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理论与企业改革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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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之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改制形式,八十年代发祥于浙江温州、台州及山东周村等地,九十年代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改制的普遍和首选形式。目前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基调是明确的,但是自股份合作制诞生以来,学术界、企业界、法学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与作用等问题的争论至今尚未停止过,理论分歧依然明显。股份合作制经过十余年的实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并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得到解决。经过长期跟踪和调研,笔者认为,由于受传统理论和观念的束缚,对股份合作制的评判带有明显的理论局限性和时代烙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纵深推进,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企业制度理论的探索更清晰和深刻;同时股份合作制实践所提供的大量素材,都为我们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本文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它是股份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以全员持股为基本特征的股份制,因而必须用股份制框架去构造和规范其运行机制,并通过对合作制与企业效率关系的分析来支持上述论点。

一、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双重动因与价值取向

八十年代中期出现的以职工持股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其动因是复杂的。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政治方面的,在某种程度上政治动因强于经济动因。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类型主要有两种:(1)由一些户办、联户办及私营企业转化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由原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政治动因和经济动因均有明显不同。就前者而言,一些家庭工业选择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动因是筹资。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经营所需最低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在单个家庭资金偏小和银行贷款无法取得(受当时对私有经济贷款的限制)的情况下,通过雇员的“带资入厂”或家庭企业间的合并来解决资金不足成为当时比较普遍的做法。雇员为了保持在家庭企业的就业,不得不接受“借钱给企业”的附加条件,因此“带资入厂”并未改变家庭企业的私有性质。由家庭企业合并(一般为几家)而成的企业,其性质实际上是合伙企业。这些企业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主要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当时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均未得到认可,“戴红帽子”成为大多数私营企业保护自己权益的现实选择。股份合作制被视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制,注册为股份合作制就成为私有企业“戴红帽子”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1993年对90家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义登记注册的企业调查,由主要是二三人持股的有86家,占95.6%;而全员持股的只有4家,占4.4%。(注:王天义、杨欢亮、乔传福:《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实践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这些企业实际上已经是合伙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虽然有《合伙企业法》,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一般仍被允许注册为股份制企业,所以实际中以合伙企业登记的几乎没有)。把其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明显地是一种政治动因在作崇。清晰产权和提高企业效率不是私有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动因。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动因又有所不同。国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事实上的模糊性使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济风险缺少事实上的承担主体。我国曾对国有集体企业采用过种种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经营制度,但由于未涉及产权改革,“包盈不包亏”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通过把企业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国有和集体资本得到了保全,锁定了风险。而企业内部职工迫于就业压力,不得不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当然,国有集体企业也可以把企业产权转让给个人或少数人如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职工可以不入股,但是:(1 )少数经营者还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足够的政策勇气来接手国有集体产权;(2 )少数人持股企业的私有性质是明显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广大职工从心理上一下子还不能完全接受从“主人地位”(意识形态领域)变为“雇员地位”,所以较倾向选择全员持股。

综上所述,私有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最大目的是筹集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资金;而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动机是使产权自然人化,明晰产权,进而为下一步改革铺垫产权关系基础。提高企业效率均不是两类企业改制的主要动因。在许多经济学文献中所提及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效率导向”只是我们的一种良好预期。关于职工持股与企业效率的关系将在第三部分中予以阐述。

二、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股份合作制性质是股份合作制理论中争议最大的一个命题。目前有三种代表性观点:(1 )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但又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特征的一种独立企业制度。并根据上述论点设定了股份合作制的若干基本原则,包括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等。有的为了强调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制因素,认为股份合作制应该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基础上,以一人一票为主;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基础上,以按劳分配为主;有的则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制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一人一票”制作为前提,而股份制因素则主要体现在以按资分红为主。(注:王天义、杨欢亮、乔传福:《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实践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2 )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是带有股份制因素的合作制。原国家体改委1997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为了保持合作制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和按劳分配的分配机制。(3 )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是股份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充其量只能是股份制企业的初级阶段。(注:《浙江法制报》1998年9月18日。)

