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建设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道德说教与制度安排
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这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标示的,而是由这个社会的大众行为方式体现的。如果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不被大众采纳,那么这些规范再好,也没在社会中发挥实际作用。而现实的大众行为,不论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是有道德意义的实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道德建设,就是设法使大众都选择合理的行为方式。
大众行为是个人行为的集合。就社会对个人行为方式之合理性的确认而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一个根本的不同。计划经济为了保证政府的经济指令能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希望执行指令的人都是没有私心的人,于是它将个人追求私利视为恶并严加限制。而市场经济则不仅视个人追求私利为正当,还把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作市场经济得以运作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动力。
现在已知,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恶。首先这种利己的行为方式并不排斥人们会关心他人、助人为乐。因为假如一个人把别人的幸福也当作自己的一种幸福,就会在一定条件下做出种种助人为乐的善事,如帮助穷人,向慈善机构捐款,参加义务社会服务等等。(注:参见樊纲:《市场经济与经济效率》,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其次,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为利己利人的方式,如通过勤劳多产、艰苦奋斗、巧干实干、开拓创新而致富或达到自己的其他利益目标,就是既有利自己,又有利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一为损人利己的方式,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偷逃税费等等,就是通过侵犯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中,以不损害他人及其利益为道德底线衡量,显然只有后者才是有害和不道德的,而前者则是有益和道德的。据此判断,一个个案的市场经济社会,如果它的绝大多数成员都采取利己利人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那这个社会就是道德的社会。相反,如果它的很多成员都采取损人利己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那这个社会就很难称作道德的社会。进一步讲,一个刚转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建设问题,就是如何让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中人都按利己利人的方式牟利,并放弃损人利己的行为方式。
让大众选择道德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靠两条基本途径,一为“道德说教”,一为“制度安排”。
道德说教即通常所说的有关思想品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之类,它是用语言文字、画面声音、榜样示范等方式向受教对象传输正确的道德观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明白什么是对错是非,什么是善恶美丑,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以及其中的道理所在。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品质和好的行为方式的,甚至他即使没有作恶的故意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因而说教的方式在受教对象不明事理、不知该如何做的时候最为有效。
制度安排,则是社会根据需要为人们的各种活动设计、制定、供给一定的正式规则,如:政策政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条例纪律等。同时,制度安排也包括对这些规则的运作程序或操作方法的设定。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是因为任何正式规则都内含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或分配的内容,任何正式规则都以某种社会强制力为保障。正是这两点,构成了制度所具有的社会赏罚功能或激励功能,使不按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框架行事的行为者得不到利益并且受惩,使按制度行事的行为者得到应得的利益或至少不吃亏,从而起到给大众行为导向的目的。
制度安排与道德说教不同,道德说教是一种软性的行为导向,受教者是否按说教的道理去做,完全由自己自由选择,没有外在强制力的硬性约束,也没有多少个人实际利益得失的担心。而制度安排则是一种硬性的行为导向,它给行为人一种身不由己的压力,行为人如果不照这种导向选择行为,要么是得不到想得到的利益,要么是得承受自身利益的损失。制度安排对那些自律精神强、内在品质好的行为主体的作用不大,因为这类行为主体,即使没有制度安排的存在,也会自觉地按道德、道理行事。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自律精神不强、内在品质不好的行为主体的。这类行为主体选择行为通常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也不管不可损人的道德说教。然而有了制度安排之后,这类主体即便没有好的品质,此时也会出于免受惩罚或利益得失的考虑,不得不遵从道德说教的道理。
制度安排的长处是能对各种行为主体的实际行为给予有效的导向,短处是不能消除或改变行为主体可能存在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动机,也不能改善行为主体的品质。因为一个暂时不敢损人利己的人,不等于没有损人利己的动机或已有不损人的良心。道德说教恰恰相反,其长处是有利于改善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和品质,短处是难以对各种行为主体的实际行为给予有效的规范。因此我们必须将道德说教与制度安排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达到既培育品质,又规范行为的效果。就我国现在的具体情况而言,由于存在较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以及绝大多数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都是行为者明知不对而仍要为之,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状况不佳,主要原因不在于道德说教的不到位,而是制度安排存在问题,亟需检讨。
