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价值观念的基本规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定性论文,价值观念论文,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学价值评价是文学接受主体以自身需要为基础来衡量客体意义的一种认知活动,这里所说的客体指文学作品及其相关联的创作活动,以及其它一切足以成为评价对象的文学现象。这种认知活动,本质上是主体对文学价值本身即文学作品或其它文学现象所蕴涵的价值事实的反映。接受主体在反复认知、反映文学价值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对文学价值的总观点、总看法,并且以较固定的形态在意识中呈现出来,这便是文学价值观念。
文学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就会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评价的标准,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主体进一步的文学接受活动和文学价值评价活动。所以,为了深入了解文学价值评价及其标准问题,必须研究文学价值观念问题。
一
文学价值观念作为主体以其需求系统(需求模式)为基础或参照系,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它综合地体现了文学接受主体对于文学在价值、意义方面的愿望、要求、理想等等。这里所言之“整合”,具有选择、调整、组合等含义。
在哲学中,“观念”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观念”,泛指一切形式的思想、认识、看法等,与精神(与物质相对应)、思维(与存在相对应)、主观(与客观相对应)基本同义。狭义的“观念”,指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总的看法和理解,它是通过反复的认知过程,在概括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一定认识范围内的具有比较稳定的深层内容和具有模式、标准性质的总的观点。比如文学观点,不是对某一具体文学现象的说明,而是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人们对于文学标准的理解和如何对待文学的态度。我们这里所讲的文学价值“观念”,便是在狭义上理解和使用的。
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可以形成许多观念,如时空观念、文化观念、哲学观念、政治观念、经济观念、道德观念、宗教观念、文学观念、以及生活观念、消费观念等等,文学价值观念是社会观念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的特殊含义。首先,我们必须将它与一般文学观念加以区别。文学价值观念包含在文学观念之中,是文学观念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文学观念作为人们对于文学的总观点、总看法,其内涵相当丰富,但是从价值与事实区分的角度来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价值观念和非价值观念两部分。其中非价值观念这部分,是关于文学本体及其规律、趋势的整体性认识,在这里我们称之为一般文学观念。而价值观念这部分,则是关于文学的作用、意义,也就是关于文学价值的观念性认识,它是文学接受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对于认识对象好坏的区分,即主要对文学作品或文学现象作出好或坏、值得或不值得、期望什么或拒绝什么之类的评判,以及在一些矛盾冲突关系中,应该倾向于哪一方面,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见解以及辞受取舍、抑扬褒贬等态度,都属于文学价值观念的范畴。
通过这一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文学观念侧重于认知对象“是什么”方面的问题,而文学价值观念则侧重于认知对象“应该如何”方面的问题,它们的认知对象不同。一般文学观念属于“事实认知”,而文学价值观念属于“价值认知”。同时,一般文学观念是一种以思维方式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式,本质上是阐释性、说明性的,其最高层次是科学的、系统的文学知识体系,而文学价值观念则是一种以基本评价标准为核心的价值信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尺度,其最高层次是审美理想,即内在的、稳定的评价模式。其次,一般文学观念变革的实质是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体系的更新,而文学价值观念变革的实质则是审美理想、基本评价标准的转换。
二
文学价值观念的特质是通过自身的一些具体特征表现出来的。这些具体特征与一般文学观念的特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文学价值观念具有一般文学观念的特征,即它所反映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是被主体接受、改造过了的客观的价值实在(价值物);它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客观存在产生能动的反作用,以及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它对文学事实、文学现象的认识,已经上升到观念性的高度,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稳定性,以及具有超越经验界限的宏观性。文学价值观念不是接受者主观臆造的产物,而是具有客观标准的认知性结果,是可以用实践(价值实践)检验的,即文学价值观念也具有实践性。
