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问题分析;解决对策
引言: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问题突出,逐渐从城市核心区域迁出,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发展低碳经济。但在这类企业迁出后,却普遍会遗留大量的污染区域,该区域中分布多种有害物质,存在较高生态风险,这类污染区域也被称作为污染场地。
一、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的主要问题
1.缺乏信息支持
在我国市场经济自由化早期发展阶段,主要侧重于对城市化发展进程的推进,以及地方经济的增长,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对辖区内各企业的场地污染情况加以深入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以及社会发展形态的转变,虽然逐渐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出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战略号召。但受到时间及资金等因素的限制,虽然开展大范围的污染场地调查工作,但仍旧没有采集到较为全面的调查信息,尚未对各处污染场地的范围、所分布有害物质具体种类、浓度与污染程度加以全面掌握。受这一问题影响,我国也尚未构建起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的土壤修复标准体系。
2.缺乏明确责任主体
在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着缺乏责任主体的问题,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在土壤修复工作中的资金投入比例、责任界定范围等都缺乏明确标准。我国在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明确污染企业作为具体责任方,承担全部的土壤修复责任。从理论层面上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多数污染场地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污染场地区域中原本分布多家污染型企业,不同企业之间的责任主体较为模糊(企业活动多样化,无法明确具体污染来源)。此外,部分污染企业在迁出后也面临着企业重组、破产等问题。
3.技术水平限制
相较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现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总体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同时也缺乏技术应用经验,导致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实际成果普遍低于预期。以生物通风土壤修复技术为例,该技术是通过持续向待修复土壤区域中供应氧气或适当的营养液,促进土壤中所分布微生物的繁殖速度,逐渐将周边区域中的有毒物质加以降解,转化为无污染性的无机物。但生物通风技术的土壤修复经济成本较高(异位通风技术的土壤修复成本为300-400元/m3,原位通风技术的理论成本为85-180元/m3)、技术应用经验积累不足、时间成本过高(使用原位生物通风技术时,土壤修复周期为6-24个自然月)。
4.人为因素限制
目前,我国多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主要由相关环境修复机构或企业开展,接受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的监督与理论指导。但由于我国尚处于污染场地早期治理阶段,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污染场地修复行业与产业结构,在中小型城镇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环境修复机构的问题或所存在修复机构数量过少,导致土壤修复工作的实际效率较为低下。
此外,土壤修复专业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兴专业领域,近年来,各高等院校虽然纷纷开设相关专业,但尚未培养出足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因此,多数环境修复机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中普遍存在土壤修复工作团队整体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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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我国某区域场地污染土壤现场
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
1.构建土壤修复标准体系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持续加大对污染场地具体情况的调查力度(并基于不同污染场地的污染程度、有害物质来源与种类、浓度等信息进行分级),构建污染场地分级体系以及配套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体系(明确规定不同等级污染场地的修复标准、具体要求),为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参照信息。而随着社会发展形态的转变以及修复技术的优化完善,政府需要定期对现有土壤修复标准体系加以优化补充、修正。另外,多数污染场地普遍存在有害物质迁移(在环境、人为等因素共同影响下)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因此也需要构建污染场地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污染场地实际情况,并定期对其级别加以适当调整。
2.明确责任主体
(1)企业引导。在开展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时,针对厂址迁出的企业,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引导企业承担自身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而针对于各处工业园区(多家污染型企业分布同一区域,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则需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分析各家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具体污染情况,基于调查结果对各家企业的具体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引导各家企业自主协商。而针对逃避自身环境修复责任,拒绝沟通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选择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2)协同开展环境调查与企业迁出工作。针对我国部分城镇市区中分布的污染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不但需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勒令污染程度较高的企业限期内迁出(抑或是整改),同时也需要对场地污染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并向企业明确指出其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
(3)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针对污染场地历史遗留问题(所迁出企业后续出现重组、破产倒闭问题),政府部门需要与企业法人或重组企业进行沟通,地方政府并在必要时调拨专项资金开展土壤修复工作,及早解决污染场地问题。
3.提高技术研发力度、应用热解技术
政府相关部门与高等院校需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主导地位,加大各项修复技术研发力度。目前来看,在我国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开展过程中,虽然对稳定、化学氧化、生物通风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理等多种土壤修复技术加以应用,但技术普遍存在一定的应用问题。要重点阵地各项土壤修复技术的缺点加以完善。如原位生物通风技术的应用经验不足(技术工艺与我国多数污染场地实际情况不符)、处置周期过长,可针对性完善这两项问题,提高技术实用价值。
例如应用热解技术,对污染场地土壤开展直接或是间接加热(温度提升至土壤污染物沸点以上),并对加热温度与物料停留时间进行合理控制,以此将污染物与土壤颗粒加以分离、去除,使得污染物气化挥发。相较而言,通过对热解技术的应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污染场地土壤问题,且具有原理简单、安全稳定、处理与恢复周期短等应用优势。
4.建设现代化土壤修复工作团队
各高等院校应提高对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相关专业院系的教学资源倾斜力度,适当增设招生名额,为我国环境保护与修复事业提供足量高素质专业人才。政府相关部门与环境修复机构需要加大对现有土壤修复工作团队的专业培训力度(可构建配套奖惩考核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对各项土壤修复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要求加以适当调整、提高。
结语:只有及早解决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存在和面临的各项问题,灵活采取上述各项问题解决对策,构建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的土壤修复质量评价体系与技术体系,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
论文作者:杜闰萍,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6
标签:土壤论文; 场地论文; 企业论文; 工作论文; 技术论文; 相关部门论文; 我国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