔gud〕转换成了书写符号“good”, 它除表示语义“好的,优良的”外,其符号本身(即这四个字母)便不会再透晰出什么文化意蕴了。
汉字因义而构形和以形而表意的造字方法,以及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多层级构形体制和构意手段,都说明了汉字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一种有着日渐严密的构形系统的表意文字”(注:王宁:《汉字和汉字构形学》,《中国教育报》1995年1月30日。), 我们是能够从中透视先民造字时的奇特构思和隐含于文字深层的文化印迹的。
其次,我们应科学地把握汉字产生及发展演变的历史。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汉字产生于殷商后期,即甲骨文出现的奴隶社会时期,所以甲骨文的字形无法反映奴隶社会以前包括母系氏族社会在内的上古女性文化真实。(注:吴世雄:《关于汉语女部字的思考》,载〔香港〕《语文建设》,3页,1997(3)。)其实,汉字早在殷商之前就产生了。唐兰先生曾对汉字产生的历史作过科学分期,指出:只有象形、指事、会意三类字而无形声字的历史时期是汉字的“远古期”;而有形声字的历史时期则为汉字的“近古期”。(注:唐兰:《中国文字学》,6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据考古发现,在大汶口文化中已有相对于象形字
据笔者统计,在高明先生《古文字类编》所收的81个女部古汉字中,形声字已相当丰富,约占总数的40%。再如,据1980年5月1日《光明日报》载:西安出土一批原始时期甲骨文比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要早1200年。同时,从古代文献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信息。如《论语》中曾三言尧事,五言舜事,这自然不会是孔子的道听途说,而主要应是根据他所见的那些更早时代文字记载的史实;史家鼻祖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记载夏代自禹至桀十七君之事,自然也决非主观臆测,作为一位把修史视为比生命还重要的史学家,他主要凭借的应是以更早的汉字所记载的夏代历史……高明先生曾指出:“可以这样讲,直到目前,商代的甲骨文是我国最早,而且是相当成熟的汉字,但它不是最原始的汉字……汉字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5000年前。”(注:高明:《古文字类编·序》,3页,中华书局, 1980。)可见,汉字在5000年前就已进入文字的近古期,很可能早在尧舜时代之前就已发展成相当完备的文字系统了。因此,凭古老的汉字字形结构是可以窥见母系社会的女性文化的。
我们可用甲骨文中大家较熟悉的一些表性生殖的女部字如“毓”“后”等为例,来分析母系社会的女性文化观念。在甲骨卜辞中,一般称“今王”为“王”,称“先王”为“毓”,为“后”。这种称谓在上古其它典籍中也不乏记载,如“后克艰厥后,臣克艰厥臣”,“虞宾在位、群后德让”(注:《尚书正义》卷四《虞书》,卷五《益稷》。);“夏后相即位,居商丘”“后桀伐岷山,进女于桀二人。”(《古本纪年》)……对此,著名学者丁山先生说:“无论群后,皇后、后王、王后,皆三代以上统治者的尊称。尤其有夏之世,如后相、后杼、后昊、后桀以及篡位之君有穷、后羿等无不称后。因此,周代的文献总称有夏一代为夏后氏。可见统治者称后,实始于夏世。”(注: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1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而“后”“毓”两字在造字之初则均是表妇女生育子女的女部字,其字形结构皆从女从子,女在上,子在下,且有产液。故“王国维、郭沫若考之于甲金文,认为‘毓、后’实本一字,它是象征母亲生子之形,《诗》所谓‘载生载育’即其本义。”(注:丁山:《中国古代宗与神话考》,1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可见在夏商以前的母系氏族社会,由于女性在生育子女,在“种的繁衍”上的巨大贡献,曾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以致被其后的夏商人尊称为君后,崇奉为先王。
