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加利亚现在不就尽早关闭核电站的问题进行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海洋[1](2020)在《后疫情时代我国核能产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文中研究表明能源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与血脉,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打击和对国际政局的影响必然波及能源领域,而核能是构建"安全低碳、清洁高效"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传统高技术产业,其良好稳定发展能够拉动经济回归,同时带动上下游产业链。本文通过分析疫情给全球和我国经济、能源领域带来的影响,展望能源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核能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规划,讨论分析在后疫情时代可能面临的的挑战和潜在机遇,初步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为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肖灵敏[2](2019)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IIAs)框架下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制度。ISDS的方式以国际仲裁为主,辅之以协商、调解、用尽当地救济等其他解决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的程序通常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进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目前世界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ICSID虽然开创了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但究其本质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目前ICSID仲裁裁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引发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当前焦点话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或支持改革,或坚决废止,或等待观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SID等国际机构正在进行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研讨论证。在新一代IIAs的改革实践中,虽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各国采取的改革模式差别较大。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今后如何走向?中国将如何应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首先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接着分析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最后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和国内相关立法。虽然IIAs与国家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结构和背景差异,但它们之间的某些特征相对一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主要是,使用依据ICSID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仲裁作为ISDS的首选方法。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ISDS仲裁机制的缺陷凸显出来。例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纠错机制、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选择存在弊端、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畸高、程序缺乏透明度等,这些导致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引起ISDS机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国寻求改革ISDS机制的改进方法,美国(USA)、德国等欧美国家试图维护其优势地位,而根本原因在于克服投资仲裁源于商业仲裁所固有的缺陷以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自2012年以来,IIAs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2018年之后缔结的IIAs中改革导向条款和改革内容较之前的IIAs发生了变化。针对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改革和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投资仲裁法庭和规定上诉机制的问题上,从而出现了改良派、改革派、革命派和中间派等不同的派别和观点。尽管每个派别有些内部差异,但此区分大体反映了这轮ISDS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国际现状。目前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在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第二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首先阐述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美国渐进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渐进式改革者认为对现行ISDS机制的批评过于夸张,并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仍然是最佳选择。因此,他们赞成保留现有的ISDS机制,但会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美国、智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已经采取了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支持投资者-国家仲裁立场。美国对ISDS机制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美国BIT范本、美国签署的BITs以及其他带有投资规则的协定(TIPs)中。美国BIT范本中ISDS条款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争端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的上诉机制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美国主导但退出的TPP的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投资章节非常相似,略有变化。美国签署的FTAs少数没有规定ISDS机制,多数规定了ISDS机制,并对ISDS机制进行了改良,增加了透明度和法庭之友的规定,提出设立双边上诉机制的可能性。美国签署批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次以专章形式对ISDS机制予以详细规范,有效地处理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一点也是引起极大争议的部分。以NAFTA为基础修改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与其前身NAFTA相比,采取了更有限的ISDS机制。中国与美国正在进行BIT谈判,两国的法治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事项上关注点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必然存在争议。如何通过谈判,转换思路,创新方法,采用待遇例外条款、冲突条款等立法技术,达到求同存异一直是中美双方共同的目标。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中的ISDS条款谈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鉴于中国与美国各自签署的IIAs都规定了协商、仲裁等方式,最终在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虽然中美两国签署的IIAs对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规定不同,但综合考虑中国双向投资大国的身份,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鉴于美国曾出现过排斥ICSID仲裁管辖的态度和立场,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对于美国的立场而言虽然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其次,关于仲裁的前置条件。