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硕姆意向性感觉理论探析
程党根,麻海燕
(南昌大学 人文学院 哲学研究所,江西 南昌 330031)
摘 要: 美国著名的知识论哲学家齐硕姆认为,我们的感觉可以为我们所感觉的事物的存在提供证据,即我们所感觉到的某事物的显现倾向于使这个事物的存在变得明显的。感觉的认识论意义在于:如果某个人在感觉上认为“某事物是F”,并且如果他感知到这个F的事物对于他而言是明显的,那么,“这个事物是F”对于他而言就是明显的。感觉的“副词理论”表明,感觉的本质是某物对某人的显现方式而不是事物自身所表现出来的现象,那些描述感觉事物的形容词实际上起到的是副词的作用,感觉所指向的事物并不必然存在。
关键词: 齐硕姆;感觉;意向性;认识论;“副词理论”
有“美国哲学史上的康德”之称的美国知识论哲学家罗德里克·密尔顿·齐硕姆(Roderick Milton.Chisholm,1916—1999)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知识论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代表人物,其《知识论》(Theory of Knowledge ,1966)更是西方内在主义知识论的奠基之作。自1988年《知识论》中译本问世以来,国内学界陆续和零散地对齐硕姆的思想进行了一些宏观和整体层面的评述和研究,但基本未触及在齐硕姆内在主义知识论思想中占据首要地位的感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致力于厘清齐硕姆关于感觉的本质和作用机制方面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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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象学创立者胡塞尔一样,齐硕姆也是布伦坦诺意向性理论的追随者。在阐述其内在主义认识论(epistemology of internalism)思想的过程中,齐硕姆把布伦坦诺的意向性理论推向认识论、语言哲学、本体论、自由意志论、价值论等诸多现象领域。就其认识论而言,齐硕姆把意向性理论用于感觉分析,清晰地界定了感觉的本质及其在认识论上的作用机制,建立了一套关于感觉的意向性理论。对他来说,感觉中意向对象的显现不仅指示着对意向对象的认识,同时也确证着对意向对象的认识。
一 感觉的证据:相互印证
感觉证据的原理是齐硕姆认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原理源于我们的感觉意向与事物显现之间所存在的相互依存的关系,表征着齐硕姆对认识论本质的独特而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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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硕姆用“间接归因”这个概念来阐明“感觉的本质”这个哲学问题,认为感觉在本质上是间接地将某种特性归因于某个正以某种方式显现的事物。依他之见,“显现”的感觉既是心理上的也是因果上的。传统上我们所谈论的是“感觉”而不是“显现的方式”,与其说作用于感知者感觉器官的感觉对象引起了他“有某种感觉”,不如说感觉的对象引起了他以某种方式感觉。譬如,体验红色感觉的主体不是与某个红色感觉的对象处于一种感觉关系中,而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去感觉,即以一种我们可以描述为“红色地”方式去感觉。又如在“她体验悲伤”和“她感觉到悲伤”两个表达中,前者错误地认为悲伤是被体验联系在一起的两个事物中的一个,后者更确切地认为悲伤是一种体验的方式。
布伦塔诺曾经指出:“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具有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对象的意向性(亦即心理的)内存在(Inexistenz)和我们可用略为含糊的词语称之为对一内容的指称,对一对象(不一定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或内在的对象性(immanent objectivity)。每一心理现象都把某物当作对象而包容于自身之中,尽管方式可能不同。”[3](P197-198)当心理现象指向意向对象时,意向内容就在人的心理中呈现出来。换言之,心理现象是通过心中自我呈现的心理内容而指向意向对象的。布伦塔诺的这种关于心理现象意向性的思想,在齐硕姆对具有“自我呈现”性质的感觉经验的描述中,得到了阐发。
面对这个问题,柏拉图学院领袖卡尼阿德斯(Carneades)提出“批判论”予以回应。他提出了这样一个主张,即如果某人认为某事物是一棵树,那么,“有一棵树”这个命题对于他而言是可能的。卡尼阿德斯的这个主张并不认为这种可能性源于归纳,因此,并没有借助“归纳论”中的那些归纳联系。他认为,对某种特定的事物来说,我们在获得关于它的感觉予料之前,并不能作任何关于这个外部事物存在的归纳推理。事实上,我们的感觉体验只是为外部世界事物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即如果我们说某个命题是可能的,我们说的是我们对于这个命题有某种肯定的理由,或者说我们接受这个命题要比否定这个命题更能够得到辨明。换言之,如果感觉者认为他感觉到了一棵树,那么,他的这种意向性态度倾向于使一个事实上的对象——譬如有一棵树的存在变得可能[1](P19)。梅农据此认为,我们感觉到了F倾向于使我们保证有关F的事物的证据,亦即感觉判断能够产生“推定证据”,使我们倾向于认为感觉判断的对象可能存在,即便这种存在并不完全真实,并非必然存在。
既然感觉现象依赖于我们的感觉并随着外在环境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那它如何能够给我们提供与它相应的外在对象的信息呢?齐硕姆的回答是:“无论什么时候我们有某种明显的感觉,我们都能辨认出这种感觉体验本身的性质,这种感觉是真实的,被感觉的事物也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这种真实体验是无法抗拒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体验给予我们一种保证。”[1](P49)那么,这些感觉体验是如何向我们呈现相关的外在事物呢?
