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十大误区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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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来讲,应当承认,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企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目前,仅就股份制而言,到1998年底,已经组建堪可称谓的股份制公司(不包括股份合作制)就有近万家,其中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到1999年4月底已有878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国企改造而来),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相当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6%,投资者开户数约4000万户。另外,已批准上市有H股公司有43家,B股有103家。还有一些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

但是,对于这些成就也不能估计过高,应当看到,在国企改革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问题在哪里呢?从总的情况看,在已经组建的上万家公司中,改制为多元持股的公司,仅占已经批复企业的17.5%;而改组为国有的独资公司,占已经批复企业的79.4%。这就是说,绝大部分国企,都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独资公司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严格说来,国企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也不是改革而是改良。而在已经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公司中,经批准上市的公司就更少了。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在800多家上市公司中,到1998年底,大约有10%发生了亏损,有5%亏损较为严重,有的已经面临破产的边缘。至于经营绩效不佳或不太佳的公司,约占总上市公司的15-25%。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能令人满意或不太满意的情况呢?

虽然细说起来,原因很多,诸如:整个大气候不能令人满意,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买方市场的出现等。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不在这里,就拿我们的上市公司来讲,在它创建和发展全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地已经走进了种种误区,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十个方面。

误区之一:上市公司的主要功能错位

在政府看来,国企所以要改造成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集资和筹资。谁也不否认,集资和筹资的确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重要功能,但不是唯一功能,更不是最主要功能。如果把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功能仅定位在集资和筹资上,就大错特错了。市场经济特别是股份经济发展史已经清晰证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和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不论从微观上还是从宏观上看,其效益都是巨大的,因为它对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是任何力量无法比拟的。与此同时,股份制在调整产业中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它能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结构升级为重点,集中和积聚社会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并加快一些重要的工程建设,促进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其成效也是难以估量的。可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在组建上市公司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时,如果不讳疾忌医,应当承认,却偏偏忽视了这一最主要之点。

正因为我们组建上市公司的初衷只是为了克服眼下企业在运转中的资金困难,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即为了套钱、圈钱,为了掏股东的腰包,当然就不太把注意力放在资金如何很好有效运用和运作上;如何挖潜、革新、改造上;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创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效率、效益的提高和价值增值上。既然钱来的这样容易,花起来也就不太计较和那么心疼了。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中的资金闲置、浪费和使用不当,到处可见,有时能触目惊心!

误区之二:国有股不准上市流通

按照国际惯例,凡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都可以随行就市,进行买卖。在我国,由于决策层考虑到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化公为私,就明文规定,国有股不准买卖,即不准上市。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由国企改造过来的,都有国有股,而且国有股所占比重一般都较大或很大,有的达到80-90%。因此,国有股不能上市,不仅制约着上市公司本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

还应看到,中国股市,除国有股不能上市外,还严禁上市公司相互参股,严禁银行贷款流入股市,严禁银行参与股市,进一步影响到股市的发展。从实际上看,中国股市是由两个不太大的板块所组成:一是中小个人的散户股,约占股市的90%,到目前为止,其资金不到2万亿;另一个是机构、社会团体、券商的投资,通常称为法人股,其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所占份额更小,不到10%。法人股的上市也受到严格限制。

国有股不准上市,也许在我国股份制的试点和发展的初期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仍不准上市,恐怕就未必合适了。道理很简单:其一,它将使国有资产沦为“死”资产,呈僵化状态,不能在流动中“生儿育女”。其二,作为股份公司中的大股东,不能享受股东应当享受的权益,反而要承担股市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这等于“作茧自缚”。其三,国有股不准上市,有碍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重组,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其四,国有股不能上市,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在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其五,国有股不能上市,直接影响资金在优化组合中积聚和集中,制约着企业的规模扩张,形成不了企业规模效应。再加上行业和地区上的分散、股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形成不了气候,无足轻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总之,国有股不准上市,是与改革的大目标、大方向相背的。

误区之三:国有股股权主体模糊或缺位

1997年,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做了一项关于“资本市场发展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系列调查,结果表明,截止1996年底,在全部530家上市公司中,有332家公司有国家股,占62.6%。从这332家含有国家股的公司看,有39家(占11.8%)只是标明国家股的数额,而未说明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股东的权益和承担股东的责任。注明国家股持股主体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有106家,持股主体是国资局的有100家,持股主体是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有47家,持股主体是企业主管部门的有20家,持股主体是财政局的有13家。这几家持股在总体中所占份额分别为31.9%、20.1%、14.2%、6%和3.9%。另外还有6家公司的国家股分别由多家单位分散持有,1家公司的国有股由省政府持有。

