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与本质_公有制论文

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与本质_公有制论文

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和实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质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些力图搞私有化的人对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提出这样一个批评:这种公有制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皆无。他们以此为由来否定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由此提出改变公有制或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实行私有化。“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皆无”这种说法看来似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相吻合,因而很容易为公众所认同。谁能把公有财产取出平均的一份据为己有呢?但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真理。地球中心学说虽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相一致,但它却被近代科学(哥白尼太阳中心说)证明是谬说。

马克思主义是精密严整的科学,我们还是根据马克思所有制的科学理论,来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吧。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和行将灭亡(从历史的大尺度看)的历史过程后,得出了一个伟大的历史结论,马克思写道: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历史螺旋式前进运动的结果,是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就是马克思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典回答。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马克思的以上思想,简要地表述如下——

(1)肯定阶段——分散的生产资料、分散的个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2)否定阶段——在生产资料和劳动集中的条件下、以对他人劳动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3)否定之否定阶段——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但不是重建私有制。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思想,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得出如下三点认识——

(1)进步性。所有制的变革是整个历史运动的结果,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进步的过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既汲取了资本主义将生产资料和劳动集中和联合的历史成果,又恢复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但不是重建个人私有制,而是在新的更高的基础上的恢复,即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成为生产条件的主人,成为自由的人,这是劳动者的大解放,同时也是生产力的大解放,因而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

(2)整体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不是一个无矛盾的整体,而是公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直接同一),是一种矛盾的同一。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发表不久,有一个自称为社会主义的行家兼改革家的杜林跑出来嘲讽、攻击上文引述的马克思的那段话,说“既是公共的又是个人的所有制”是不可理解的辩证法之谜,是一个混沌的世界,是谬论。杜林看到矛盾,但由于——正如恩格斯在《反对杜林》一书中所指出的——愚蠢的形而上学头脑而不能理解矛盾,又是一个无责任能力的自大狂,所以对他不理解的东西放肆地予以嘲讽和攻击。没有矛盾就没有生命。其实,“既是公共的又是个人的”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和实质,是它的生命和价值之所在。一些人批评公有制的那句话:“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皆无”,如果倒转过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真理,那就是“实际上人人所有,名义上人人皆无”(这里所说的“无”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将公共财产取出平均的一份据为己有)。这种“无”恰恰是“有”存在的条件(这就是“无”和“有”的辩证法)。否则,公有制就瓦解了,不复存在了,生命终止了。那么,这种个人所有制对于个人的意义何在呢?这个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明白的。劳动者个人作为劳动联合体的一员正是因为对公共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才能获得确实的劳动权利和按劳分配的权利,并且,在企业中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这就是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对劳动者的价值之所在。

(3)唯一性。这里所说的唯一性就是人人皆有的个人所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大家知道,所有制是人们得以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长久以来,先进的人们把人人所有作为崇高理想而为之不懈地追求和奋斗,由于受到历史眼光的局限和阶级眼光的局限,他们总是把人人皆有的个人私有制作为理想的蓝图。但是,这种人人皆有的所有制模式在历史上和现实世界中都没有存在过,而且也不可能存在,即使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也必然分化并进而被消灭。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2)集体(广义的集体,不是与“全民”相对的“集体”——引者)占有方式。但是个体占有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4页)。只有马克思主义才指明达到先进人们理想的正确道路。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联合起来的个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使每一个个人都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是说,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直接的个人所有制,即分散的、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不能使各个个人都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了这种单个人独立地占有生产资料的直接的个人所有制,却使每一个个人都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是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才是人人皆有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且是唯一的形式。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和牢固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只有这样,才能击破种种私有化的谬论,澄清各种糊涂观念,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公有制,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这里有必要指出,有人把马克思上面讲的公有制说成是股份制,是严重的误解和曲解。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而马克思讲的股份制,是“社会(德文原文为Gesehhschaft,有“社会”、“公司”两个含义——引者)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对私人资本的扬弃,但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又称消极地扬弃,而称超越资本主义私有制范围的扬弃为积极地扬弃(同上第493页、第498页,关于积极扬弃的提法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它虽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并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范围,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高级形式,是向公有制发展过程中的“过渡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但还不是公有制。正如在生物进化序列中,猿是生物发展到人的“过渡点”,但猿还不是人一样。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股份制原本是生产社会化和私有制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社会化的生产方式要求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而生产资料又在私人手上,于是,股份制便成了资本集中的形式。股份制既达到了资本集中的目的,又没有改变私有制。把马克思讲的公有制,说成是马克思讲的股份制,就是把公有制与私有制混为一谈了,把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混同起来了。不能让这种理论迷雾误导我们的改革,这种误解或曲解必须澄清和纠正。

至于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理论,如何运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那已不是本文论述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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