甲骨文中不少“姓”氏字如“姜、姬、姚、姒、妘”等都从女部这一现象,我们不仅可证实母系氏族社会的确存在过,而且也能佐证上古“民知母不知父”、“女性是婚姻的体现者”等等女性文化史实。如:“姓”本身即女部字,说明姓氏本源于女性。《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注:引自《说文解字注》。)其中“人所生”即“母所生”。即是说,在先民的观念中,“姓”是因母而得,与父无关。同时,在世系方面,我们也可以从黄帝姓姬,炎帝姓姜,舜姓姚……等知道五帝时期是由女系逐渐转变为男系的过渡时期。
至于现代女部汉字,从其字形结构等方面仍能或多或少地反映其产生时所蕴含和使用过程中所积淀的女性文化意识。因为,脱胎于人类古老图画文字的汉字,几千年来随社会的发展嬗变,其形体虽迭经变更,由甲金篆而至现行汉字,由尚形趋于尚声,由杂乱繁复而科学简洁……但汉字始终没有脱离作为有理性符号的本质特征。结合人类学、考古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我们从不少现行女部汉字的形体结构上,仍能寻得先民造字的理据,从而窥见女性文化的历史轨迹。
笔者对当今通行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140 多个女部字作了统计,其中能反映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等女性文化观念者近30多字,约占20%。它们中除极少数如“婊”等为后起字外,其余都是由《说文》或其前的古文字楷化而成;除极个别字如“婞”外,其余都属现行汉字中使用频率较高者。如“妄、妓、妖、妨、妒、姘、婪、娼、嫉、嫌、嫖、奸、婢、妥、妾、奴……。”其中,绝大多数女部字所表示的贬意,一般人在习字用字时是容易看出来的。如“妓、婊、娼、婢”等以“女”为偏旁,即表示它们属女性中的一类;而“妄、妨、嫉、婪”等以“女”为偏旁,则表示它们与女性心态行为有关。几千年来,凭汉字的偏旁部首识字辨义,几乎已成为汉族人们语言文字习得机制中的一种心理定势。因此,人们免不了会联想疑问:这些女部字所表示的不正常,不健康心态和行为本应是男女都可能具有的,特别是“嫖”“”这类或主要表示男性,或与女性毫不相干的变态性行为,为何也要以“女”作形符呢?就是连外籍学生在学习汉字的过程中也常这样想,这样问。当然,这只不过是父系社会后几千年来,在我国乃至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歧视妇女者将一切污泥浊水无情地泼在女性身上,认为“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注:《论语·阳货》。),认为“女人是危险的、潜行的、卑陋的四蹄兽”(尼采),视女人是祸水等等男尊女卑女性观念在汉字形体构造上的反映。事实上,目前不少学校的汉字教学已开始突破传统教学的樊篱,即摆脱西方语言文字教学观念的束缚,根据汉字形义融合的“字理”,结合汉民族独具的语言文字习得心理,运用联想集中识字法,使汉字教学发生了新的变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注:郝志伦:《汉字人文性之心理透视》,《中国语言与中国文化论集》,31~35页,〔香港〕亚太教育书局,1994。)
至于为数不多的现行女部会意字,其字义与当初造字理据的联系已不明显,甚或湮灭,如:“奴、如、威”等;一些字造字之初的本义与其现代常用义之间的关系极为隐晦,鲜为人知,如:“妥、娄、妾”等。尽管它们已基本丧失了以形表意的功能,但若细加分析,还是能从中发现其所反映的女性文化现象的。如“威”字,及现代常用义“威风”、“威严”,确难看出其中蕴含的女性文化观念。但从其结构细加分析可知:“威”从“女”在“戍”下;而“戍”乃从人执戈,何等威武!而在弱女子头上高悬兵戈,则更威风到极至!再证之以古籍,《说文》:“威,姑也,从女从戍”。段玉裁注曰:“有威可畏”,故有“威严”之义。《说文》又云:“姑,夫母也,从女古声。”即指婆婆。由于在封建宗法家族姑具有威严,使人畏惧,故在历代典籍中“威姑”常联用,指的既是封建礼教的牺牲品,又是封建礼教的卫道士,在封建家族享有特殊地位,具有威慑力的婆婆。班昭在《女诫》中云:“姑云不尔而是,固亦从令;姑云是尔而非,犹宜顺命。”封建家族的婆婆具有操纵媳妇命运的绝对权威,无论婆婆所言对与不对,媳妇都得“从令”“顺命”。由此,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焦仲卿妻刘氏的凄楚哀怨:“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疋,大人(婆婆)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注:徐陵:《玉台新咏》卷一《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现行汉字“威”所体现的这种女性身受多重压迫的不平等现象和观念,在当今不少僻远落后的山乡家庭中仍遗风犹存。
