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青秒
浙江省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就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低价中标。面对颇受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盘的否定,所以我国一部分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按《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制订出了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方法有很多优点,但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也有着串通投标、恶性压价等诸多违规现象,这就需要建筑交易市场的监管人员制定相应的对策,制定和完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工程合理低价中标 违规现象 对策。
一、绪论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概念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就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合理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实施和发展是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理解其实质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
(二)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实施发展
我国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没有任何的招投标形式,到二十一世纪开始的招投标制度不断发展和健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具有逐步推进、分步到位、先易后难、先试验后推广的渐进式变迁的特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准入规则逐步建立起来,建筑市场的进入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逐步完善了资质和资格管理。其次,建筑市场交易竞争规则更加完善,国家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明确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细化,这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的监管、服务机构不断的健全和壮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的完善和发展,使得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城市于2000年前后相继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进行最低价中标法试点。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投标人采用低价抢标,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高价结算以牟取暴利;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偷工减料行为,降低了工程的标准和质量;投标企业在投标工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秩序;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难度加大,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更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机制仍处于转型时期,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还未建立或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这种投机行为其实质是对有效竞争的曲解,它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且还很难保证工程的标准和质量。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根本宗旨是择优,而不是压价。面对颇受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盘的否定,所以我国一部分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按《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制订出了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意义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意义在于该方法本身具有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行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止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等很多优点。
二、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和对策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对策
合理低价中标法能够实现招标人的利益最大化和投标人的资源最佳配置,该办法实施后,虽然能够有效地增加串通投标的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但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减少串通投标的现象,在投标单位适应规则后,串通投标现象依然严重。其串通投标形式一般有四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不法投标人结成投标利益同盟,通过相互串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投标报价,达到避免相互竞争,高价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在我身边有一典型案例:日前,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罪行。原因是在2007年7月31日,瑞安市招投标中心对瑞安市飞云新区云江标准厂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一投标单位负责人张某和另外三个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给国家造成690多万元的损失。串通投标有如下形式:
(1)投标人确定,并相互掌握投标人相关信息;
(2)由发起人用各种手段使其他投标人与己达成串通;
(3)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表面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而滋生串通投标的土壤有: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
防止串通投标的对策是采用资格后审法招标。资格后审法的基本原理是在开标前将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阻塞,防止串标发生,其操作要点:
(1)取消投标报名制度,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2)采用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的答疑改为网上进行,所有答疑通过网络无记名提出,所有答复也在网上向投标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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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在开标后明确,取报价最低的7家投标单位,对其商务标和技术标同时进行评标,取其合理低价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在我县,从去年底实行资格后审法的半年多来,遏止串通投标现象成效显著。
2、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投标
合理低价中标对于投标人来说要想中标,首先价格要低,其次要求不合理报价要少,于是投标人就会出现超限度地降低报价。他们降低报价的方法有:
(1)调整工、料、机单价,由于材料价格约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所以调整材料价格,效果最明显;
(2)调整定额消耗量;
(3)故意错用定额,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故意采用消耗量较小的定额,从而达到有效减少报价的目的,而对定额的错误套用反应了对施工方案的修改,这需要评委利用自己的经验对工程施工方案做出正确的判断。
由于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有量大而时间少的特点,所以对上述现象拥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于是也就给评标专家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提供了条件。
对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现象的对策:对于小型工程,可以采用一种最简易、最公平,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定标,比如我们县对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采用明标暗投方式招标,明标暗投是指公开工程标底造价,由投标单位用下浮率投标,再由现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方法进行定标。这种方法有效减少了我们县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但体现不出竞争性,所以对于大中型工程,就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方法,改革、创新招投标规则,完善评标办法:
(1)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在我们县,在大中型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都邀请纪委监察部门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2)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我们县在组建专家库时就和邻县实行专家资源共享,择优选取专家;
(3)按专业类别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只对其所属的专业范畴的标书进行评审,保证评标专家的评审质量。
3、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形式: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招标机密信息;
(4)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5)招标人指定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引导、暗示、影响评标过程。
采取的对策有:
(1)取消建设单位的评标专家名额,把全部评标专家名额都由评标专家库产生;
(2)建立财政投融资及国有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公开招投标或随机抽取制度,防止招标单位和代理公司的不法合作。在我们平阳县,自年初实行招标代理公司会员制制度来,受到各界好评,也得到邻县兄弟单位的效仿;
(3)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利用电子办公等科技手段屏蔽招投标的机密信息。
4、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投标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形式有:
(1)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陷阱,相关条款故意含糊不清,为日后的串通投标留下操作空间;
(2)招标代理机构针对评标办法设置陷阱,以利于与其串通投标人的价格评审;
(3)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将其取得代理业务与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一起完成;
(4)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多算了工程量。
采取对策有:
(1)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2)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3)实行工程量清单复核制度或双编制制度。在我们县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实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资质的单位相互校核制度,受到相关单位好评;在温州市区,大中型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单位一般都委托两家中介机构同时独立地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对双方不一致的工程量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4)建立投标人的诚信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5)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二)合理低价中标的恶性压价现象及对策
合理低价中标的最大弊病是恶性压价,恶性压价会使中标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给业主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要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方法,首先要防止恶性压价,其对策有:
(1)深入探索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改革,尽快使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加强对一些典型中标项目的跟踪监管,重点检查结算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现场签证和图纸变更的合法性;竣工结算是否有明显的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现象等;
(2)努力改善信息服务,不断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行为引导。要从客观上杜绝招投标中的盲目性,必须加强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发布、预测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源共享信息网络,整合信息资源,正确引导施工承包企业和专家评审合理报价;
(3)加大工程造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全面了解现行定额和工程造价水平及正确认识造价与质量、质量与安全的关联性;
(4)引导施工企业正确报价和树立风险意识;
(5)建立和完善进一步解决造价争议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成本价”的成本概念。企业个人成本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建议由社会和市场平均价下浮一定幅度来衡量企业的个别成本。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协调、听证制度;
(6)增加专家评委中工程造价专家的比例,明确要求所有专家评委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结束语
相信在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努力实践和改革创新下,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相关规章制度将更加完善,建筑市场交易竞争规则将更加细化和行之有效,建筑市场的监管、服务机构将不断的健全和壮大,招投标市场及建筑市场也将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招标投标法》;
[2]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 ;
[4]蒋俊跃, 杨 蔚, 刘荣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践》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1);
[5]《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号。
论文作者:吕青秒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11/19
标签:低价论文; 投标人论文; 评标论文; 招投标论文; 专家论文; 市场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