那么,是什么引起人们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产生如此截然相反的判断呢?是职工持股。从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发展演变来看,两种企业制度与职工持股均可兼容。在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中除了法人股和企业外部自然人股外,内部职工持股并非个别现象,无论在股份制发达的国家还是在股份制刚刚起步的我国,这种情形相当普遍。在西方股份制中称之为职工持股计划(ESOP),在我国则称之为内部职工股。但是职工持股并没有改变企业的股份制性质,只能说是在股份制中引入了一些合作因素;对合作制而言,内部社员的合作除了劳动层次外,为了筹集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社员以股金方式向合作社提供资金是合作社的特征之一。并同时在表决方式上对大股东的利益予以考虑和允许股金参与分红。这些都是股份制的内在要求,但它也并没有改变合作社的合作制性质,只能称之为“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注:王天义、杨欢亮、乔传福:《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实践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由此可见,单从职工是否持股以及是否全员持股这个标准是无法判定职工持股是否改变了企业的性质。

我认为,判定企业制度的最主要标准乃是表决机制和分配机制。合作制和股份制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别,前者为人合,即劳动在企业经营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中占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一人一票和按劳分红;后者为资合,即资本在企业经营控制权和企业剩余索取权中占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一股一票和按股分红。因此,如果某个职工持股企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分配机制,这个企业就属于股份制;反之,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劳分红,这个企业就属于合作制。

人们之所以愿意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笼统地定性为合作制,主要原因有三个:

(1)是由股份合作制产生之初特定的政治环境所决定的。 八十年代,私有经济的社会威望较低,“私有经济=剥削=资本主义”这个逻辑模式在人们思维中根深蒂固;同时,对股份制的所有制属性尚处于争议阶段。而“合作制=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人们普遍接受。所以,无论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集体企业,在吸收职工入股后,既不愿意注册为股份制,更不愿意注册为私有制。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概念很自然地成为这些改制企业的注册名义了。

(2)为迎合职工“主人主义”意识。长期以来, 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表现出强烈的“主人心理”。直到目前,到私有企业就业对许多人而言仍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国有集体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注册为股份制,按股份制机制运作,那么很显然地资产将处于主导地位,这对绝大多数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如果称之为合作制,那么劳动处于主导地位,职工依旧是企业的主人,企业是全体职工的。因此采用合作制的运行方式是符合当时特定条件的一种较为可行的企业改制方式。

(3)深层次的影响则是劳动价值论。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 企业利润全部是由劳动创造的,利润应当全部归劳动者所有。资本对企业利润的形成没有贡献,资本所有者占有企业利润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企业的一切权利和收益应该归劳动者。职工持股使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二位一体,不存在像股份制那种资本剥削劳动的企业制度,所以应该把股份合作制界定为合作制,以体现劳动至高无上的权利。

笔者认为,企业利润是资本和利润互相结合、协同运作共同产生的。在企业利润的创造过程中,资本离不开劳动,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和劳动都有分享企业利润的依据。这一结论的实践意义在于,某种企业无论是界定为资本联合的股份制,还是界定为劳动联合的合作制,资本和劳动都应充分兼顾对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看,舒化鲁(1998)用权益互让来界定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注:舒化鲁:《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发展前景》,《学术月刊》1998年第10期。)不失为人们研究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的一条新思路。

三、合作制与企业效率

通过实施以员工持股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来提高企业效率是企业选择此种改制形式的重要预期。如果股份合作制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我们认为这种改制是成功的;相反,则是不成功的。经过机理分析和经验印证,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与企业效率的正相关关系不显著。