然而,我们也知道,感觉通常有一个相对性问题,即我们所感知到的现象的内容不但会随着我们感知对象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也会随着感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即便所感觉的外部事物不变,感觉条件的变化也会引起事物呈现给我们的现象发生变化。因此,事物对我们的显现方式既是心理的也是因果的。一个外在事物的显现方式不仅取决于事物本身的特征,而且也取决于感觉者的感觉器官以及显现的环境。对此,古希腊的怀疑论者塞克斯都·恩披里柯就曾做过这样的例示:冬天的澡堂大厅对于那些刚从外面进来的人而言是暖和的,而对于那些从澡堂里面出来的人而言是寒冷的;同样地,气候对于老人来说似乎是寒冷的,但对于年轻人而言是暖和的;同样地,酒对于刚刚吃过耶枣和无花果的人来说似乎是酸的,而对于那些刚刚吃过干果和鹰嘴豆的人而言似乎是甜的[4](P496)。
既然我们通常所感觉到的现象如此变化多端,而我们又是通过所感觉到的现象来认识和理解外部事物的,那么,我们如何通过我们的感觉来获得关于外界事物的认识证据呢?
依齐硕姆之见,在“你感觉到前面有一棵树,这棵树正显现于你对你而言是明显的”这个句子中,包含一个“对于你而言_____是明显的”这样一个规范性的表达(规定“对某个人而言是明显的事物”的标准表达)。因之,我们所要寻找的,是使某个规范性的陈述(如“是明显的”)能够得到证明的非规范性状态的标准,也即对这种规范性状态的认知辨明依赖于一种非规范性状态的标准,这种非规范性状态是构成规范性状态的充分条件。如果我们用“F”表示感觉对象,用“S”表示感觉主体,那么,这个标准就可以表示为:某个对象F正显现于某个主体S对这个主体S而言是明显的。此乃主体S能够相信“在他的前面存在一个F”的可以得到辨明的条件。
2010年建昌县承担国家级玉米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2个,省级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区1个,重点推广种植辽单565、辽单527、丹玉96-22、中鑫108等耐密型玉米品种。全县三个示范区平均产量803.9 kg/667 m2,对照田平均750.7 kg/667 m2,增产13%;全县玉米平均产量530 kg/667 m2,增产51.7%。
依齐硕姆之见,感觉意向事物,一方面向我们呈现事物,另一方面也向我们呈现它们自身。当我们看见某物时,我们同时也意识到了看某物的这种视觉。因此,感觉意向的自我呈现的特质构成了感觉的确定性,为我们确切地感知外部事物提供了证据。譬如,假设我感知到前面有一棵树,那么,可以说有一棵树正在显现于我,我也认为那棵树正在显现于我,并且那棵树正在显现于我的体验对我而言是明显的。此时,我就是通过我所感知到的树向我呈现的内容来理解和认识我所感觉到的这个事物的。
在齐硕姆眼中,“相信”或“信念”(belief)是表示某个相信者与相信的对象之间关系的一个概念,最简单的相信表示的是一个相信者和一个归因于他自身的特性之间的关系,包括欲望、知道、希望、打算等在内的一切意向性态度都可以在此基础上得到理解。齐硕姆认为,相信涉及一种名之为“直接归因”(direct attribution)的意识现象,即某个主体x直接将z特性归因于y,因为x被视为等同于y,故在将z特性归因于y的同时也就是将z特性归因于x自身。“直接归因”是相信的基本形式,是将某种特性直接归因于作为相信者的主体自身、将主体自身看作具有某种特性的意识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怀疑论哲学家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继续向前探索,提出了一种“归纳论”,认为我们的感觉体验能够提供外部事物的信息,但不是像独断论所说的那样我们能够从现象的性质“读出”这个感觉对象的性质,而是说,我们通过在感觉现象和外界客观事物之间进行长期的感觉上的归纳后形成了一种联系,即感觉上的现象通常与外界的客观事物相伴随,就像烟之后通常会伴随火一样,我们可以通过烟的性质而“读出”火的性质。与之类似,我们根据与之相熟的事物的“现象”而“读出了”这种事物本身的性质。因此,“现象的性质使我们对它的外部对象的性质的理解变得可能”[4](P245)。也即是说,通常情况下,如果S感觉到F的现象时,都会有某个F事物存在,因此,如果S正感到一个F的现象,那么,有一个F的事物存在就是可能的。