二
中国婚俗史上是否存在“抢婚”?这是近年来又一个与女性文化相关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掠夺婚习俗。对此,笔者拟通过女部汉字等材料,谈谈个人的看法。
自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女性在婚姻中的优越地位便开始跌落。早先在母系社会中以妇女为中心的婚姻,逐渐让位于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关系。男子欲得到某个或某些女性,常常是凭武力进行掠夺、抢劫。尤其是在夏朝,抢夺妻子与抢夺权力和财富被视为同等重要。据考,“作为第一个‘家天下’的君主启,开始纵情享乐,耽迷声色,为所欲为。而女子则开始沦为权势男子的‘淫欲工具’,并成为他们争夺的战利品,以轮番享用。”(注:杜芳琴:《女性观念的衍变》,15—16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这在一些女部汉字上有极生动形象的反映。例如“奴”“妥”二字金甲文皆从女从手,“说明是用手掠夺的俘虏……在氏族社会,男俘或为祭品,或为食品,女人则为婢为妾。”(注:陆宗达:《说文解字通论》,209页,北京出版社,1981。 )那一只只肆虐于柔弱女子的凶恶手爪,极生动地再现了擒拿制服女性为婢妾的血腥事实,鲜明形象地透晰出古时掳掠抢劫女性的文化信息!再如“娶”,其初文本作“取”,王力先生指出:“取、娶本同一字,后人特为取妇一义造‘娶’字,并改读去声。”(注:王力:《同源字典》,196页, 商务印书馆,1982。)“取”,金甲文从耳从手,“象手执一人耳之状,古代战争中,对敌人的战败、战死者,割耳为证用以纪功。《周礼》‘获取,取左耳’。”(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77页,荣宝斋,1979。)又如“婚”,其初文作“昏”。《说文》:“昏,取妇以昏时,故曰婚。”把娶妻的时间安排在黄昏,是趁天晚女家不备而抢夺女子为妻。故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注:陈顾远:《中国婚姻史》,79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陈顾远先生认为:三日不息烛,是因为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日不举乐,则是恐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故也。另外,《礼记》所谓“昏礼不贺”盖亦与此有关;古之“以师为婚”“以寇为婚”也应是对利用武力刀兵掠夺女性这一历史现象的如实记载。
这种抢婚习俗随社会的发展、历史的演变已逐渐消失。但据不少民俗学家、民族学家考证,近现代许多地区和民族的婚俗中尚流行的“假抢婚”如云南省鹤庆县白彝人的抢婚习俗;广西贺县步头一带客家人风趣的“抢新娘”;绍兴旧时盛行的“抢亲”;以及广西融水县苗族人的“偷亲”,布依族奇特的“戴假壳”婚俗(注:叶旭明:《古今中外婚俗奇谈》,广东旅游出版社,1986。),就是古时抢婚习俗的遗存。
三
母系氏族社会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已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但从而推断:在母系氏族社会,男性甘愿受女性的奴役驱使(注:禹燕:《女性人类学》,70页,东方出版社,1988。);或者认为“男子均要出嫁才有家”(注:陈健民:《语言文化社会新探》,101页, 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等观念则是值得商榷的。
“女神时代”论的成因颇复杂,就女部汉字而言,可能与数千年来令人崇奉不已的女部汉字“娲”及其神奇传说有关;《说文》:“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历代关于女娲的传说更是纷繁神奇:开天辟地之时,是女娲搏黄土为人,创造了人类;渺远的上古时代,天塌地陷,洪水泛滥,大火漫延,猛兽恶禽、肆虐横行,是女娲以五色石补天,断海龟四足为撑天巨柱,焚芦灰遏止洪水,尽杀恶禽猛兽,终于使天下九州太平,黎民安居乐业……女娲因此而成为华夏世代顶礼膜拜的神女,被尊崇为“娲皇”;故而“女娲时代”也就被称为中国女性史上最为辉煌灿烂的“女神时代”。关键在于,女娲时代的女性是否拥有神的权威和魔力,是否对社会和甘受奴役的男性起着“绝对主宰”的作用?换言之,女娲时代是否就是“女尊男卑”的社会?