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签署的IIAs也不尽相同,但对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中国应保持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产生的可仲裁事项的一致性,可脱离美国BIT范本,将投资合同争议事项从可仲裁事项中删除在客观上是行得通的。同时为避免仲裁庭的扩大解释,还应明确表明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再次,关于仲裁的上诉机制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中美两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可能会涉及。中国要谨慎评估仲裁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较高的透明度要求所导致的风险,提前做好上诉机制的规则设计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培养,尽快完善中国国内相关保密法律和政策。最后,面对USMCA中的“毒丸”条款体现出来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应当更加坚定的维护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政治的格局和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信,利用自身优势,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妥善化解美国单边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和打压。第三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首先阐述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系统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系统式改革者认为,保留投资者直接在国际层面上索赔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但将投资者-国家仲裁视为一个处理此类索赔的有严重缺陷的机制。他们支持更为显着的系统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者认为ISDS机制威胁到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的的能力,因此提出建立ICS。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建议文本(下称TTIP建议文本),欧盟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投资保护协定(EVIPA),以及欧盟与新加坡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EUSIPA)都规定了投资法院制度(ICS)。2016年修改的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ISDS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CETA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投资法庭机制的混合。TTIP建议文本的投资章节拟建立起一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化机制。CETA、EVFTA、EVIPA和EUSIPA都纳入了调解机制。此外,欧盟与日本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EEPA)的投资章节旨在减少投资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它取消了传统上投资者可以因政策改变要求全额补偿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保护条款,其法律框架更像是典型的WTO架构。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虽然具有加强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裁决一致性、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强化国家规制权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上诉法庭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不充分、东道国规制权模糊、多边争端解决条款不完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缺陷。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将对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下称中欧BIT)谈判、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BIT的重签、中国法律政策以及中国国内组织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重要影响。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现有的BITs实践以及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坚持纳入ISDS机制的立场来看,欧盟极可能在中欧BIT谈判中提出建立ICS的建议。中国可以参与ICS的规则设定,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慎考虑:第一,在中欧BIT谈判时应强调上诉法庭机制与先例制度的衔接适用;第二,应大力培养投资法庭的中国常设法官;第三,应谨慎评估高透明度所导致的风险,完善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明确东道国规制权条款,谨慎确定裁判范围;第五,应对ICS的多边化事先作出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消除ICS对中国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来的ISDS机制朝着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第四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首先阐述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南非范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范式改革者认为现行ISDS机制不可逆转的缺陷需要全盘替代。他们反对投资者使用仲裁庭或国际法庭向国家提出国际索赔。他们采用了多种备选方案,如国内法院、政府巡查员和国家-国家仲裁。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现在只有南非制定了一种办法,即范式改革,将外国投资争端诉诸南非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其政府为其人民的目标服务的能力。早期南非签署的投资协定接受投资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但在晚近签订的经贸协定中基本没有ISDS条款,保留的仲裁条款多限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在经历了第一次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的失败后,南非寻求以国内立法保护,以及在国内法院进行调解和争端解决来取代投资条约和投资者-国家仲裁。2015年出台的南非《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将成为保护南非外国投资的唯一基础。南非法院根据南非法律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类似于卡尔沃主义的情况和新自由国际经济秩序文件所支持的情况。南非范式改革对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来说,具有优势,但它仍存在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外国投资者在提起国内诉讼时,是否仍然能够依靠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如果是这样,南非宪法作为国内法是否会取代国际法下的任何有关承诺?其三,南非改革ISDS机制的新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南非宪法和2015年《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能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与南非都属于金砖国家,但其投资仲裁立场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对国家主义的态度不同。中国已经步入到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时代,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中国与南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但两国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利于两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流动,也导致了相互间的深层合作面临着挑战。