二、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成因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有20余年的历史,即便从1993年的正式启动算起,也已有七八年的历史。虽然这段历史怎么算都不算长,但也不能说现在我国还不是市场经济社会。这从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进出大部生产流通领域;所有企业基本已成为自主的市场主体;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已然成型;包括供求、价格、竞争、利率、风险等在内的各种市场机制已经形成并开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等事实就可认定。
社会转型,简单说就是社会制度体系的转型。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新旧制度交替,必然会出现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新旧制度,或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权力机构所制定的制度都对同一类活动有约束效力,但这些制度相互之间却是矛盾的,使相关行为按此制度衡量是合法的,而按彼制度衡量又是不合法的。无论制度空场还是制度冲突,都会给不道德的牟利行为留下许多可以逃避惩罚的空隙与机会,甚至由此导致整个社会道德出现“滑坡”。鉴于任何社会转型过程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的出现,因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发生道德滑坡也是可以容忍的,我们不妨把它称作体制转型的必要代价。
而今,经过多年新制度供给,我国不仅已经建构起了对市场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系统(工商事务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计量和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等)和对市场主体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系统(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消费者协会等),而且也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有了关于市场主体的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规(如物权法、债权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证券交易法、著作权法等),关于市场体系的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如实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关于宏观调控的法规(如物价法、银行法、税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计划法、预算法等),关于社会保障的法规(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用社会转型来解释社会的不良道德状况就说不过去了。事实也是如此,现如今绝大多数损人利己行为已不是靠钻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的空子得逞,而是明明有制度的禁止仍要公然冒犯,例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权毁约、赖帐不还、偷逃税金、走私骗汇、权钱交易等等大量现实发生的不道德行为,就是虽均为刑法、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合同法、税法、行政法和政纪、党纪等制度所不允许而仍然为之。何以致此?只能是新制度供给的效率不高或无效之故。
从道德建设的角度说,制度供给的无效或效率不高,是指社会虽然制定有对某类损人利己行为的禁止、防范规则,但实际上却不起任何约束作用或只起很少的约束作用。一种制度供给是不是无效不难判断:若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以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这一制度供给就可以说是无效的。制度供给效率不高的判断标准则是: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虽有所减少,但远未达到制度供给的预期效果。由此参照而论,我国新制度供给在禁止和防范假冒伪劣、公款吃喝、公款消费、权钱交易等方面,基本上是无效的;在禁止和防范坑蒙拐骗、侵权违约、赖帐不还、偷逃税金等方面,则是效率不高的。如果制度不能对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者予以有效的制约和惩罚,也就不能替被损害的人讨还公道,这就难怪会有“打假者被打垮”、“索赔者索不到赔”、“仿冒者挤垮被仿者”、“债权人无奈赖帐者”、“老实人不敌坑骗者”、“纳税人竞争不过逃税者”、“清官升不过贪官”等等讲道德者博弈不过不道德者的局面。
因此,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没有新制度,而是新制度的供给尚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大致地讲,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制度安排在结构设计上不够完整。面对各种损人利己行为,市场经济的制度供给,不能仅仅通过制定各种禁止规则,简单对损人利己行为说“不”就万事大吉,它还应在制度结构上和操作方法上为禁止规则配置信息反馈机制和保障机制。前者负责对被规则禁止的行为进行监督,做出信息反馈。后者则负责根据前者提供的信息对行为者做出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损人利己行为才难以隐匿,损人利己者才会感到畏惧,于是不敢轻易违犯禁止规则。应该承认,目前绝大多数新制度的低效或无效,都是由于在这两种机制有不同程度缺位所致。如偷逃税金、权钱交易的大量发生,主要就与缺乏灵敏的监督有关;坑蒙拐骗、侵权违约、赖帐不还、公款消费的有恃无恐,主要就与惩罚机制的实际不到位有关。