这份调查清楚地表明,国家股持股主体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说明股权主体模糊和混乱状态,这种股权主体模糊和混乱状态,必然导致管理和经营的无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更重要的是:国家股股权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如国资局、财政局、企业主管等部门手中,由于他们各自的行政目标和所有者目标不可能一致,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牺牲后者来成全前者,导致所有者的权益受损,财产流失。同时,他们又经常依仗延伸到企业中的政府权力,对企业发号施令,使公司法人的权益受阻,公司运作失常,公司效益下降,公司的保值和增值就难以保证。

误区之四:将股票上市当作稀有特权

上市公司特权化已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政府为了行使这种特权专门设立了审批机构,严格把关,进行额度控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有少数国企才能享受这种特权照顾。为此,全国各地有不少国企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不太考虑自己是否有条件能使股票上市,而是不择手段地上窜下跳,请客送礼,甚至利用行贿等手段,为自己争取上市名额竭尽全力。而负责核准股票能否上市的权力机构,他们除考虑申请上市公司的经济条件外,还要考虑地区的分布、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国家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等。有时还要看上级的眼色和与企业的关系。这样一来,有的绩效很好的企业,未必能获准上市,而绩效不好或很不好的企业,只要其他方面功夫做到,照样能获准上市。于是,有些企业为了股票上市,想方设法打通证券公司,“包装”上市。这里所谓的“包装”成了“伪装”,把“亏”说成“盈”,把“丑”说成“美”,弄虚作假,欺骗不明真相的股票购买者即众多的中小股东。难怪有人说:“中国现在的股市是人性缺点的放大镜”,“是贪婪和投机的主色调”。还有人说:“真正的科学股市,需要理性早点回归”。

误区之五:仍奉行计划经济那一套人事任免制度

虽然早在1993年我们就把“企业家”这个概念写进党的文件,但时至今日,我们的政府仍把公司中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总裁等领导人当作自己的官员或干部来选拔、任命、委派、评价和奖罚,甚至级别、工资待遇、离退休年限也均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定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谓的企业家,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总裁等,就成了“亦官亦商”的“两栖动物”,即他们既是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又是政府的官员。作为前者,因经营和管理企业,自然受制于市场,很像个企业家;作为后者,经常出入官场,自然受制于政府,又很像政府官员。既然是官员,市场对他们就没有约束力,他们的“上马”或“下马”,都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然这种行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既可以随时把政府官员调任为厂长或经理或董事长或总裁,又可随时把厂长或经理或董事长或总裁调任为政府官员。在政府的心目中,这些人都是自己手中的“算盘珠”,可随意摆放。

这种公司领导任免制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它不能很好地“用人唯贤”,而更多地是“用人唯亲”或“用人唯‘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来讲,不一定是谁能把企业搞好就让谁干,而是谁听话就让谁干,赔了我给你补。随之而来的,必然滋长一些人跑官、要官的行为。当了官之后,很多人又有恃无恐,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群众总结这类“听话型”的庸人标准是:“理论联系实惠,表扬与自我表扬,密切联系领导”。让这些人掌握企业领导权,如何能把企业搞好?

误区之六:强行把“新”、“老”三会撮合在一起

我们常说的“老三会”,系指计划体制下在传统国有企业中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从一定意义说,它们的相互结合和配合所组成的权益制衡机制,正是传统企业中的治理结构。谁也不否认这“三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支撑作用。“新三会”是相对“老三会”来讲的,系指在公司中所组成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部厚厚的公司产生和发展史表明,作为公司它之所以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因为它在漫长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建立了完全适合自身高效运转和发展的治理结构,即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组权益相关的主体,在日常公司运作中,既能协调一致,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在于求取运作成本最低而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比较地说,在人类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所出现过的一切企业制度,现代公司制度可算作最先进的企业制度了。其间,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起着决定的作用。科学的治理结构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如今我们对国企进行公司制改造,如果不是图形式,走过场,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用“新三会”来代表“老三会”,因为只有“新三会”才能适应公司制的要求。如果不是这样,在公司制中,在建立“新三会”的同时,仍保留“老三会”,使“六会”并存,必然会造成机构重叠,并在权利分割和纷争中形成大量的内耗,从而增大公司运作中的社会成本,降低效益,这样一来,公司的先进性随之丧失,国企改革也就失去意义了。