在中国-南非BIT存在被终止或更新的可能时,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两国根据互惠原则,就保护投资者的一般原则达成协议。结合中国用尽当地救济的条约实践,虑及中国企业向金砖伙伴国家投资的潜力,不妨可从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和时限着手来应对南非投资争端条款的新变化,同时也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第五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首先阐述最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接着分析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最后论述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如今,国际资本快速流动,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抑或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2018年签署的新IIAs中ISDS条款的改革呈现出多边化趋势,但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各国应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UNCITRAL第三工作组组织的对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很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了关于ISDS机制可能改革方案的意见,其中多数意见支持多边化改革。学术界多数观点也支持ISDS机制的多边化改革。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将来很有可能采取多边模式。囿于篇幅,本文仅对ISDS机制改革多边化趋势下的程序完善提出建议,即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体办法,进行系统完善:拟订《择入公约》,增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健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机制;控制ISDS案件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引入程序透明度标准和法庭之友;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和反请求,以期解决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在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趋势下,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本国国情,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宜采取半系统式的改革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该模式可采取如下总体路径: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坚持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原则,设立开放性的ISDS机制,从双边到区域到多边逐渐推进,以期更好地维护本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总之,国际投资法正面临着新旧IIAs的交替与革新,许多新缔结的IIAs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进行变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留东道国的管制权,并致力于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和改善ISDS机制。UNCITRAL正组织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探讨现行ISDS机制的可能改革,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
张先革[3](2019)在《马克思恩格斯“东方问题”论述中的地缘政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该研究建立在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问题的论述上,详细地梳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东方问题时所流露出的地缘政治思想,并首次概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地缘政治思想的主要内涵。该研究将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视野定义为“黑海周边、高加索-里海地区、中亚及其临近的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北部”。为方便论述,该研究将黑海周边、高加索-里海地区、中亚及其周边的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地称为“欧亚大陆内部”。“欧亚大陆内部”这一概念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地理概念,而是一个地缘政治概念。在地理区域上,该研究以欧亚大陆而不是亚洲大陆为考察背景,所以,“欧亚大陆内部”这一概念包含了欧洲东部黑海西岸的一部分。这一地域范围主要是伊斯兰世界,是19世纪英俄两个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地缘政治大博弈的区域,是当今国际反恐的主要区域,毗邻欧盟、俄罗斯、中国和印度等世界大政治经济体,是周边大国战略博弈的热点地区。地缘政治,是指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情况的地理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相互结合,强调地理对政治的影响。地缘政治学作为国家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涉及地理位置、空间关系、自然物产、人文历史等因素,它关注的是地理因素对国家决策的影响。一国的地理因素,包含资源、交通、文化和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等富源因素。“地缘政治”在概念意义上等同于“地缘战略”,地缘战略是地缘政治意义的动态表述,比地缘政治更频繁地运用于军事战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征服问题时,揭示了黑海周边、高加索-里海-赫拉特地区和中亚地区的地缘政治意义。从世界地理的角度来看,黑海是欧洲和亚洲的结合部,是欧洲东部进入亚洲内陆的通道,也是欧洲东北部破除封闭进入世界航道的通道,尤其是黑海的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连接黑海和地中海,是控制黑海连接世界航道的锁钥。从种族宗教的角度来看,黑海地区是伊斯兰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交汇的地方,是斯拉夫人、土耳其人、日耳曼人交汇的地方,民族宗教冲突不断。从世界经济交往来看,此地是英属印度的商品销往欧洲东部和亚洲内陆地区的集散地。从军事战略的角度来看,黑海地区是控制亚洲内陆和欧洲东部联系的枢纽。高加索-里海-赫拉特地区的地缘意义,在于它是从黑海沿岸沿陆路进入亚洲内陆和印度的通道,高加索地区是黑海的制高点,控制了高加索就可确立对黑海东部的主动权,同时,高加索还是欧洲东部进入亚洲内陆的通道。里海的地缘意义在于它是从西面和北面进入阿富汗北部的便捷通道,通过里海就可以不必翻越波斯境内难以通行的沙漠。赫拉特是从西方和北方进入阿富汗-印度通道的交汇点,进入阿富汗和印度,无论从高加索-里海方向还是从中亚方向,赫拉特都是必经之地。中亚的地缘意义,在于它是印度和北面俄国的中间地带,在俄国征服哈萨克草原后,经中亚地区进入进入阿富汗的巴耳赫,进而进入印度成为了可能。而且,中亚地区远离英国的视野和控制,俄国的军事征服不致引起列强的强烈反应。按照当代地缘政治的视角来看,黑海周边、高加索-里海周边、中亚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民族宗教矛盾复杂,是连接欧亚大陆两端世界两大经济体的中间地带,是俄国、欧盟、中国、印度的近邻,是世界霸权频繁干涉的地区,是周边大国施加影响的对象。欧亚大陆内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影响世界资源市场,欧亚大陆内部地区复杂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影响周边大国和世界的安全。俄国和美国是该区域地缘政治角力最激烈、影响力最大的博弈对手,中国和印度的影响力正在快速增强。长远来看,俄国在经济上对该地区的影响持续下降,但仍拥有保持强大的政治和安全影响,中国和印度在经济上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影响力,尤其是拥有快速增长的经济和庞大市场的中国,跟该地区通联便利,未来在经济上将成为对该地区影响最大的国家。在欧亚大陆内部,各国均把保持新近获得的独立视作最高利益,在国际关系上均奉行多边外交。未来,欧亚大陆内部难以出现影响一支独大的域外大国,但区域分化将比较明显,高加索和黑海周边的国家将和欧盟政治经济安全联系密切,中亚国家将同中国和印度联系密切。西方传统地缘政治学的“对抗”、“冷战”与“零和博弈”思维,给欧亚大陆内部带来了长期战争和混乱。中国从马克思主义地缘政治思想的人类关怀出发,主张在国际关系上抛弃西方地缘政治的“对抗”思维和冷战思维,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以解决西方传统地缘政治理论带来的全球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倡议在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际关系,促进区域和全球合作,提高区域和全球开放水平,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一律主权平等,在国际事务中相互尊重、彼此协商、平等参与、公平分享,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公正合理、开放合作、和谐包容、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体系。