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的这种解释貌似合理,但也并非无懈可击。齐硕姆一针见血地指出:“要看到‘归纳论’解释的错误,我们仅仅需要问:在我们发现一种像树一样的现象会由一个外部的物质的树所伴随的更早的体验又是什么?并且这里有一棵树是怎样被我们知道的呢?它没有给予清楚的回答,而是将这个问题转移到了更早的体验中。”[1](P46)换言之,如果我们认为这种归纳倾向于使我们所感觉的某事物变得可能,那么,在论证的前提中就应该包含某个外部事物存在的证据,即我们的某种感觉可以证明有某个外在事物存在,但这个证据又从何而来呢?这样,我们又回到了最初的问题,即我们是如何获得关于外部事物的性质的证据的?由此可见,“归纳论”仅仅是说如果我们有了这种关于外在事物存在的先验证据的感觉,那么,它就可以为我们提供这个事物存在的证据,但它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先验的证据是怎样的。
由于CRM1过表达与多种肿瘤发生相关,且抑制CRM1的表达能够抑制肿瘤增殖[17]。因此,本研究通过Oncomine数据库分析了CRM1在套细胞淋巴瘤中的表达情况。通过对数据库中BASSO等[18]的统计结果分析发现,CRM1在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第6列)中的表达量远高于正常的B细胞(第1~5列)(P<0.01,图1B)。该结果说明,CRM1蛋白可能成为套细胞淋巴瘤治疗的一个新的靶点。
正是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齐硕姆提出了一个比梅农更为合理的解释。根据前面的论证,我们能够假定我们的感觉可以提供关于被感觉的外部事物存在的有关证据,即我们正感到某事物显现于我们这个事实倾向于使有某种正在显现于我们的外部事物变得明显,并且我们认为有一棵树存在这个事实倾向于使事实上有一棵树存在变得对我们而言是明显的。在此基础上,齐硕姆进一步补充道:“如果我们的感觉内容处于这样一个集合当中,即这个集合的每一个成员之间是相互印证的,并且每一个都是不能合理怀疑的,那么,这个感觉的内容就是明显的。”[1](P76)这里的“相互印证”的含义是:在两个或更多的感觉特性组成的集合中,假如这些特性是这样的,即所有其他特性的合取都确证它们,并且它们被一个没有确证任何其他特性的自我呈现特性所确证,那么,这个集合中每一种特性之间就是“相互印证”的。在这种状态下,即便他当下的感觉可能是一种幻觉,也还有集合中的其他特性能够保证他感觉的现象是明显的。因此,他提出了一个关于感觉的证据的原理:如果x在感觉上认为有某种是F的事物,并且如果他感知F在认识论上是清楚的,那么,他感知某事物是F是不能合理怀疑的;如果“他感知某个是F的事物”被包含在某个相互印证的感觉特性的集合中,那么,对于x而言他感知某种是F的事物就是明显的[1](P26)。
(2)建立最小聚类单元的边界点位置矢量I。文中定义最小聚类单元是算法搜索时的最小单位,它可以是集合Li或者单个构件。在同一个最小聚类单元中的构件,聚类过程中始终保持在同一个模块中。边界点位置矢量记录了最小聚类单元边界点在染色体中的位置。例如,图3中边界点对应的位置矢量为I=(1,2,5,7,8,9,10,11)。该矢量用在优化算法中,作为搜索最小聚类单元的索引地址。
齐硕姆看到,我们通常用颜色、形状等这些描述客体事物的词语来描述我们主体人的听觉、视觉等感觉现象,亦即我们用这些词在不同情况下描述不同的对象——有时用它们描述客体事物,而有时用它们描述显示出来的现象。例如,我们通常会遇到这类情形:当一个人在没有对象出现在他面前时,他往往也有“白的现象”——他头脑中会显现“白的现象”。在并没有白色的事物出现而我们却“看到了白的现象”时,我们所看到的这个“白”的现象不是客观事物所表现的“白”的现象,而是我们感觉到的一种表象。因此,他指出:“在我们用‘白’这个词描述感觉状态时,在‘我们感觉到某物是白的’这类的句子中,我们不能认为它必定是描述了某个事物的白的性质,从而将它当作是那个感觉的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而应该说它是‘感觉者被显现的方式’。”[9](P53)也就是说,“白的”在这里是一个人借助它完成感知或经验的方式,它只是表现了事物被我们感知的方式,主体并没有真正与这种白色的对象(白色的事物)处于某种感觉关系中,而是在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即“白色地”感觉方式感觉。
那么,在我们的感觉认识中,我们能不能将某人从“一种显现于感觉者的方式”变成“认识到它是一个特定的物质事物”呢?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可以说,对于某个感觉主体x和他所感觉的事物y而言,“y是F”对于x而言是明显的?齐硕姆认为,根据我们感觉中那些自我呈现的内容和那些在认知上是清楚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感觉的认识论原理:对于某个感觉者x和某个被感觉的事物y而言,如果x在感觉上认为y是F,并且如果他感知某个是F的事物在认知上对于他而言是清楚的,那么,“y是F”对于x而言是不能合理怀疑的;并且如果他感知某个是F的事物对于x而言是明显的,那么,“y是F”对于x而言是明显的[5](P79)。