我不是说“老三会”在公司建成后完全退出企业,而是说如果仍让他们存在,必须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对其作用应作新的调整和安排,为的是让他们去做自己应当做、可以做的事,其原则只能保证“新三会”权利正常行使,而不能干扰“新三会”的有效运作,更不能凌驾于“新三会”之上。

误区之七: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责、权、利关系不顺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公司内部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经理,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选聘,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工作,贯彻和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在不违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意愿的情况下,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并可结合本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可做出各种有利于公司的决定。经理的绩效在于创造性地工作和劳动,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完全有权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营业绩进行检查、考核、监督,并据此可做出奖惩、升降和去留的决定。可是在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股的股权分散在政府各部门手中,权力分散,责任分散,利益也分散。在通常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是对主管部门负责。在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责、权、利也不明确。在很多上市公司中,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把总经理的责、权、利,统一于董事长一身。这样做的坏处是,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制衡机制消失了,同时也发挥不了总经理所特有的管理和经营企业的才能,以及行使与此相应的总经理应有的权益。其结果必然会降低企业管理和经营的效率。

目前,在少数的上市公司中,也存在另一种现象,由于经营者即总经理的权力在外力支撑下使之过于膨胀,因而忽视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权”大于“责”、“权”大于“法”的不对称情况,所以有些经营者把股东会、董事会驾空,滥用职权、贪赃妄法,具体表现为:凭借人事管理权,任人唯亲;凭借产品物资购销权,损公肥私;凭借资金支配权,乱用和挥霍公款、公物等。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误区之八:政府过多地干预上市公司之间并购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之间的并购应当说是纯属市场行为,当主要由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自己去操作和完成。当然,谁也不否认,在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机制还不灵活,因此,公司之间并购,仅靠市场的力量还是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的,尚须借助政府的某些力量,排除并购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障碍。更重要的,作为代表国家的政府,从大局出发,要对宏观经济实行调控,其中必然包含着公司之间的并购这一重要经济行为。至于对一些重大的关系到国防或国计民生的并购活动,为了纳入政府宏观调控轨迹,必要时政府可在法制许可的范围内出面干预或审批。问题是,企业之间的并购,不是政府能不能和该不该干预的问题,而是如何干预和干预多少的问题。目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政府对企业并购已经干预过多、过头、过份。必须看到,公司之间并购,并非仅是把两块或多块要素或经济单元搭配在一起就万事大吉的,从实际情况看,1加1未必都能产生大于2的效应,据有人对英美1972年至1983年的并购实例研究,其中有61%是失败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中,也有不少不成功的典型。近期我们所见到的就有真空电子、广电股份、中川国际和黄河科技等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因失算而导致失败,都属于这种类型。值得重视的,多数公司的并购失败大都是在政府参与或干预下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应由政府来负。

政府过多地干预公司之间并购之所以不妥,主要还在于:一方面,作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必然较多地考虑并购中和并购后的社会效益,如劫富济贫,解救亏损企业的困难,安排职工就业,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问题等,而对并购中和并购后能否提高和如何提高企业效益,就考虑较少或根本不予考虑。关于这一点,从目前出台的“少破产,多兼并”政策中看得一清二楚。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高高在上,对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了解,过多地政府干预必然会产生种种不切合实际的负面效应。

公司之间并购之所以必要,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综合集成的因素,因为综合集成,才能使企业之间发生优势互补,从而产生规模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盈利,并增强竞争实力。必须看到,规模不等于实力,大不等强,在实际生活中,并非一切大的东西都好。《红楼梦》中“荣”、“宁”二府不是很大嘛,可是“内囊尽上”,“安富尊荣者多”,“运筹谋划者无一”!“恐龙”不是很大嘛,如今留下的只是一堆堆“化石”!所以,大也有大的难处。公司的并购,一定要讲效益,不能乱铺摊子。东方哲学讲究“物壮则老”、“盛极则衰”,强与弱、大与小之间不可能一成不变。由此,在企业并购中,做大只是手段,求强才是目的。