唐兵[4](2018)在《西方国家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转轨与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波罗的海三国包括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与立陶宛,是最早脱离苏联独立的加盟共和国。地缘上,三国位于波罗的海东北岸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之间,是俄罗斯传统的势力范围与向西的出海口。文化与宗教上三国则深受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影响,信奉天主教和新教者居多,始终未从内心接受俄罗斯东正教与斯拉夫文化。三国对俄罗斯地缘重要性以及文化上的疏离感使这一地区成为西方国家制衡苏联/俄罗斯而不愿放弃的地缘阵地。西方国家对20世纪80年代末三国脱离苏联的独立运动给予支持与关注,反对苏联对三国的独立斗争使用武力,并在苏联八·一九事件后承认三国独立地位。三国独立后,西方国家利用三国防范俄罗斯、“回归欧洲”的目标,将其列为欧盟与北约东扩的对象,积极帮助它们快速实现转轨及国防力量重建,将三国纳入欧洲安全与秩序体系,并利用三国向独联体国家传递转轨经验、实施民主改造,蚕食俄罗斯的势力范围。乌克兰危机以来,随着西方国家与俄罗斯对抗不断升级,三国更成为双方角力的前沿地带。总之,三国独立、转轨及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夹杂着西方国家与苏联/俄罗斯之间的地缘博弈,也使西方国家对三国从原苏联加盟共和国到欧洲国家的转变中施加重要影响。所以,对三国独立、转轨及发展中西方国家的政策与实践的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把握西方国家波罗的海三国政策的实质,也可以以此为视角探究西方国家与苏联/俄罗斯地缘博弈态势,对研究原苏联国家转轨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些也是本文研究目的所在。全文包括引言与正文五章共六个部分。引言说明选题的目的、意义,概述了国内外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转轨及发展中西方影响的研究现状,并作出相应评述。第一章介绍三国地缘与文化特点,阐释西方国家对苏联兼并三国的不承认政策,为理解三国独立问题做必要背景研究。第二章探讨西方国家在三国实现独立问题上的立场与作用。第三章研究三国以欧盟标准为转轨“范本”、在西方国家的大量援助与监督下完成转轨并加入欧盟的进程。第四章探讨三国加入欧盟后,欧盟的法律制度、政策对三国内政、外交等问题的持续影响及其特征。第五章探讨了围绕三国加入北约问题西方国家与俄罗斯的博弈及三国加入北约后对其国家安全政策的影响。本文力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第一,在三国独立问题上,从西方国家外部影响的角度展开研究。相对于以往学者侧重从历史、民族、经济等内部因素探究三国独立问题,本文通过对三国独立期间诸如立陶宛四月危机、维尔纽斯与里加流血事件等一些细节问题上西方国家的立场与实践进行梳理、分析并得出结论,尽管有一些学者将苏联解体视为西方长期和平演变的结果,从本文研究看波罗的海三国走向独立是苏联内部形势变化推动下实现的,西方国家在阻止苏联对三国独立斗争使用武力上起到一定作用,但把三国独立视为西方国家长期战略的结果是个误导。第二,三国独立后在初始条件不如中东欧国家的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完成转轨与国家重建,成为2004年加入北约、欧盟成员国中唯一的原苏联加盟共和国,这与西方国家的大力支持与援助是密不可分的。以往学者关于三国转轨问题研究仅局限于中东欧转轨问题研究着作中的个别章节,而且侧重于对转轨进程以及效果的分析,关于西方国家对三国转轨与国防力量重建问题上的作用研究相对缺乏。本文通过对三国独立后加入欧盟、北约的过程进行系统研究,认为西方国家为把三国纳入自身势力范围,以入盟、入约目标为激励,通过制定标准、提供援助、进行评估与监督等手段来保证三国沿西方国家既定轨道顺利实现转轨与国家重建,从而使西方国家对三国转轨与国防力量重建起到积极作用。三国加盟入约后必须履行成员国义务,为强化其欧洲国家身份三国也谋求进一步欧洲一体化,从而保证西方国家的政策目标仍然持续影响三国的内政与外交。三国加入欧盟与北约是其出于防范俄罗斯主动选择的结果,但在借助欧盟与北约制衡俄罗斯过程中也存在着维护本国利益与推行西方国家政策相矛盾的情况,为三国完全“内化”西方国家的制度、观念等带来一定的挑战。第三,波罗的海三国地缘战略意义虽不及波兰等东欧国家重要,但它们对俄罗斯的特殊地缘意义决定这三个小国始终是西方国家与苏联/俄罗斯地缘争夺战中不能回避的一个因子。以三国独立、转轨及发展中西方国家影响力为研究着眼点,对探究西方国家与苏联、尤其是冷战后与俄罗斯地缘博弈提供新的视角。本文通过围绕三国独立及独立后加盟入约问题中西方国家与苏联/俄罗斯的博弈进行研究认为,西方国家的波罗的海三国政策始终从属于它们对苏联/俄罗斯的政策,西方国家对三国独立、转轨与发展的影响力度受制于西方国家与苏联/俄罗斯的制衡与合作关系。
黄炎[5](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提出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6](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赵海阳[7](2017)在《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核电站的生命周期包括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退役作为其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核电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国家能源产业体系的发展,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环境安全。全世界核电机组预计在2030年迎来历史上第一轮退役高潮,其中大亚湾核电站预计在2034年开始实施退役。目前,我国在核电站退役的规定、标准、程序、经验、数据等方面的研究和积累仍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没有完整的退役模型可用于核电站的退役,也没有标准的退役指导文件对核电站的退役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指导。本文基于目前国内退役研究的现状,首先通过分析对比美国及其他国家同类型压水堆核电站的退役方案,剖析各种方案的历史情况、优点和缺点,结合国际同行的退役经验与实践,从政策、技术、环境、公众、经济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大亚湾核电站的退役选择立即退役为优先方案。其次,结合大亚湾核电站的堆型、设计、工程安装、设备运行状态,将大亚湾核电站的退役流程分为四个主要阶段:计划与准备、电站的停运关闭、拆卸活动、建筑物拆除和场地恢复,并概括性的阐述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与要求。然后,通过大胆而细致的11个假设,包括:技术、政策、商运时间、放射性水平、资金、LLW处理、员工组成、货币等,以美国Trojan核电站为参考电站,经过货币浮动调整,得到Trojan核电站不含LLW处置费的退役费用,引入适当的人工成本及结构差异调整系数得到大亚湾核电站不含LLW处置费的退役费用,再以北龙处置场取费标准计算LLW的实际处置费;将两部分相加,得出大亚湾核电站双机组实际退役费用约为4.06亿美金。最后,将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与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我国人工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大亚湾核电站单位退役费用远远低于OECD和EDF的核电站单位退役费用;同时,对影响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的因素进行敏感分析,发现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标准、美元兑人民币汇率、CPI以及国家退役政策均会对退役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方案、流程和费用的研究,建立了大亚湾核电站双机组压水堆退役的模型,不仅可以为将来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管理、退役费用的计提和退役基金的管理提供借鉴和思路,还可以将该模型推广至包括阳江、宁德、红沿河、岭澳、岭东等核电站在内的同类型压水堆核电站。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8](2015)在《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文中认为本报告首先全面分析了截至2015年7月1日前的世界各国核电厂运行、发电量及在建核电站的情况,并分析了核电技术的最新进展。其次,对潜在可能发展核能的国家进行了分析。再次,回顾了福岛核事故厂内和厂外处置的最新进展。最后,从投资、容量、发电等方面对比了全球核电、风电、太阳能发展的现状。报告形成以下观点:自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全球新建核电站数量骤然下降,2014年仅有3个;核能在全球电力供应中的占比已连续三年维持在11%以下;占世界人口45%以上的中国、德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荷兰和西班牙等8个国家,非水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了核能发电量;2014年,全球新增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都超出了核电增加量。