据载,女娲和伏羲同为燧人氏的子女,众多传说一致认为,女娲伏羲是兄妹相配。他们结为夫妻后,共同创造了人类。至今也没有谁发现女娲驱使奴役伏羲,且伏羲甘受奴役的传说和记载。要说女娲神圣伟大,按理伏羲也同样神圣伟大;即使在当时两者不可同日而语,至少也不至于认为作为男性代表的伏羲就如奴隶一样卑贱渺小。事实上,传说和古籍记载中的女娲之父燧人氏,由于发明了“钻木取火”,使人类脱离了茹毛饮血的野蛮生活,而与女娲一样,被先民世代顶礼膜拜,享有同样的伟大神圣。如:据《太平御览》卷78引《礼含文嘉》云:“燧人氏始钻木取火,炮生为熟,令人无腹疾,有异于禽兽,遂天之意,故为燧人。”中国传统文化中作为男性代表的燧人氏,至今仍被华夏后裔崇奉为上古圣人。
人类的母系氏族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传说中我国历史上四个最早的帝王炎帝、黄帝、尧、舜也都是处于晚期的母系氏族社会;他们不仅是男性,且据传,尧有爱妃四人,舜有爱妃三人;其中舜的两个爱妃娥皇与女英,为表对丈夫矢志不渝之爱情而陨命湘江的感人故事,至今仍被人传颂赞叹……从这些传说记载中,我们是绝对无法看到女性的“绝对主宰”的,更无法寻觅到男性甘受女性驱使奴役的蛛丝马迹。
至于那种认为“在氏族社会中,男子均要出嫁才有家”的观点,其依据虽出于《白虎通》对女部汉字“嫁”的诠释:“嫁者,家也。”然溯其源,这种观点亦当肇自“女神论”,它是女性拥有“绝对主宰”的权力,“男性甘受奴役”观念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其实,在中外众多关于原始社会史的研究成果中,并未发现有这种现象和这种说法。而普遍认为,早期的母系氏族盛行的是群婚制,子女“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然而,据考证,这种婚姻关系大多仅限于性交关系,男女双方仍然在各自的氏族中生活,劳动;即使在母系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对偶婚中,男子虽或实行“走访婚”,或实行“从妻居”,然而,却不能被视为女方家族的正式成员。换言之,他们并不享有女方家庭成员的权利及义务;男子无论是否结婚,他们都只属于生养他的氏族。就是“从妻居”的男子,也享有自身的平等自由,可以随时回到生养他的氏族去。这与封建社会贫苦家庭的男子因无钱财娶妻而赘婿卖身于妻家,蒙受歧视屈辱的现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种婚姻习俗,在我国西南部的“摩梭女儿国”——泸沽湖至今仍古风犹存。(注:郝志伦:《摩梭女儿国——泸沽湖》,《世界周刊》(纽约)1998年7月19日。)
总之,在母系氏族社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具有“绝对主宰”的人为特权。所谓女性具有的权力,其实是自然赋予她们的诸如:生育抚养子女,组织氏族生活和生产等种种权力。女性是在履行自然赋予的权利义务:家庭婚姻中的特殊地位和生活生产中付出的艰苦劳动之后,而获得全社会人们的普遍尊崇的。包括母系社会前期的女娲,以及新石器时代晚期“母系继嗣制”社会的著名女性螺祖、简狄等,她们都是作为生儿育女、织布制丝,以及从事各种生产生活事务的“女祖”而流传下来的。据现代最新考古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上古不存在具“绝对主宰”的女性,也更不存在男性甘受奴役的“女尊男卑”现象。那时,男女两性之间是天然平等的,人与人之间也是相对自由的。没有私有制,也没有由此而产生的支配欲和奴役狂。无所羁绊的人身自由,是天然平等的两性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最重要特征。
至此,我们认为,由于女性在母系氏族社会享有自然赋予的充分平等自由,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些与后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妇女的悲惨命运相比,实在有天壤之别;这种巨大的反差,乃是将母系氏族社会称为女性最辉煌的“女神时代”,进而推测母系氏族社会存在过“女尊男卑”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