然而,除了这些共同特征外,文学价值观念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首先,文学价值观念是文学主体在价值实践过程中,在价值追求、价值创造的活动中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因而具有较强的主体性。其次,文学价值观念主要是指文学主体在价值追求和价值创造活动中作为评价标准的那一部分观念或思维框架,因而带有强烈的评价性。再次,文学价值观念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追求、价值理想,对于文学主体,无论是接受者,还是创作者,都起着潜在的或公开的驱动、定向作用,从而具有价值导向性。
与一般文学观念比较,文学价值观念特别是其中与创作或阅读欣赏密切联系的部分,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经验性。文学价值观念是主体评价经验积淀、提炼、内化的结果。因此,当某种文学价值观念形成之后,便往往被当作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东西,在主体的选择、评价活动中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时,文学价值观念就成了主体的思考工具,而不是思考的对象,以致主体往往忽略了对它的注视和反思,呈现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有极大的惰性,改变起来很因难。比如,六朝时期,在五言诗产生已久,并且取得很高的艺术成就的情况下,一些批评者尚不予接受,他们的文学价值观念还停留在只承认《诗经》“雅”、“颂”为唯一正体的地步,如挚虞说:“雅音之韵,四言为正,其余虽备曲折之体,而非音之正也。”(《文章流别论》,《全晋文》卷七十七)甚至批评大家刘勰处于五言诗取代四言诗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也仍然认为“四言正体”、“五言流调”(《文心雕龙·明诗》),足见文学价值观念所代表的习惯性思维定势的力量之强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学价值观念是永恒不变的。恰恰相反,每当社会文化处于转型时期,文学价值观念亦必将产生新变,人们终会自觉地反思现有文学价值观念体系,进行调整、重构。由于文学价值观念具有自发性、经验性的特点,故与文学本体认识,在认识特征上形成了较为显著的差别,后者是关于文学的本质属性的严格的理性分析,排斥自发性、经验性、非理性。文学价值观念尽管具有如上的特点,但却不能完全视为是非理性、纯经验的,它终究还属于认识领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理性内涵仍为其主要特质。
文学价值观念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明显的主体差异性。由于每一个接受主体都有自己特殊的现实经历和文学知识背景,往往使他们在目的、需求、愿望、情感、直觉、潜意识等方面形成差异,因而亦使他们的文学价值观念形成差异,因人而异,各不相同。除了主体之间文学价值观念的差异外,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也有不同的文学价值观念。
文学价值观念与一般文学观念之间又有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一面。比如“文以气为主”属于一般文学观念,但是当曹丕提倡这一观念,并且以此作为评价标准来衡量品评当时的一些诗人及其作品时,它就转化为一种价值观念了。又如“意境”也属于一般文学观念,但是当人们将其作为衡量诗歌作品品位高下的评价标准时,它也便转化为一种价值观念了。凡文学观念都有特定的价值所指,而文学价值又无不有一定的观念所依。所以,在实践中,它们往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文学价值观念与文学价值观之间也是有区别的。首先,就其抽象程度而言,文学价值观念比文学价值观念更具有概括性。文学价值观念,是对于文学的意义或价值状况的看法,而文学价值观则是关于文学价值的根本看法,是关于什么是文学价值、文学价值的本质、文学价值的形态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看法。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学价值观也就是文学价值论。比如我们常讲的“中国传统文学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文学价值观”,就是指中国古代文论或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学价值的基本观点。文学价值观是各种文学价值观念的抽象和概括,而文学价值观念则是文学价值观在有关文学价值问题上的体现和具体化。其次,就掌握方式来说,文学价值观主要是对文学价值的理论把握,而文学价值观念则主要是对文学价值的实践把握。我们在这里以文学价值观念为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当然是一种理论把握,但是就文学价值观念本身来说,与具体的文学评论、鉴赏以及创作实践的联系更为密切些。其次,文学价值观是文学价值观念的理论基础。文学价值观作为关于文学价值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观点、学说,对于一个人来讲不可能,亦不应该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而文学价值观念则可以有许多种,这是因为在文学主体的每一个活动领域都相应地存在着一种由总的文学价值观具体化而形成的文学价值观念。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似乎可以给文学价值观念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了:文学价值观念是文学主体关于文学价值现象或价值关系的系统化看法和观点,是以往主体在文学接受或创作过程中的价值实践和价值生活经验的理性化积淀,其特点是对客体对象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品位高下作出区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模式性,实质上成为文学价值认知活动中主体内在性的评价标准、价值尺度以及评价的思维框架。