其次是制度安排在操作设计上不够合理。有的属于体制方面的不合理,有的属于细节方面的不合理,不论哪种,均能影响制度安排初衷的顺利实现。比如打击制假售假,要由质量检查机构和工商管理机构负责,可是这两个机构不仅在行政上隶属地方政府领导,在办公经费和工资上也要依赖地方财政。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制假售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上缴可观的地方税费,则非但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支持工商和质检机构打假,打假机构本身也会有打假的顾虑。令人头痛的对制假售假的地方保护,就是由此而来。而每年都要靠中央权力机构组织队伍到全国各地去巡回打假的“质量万里行活动”,为此提供了注脚。与这一情况类似,纪检监察机构要受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管辖的体制,也是我们长久以来不能对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惩罚的重要原因。对不少损人违规行为的惩罚过轻,致使损人者罚了又来,则是制度细节安排不合理的表现。
第三是制度安排在应变设计上缺乏预见性。所有有利可图的不当行为一旦受制度约束,都有设法摆脱制度制约的冲动或倾向。所以才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因而社会在设计约束制度时,必须充分预计到可能出现的针对制度的各种“对策”,并事先就对这些“对策”也安排相应的预防措施。可我们的不少制度安排恰恰缺少这种预见性,结果往往是一项约束制度刚一出台,就被“对策”破解。像对公款大吃大喝的制约就是如此遭际,前后发了三十多个文件,其间又是新闻曝光,又是“四菜一汤”等规定,可到头来还是依然如故。
最后是制度安排在功能设计上有失偏颇。任何一项制度安排,不论是出于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还是文化目的,都会同时也有道德的意义。因为凡是制度,最终都要作用于人的行为,由人来遵守或贯彻,而人的行为总是可以作道德评价的。然而当我们在为达到某种非道德的目标构思制度时,却往往没有考虑它所可能产生的道德后果。当年曾实行的“价格双轨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尽管这一制度安排对从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过渡不无裨益,但其也导致了未曾想到的道德恶果——“官倒热”。后来在国企改革、提拔干部等政策供给上也有这种失误。“穷庙富方丈”的现象,是在政策鼓励个人承包、租赁国有中小企业后出现的;虚报浮夸、“数字升官”之风,则是随着一个时期将经济指标作为提拔干部首要指标的做法而来。
以上四点,只是新制度供给存在缺陷的直接原因。若进一步深究,则是许多负责制定、安排制度的部门和人,对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结构特点和运作机理缺乏必要的理性认识所致。当然,这也与学界长期未能就制度这一重要认识对象提供系统的学理性说明不无关系。
三、社会信用制度的效用与建构
任何一种制度供给,只有在实际运用中能基本杜绝它要禁止的那些不当行为的发生,才算是有效的。我们必须根据这个标准去逐一衡量和修正那些存在各种缺陷的既有制度,使其变得有效起来。除此而外,我认为目前还亟需增设一个能与各种禁止规则配套却一直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制度,这就是社会信用制度。
社会信用制度,是有关个人信用、法人信用乃至政府信用、国家信用的制度,它是指社会监督、管理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运作机制。当代社会信用制度以微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为技术为手段,以信用机构和金融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法院等机构的协作构成信用管理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及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从任何制度都具有的约束大众行为的功能看,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每个准备谋取职业、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借贷、消费信贷、租房、注册公司、经营企业和其它各种交易活动的人,事先都要进行信用登记,然后只能用实名和终生信用代码进行这些活动并形成各自的信用史;二是资信评估机构根据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法院等机构及用人单位、业务往来人提供的信息掌握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史并予以评估;三是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向资信评估机构征询任何一个他准备与之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以何种方式交易;四是对某项交易没有把握的交易者,可向信用担保机构寻求担保;五是对有不当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有权管理机构视情况做出赔偿、加倍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银行账号乃至永远不得重新注册公司、永远不能重新申请银行账户等惩罚。
有了这样的信用制度,各种被禁而不止的损人利己行为就不再能横行无忌,讲道德者与不讲道德者的博弈情况也会发生根本改观。其一,讲道德者不再容易被不讲道德者暗害,因为他现在可以轻易地从资信评估机构了解到对方的资信情况,一旦发现对方信用度不好,就可终止与对方的交易,即使不小心上当吃亏,也有保证通过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较便捷地获得对方的赔偿金;其二,不道德者的损人利己伎俩不仅从此变得难以得逞,而且出现巨大风险:资信评估机构给其的不良记录,肯定会让不道德者在今后的就业或经营中困难重重,而有可能遭致永远被开除出市场的惩罚更是悬首之剑;其三,越是有良好信用史和在资信评估机构显示出信用度高的个人或企业,越容易取得其他市场主体的信任并达成交易,而达成的交易越多,不仅获利也会越多,而且其信用度也越高,声誉也就越好,由此形成信用与经济利益的良性循环。于是在讲道德者与不道德者的博弈中,吃亏的一方便从讲道德者转为不道德者,而人们也就真正具有了愿讲道德、愿守信用的内驱力。
以上是从实践层面做的分析。从制度理论上说,社会信用制度之所以能与各种禁止规则相配套,有效预防损人利己行为,一是因为所有被规则禁止的损人利己行为,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偷逃税费、侵权违约、赖账不还、以权谋私等,实质上都属于无信行为;二是因为在制度结构上,社会信用制度等于为各种禁止规则配置了新的更加灵敏好用的信息反馈手段和规则保障手段。由信用登记、评估、咨询制度构成的信息反馈机制,不仅解决了没有信用制度之前交易双方互不知底、互不知对方是否可信的情况,而且也解决了社会管理者不知被管理者底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工商管理机构就无法知道一个申请注册成立公司的人以前是否有劣迹。这就为防范损人利己建起了一个有效的预警系统。信用制度的保障机制则表现为,一个市场主体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既会遭到金融、工商、信用等机构的追究和惩罚、被剥夺违规所得,也会在社会上立刻变得寸步难行:求职没人要、贷款没人给、消费没人赊、租房没人愿、经营没人来……。这种灵验的恶有恶报的机制,在没有信用制度的时候是无法想象的,正是它的存在,使那些想干坏事的不良之徒,不得不为之却步。这种状况按经济学的解释,是损人利己者基于自己的成本—收益比较,发现违信损人,不仅失败的风险很大,而且即使侥幸得逞,长期成本也远大于短期收益。社会信用制度正是根据成本—收益原则,构造了一个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的社会环境。
