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造价方面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地增长,这是因宏观经济走向决定,银行对房地产投资持紧缩状态造成是一方面,更主要是合同订立不完善,开工延期,过程中付款不及时等因素造成,法院由于对专业不算精通,一般通过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法官在进行委托程序时,或一托到底,或不懂监管,这直接或间接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完善,不准确。下面就我个人在造价司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一些看法。
1、委托鉴定书的内容、范围必须清楚,明了。作为鉴定机构,无法更改委托书中的任何一个字,只能按鉴定书的要求去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委托鉴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清,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下去,或等重新更改托委书的例子不在少数,有的甚至,等鉴定机构鉴定完后,再要求鉴定机构做一些内容这对整个案件的进程,对当事人权益(因为要二次收费),都有不小的影响。
2、合同有效性等。对于有争议的焦点的,同时又涉及到造价的问题的矛盾,法官必须预先判定后给鉴定机构,比如说,合同的有效性,比如说工期的判定,违约责任等,涉及到造价有关,但又有矛盾的问题,鉴定机构严格意义是无权判定的,须法院在鉴定前就进行判定。
3、工作量,工作内容必须明确。工作量是造价鉴定机构做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一些有矛盾的焦点上的工作内容,法官要根椐事实的情况,要判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有这么一个案例,司法鉴定一个钢构厂房,现场没见上部的钢构部分,但施工单位反复强调钢构已完成制作,在钢构厂家,因为钢构涉及金额很大,在整个案件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时主审法官应就本部分是否要算,算多少,明确给鉴定机构。这样鉴定机构才能向下进行。
4、情势变更。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资金的紧缩政策,工程开工延期,资金不能按时足量支付,而期间的价格,尤其是人工工资涨价较快,导致甲乙双方上法院的案子不少,这就需法院对合同的合理性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别给鉴定机构,如何计算,按合同还是按实际计算。如一个案例,中标工程由于业主手续不完备,整整延期了一年开工,期间人工工资飞涨,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要求按实计算,原因为情势变更,这时法院对结算的的计算方法需要有明确的要求,也要根椐当地通常的做法处理。
5、计算方法。一般而言,对有效合同,合同上是明确的结算方式的。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情势变更的合同的处理、合同未明示计算方法的合同的处理,法院应给明确的结算方式,一般不外以下几种:1)、按合同计算;2)按实际计算按实计取;3)按实际计算按实计取后让利多少;4)材料及人工计算无外按投标时计取和按信息价计取(施工期间);5)计取部分工程量,还有部分工程量不计取。
6、结合一般市场行情考虑。主审法官应了解当地当时的建筑市场的行情,如建筑业的实际投标一般都让利一般10~15%左右,所以,往往合同在无效时,计算的结果就比有效合同计算的结果高出许多就是这个原因,所以主审法官对当地当时的行情了解之后,作出恰当的判定很有必要。
7、咨询机构出具鉴定初稿后一般要先招集原被告开个碰头会,然后再出鉴定稿,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减少差异。
论文作者:李宏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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