三
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从其内在结构来看,是以价值思维方式为基础,以基本评价标准为“硬核”,包括许多要素在内的一个观念体系。价值思维方式是主体据以形成一定的文学价值观念的思维准则和评价方式。基本评价标准作为文学价值观念的“硬核”,是文学价值观念的生长点、聚汇点。每一个民族或社会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内部都有这么一个“硬核”,并以这个硬核为中心,直接或间接地派生出一系列文学价值观念来。比如,中国封建社会儒家学派就将以“仁”、“礼”为内涵之“善”作为文学价值的基本评价标准,形成了“风教说”以及后来的“文以载道”等文学价值观念。又如极“左”文艺思潮将“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作为衡量文学价值的基本标准,并由此而形成了“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文艺为路线斗争服务”等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观念,组成一个庞大的观念群,而究其实质,无不以“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为“硬核”。基本评价标准是我们认识某一社会、某一群体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标志。这也说明,所谓文学价值观念变革,主要是文学价值观念体系内部“硬核”的转换或革除,如果变革的只是其体系外围的、非内核性的东西,不将其硬核击破,重新加以选择、整合重构,旧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不久又会被“修复”起来,而新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的建构便无从谈起。
文学价值观念的基本要素包括社会需求观念、主体角色意识、文学价值本位观念。这三大要素又各自统摄着一系列子要素,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社会需求观念与主体角色意识之间具有相互选择、相互转化的关系,而文学价值本位观念则对前两者构成一种制约,即文学价值本位观念规定了文学价值以什么为主导,把文学价值归结为何物,并对社会、主体的需求意识发挥一定的规范、制约作用,使得二者所持的基本评价标准尽可能与文学价值的本体特征相对应。文学价值观念三大要素之间呈动态结构关系,即有相互协调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而这种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促使文学价值观念变革的发生。
文学价值观念的内部结构是多维性、综合性的,这种内部结构特征是与文学价值的多层面结构特点相对应的。因为任何一部文学作品或一种文学现象,都具有多种价值属性,作为价值载体包含着多种价值项,如政治、道德、宗教、文化、审美、认识等方面的价值因素,而其中的每一种价值维度都标志着其与接受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关系,所谓文学价值观念就是主体对这些不同的价值关系的综合把握。
文学价值观念作为一个多成分、多层面的系统,其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从内容性质上来看,文学价值观念由个体价值规范和社会价值规范两方面的内容构成,它们分别以个体或社会(群体)的价值需求为参照系,体现着不同主体对于文学价值的认同态度,前者反映着文学活动个体对于文学所具有或应该具有的价值意义的体认态度,后者反映着社会群体对于文学所具有或应该具有的价值意义的体认态度。所以,文学价值观念在内部结构上实际上存在着两重性的特征。究其原因,文学价值观念的这种两重性又与文学价值本身的两重性特点相关联。文学价值本身是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两重性构成,而文学活动主体在接受的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系列关于它们的观点与看法,所谓文学价值观念的两重性正是文学价值的两重性的观念化反映。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文学价值观念的这种两重性结构特征又与接受主体的双重存在特点相关联。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既是独立的生命个体,又是群体的一分子,因此他的一切价值活动便必然反映着出于个体生存需要的价值需求,同时又适应或服从社会群体的价值需要。处于价值关系中的任何个人实际上表现为双重主体:一方面他作为个人主体而存在,另一方面又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价值主体的这种双重主体特征反映到文学价值观念上,便必然会形成文学价值观念内部结构的两重性特点。