误区之九:广泛地用配股代替分红

按照常规,股东所以愿意购买股票,为的是通过股权获利。其方式是,除了出卖价格上溢的股票外,就是定期或不定期按盈利率大小成比例地分红。分红是股权应有的体现。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股市风险较大,红利要比存款或债券的利息要高。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股东都企盼着通过分红而获得顺理成章的收益。可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十分之八九不分红,以送股或配股的形式来代替分红,而且根本不考虑股东的意愿。有些股民,尽其长期甚至毕生的积蓄,购买了如媒体所说的所谓“名牌公司”的若干股票,可是事过不久,由于这种股价疲软,甚至快速下跌。使股民利益严重受损。此时,如果这些股民仍抱着“好酒不怕巷子深”,“吹尽黄沙始得金”的信念,死守阵地,苦苦鏖战,后果可能有两个:一个是赔得精光;另一个是股价回升。从好的方面讲,不负重望,股价有所回升,可是这种回升之后的股价,仍然达不到认股时的水平。当然谁也不想在这时以亏本的价格把股票抛出。对股东来讲,多么希望能从分红中得到一些补偿,以此来弥补心理上已经失衡的状态,同时这也是股东应享受的权益。可是公司这时所考虑的,既不能从股市上再扩大新股民这个群体来增加公司收益,只好在已被套住的一些老股民身上再做文章。所以配股就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配股带有强制的性质,其要价都很高。对股东来讲,所配之股要是不要?不要,就等于弃权或逃权;若要,只好再掏腰包往里填。可是填进之后,又如同“瞎子跳楼,不知深浅”?这种反常的现象在如今的中国股市上,俯拾皆是。

必须认识到,以“配”代“分”,一方面是股市疲软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违反民意和非理性的做法。正常的股市是不应让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继续存在下去了。

误区之十:大股东在一级市场上“发财”,小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受穷”

在如今的股市上有一种不太雅的说法,即:“一级市场‘朱门酒肉臭’,二级市场‘路有冻死骨’。”谁都知道,股市一般都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初次发售股票的市场。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新股的股东,按照中国证券市场的早期规定,必须事先抽签,只有中了签,才有权认购。一级市场的股价和二级市场的股价,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很大差别的,有时后者要比前者高出几倍。更何况投向一级市场的资本,既不交手续费,也不交印花税,认购不上,一个交易周后,仍可将认购资本全部返还。所以投入一级市场上的资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如果认购上了,转手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就可赚大钱。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大的油水,为什么股民不涌向一级市场呢?问题是,进入一级市场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主要是大资本。少量资本所有者是很难进入的。一般说来,在一级市场上的中签率只有1%。这个1%对拥有资本不多的购者来说,获中的可能是微乎其微。而对拥有雄厚资本的大购买者来说,几乎每战必胜,每股必丰。所以一级市场是大股东的“乐园”,二级市场往往成了小股东的“陷阱”,有时也有微利可得,但的确存在着“钩折人亡”的风险!

值得重视的,在二级市场上,关系繁杂,交易频繁,为了使其运转有序,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各种游戏规则外,还要有精于和善于管理和经营一大批忠于职守的人才。可是在我国的前阶段上,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这种人才太少了,再加上计划经济的幽灵的干扰,所以中国股市,特别是二级市场,问题更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二级市场上的管理层和经营层,往往扮演一种温文尔雅的角色,有法不太依,执法不太严,得过且过,只要不影响自己位子的稳定,又拿年薪,有时再有些“黑色收入”流入腰包,至于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法律和游戏规则,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就不太在他们注意的范围之内了。可以说,二级市场上的管理层和经营层,在较多情况下,缺乏必要的理性和良知,来对普通的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负责,更谈不上关心和保护他们了。

当然,中国股市,就现状而言,其误区还不止上述这些,但上述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尽可能快予以纠正,否则,股市中的种种“黑箱”是难以揭开的。

目前,在如何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问题上,必须注意两种颇具危险的倾向:一是,因为上市公司仍存在这样、那样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经营管理的混乱和效益下降,因而就有这么一股势力,以此为由,实行对股份制改革不满的报复,并恨不得把它一棍子打死,然后寄希望于传统的国企卷土重来,实现旧体制复归。这种倾向实际上是要从根本上否定改革,开历史倒车。二是对上述种种误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麻木不仁,或认为这是改革进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不认真对待,不设法克服,而听之任之,甚至推波助澜,其结果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垮台。既然我们已经把公司制当作国企改革的主要形式写进党的文件,并把振兴国有经济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寄托在它身上。所以,对公司制改革,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当只能搞好,不能搞坏,否则,将有全盘皆输的可能。因为我们既无退路,也无可超越公司制之外和之上的更高和更好的改革形式。无论如何,我们总不能把对国企的公司制改革当作“最后的午餐”。

今天,虽然我们的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很多,诸如失业问题,腐败问题等,并且都很重要,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不要坚持改革的问题,要不要把改革进行到底的问题。必须认识到,只有坚持改革,只有把改革进行到底,才能战胜腐败,缓解失业等压力,并最终取得改革的全盘胜利,当然国企改革的成功和国有经济的兴盛发达也深寓其中。我们期待这一天能早一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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