这个感觉的认识论原理是一个关于客体的认识论原理,即感觉到y事物是F对于x而言是明显的原理。相对于前面的感觉证据的原理而言,这个原理更一步地表明了感觉的认识论意义。它除了要满足前面的原理的条件外,还需要有一个引起这个主体以某种方式感觉的外在物质事物,并且他感觉认为的这个事实仅仅通过“内在的思考”是不能被确定的。对于这个主体而言,“存在着某种他感知是F的事物”是不会自我呈现的,只有“他在感觉上认为存在某种是F的事物”这个思考才是自我呈现的。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个原理为“准认识论的原理(quasi-epistemic principle)”。这种感觉的认识论意义是,x感知y是F意味着:y是F;x在感觉上认为y是F或者说是x感知“y是F”;并且y是F对于x是明显的。
二 感觉材料的谬误:副词理论
既然感觉具有确定性,那为什么会出现错误的和欺骗性的感觉呢?齐硕姆的“副词理论”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自巴门尼德始,西方理性主义哲学家大都轻视感觉,认为感觉不可靠和具有欺骗性,如笛卡尔就曾说过:“各种感官有时是会犯错误的,因而要过分信赖曾经欺骗过我们的事物,也是很鲁莽的。”[6](P1)不但如此,即便在日常生活中,感觉也经常欺骗我们,如水中的筷子看起来是弯的。然而,齐硕姆认为,“水中的筷子是弯的”这句话表达的不是物体的性质,而是我们的感觉特征。他把对感觉的这种误解所引发的错误,称之为“感觉材料的谬误”[7](P588),反对之前占主导地位的对感觉材料、行为客体的解释方法,提出了一种关于感觉体验的副词解释,即著名的“副词理论”[8](P248),比较合理地解决了“感觉材料的谬误”问题。
尽管以上原理阐述了某一人类个体感知某个是F的事物对于他而言是明显的或不能合理怀疑的条件,但不能因此认为,如果有某个人感知某个外在事物y,那么,感知“那个特定的事物y是F”对于他而言是不能合理怀疑的。换言之,这个原理可以使我们说“x感知有一个y是这样,即y是F”,但是不能说“存在一个y,并且x感知‘y是F’”。我们可以感知某种是F的事物,而不能因此感知而认为这个事物是F(即感知“这个事物是F”)。对于x而言,他正以某种方式被显现(他正以某种方式感觉)可以是自我呈现的,但某种正以那种方式显现于他的事物对于他而言不会是自我呈现的。因此,如果我看到的这个人是一位科学家,那么,我感知到的是某个人是一位科学家的事物,但即使我知道他是一位科学家,我也不可能感知他是一位科学家,也就是说,我不可能感知“他是一位科学家”。
这种区别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句子体现出来:(1)存在一个事物y并且y以某种方式显现于某主体x;(2)某主体x以某种方式被显现于____。第一个句子包含了一个作为外部刺激对象的事物,并且告诉我们y作为一个刺激对象引起了这个主体处于某种感觉状态中,但第二个句子没有包含一个作为外部对象的事物,它仅仅告诉我们这个主体的某种状态。在错觉、幻想和梦的情形中,第二个句子是真实的,而第一个句子则是虚假的,因为此时我们可能正在以某种方式感觉(被显现于____),但并没有外在的刺激对象引起我们以那种方式感觉。因此,这里“被白色地显现于____”不能解释为“被某种是白色的事物显现于____”。
然而,在以往那些传统的句子中,我们的理解却是指感觉的方式而不是被显现的方式,也就是认为作用于感知者感觉器官的那个对象引起他有某种感觉,但事实上准确地说,是这个对象引起他以某种方式感觉。在句子中作表语的形容词例如“白的”事实上被作为副词来表达,起到的是副词的作用。也即是说,“白的”在这里是我们感觉事物的一种方式或事物对我们显现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指的是一个人借助它完成感知或经验的方式,而不是表示真的存在着一个白色的事物,“白的”之类的感知语词描述的不是对象的属性。在一个“白”的感觉中,有可能对象现实地出现在他面前,并且他被显示了“白”的现象,但也有可能没有相应的对象出现在他面前,他也被显示了“白”这样的现象。
