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的思考论文

完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的思考论文

完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的思考

李 琰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 社会公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其就医条件和就医水平也不断提升。受限于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务人员水平,各地医院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医疗事故,进而引发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当中,如何科学、公正和客观的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理清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主体的责任,成为现阶段审判人员难以解决的难题。本文对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概念及特点予以分析,并就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为立法部门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医疗纠纷;公正

一、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主要是指专门的鉴定人员参与到医疗纠纷案件中,就专业性的问题以及责任分配问题予以鉴定,明晰医疗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责任的一种鉴定活动[1]。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关系到医疗机构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探讨的热点话题。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中立性和法律性的特点。首先,高度专业性,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中的鉴定人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了解相关医疗事故特点。其次,中立性,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必须保持高度中立,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最后,法律性。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不仅需要熟悉《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还需要了解《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而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鉴定意见。同时,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活动,遵从一定回避、出庭等相关规定。

二、完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首先,我国应当成立统一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该机构应当独立于卫生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受任何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干涉。同时,各个地区鉴定机构之间属于独立的机构,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成立统一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是提升医疗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其次,统一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虽然对医疗鉴定标准的使用作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些许不足。一是考虑将“机会丧失”纳入到鉴定考虑范围当中,积极进行立法探索[2]。对于医院本可以救治却耽误救治,最终导致受害人机会丧失的情况,立法者可以从技术条件以及医院主观过错层面予以规范,考虑将“机会丧失”纳入到鉴定考虑范围当中,更好的定纷止争。二是要关注抽象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当时医疗水平”所体现的精神。笔者认为在统一鉴定标准过程中,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置较为灵活性的法律条文,对于人才缺乏和技术缺乏的医院,不应使用太过严苛的标准,否则会有损法律的公平。因此,可以赋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出台相关文件的权力。最后,规范鉴定制度中的回避程序。立法者应当进一步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赋予医疗机构以及当事人要求鉴定人披露相关身份信息的权力,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二)完善司法鉴定人保护机制

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公权力,内部鉴定人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司法实践中,部分患者通过医闹鉴定机构、威胁鉴定人员等方式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为此,我国应当从法律层面完善司法鉴定人保护机制,从法律层面赋予鉴定人申请保护的权利。同时,参照证人的相关规定,由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允许鉴定人通过改变声音和容貌的方式出庭作证,鼓励司法鉴定人公正的发表鉴定意见,提升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的出庭率。

(三)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

为了解决少数审判人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问题,解决审判人员医学知识不足的情况,有必要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审判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参考意见。首先,从立法层面明确专家辅助人准入标准,根据专家辅助人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判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减少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反复鉴定的情况。其次,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用标准,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意见出现明显偏差时的处理机制。最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自费聘请的人员,但并不代表着专家辅助人要完全丧失中立性,也不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可以违背实事实和法律出具专家意见。为此,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专家辅助人的惩戒措施,通过黑名单、罚款、民事追责等方式规制专家辅助人的责任。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医患纠纷数量增多,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医患纠纷的首要前提是理清责任主体,判断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公正合理的给予受害人以相应的赔偿。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鉴定主体、鉴定标准以及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不足,影响了审判人员正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从理论上对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予以探讨,站在法理学以及民法学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助益于司法实践工作。相信在立法人员的努力下,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制会不断健全,医患矛盾也会得到缓解乃至完全解决。

2.掩护部队行动。海上民兵运用海上民船、漂浮物、岛礁、烟雾、复杂气象、海况等作掩护,将民船与部队合编,采取形体掩护、噪音覆盖、民船佯动等方法,掩护小型作战舰艇、潜艇航行,使敌人的侦观通系统难以发现,提高战斗舰艇作战的隐蔽性、突然性、精确性,保障部队对敌实施隐蔽突然的打击。

目前,由于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用水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水资源往往不太理想,为了净化水资源再利用从而需要净化装置[2],但是有些水资源杂质较多(树叶、树枝,泥土残渣等),传统的净化过滤装置往往不能对水源进行有效的过滤和净化,很难达到预期的过滤效果,清水泵内仍会存留大量的杂质,这样不但影响清水泵的使用寿命还会影响生产。针对这一问题,考虑过滤效果以及成本的压力,在清水泵进水水源设计增加1套自清洗水源过滤装置。

[ 参 考 文 献 ]

[1]何颂跃.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J].中国司法鉴定,2018(05):16-37.

[2]韩志东,顾艳.医疗鉴定专家调解医疗纠纷的实践及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8,26(05):82-85.

中图分类号: D91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6-0249-01

作者简介: 李琰(1990- ),男,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河北大学,华北理工大学,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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