朱强[9](2015)在《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文中指出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科研成果之一。最初核能的开发,仅用于军事目的,如众所周知的原子弹、氢弹及核潜艇等。随着核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升,人类已经能成功地将核能用于发电,实现了核能的民用化转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核电技术已经从第一代发展到目前的第三代,而且第四代核电技术也正在积极的研发和实验当中。目前,核电作为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美国、法国、俄罗斯等传统核电强国以及韩国等新兴核电国家,不断完善和提高本国第三代核电技术的竞争力,在加快本国核电建设的同时,都在积极开拓国际核电市场,并已制定详尽的核电出口政策,指引本国的核电技术和装备走出国门,抢占国际市场。中国核电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实践,中国目前也已经掌握了成熟的核电技术,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第三代核电技术的开发。在抓好本国核电站建设的同时,中国核电走出国门也迫在眉睫。如何抓住当前全球范围内这难得的核电发展机遇,扩大本国在核能此类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管理“走出去”,提升本国的国际形象,显得刻不容缓。目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意识到核电“走出去”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国际上多个场合亲自推销中国的核电技术和装备,核电“走出去”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自从核电“走出去”战略这个概念提出之后,政府各有关部委、各企业以及核电出口的相关参与方,都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各核电企业也都施展自身的本领争相出海,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内部竞争。但是,真正关于中国核电“走出去”的优势和劣势、以什么产品走出去、如何“走出去”、要达到什么目标、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等系统性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却很少。为此,我国需加快完善和提升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对策,用以指导核电出口,保障战略的稳妥实施和推进,最终在国际核电市场上取得丰硕成果。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便在于此。本文以核电“走出去”战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问题分析为重点,按照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相补充、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统一、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呼应、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相协调、国际比较分析法、内外因分析法,系统分析了当前的美国、法国、俄罗斯、韩国、加拿大、日本等核电强国的发展历史和出口经验、中国核电具备的能力,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核电“走出去”战略概念的形成过程,并用SWOT-PEST分析工具系统深入分析中国核电走出去的优势、劣势、机会和挑战,比较了走出去的几种模式。本论文主要的研究成果在于,首次提出了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完整内容,并根据该战略提炼出了详细的战略实施对策建议。对于核电“走出去”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总而言之,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个名词或者定义上。应该涵盖具体的内容,如实施战略拟达到的目标、实现的方式、战略实施的主体、主要产品及品牌等。在此基础上,再细分出政府、企业等各参与方的分工与职责,落实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并形成合力。只有保证核电“走出去”战略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才能最终成功实现核电安全稳妥“走出去”,在国际市场获得丰硕的成果。
张露[10](2015)在《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对外汉语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词汇的教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被视为教学的中心,动词、名词和形容词是词汇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三个部分。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从基本动词、基本名词和基本形容词词表中按基本序的高低截取了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和形容词各前50个,对其搭配进行语料库的提取与分析。本文首先从《人民日报》、《读者》、《青年文摘》及《小说月报》等报纸和杂志2002至2011年语料建构成的超大规模真实文本中,使用Ant Conc软件进行搭配的机器提取。而后综合搭配词的频数、MI值和T值,并结合语言学知识,对提取结果进行人工的筛选,圈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各基本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常见搭配。接下来,我们根据常见搭配词出现在节点词左边与右边的频次,结合语义特征,参照原始语料,对提取结果进行分析,建立类联接,概括这些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的常规语法功能。最后,本文从搭配的角度对留学生在使用汉语时发生的偏误进行分析,将搭配上的偏误分为三类:语法搭配上的偏误、语义搭配上的偏误和语音搭配上的偏误,并以双音节动词“喜欢”的教学为例,将词语搭配提取计量研究与对外汉语词汇教学联系起来,真正将词语搭配的教学落到实处。本文在大数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观察这些最基本的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克服了以往相关研究大多依靠个人语感或有限语料所带来的主观限制性强的弊端。客观、全面的实证研究不仅为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教和学提供了本文所研究词项的搭配特征和语义特征,为学习者提供了直观、科学的语言搭配板块,还为词典的编纂、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的词汇处理及例句选用等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思路。
二、保加利亚现在不就尽早关闭核电站的问题进行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加利亚现在不就尽早关闭核电站的问题进行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1)后疫情时代我国核能产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论文提纲范文)
1 新冠疫情对全球能源格局的影响及展望 |
1.1 对全球能源格局的影响 |
1.1.1 经济增长预期波动,能源需求前景不明 |
1.1.2 逆全球化浪潮抬头,能源系统清洁化转型和发展路径可能改变 |
1.1.3 生产和物流供应受阻,能源项目受影响 |
1.2 对我国能源有关产业影响 |
1.2.1 能源增速回落,需求侧未来预期不确定性增加 |
1.2.2 国际产能合作意愿下降,能源领域部分产业面临产能过剩风险 |
1.2.3 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政策出台,能源企业经营压力增加 |
1.2.4 新业态促进能源技术转型升级 |
1.3 全球能源格局下核能产业发展展望 |
1.3.1 在建在运核能项目均将不同程度受疫情影响 |
1.3.2 核能及相关新技术的发展机遇期或已到来 |
2 核能产业发展现状及目标规划 |
2.1 全球核能发展概述 |
2.2 我国核能产业现状及目标规划 |
2.2.1 我国核能产业现状 |
2.2.2 我国核能产业有关目标规划 |