总之,在齐硕姆看来,通常的感觉、知觉语词,当用来修饰或限定客观事物和物理对象时,我们一定不能以为它们描述了实在事物的实在性质。它们描述的是感知者经历的一种过程和状态,而此状态是显现出来的,或者说是感觉到的、经验到的。换言之,那些形式上是形容词的感知语词实质上是副词,描述的是人们感知过程发生的方式。以前的感觉、知觉理论陷入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看到这一点,进而在语言的错误引导下,把感知语词当成了描述属性的语词,然后把属性归之于实体。副词理论由于澄清了感知语词的副词实质,消除了人们把它们当作形容词或名词的错误,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去寻找属性的依托了。
内在对象论和信念获得论一直为现象背后的实体问题或现象与实体的对应关系问题所困。由于视野的限制,它们未曾发觉感觉的显现方式与感觉所显现的对象之间的差别,因之当并没有白色的事物出现而我们却“看到了白的现象”时,误以为是作用于感知者感觉器官的那个对象引起了某种感觉,遂在诉诸语言时把感知语词当成了描述属性的语词,然后把属性归之于那个并不存在的实体。齐硕姆的感觉本质理论(副词理论)表明,由于副词没有表达事物的属性,它在用感知语词描述人的感觉或他所感觉到的现象时指的是感知方式,因此,我们就再也用不着去讨论内在对象论和信念获得理论所必须回答而又无力回答的此类问题了[10](P240)。
三 感觉的本质:间接归因
在感觉的本质这个问题上,齐硕姆同样作出了别出心裁的独立判断,用“间接归因”(indirect attribution)这一概念来解释感觉的本质,认为感觉本质上即为间接地将某种特性归因于某个正在显现的事物。
在齐硕姆之前,为了在感觉体验与外在事物之间架起一座可以通达的桥梁,哲学家们曾经提出过三种关于现象在辨明我们的感觉信念时的作用的理论。斯多亚派哲学家克吕西普的“独断论”认为,外部事物的性质可以根据现象的性质来“读出”。如果某事物正在以某种方式显现于我们,那么,我们就必定相信这个事物正显现于我们,并且这个事物也明显地以那种方式向我们显现。这种现象所产生出来的真实感觉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这是在任何非正常的感觉状态或者幻觉中都不可能出现的情况。然而,这种独断论明显是错误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感觉的相对性特征,也就是说,我们所看到的现象的性质与产生这种现象的那个客观事物的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并不能够依此独断论而推出这些感觉的现象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它们的外部事物的信息。
绝大部分教师是从应试教育的氛围中成长起来的,过去决定现在,教师们本身很难转变定式的思维,导致课堂教学中教师们习惯于从提高成绩的角度进行教学,来提高小学生的数学成绩,培养能力是一件比较困难、需时较长的工作,短期成绩提升难以看到成果,教师们较难坚持下去。长期接受方法型数学教学的学生也难以在后期进行思维定式的转变,创新思维能力受到压抑,突破惯性思维定式十分困难。
既然如此,我们是如何使他物成为我们的意向性对象呢?某人何以会具有某种不同于自身的关于他物的信念的呢?齐硕姆的回答是:如果我想使你成为我的意向性对象,那么,我就会通过将某个特性归因于我自身而使你成为我的意向性对象。质言之,正是这个特性把你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并因此而使你成为我的“间接归因”的对象。这个特性涵盖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你与我之间所具有的识别关系(用“R”表示)——借助于这个R,作为相信者的我可以知道我的间接归因的对象;另一方面是你所具有的“是F”的特性。我直接地将有一种与我具有R关系的事物及那个事物所具有的“是F”的特性归因于我自身,间接地将“是F”的特性归因于你。譬如,倘若此刻我正与戴着一顶帽子的你谈话,那么,我间接地归因于你的F的特性是戴着一顶帽子,我与你所具有的识别关系R是正与你谈话。在此,我直接地将与一个人并且是一个戴着帽子的人谈话的特性归因于我,而间接地将戴一顶帽子的特性归因于你。
齐硕姆把知识命题分成两类:具有“自我呈现”性质的经验命题和具有“公理”性质的先验命题,前者主要体现为感觉中“自我呈现”的知识,后者主要体现为“不能被证明的”先天知识。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理或基本真理乃是在它之先无其他命题之命题,乃是没有比之更清楚地被知道的命题[1](P41)。先验命题之所以被称为先验命题,乃在于它是“客观地”先验的,即在我们经验它之前,它“客观地”存在着,但正如康德所言:“按照时间,我们没有任何知识是先于经验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2](P1)客观的先验命题尽管“客观地”存在着,但只是在我们“经验”它之后,它才会由隐到显,成为被我们经验所证明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完成其由“客观”向主观的蜕变。