1.职工持股不会明显地提高企业效率。目前关于职工持股对企业效率促进机理的解释是:职工入股后,会产生“联股联心”机制,迫使职工通过关心自己在企业资产的安全与收益来积极工作,并监督他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者为企业效力,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效率。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个解释作深一步的分析,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1)职工入股不能产生显著的“为自己干”动力。 对个体经营者而言,自己的经营收益与自己的投资与劳动完全挂钩,劳动动力是最高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收益依按劳分配原则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劳动付出。如能真正实行按劳分配,那么这种制度对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是很有效的。而职工的投资收益不仅取决于他本人的劳动效果,更取决于全体职工的劳动成果,“为自己干”机制被“为大家干”所替代。这种所有权复合性使职工通过关心自己在企业资产收益来发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预期往往不能实现。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普通职工持股只有占少数,股份收益很少,更加削弱了股权的激励效应。

(2 )职工作为小股东对企业经营者实施约束与监督的条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并不具备,无法产生监督效率。根据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小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主要采取间接约束方式,即主要通过股票市场以购买和抛售企业股票实施对经营者的监督,而不是采取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来实施对经营者的直接约束。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不能社会化流动,当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时,职工股东并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小股东“搭便车”现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同样无法避免。

基于上述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普通职工更关心他在企业所得到的劳动报酬而不是资本收益。如广东顺德电机厂转制以后,七位董事的股份占6600万元总股本的40%,中层管理者股份占20%,他们对一线工人采用了按件计酬,大家热情高涨,抢着加班。(注:张晓山:《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 5期。)

(3)职工难以管理和难以流动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更加突出。 在国有集体企业基础上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多了一层产权粘胶,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之原来更固定,主人成了产权层面上的主人,职工的“主人”意识更为强烈,被雇佣意识淡薄,这对职工的管理诸如换岗、调薪、辞退等带来制度性障碍。

关于职工持股与企业效率的关系,国内外均有大量文献作过研究。法国经济学家认为,实践证明法国职工股份制对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不明显。(注:赵涛:《股份制——现代企业的重要形式》,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由于每人持股,每人一票式的职工股份制难免会产生一些新的无效率情况,有些国家甚至用法规手段规定职工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股权的10%。(注:樊纲:《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管理世界》1998 年第2 期。 )而据王晋斌(1998)等研究,西方的内部职工持股计划即ESOP主要是一种养老金计划;在我国,内部职工持股比例的高低与企业绩效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注:王晋斌、李振仲:《内部职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内部职工股份福利化倾向在我国也很普遍。 如山东周村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办法是把部分集体财产按照职工的工龄长短、工资级别和岗位职务等条件量化到个人,作为对创业者的劳动补偿。这部分职工个人股份享有按股分红的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处置权,(注:王天义、杨欢亮、乔传福:《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实践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成为一种典型的福利工具。在一般职工看来,无论是集体资产量化而来的个人股份,还是配售的个人股份,都是作为收益的分配手段。这与我们改制的设计初衷大相径庭。

2.合作制会产生一些无效率机制,具体表现在:

第一,平均持股削弱了经营者持大股的激励与约束效应。经营者持大股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都已证明是一种高效率激励与约束机制。我国的现行政策都明确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如浙江省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为平均持股额的五倍以上。实际中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持股差距可能更大些,有的甚至达到了几十倍。如作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区的山东周村,1994年完成第二步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企业股权以非常快的速度朝经营者手中集中。1995年,周村区改制企业的经营人员平均持股14170元,1997年则迅速增至98000元;而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平均持股额仅由4560元增至8458元。(注:张晓山、苑鹏等:《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改革》1997年第6期。 )股份合作制发源地浙江省温州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基本上已转化成股权少数人集中型。(注:李伟力:《温州股份合作制实践与发展》,《温州日报》1998年10月15日。)

股份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之一是均衡持股。如果做不到均衡持股,一人一票的表决根基就会受到动摇。而均衡持股对经营者持大股制度是一种抑制,不利于发挥经营者持大股的制度效率。