3 我国核能产业面临挑战分析 |
3.1 能源系统清洁转型或由依靠增量变为优化调整存量 |
3.2 部分关键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存在一定风险 |
3.3 逆全球化冲击核电“走出去” |
3.4 新项目成本下调压力增加 |
4 后疫情时代我国核能产业发展机遇 |
4.1 社会制度优势确保经济社会较快复苏,未来市场需求有保障 |
4.2 践行大国承诺,核能助力能源系统清洁化转型 |
4.3 积极发展新技术,发挥我国核能产业发展经验和人才优势 |
4.4 与“云大物移智链”等信息技术相结合 |
5 建议 |
5.1 确保核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保持行业发展良好态势 |
5.2 在研发新技术过程中注意成本控制,回归能源的市场属性 |
5.3 依托国家重大专项等研究项目,继续开展关键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自主化技术攻关 |
5.4 开展“云大物移智链”等新技术研究,为下一步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
5.5 在拟发展核电国家提前布局,在技术转让、人才培训、产业链培育、核燃料保障等方面不断探索 |
(2)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背景 |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 |
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程序缺陷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 |
一、ISDS机制改革的表面原因 |
二、ISDS机制改革的实质原因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
一、IIAs中改革条款的发展变化 |
二、现行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第一节 渐进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渐进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风险 |
第二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美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美国渐进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和美国IIA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 |
第一节 系统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系统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欧盟系统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欧盟系统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BIT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 |
第一节 范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范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困惑 |
第二节 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南非范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南非范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南非的投资仲裁规则与实践 |
二、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 |
第一节 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 |
一、新IIAs中 ISDS的改革内容与改革方法 |
二、ISDS条款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三、应对ISDS改革风险与挑战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化 |
一、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 |
一、ISDS机制多边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马克思恩格斯“东方问题”论述中的地缘政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依据及意义 |
一、研究的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二)现实依据 |
二、本研究的意义 |
(一)本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本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及研究成果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一)欧亚大陆内部 |
(二)地缘政治 |
(三)地缘战略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本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本研究的逻辑思路 |
二、本研究应用的方法 |
注释 |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黑海地缘政治的论述 |
第一节 沙皇俄国的南下地缘战略 |
一、沙皇俄国的南下地缘战略 |
二、黑海的地缘战略意义 |
第二节 英国和俄国在黑海的地缘战略博弈 |
一、土耳其的地缘政治意义 |
二、英国-俄国在黑海的地缘战略博弈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对高加索—里海—赫拉特地缘政治的分析 |
第一节 高加索—里海—赫拉特的地缘政治意义 |
一、高加索—里海的地缘政治意义 |
二、赫拉特的地缘政治意义 |
第二节 英、俄在高加索—里海—赫拉特的地缘战略博弈 |
一、俄国在高加索、里海西海岸和赫拉特的地缘战略扩张 |
二、英国对俄国的地缘战略反制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中亚地缘政治的分析 |
第一节 中亚的地缘政治意义 |
第二节 英俄在中亚的地缘战略博弈 |
一、俄国对中亚的归并 |
二、英国的反制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马克思、恩格斯地缘政治思想的主要内涵 |
一、民族、宗教、文化:对西方地缘政治扩张借口的分析: |
二、勾结、斗争、妥协:欧洲的地缘政治格局 |
三、资本主义国家间相互妥协的筹码:弱小国家的利益 |
四、资本主义国家地缘战略博弈的热点:地缘战略要地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当代欧亚大陆内部的地缘政治现状 |
第一节 当代欧亚大陆内部的地缘政治意义 |
第二节 世界主要权力中心的地缘战略 |
一、美国/欧盟:挤压俄罗斯 |
二、俄罗斯:致力一体化 |
三、中国:一带一路 |
四、印度:北南货运走廊战略 |
第三节 当代欧亚大陆内部的地缘政治博弈 |
一、当代世界主要权力中心在欧亚大陆内部的竞合关系 |
(一)美/欧盟-俄罗斯:对抗 |
(二)美-中:压制与崛起 |
(三)美-印:握手 |
(四)俄-中-印:合作中的平衡 |
二、对抗与动荡:欧亚大陆内部的地缘政治现状与前景 |
(一)独联体国家入盟入约无望 |
(二)土、伊向俄战略靠近 |
(三)经济上向中印靠近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六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地缘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一节 西方传统地缘政治思想的窠臼 |
一、西方传统地缘政治学:资产阶级自私自利的本性 |
二、对抗、控制和战争:传统地缘政治思想下的国际关系 |
三、掠夺、零和博弈:西方传统地缘政治思想的本质 |
第二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地缘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一、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对西方地缘政治思想的超越 |
二、“一带一路”: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西方国家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转轨与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学术界研究现状 |
(二)国外学术界研究现状 |
(三)当前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与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与不足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西方国家对苏联兼并波罗的海三国的不承认政策 |
一、波罗的海三国受外部多重因素影响 |
(一)波罗的海三国对俄罗斯的地缘价值 |
(二)波罗的海三国深受西方文化影响 |
(三)沙俄对波罗的海三国的长期统治 |
二、苏联对波罗的海三国的兼并 |
(一)苏德秘密议定书将波罗的海三国划入苏联势力范围 |
(二)苏联迫使波罗的海三国成为加盟共和国 |
三、西方国家对苏联兼并波罗的海三国奉行不承认政策 |