因此,在齐硕姆看来,严格地说,具有“自我呈现”性质的经验命题和具有“公理”性质的先验命题皆源自于我们感觉的“自我呈现”的特性。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以下两个表达式之间的区别:A:“存在一个y,这个y以某种方式显现于x”;B:“x以某种方式被显现于(感觉)”。第一个表达式蕴含了作为某个外部刺激对象的事物,它在某种程度上告诉我们:y作为一个刺激对象,引起这个主体处于某种感觉状态中。但第二个仅仅蕴含了某种关于外部对象的情形,并且仅仅告诉我们关于主体的状态。在幻想、梦和错觉的情形中,第二个是真实的而第一个是虚假的,因为那时我们将正在以某种方式感觉(我们被显现),即使没有外在的刺激对象引起我们以那种方式感觉。
综上所述,右美托咪定联合舒芬太尼PCIA用于食管癌患者术后镇痛的效果显著,可有效改善患者的免疫功能,且未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但由于本研究纳入的样本量较小、研究中心单一,故此结论有待大样本、多中心研究进一步证实。
所有患者的实际失血量(r=0.245,P<0.001)、显性失血量 (r=0.216,P=0.002)、隐性失血量(r=0.176,P=0.013)均与手术时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性,其中实际失血量与手术时间的密切程度最高。而实际失血量(r=0.107,P=0.135)、显性失血量 (r=-0.008, P=0.912)、 隐 性 失 血 量 (r=0.099,P=0.162)均与术后住院天数无明显相关性。
因此,齐硕姆认为,“被红色地显现于”这个表达不同于“被某种是红色的事物显现于”“以我们通常被红色的事物显现于的方式被显现”或者“以我们认为是红色事物通常显现的方式被显现”等表达。在“被红色地显现”这个表达中,有一个关于非比较意义的内容,即“被红色地显现于”表达的是一种自我呈现的特性。换言之,如果某个人被红色地显现于,并且如果他认识到他的“被红色地显现于”,那么,他就会将“被红色地显现于”的特性归因于他自身。“被红色地显现于”的这种用法之所以是“非比较的”,乃在于如果说红色的意义是物质事物的特征,那么,“被红色地显现于”这种用法在逻辑上并没有与“红色的”这个词所具有的意义联系起来。
齐硕姆认为,我们除了要用“被红色地显现于”这类的语句来描述感觉的本质外,我们还需要用一种相关性的因果概念来描述我们的感觉现象。他将这种相关性描述为:“如果y以某种方式显现于x,那么,x被显现于的方式将依赖于y的本质。这就是说,y与x是相关的,只要我们改变y的某种特性,我们就可以改变x被显现的方式。更具体地说,如果在视觉上y正显现于x,那么,只要我们改变y的某些特征,我们就可以改变x在视觉上显现的方式。”[11](P86)其他的感觉形式也与之相类似。
如同感觉资料语言如“他感觉一种红色的现象”这样的感觉关系包含着结构性一样,把显现对象与被显现的方式联系起来的相关性也具有结构性,因为它在本质上包含了显现对象的不同的部分。在“他感觉一种红色的现象”一类的感觉资料语言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描述这种结构关系,把感觉对象的外显划分为许多部分,它们分别对应于呈现这种外显事物的不同部分。例如,桌面可以呈现一个统一的视觉外显,但是通过改变颜色,比如说桌面的左半部分的颜色,我们可以改变视觉外显的左半部分的颜色。然而,如果我们用“被显现于”这样的语言来表达感觉关系,我们就不能谈论被显现的方式的“部分”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区分出被显现的方式的其他各个方面。从结构上说,一个外在事物显现的方式不仅取决于显现的事物,而且也取决于相关的感觉器官。如果我们将感觉器官的作用与外显对象的作用区别开来,我们可以说,这种外显间接地取决于感觉器官的状态,而直接地取决于物质事物的状态。