第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不利于企业决策效率的提高。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监督手段。职工的民主管理在非职工入股企业由于受股东权利之排斥往往很难到位,而在股东和职工合二为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里,作为股东的职工行使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权是股东的应有权利,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民主管理就有法律支撑。诚然,职工可以凭借民主管理罢免不负责任的企业经理,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经理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然而,由于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是复杂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充分的信息以及快速果断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机制。不要说一般职工很难具备这种能力,就连企业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具备这种能力。正如一家公司总裁所说,他不愿与董事会一道管理公司,因为董事们离公司太远,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注:王凤彬:《现代企业的组织与再组织》,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所以职工的民主管理只能限定在较小的范围、较低的层次,诸如监督企业经营者公款消费等,而对企业经营者较高层次的战略性决策职工则无法实施客观有效的监督。而实际中“一人一票”制的极度稀少(注:张弦、黄保才:《台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裂变》,《改革月报》1999年第6期。)也印证了这种表决机制的低效率性。

第三,合作制的股权处置方式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①持股内部化造成股权设置的封闭性,不利于企业股本的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②全员持股原则与入股自愿是矛盾的。由于受制约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职工不入股是很正常的;政策上也不允许强制职工入股;③合作社的退股自愿原则对企业资本金的稳定是一大破坏。浙江乐吉化工厂是一家由十几个农民投资几万元发展起来的、年产值近亿元的大型乡镇企业。1997年股东吴某等5人以截留货款940多万元方式要求从企业退股。(注:《浙江法制报》1998年9月18日。)如果按合作制原则, 应允许他们退股。这对企业资本金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四、两点政策建议及理论框架

既然职工持股不能明显地提高企业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寻求更有效的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手段。总的思路是通过建立分层次的持股目标,对企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设计不同的激励体系,从而达到整体激励效果最优;并根据普通职工激励手段调整的要求,积极推进职工身份转换,建立起职工与企业新型的劳动关系。

1.建立分层次持股目标。这是由企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不同所决定的。企业经营者由于拥有企业经营所需的充分信息、拥有对企业经营战略和战术的决定权以及其专业化的职业能力,成为企业经营的实际控制者,由于“内部人控制”的事实存在决定经营者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水平对企业业绩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动力和效率,必须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绩效密切挂钩;同时,为了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这种挂钩应当是长期的。持股就是一种基于长期考虑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大多数普通职工而言,股份的意义更倾向于福利品而非约束力。所以经营者持股和普通职工持股的目标是不同的。为此:(1 )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必须要求经营者持大股,普通职工入股是否完全自愿;(2 )由于改制初始绝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全员入股,实现了产权的自然人化,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目标引导企业股权从一般职工向经营者相对集中,以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所有者意识,通过资本纽带实现企业经营者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提高企业效率。

2.建立新型劳动关系。A.A阿尔钦(A.A Alchain)和H ·登姆塞茨(H.Demsetz)的团队生产模型理论认为,利润分享制企业, 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剩余共同监督,这种产权安排难以避免成员的偷懒,并以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企业制度的效率低下实例予以说明。那么靠什么手段最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呢?日本的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企业管理家提出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从业员主权型”企业模式,把对企业雇员的激励与约束提到了以企业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为核心的“经理主权型”同等重要的位置。应该说日本企业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是较为有效的。它激励雇员的三种主要手段即终身雇佣制、年功工资制和企业内部考评晋升制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企业与雇员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日本企业调动员工生产经营性的主要方法仍然是建立一种高效的使员工有强自我激励与约束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对我国企业而言,调动企业员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同样是调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张晓山(1997)等根据调查认为,调动普通职工积极性最重要的是制订合理的工资标准,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时付工资,不拖欠,改善职工的福利。(注:张晓山、苑鹏等:《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改革》1997年第6期。 )根据我国公有制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现状,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切入点是实行职工身份转换,使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真正是一种合同关系,改“正式工”为“合同工”。具体操作思路是:通过工龄补贴等经济办法补偿职工为企业积累所作的贡献,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并根据职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企业用工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长短,建立起类似日本企业的员工激励机制。从这个角度讲,股份合作制为实施员工身份的彻底转换设置了制度性障碍。