(一)美国奉行坚定的不承认政策 |
(二)欧洲国家奉行不同程度的不承认政策 |
(三)西方国家不承认政策对波罗的海三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西方国家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的影响 |
一、美国在波罗的海三国民族独立运动中的谨慎立场 |
(一)美国希望和平解决波罗的海三国独立问题 |
(二)美国对1990年立陶宛宣布独立未给予承认 |
(三)美国波罗的海三国政策的现实考量 |
二、西方国家推动解除立陶宛四月危机 |
(一)立陶宛四月危机与德国统一的“2+4”进程对冲 |
(二)西方国家围绕立陶宛危机与苏联的“交易” |
三、国际社会承认波罗的海三国独立 |
(一)立陶宛危机解除后波罗的海三国寻求国际承认的尝试失败 |
(二)西方国家阻止苏联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斗争使用武力 |
(三)八·一九事件推动西方国家承认波罗的海三国独立 |
小结 |
第三章 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转轨的影响 |
一、欧共体/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政策演进 |
(一)欧共体对波罗的海三国政策选择——“第三条道路” |
(二)欧盟把波罗的海三国列为发展对象 |
(三)推动欧盟改变波罗的海三国政策的内外部因素 |
二、欧盟标准为波罗的海三国转轨指明方向 |
(一)欧盟为波罗的海三国提供转轨“范本” |
(二)欧盟、美国的援助帮助波罗的海三国转轨 |
(三)欧盟分期与波罗的海三国开启入盟谈判 |
三、欧盟正式吸收波罗的海三国为成员国 |
(一)“加强版入盟战略”推进波罗的海三国入盟进程 |
(二)波罗的海三国符合欧盟标准的转轨成效 |
(三)欧盟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问题上对波罗的海三国网开一面 |
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对入盟后波罗的海三国发展的影响 |
一、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
(一)欧盟法律适用性与三国议会审查机制 |
(二)欧盟内部法律改革中波罗的海三国立场 |
(三)欧盟对入盟后三国民族融合问题的影响 |
二、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
(一)“输血式”增长使波罗的海三国深受经济危机影响 |
(二)加入欧元区对波罗的海三国的影响 |
(三)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能源问题的影响 |
三、欧盟对波罗的海三国外交政策取向的影响 |
(一)欧盟睦邻政策(ENP)的出台与意图 |
(二)波罗的海三国积极推进欧盟睦邻政策 |
(三)波罗的海三国对东部伙伴国的援助 |
小结 |
第五章 北约东扩对波罗的海三国国家安全政策影响 |
一、北约东扩与波罗的海三国国家安全诉求 |
(一)西方国家敦促俄罗斯尽快从波罗的海三国撤军 |
(二)西方国家帮助波罗的海三国进行国防建设 |
(三)北约东扩至波罗的海三国:三国积极主动的要求 |
二、西方国家与俄罗斯围绕波罗的海三国入约问题的博弈 |
(一)俄罗斯坚决反对波罗的海三国加入北约 |
(二)西方国家对波罗的海三国入约问题的立场与分歧 |
(三)西方国家助力波罗的海三国加入北约 |
三、北约帮助波罗的海三国加强防务 |
(一)波罗的海三国加强对俄罗斯的防御力量 |
(二)波罗的海三国增强自身国防力量。 |
(三)波罗的海三国积极参与北约的国际行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基本概念 |
1.1.1 退役的定义 |
1.1.2 核电站的退役责任 |
1.2 课题的来源与意义 |
1.2.1 课题的来源 |
1.2.2 课题研究的意义 |
1.3 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1 美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2 法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3 中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第二章 退役方案 |
2.1 大亚湾核电站总体情况简介 |
2.1.1 大亚湾核电站介绍 |
2.1.2 大亚湾核电站预计退役时间 |
2.2 退役方案的研究和选择 |
2.2.1 退役涵盖范围 |
2.2.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最终目标 |
2.2.3 可选的退役方案 |
2.2.4 延迟退役与立即退役的分析 |
2.2.5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选择 |
第三章 退役流程 |
3.1 核电站最终关闭前的计划活动 |
3.1.1 确定核电站退役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 |
3.1.2 完成核电站退役计划的最终修订 |
3.1.3 确定核电站退役工程主要承包商 |
3.1.4 启动核电站初始状况调查 |
3.1.5 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申请 |
3.1.6 举行政府和公众的审议及咨询会议 |
3.2 核设施关闭活动 |
3.2.1 核电站的永久关闭与检查 |
3.2.2 将反应堆燃料组件移到乏燃料水池临时存放 |
3.2.3 对停运的核电站系统进行疏水、排放、干燥 |
3.2.4 上述活动完成后对设备装置进行的放射性物品存量调查 |
3.2.5 为减少辐照剂量进行的一回路及辅助系统去污 |
3.2.6 系统去污废物的移走 |
3.2.7 管道设备保温的拆除 |
3.2.8 动力(电源)系统的隔离 |
3.3 拆卸活动 |
3.3.1 拆卸活动的准备 |
3.3.2 拆卸活动的原则与步骤 |
3.3.3 对相关建筑物内有关区域和设备进行去污 |
3.3.4 部分系统设备静置的准备 |
3.3.5 静置后场地各分区的辐射监控体系的建立 |
3.3.6 为退役和去污对放射性存量物进行分类 |
3.3.7 将已拆卸的污染设备和材料及时运送到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处理 |
3.3.8 临时废物贮存区的准备 |
3.3.9 保温的处置与移走 |
3.3.10 反应堆压力容器拆卸及其堆内构件的切割与拆卸 |
3.3.11 一回路和辅助系统的移走 |
3.3.12 从安全壳内移走其余材料/设备及所有设施,移走全部已污染的结构 |
3.3.13 移走燃料操作设备 |
3.3.14 移走水池内衬 |
3.3.15 建筑物的去污 |
3.4 乏燃料的贮存与处置 |
3.4.1 乏燃料放入乏燃料水池冷却贮存 |
3.4.2 满足条件后由国家安排运送到相关地方进行后处理 |
3.5 废物的处理、贮存与处置 |
3.5.1 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的安全性分析 |
3.5.2 废物运输可行性研究 |
3.5.3 退役废物的处理 |
3.5.4 废物专用容器的采购与使用 |
3.5.5 退役废物的包装 |
3.5.6 退役废物的运输 |
3.5.7 退役废物的贮存 |
3.5.8 退役废物的处置 |
3.6 建筑物的拆除和场地的清洁美化与恢复 |
3.6.1 环境的清洁 |
3.6.2 建筑结构的拆除 |
3.6.3 场地的最终清洁与美化 |
3.6.4 最终场地的辐射水平监测及调查验收 |
3.6.5 退役工程竣工报告编写 |
3.6.6 批准退役完工报告,收回核设施运营执照,宣布场地非限制地恢复使用 |
第四章 退役费用估算 |
4.1 主要基准与假设 |
4.1.1 计划建立的基准 |
4.1.2 研究假设 |
4.1.3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成本估算参考电站及其选择 |
4.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估算 |
4.2.1 双机组核电站退役费初步估算 |
4.2.1.1 Trojan电站退役费分项明细 |
4.2.1.2 Trojan电站退役费校正因素 |
4.2.1.3 校正后的Trojan电站退役费 |
4.2.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的校正 |
4.2.2.1 校正系数的确定 |
4.2.2.2 校正后退役费用计算 |
4.2.3 大亚湾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理现状 |
4.2.4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 |
第五章 退役费用对比、敏感分析及管理 |
5.1 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对比 |
5.1.1 OECD退役费用估算情况 |
5.1.2 EDF退役费用估算情况 |
5.1.2.1 按EDF上市注册报告估算 |
5.1.2.2 按法国政府跨部门报告估算 |
5.1.3 中国与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用对比情况说明 |
5.2 单因素敏感性分析 |
5.2.1 放射性废物处理费的敏感性分析 |
5.2.2 汇率的敏感性分析 |
5.2.3 CPI的敏感性分析 |
5.2.4 政策风险 |
5.3 退役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
5.3.1 退役费用的法规要求 |
5.3.2 退役费用的筹集 |
5.3.3 退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本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背景及意义 |
(一) 背景 |
(二) 意义 |
二、“走出去”战略相关理论回顾 |
(一) 马克思主义国际投资理论 |
(二) 对外贸易理论 |
(三)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三、关于核电“走出去”战略的研究综述 |