文学价值观念内部的这种两重性结构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有时它们是平衡、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有时则是在矛盾冲突中出现失重现象,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或不同的接受主体来决定。因此,在某一社会阶段的文学价值观念中社会成分所占的比重可能大些,而在另一社会阶段的文学价值观念中个体成分所占的比重可能大些,或者在某一主体那里社会成分突出,而在另一主体那里则个体成分突出,甚至还会出现一种成分被另外一种成分完全排斥或取代的现象。
再进一步考察,我们还可以发现,文学价值观念内部社会和个体两种成分(或曰两个系统)又各自包含着一些具体的评价尺度,根据评价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治功利、伦理道德、宗教、审美、认识等等评价尺度。可以说,在每一个被评价的文学价值成分方面,都存在着相应的价值尺度,都有一个对该被评价对象的态度问题。文学价值观念的这种评价尺度(或曰内在因素)的丰富性,使得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观念丛”,而这一特点的产生又与文学价值本身是一种多成分的综合体密切相关。在文学接受活动中,主体或者单独使用这些具体评价尺度中的某一种来体认对象在这方面的价值意义,或者综合为总的评价尺度来衡量判断对象的整体价值品位。在不同的文学价值观念中,这些具体评价尺度的结构方式亦不同,文学价值观念的特性就是由此而决定的。比如在儒家的政教中心论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中,政治功利和伦理道德的评价尺度占主导地位,在近代西方的唯美主义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中,审美又成了唯一的评价尺度,而在反映论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中,认识作用则成为主要的评价尺度,等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不同的接受主体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价值理想以及思维认识方式,这些主体性差异必将影响和作用于他们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的形成,因而便使各种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从内在的评价尺度的结构方式到该体系的总体倾向性出现差异。
总之,虽然有史以来人类的文学价值观念多种多样,纷纭复杂,但是就一种文学价值观念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看,无非是由最高价值主体、终极价值目标、根本实现途径以及基本制约规范这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构成。所谓最高价值主体,涉及到一种文学价值观念所体现出来的以谁作为最高评价主体的问题,亦即以谁的审美需要作为文学价值的根本标准问题。这是文学价值观念的首要内容,也是任何一种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各种文学价值观念体系之间的不同,归根结底即在于此。所谓终极价值目标,是指一定的文学主体所追求的最高审美理想。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以及不同个人对于什么样的文学是最有价值的、最为理想的,看法不尽相同。这种差异所体现的正是不同的文学价值观念持有者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最高审美理想)的不同。所谓根本实现途径,是指文学主体为达到一定的审美价值目标所应具备的条件和采用的手段、方式。评价主体不同,审美理想不同,其实现价值目标的根本途径也就不同。所谓基本制约规范,是指文学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审美价值目标而遵守的主要美学准则,是美学规范。美学规范来自于文学创作和阅读批评实践,人们通过实践经验的积淀和总结,逐步形成了在某种特定情景中为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而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审美原则,这就是美学规范。上述四个方面,最高价值主体是整个文学价值观念体系的基础和立足点,终极价值目标则是其实质与核心,另外两个方面是一定的文学主体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条件,它们协调一致,构成一定意识形态的文学价值观念体系。
在文学接受过程中,主体往往对一些优秀的文学作品的价值特点加以概括,将其中他认为非常成功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文学价值创造事实转化为主体心理事实,并且纳入自己的文学价值观念,作为一种参照模式,来评价其它文学作品,从而成为一种评价标准和尺度。比如历代将杜甫的诗歌誉为“史诗”,一些诗评家以此为依据,要求诗歌要反映深广的历史内容,要求诗要发挥史的作用,对诗的创作提出明确的价值功用方面的要求。在这里,杜甫的“史诗”实际上意味着一种价值目标,并作为参照模式而成为一种评价尺度。这种参照模式虽然是从具体的文学作品中抽象出来的,但实质上仍是某种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的转化形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感性色彩,不完全是概念集合性质的,但仍是理性化、观念化的产物。从文学价值观念内部结构的逻辑关系来看,它从属于终极价值目标。在我们认识文学价值观念的基本规定性时,对此亦必须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