当然,企业员工身份转换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个观念问题和社会问题。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就业岗位少的限制,职工离开企业后寻求新的工作机会难度较大,因而不愿意离开企业,无法实现职工身份转换。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社会就业岗位相对较多以及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推行职工身份转换比较容易。如浙江省已明确各地要加快推行职工身份转换进度。从试点企业看效果是显著的。

五、结论性评语

1.股份合作制为国有集体企业转为个人所有制提供了一种制度载体,为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明晰的产权制度提供了一种路径,是所有权改革的重要突破。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从法律地位而言是明晰的,分别属于国家所有和相应的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模糊的,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来对国有集体资产真正负责。股份合作制改造通过把国有集体产权让渡给个人经营者和职工,实现产权自然人化,达到产权实质清晰。这正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产权制度之一。同时,在实施公有制产权向个人转移的过程中,利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心态”较好地处理了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微妙关系,既实现了产权的个人化,又避开了姓“资”姓“社”的争议。应该说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理论环境中,股份合作制为普遍实现产权清晰化提供了一个切入口,其改革的先导价值应予以充分肯定。

2.股份合作制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下所作出的一种选择,而这种环境目前已有根本性改观,这为我们重新审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作用、地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1)如前所述, 以私有企业为基础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主要动机是为了筹资和戴“红帽子”。吸收部分职工入股,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戴上了“准社会主义”帽子。随着个体私有经济从“有益的必要补充”成为不可缺少的经济类型,“戴红帽子”已无必要。(2 )以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通过合作制名义顺应了广大企业职工的“主人主义”,减少了改革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阻力。

目前,股份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已得到广泛确认,私有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广大职工对就业岗位的珍惜,为股份合作制分化成其它更具效率的企业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些股份合作制实施较早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充分印证了这种演变趋势。如浙江省温州市,1993年以股份合作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达36845家。1994 年《公司法》出台后,温州的有限责任公司从0家上升到1997年的10568户,这其中大量是从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变而来的;而股份合作制则下降到31748户,而且目前还在继续下降。 (注:李伟力:《温州股份合作制实践与发展》,《温州日报》1998年10月15日。)台州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也从其鼎盛期的25000家减到17000多家,并且同样还有继续减少的趋势。(注:张弦、黄保才:《台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裂变》,《改革月报》1999年第6期。)所以,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稳定的企业模式,是一类企业实现体制改革的“起点形式”。(注:李伟力:《温州股份合作制实践与发展》,《温州日报》1998年10月15日。)

3.按效率原则重新设计企业股权结构,加快股权从普通职工向经营者的集中,充分释放股权的激励与约束效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初始所普遍采用的“全员持股、人手一份”的做法带有明显的公平取向,很容易造成新的“大锅饭”,形成“企业资产人人有份,但谁也真正负不了责”的局面。所以在股份合作制完成第一步以产权明晰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后,企业应按效率优先原则加快进行第二步以股权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步伐,使企业经营者有能力、有动力真正对企业经营和企业资产负责。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着手推行这步改革,并已取得较好成效。浙江省绍兴县在已改制的2101家企业中,企业经营层总股本为11.19 亿元,占企业总股本的52.1%,其中经营者股本占总股本22.7%。这步改革使绍兴县的企业效益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1999年实现财政收入 11.75亿元,经济总量连续15年在全省区、县(市)中保持第一。(注:《浙江日报》2000年1月4日1版。)

4.在目前股份合作制的各种规章杂乱无序,全国统一立法又不具备条件时,为了避免由于法律空白和规章不规范性给股份合作制带来不利影响,必须明确按已有的法律文件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对那些实质上已属于私有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运行。而对其它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明确套用《公司法》,其要点:(1)打破股权封闭, 积极吸收外部资金入股,实现产权多元化;(2)打破股份平均持有, 按效率优先原则积极推进股权向经营者集中。普通职工是否持股由企业自行决定;(3)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退股, 以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金不变;(4)建立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严格按制度履行各自职责。

总之,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伟大创造,它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转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模式,具有巨大的改革先导价值。但是,股份合作制毕竟只是企业改革的“立交桥”,不是“终点站”,它会逐步演变成其它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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