四、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核电发展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发展历史及出口经验总结 |
一、美国 |
二、法国 |
三、俄罗斯 |
四、韩国 |
五、加拿大 |
六、日本 |
第二节 世界核电当前总体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路线 |
一、世界核电当前总体情况 |
二、当前主要技术路线 |
第三节 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现状 |
一、国际核电发展形势 |
二、核电强国竞争态势以及中国核电的竞争机会 |
三、当前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中国核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有关“走出去”成果 |
第一节 中国核工业发展的历史 |
第二节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 |
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进程 |
二、我国核电当前的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我国核电已具备“走出去”的能力 |
一、我国核电产业已具备的能力 |
二、我国当前主要核电出口技术的竞争力 |
第四节 中国主要核电企业及其“走出去”成果 |
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二、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
三、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
四、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
五、核电设备企业 |
第三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及其意义 |
第一节 “走出去”战略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第三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必要性 |
第四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重要意义 |
第四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战略环境分析(SWOT-PEST) |
第一节 SWOT-PEST分析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环境的SWOT-PEST分析 |
一、中国核电“走出去”内部资源及能力的优势分析(S) |
二、中国核电“走出去”内部资源及能力的劣势分析(W) |
三、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外部机遇分析(O) |
四、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外部威胁分析(T) |
第五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基本方式选择 |
第一节 以工程总承包方式“走出去” |
一、以E+P+C模式“走出去” |
二、以E+P+CM模式“走出去” |
三、以E+P模式“走出去” |
四、以其他工程模式“走出去” |
五、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二节 以直接对外投资方式“走出去” |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动因 |
二、核电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
三、直接投资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三节 以贸易方式“走出去” |
一、核电技术出口 |
二、核电设备出口 |
三、以贸易方式“走出去”的模型分析 |
四、贸易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四节 其他模式(BOT、PPP模式) |
一、BOT模式 |
二、PPP模式 |
第六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及推动其实施的对策 |
第一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内容 |
第二节 推动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主要对策 |
一、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
二、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
三、金融及保险机构应采取的对策 |
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应采取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词语搭配的研究 |
1.2.2 动/名/形容词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 |
第2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2.1 基本动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2.2 基本动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2.3 基本单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2.4 基本双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3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名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3.1 基本名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3.2 基本名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3.3 基本单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3.4 基本双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4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形容词的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4.1 基本形容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4.2 基本形容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4.3 基本单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4.4 基本双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5章 基本动/名/形容词搭配词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
5.1 搭配偏误分析 |
5.2 搭配研究在对外汉语课堂中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读研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四、保加利亚现在不就尽早关闭核电站的问题进行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后疫情时代我国核能产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J]. 王海洋. 中国核电, 2020(04)
- [2]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D]. 肖灵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马克思恩格斯“东方问题”论述中的地缘政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张先革. 新疆大学, 2019(10)
- [4]西方国家对波罗的海三国独立、转轨与发展的影响研究[D]. 唐兵.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6]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7]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D]. 赵海阳.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8]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A].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 国际清洁能源发展报告(2015), 2015
- [9]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D]. 朱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3)
- [10]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D]. 张露. 湖南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