在齐硕姆看来,对象在显现时的媒介也会影响到主体被显现的方式。这里所说的“媒介”,指的是我们在感觉事物时所依凭的处于感觉对象与感觉器官之间的介质,如光线、声波等等。媒介的改变会影响到感觉者获取关于感觉对象的感觉内容。对象在显现时媒介的连续变化可以引起主体被显现方式的连续变化,但媒介并没有我们所说的这种被显现方式的结构关系,因为被显现方式的不同方面并不对应于媒介的不同部分。事实上,我们并不能说我们是显现于我们感觉的媒介,因为媒介本身应该属于我们所显现的感觉对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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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显现方式与显现对象之间的因果相关性,齐硕姆总结出了一条外显原理,即我们可以认为:被红色地显现趋向于使某种对某人显现为红色的事物变得对他而言是明显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红色地显现于,并且假如他考虑是否某事物对他显现为红色这个问题,如果他没有理由假定它不是某事物对他显现为红色的情形,那么,对于他而言有某种对他显现为红色的事物就是明显的。这个原理可以用符号表达为:“对于每一个x而言,如果有一种显现的方式是自我呈现的,并且x以那种方式被显现,并且如果在认识论上这种显现对于他和他的思考而言是清楚的,那么,某种正以那种方式显现于他的事物对于他而言可以说是明显的[9](P37)。如此,“被显现于”就使我们处于与外在现实的联系中,我们与外在现实的最初联系仅只是主体被显现的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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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hisholm ’s Intentional Theory of Sense
CHENG Dang-gen,MA Hai-yan
(Institute of Philosophy,School of Humanities,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Abstract :Roderick M.Chisholm,who is the famous epistemological philosophers in America,thinks that our sense could provide evidence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things we sense,that is to say,the appearance in our sense of something tends to make the existence of the thing obviously.The epistemological significance of sense is that,if a person perceives that “something is F”,and if he perceives this thing that is F is obvious for him,then “this thing is F” is obvious for him.“Theory of adverbs” of sense indicates that the essence of sense is the way that someone is manifested rather than the phenomenon reflected by the thing itself.The adjectives that describe the thing of sense actually play the role of adverbs,and the thing that the sense points to isn’t necessarily existing.
Key words :Chisholm;sense; intentionality; epistemology; “theory of adverbs”
收稿日期: 2019-05-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德勒兹的欲望范型研究”(17BZX075)。
作者简介: 程党根(1966-),男,江西丰城人,教授,哲学博士,从事现代西方哲学研究;麻海燕(1997-),女,贵州铜仁人,2017级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现代西方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B712.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448(2019)05-0032-08
(责任编辑王能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