在有社会信用制度的环境中,违信损人,既会受到社会权力机构的惩罚,也会受到普通大众的惩罚,增大其道德风险。这是由信用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重构了传统社会才有的“熟人社会”机制使然。传统社会,人们聚族而居,交往范围狭小,一生基本是与熟人打交道,相互之间知根知底。一个不讲道德、不守信用的人,非但不易被他人认同、接受而经常孤立无援,还要被“千人所指,无疾而死”,故而人们都有较强的羞耻心,都得谨慎从事。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人们可以自由迁移,交往范围空前扩大,多和不知根底的“陌生人”打交道,一个人即便违信损人坏了名声遭人唾弃,换个地方,又能安然无事。结果社会舆论的作用失灵,道德风险变小,羞耻心减弱。然而信用制度则能让那些违信损人者无法隐匿自己不光彩的过去,使其重新陷入被人们谴责拒斥的狼狈境地。因为所有准备与之交往的人经过便捷的信用咨询,都会离其而去。
既然社会信用制度如此之好,为什么就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
社会信用制度起源于金融信贷业务,最古老的形式是高利贷。(注:喻瑞祥:《货币信用与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167页。)作为成型制度,在西方至少已有不下150年的历史,马克思当年就曾在《资本论》中专门用几个章节论述信用和信用制度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第450~619页。)高利贷、钱庄、银行在前共和国的存在和演变表明,信用制度在中国本来也有发展,只是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中断了这一进程。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事情听政府安排,一切行动听政府指令,一切资源靠政府调拨,一切责任由政府承担,没有自主权的个人和工厂,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信贷、信用。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个人和企业逐渐成为拥有自主权的市场主体,但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金融信用迟迟提不上议程;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的短缺经济,使消费信用显得没有必要。更主要的是,我国的政策制定部门和理论界也没认识到社会信用制度的重大社会作用尤其是道德意义,这从当初各种有关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和阐述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读物都没有提到社会信用制度就可略见一斑。事实上,信用制度一直被我们看作是一个纯经济类的不甚紧要的小制度,它只在金融学中被论及,而信用也只不过是“经济主体之间有条件让渡货币资金或商品的一种经济关系”。(注:江其务:《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税收、金融、价格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信用”条目。)2000年我国虽然终于提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并在上海率先试行,但也主要是针对后来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连续几年消费不振、内需不足的情况,而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考虑。其实,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有刺激生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意义,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它还有防范违信损人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人们的羞耻心,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性的道德意义。因而它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大制度。
惩恶亦是扬善。信用制度对不守信用行为的排斥,就是对守信用行为的鼓励;对不顾声誉行为的惩罚,就是对重视声誉行为的奖赏。当社会信用制度的安排让信用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社会通行证,让声誉成为人们弥足珍惜的无形资本之时,也就是我们的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之日。因而可以预言:社会信用制度的全面建立,将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道德经济的转折点。而为了这一天的尽快到来,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就立即着手对这一制度的精心设计,精心安排。
此处强调“精心”,是因为所有由新制度供给缺陷引出的改革成本,都是社会转到多付的代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再好的制度,不精心设计供给,也会变得形同虚设。不必讳言,之所以一些在别人那里用得好的制度,搬到我们这里就变得不好用(例如我们的项目公开招标制度就没能杜绝私下的交易,我们的公务员监督制度就很少将腐败遏制于未萌之中),就与不求甚解、照搬照套、只学皮毛等“不精心”有关。就社会信用制度而言,对它的精心设计和供给有三个要点:一是要做通盘考虑。既要看到它的经济意义,也要看到它的道德意义;既要考虑它的整体结构、运作体制,也要考虑它的各个细节、操作程序;既要预测它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也要预测它可能遇到的对抗对策;既要顾及它的效率性,也要顾及它的公正性。二是要建立参照系。就是将国外各种类型的社会信用制度,搜集来做深入全面的比较和成败利弊分析,以供借鉴。三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即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成功的他人经验中,选出最好用、最适合我国情况的部分为我所用,并对那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加以改善,最后整合出我们自己的新的社会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